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
笑死!那這個通過條文就自己打架囉!
第 43 條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
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
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
這次修法根本沒動到43條,那大法官到底是要依照第43條規定辦理還是依照第30條辦理?
第43條是不是第30 條的特別法?那第31條的裁定要件又怎麼說?
沒見過這麼爛的立法品質啦!
※ 引述《zephyr105 (跳跳)》之銘言:
: 本來想找修正案的內容
: 有夠很難找
: 找立法院關係文書
: 也很分散不好找
: 但是找到司法院的新聞稿
: 應該是整理好的重點
: https://i.imgur.com/8sL6tup.jpg
: 不要幻想了好嗎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笑死!我看這根本是訴訟法白癡寫的文章吧!
: : 不知道憲訴法有關裁定和判決的最低人數有不同規定嗎?
: : 藍白修的是憲訴法第三十條判決的要件
: : 第 30 條
: :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 額
: : 過半數同意。
: : 但是第三十一條裁定的要件根本沒動啊!
: : 第 31 條
: :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 意
: : 。
: : 審查庭所為之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以大法官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 : 也就是即使依照通過後的憲訴法條文,現行的八名大法官還是可以做出暫時處分,讓新: 修
: : 正的的條文暫時不生效啊!這時候就回到舊法規定,依現有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 大
: : 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即可宣告違憲,藍白忙了這半天,結果還是一場空,真是可: : 憐喔!
: 施
: 據
: ,
: 統
: 體
: 大
: 的
: 去
: 看
: 術
: 總
: 但
: 官
: 議
: 若
: 大
--
狗娼出品 必定出包 不是第一次了
你要看前後條文…
你條文都寫了除別有規定外 那第43條不是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藍白立委是不沒修過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122.230 臺灣), 01/25/2025 21:09:43
你忘了翁上人說:「我就是比你大!」
15(綠委送件)~23(總統公告)期間就已經在
沒錯 著作等身又考了十年律師的法律見
解想必是對的
笑死!我案件勝訴率七成五,請問你哪位?
司法院處理的話 就不可能是使用新法
不管用不用新法,這樣的立法品質堪憂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122.230 臺灣), 01/25/2025 21:12:37違憲 立委們 正常發揮
我不是專業人士 但是前面已經寫明法定
總額了,後面現有總額應該就是10人以上
了吧!?
中央法規標準第十六條規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憲法訴訟法有關暫時處分要件規範在第43條,相對於第三十條一般評議要件係屬特別法應 優先適用,所以就算你修正過後還是沒有啦! 因為第43條規定就卡死你了,更別提你自己通過的條文還白紙黑字寫得: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那第43條不是法規另有規定嗎? 沒見過這麼爛的立法品質啦!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122.230 臺灣), 01/25/2025 21:22:17奇怪 著作等身 考了十年律師都是事實
大律師怎麼這麼不開心 難道40歲考上
律師會讓人羞恥嗎?
我也是很好奇這個為什麼新修法直接在說
第30條新門檻適用43條,而不是直接修43
條之3
就超級蠢啊 開頭寫根據別法規定最後又加
限制然後又互相抵觸… 智商堪憂
這個立法根本就是莫名奇妙,第30條規範是判決要件,第31條才是裁定要件 結果你把判決要件用到暫時處分裁定,不就跟第三十一條打架了嗎 更別第四十三條就有規範暫時處分裁定的可決要件了 你拿第三十條來壓他,明顯違反中央法規標準第十六條所宣示的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之規定 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 仍應優先適用。
狗娼的專業是民法 公法超爛
翁上人是電影置入行銷 吳違憲是升不上去
難怪大法官根本不急 寫這麼爛真的是
蔥的專業甚至不是民法
是民訴
萬年小檢察官 所以寫出這種爛法案
狗昌不知道開暫停處分回答得出來嗎
民訴? 我記錯了嗎?
吳違憲就是在檢察體系混不下去 才靠爸
20樓+1
混到新北去當法制局長
正常阿 立法委員有限制科系嗎
你查他著作啊 主要都是民訴
翁黃出品,出包保證
從副署權,就一直花揮創意唬爛
司改會網站上寫的版本,藍白版有加入43條
也要適用,這樣前後看起來還是矛盾?
你第43條三項沒改啊!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 意,並應附具理由。依這條規定只有現有總額的三分之二就可以了,而且這條規定相對第三十條是特別規定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的條規定就是優先適用啊! 就算你修正第三十條也沒有用 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正 仍應優先適用。這二位立法諸公是不是沒修過立法程序與技術?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122.230 臺灣), 01/25/2025 22:46:19我疑問是修訂後的30條第4項寫43條要適用
但第43條卻沒改,所以變成兩條矛盾了?
分享一下我的心得 首先,暫時處分是否「受理」目前還是未知數。 憲法法庭昨天的新聞稿也沒有提到「已受理」只說處理中。 而且受理與否也是要經過大法官評議表決的,憲法法庭收件不代表就是受理。 「第 32 條3
所以我才一直強調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啊 因為從法條結構上來看,憲訴法第30, 31條是裁判裁定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第43條才是針對暫時處分的特別規定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基本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16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4
藍白的邏輯就是,你大法官要依照我立法院修正的新憲法訴訟法來審憲法訴訟法的釋憲案 但實際上,若依照新法,現實上當大法官實際人數(8人)還沒滿足新法人數(10人)時, 沒辦法進行評議 依照憲法77、78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是解釋憲法機關,新法將造成實際上的憲政空窗,這 種憲政空窗(無法釋憲)本質上就是違憲(憲法規定要釋憲可以運作)![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 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https://i.imgur.com/WS52QbQ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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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2025-01-25 02:43 聯合報/本報記者蕭白雪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缺席 拒成政治工具 憲法法庭表定昨天最後一次評議庭,並未對賴清德總統剛公布的憲法訴訟法作出暫停施行 的暫時處分,一大關鍵因素是至少三位大法官選擇技術性缺席,實際上未開評議庭,據了![[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https://i.imgur.com/3UlsnqR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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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我看這根本是訴訟法白癡寫的文章吧! 不知道憲訴法有關裁定和判決的最低人數有不同規定嗎? 藍白修的是憲訴法第三十條判決的要件 第 30 條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15
這條沒修其實沒差 因為裁判才會影響法條 暫時處分就像上面寫就六個月自動失效 只能暫緩半年但是因為人數不足無法裁判 半年之後啥都不會改變![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 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https://i.imgur.com/WS52QbQ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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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不懂憲法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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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國民黨團宣布將修憲法訴訟法明天是死刑案憲法判決宣示 今天國民黨團搶先推出立法院下會期 17項優先法案 其中將翻修《憲法訴訟法》![[討論] 國民黨團宣布將修憲法訴訟法 [討論] 國民黨團宣布將修憲法訴訟法](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4/09/19/php930F3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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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翁曉玲:依新法「憲訴法釋憲」不可裁定我就說藍白程度很差,都搞不清楚判決跟裁定 我們看一下暫時處分的定義 在憲法訴訟中,為了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以避免時,憲法法庭可以依照聲請或者依照職權,作出暫時處分的裁定[1]。例如對有違憲疑慮的法律聲請釋憲,若憲法法庭作出暫時處分,可能會暫時停止適用該法律。 裁定是規定在憲法訴訟法第31條 同條又提到,如果同法有其他規定,從其規定8
Re: [黑特] 如果最後大法官解釋是合憲怎麼辦講的沒錯啊,申請釋憲的假處分其實就是第一關,不用等到釋憲結果出爐。 而且看條文大法官如認為有必要也可以請關係人說明。說不定届時就先看到國蔥去跟大法 官解釋了。 假設大法官不同意給假處分,那藍白大概就先宣布勝利。 當然就算給假處分,也不代表釋憲結果就是如何。6
Re: [新聞] 何謂反質詢?大法官尤伯祥開電黃國昌:你憲法訴訟法第43條原文: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 、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請問罰鍰並且有行政救濟手段,是有什麼不可回復性?6
Re: [討論] 民進黨大法官竟不敢「主筆大法官」嗎??槓精來囉,可憐吶 法律不懂,怎麼不回去問一下黃國昌 裁定: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 所以暫停處分庭,沒有言詞辯論,只是大法官問一些資料5
Re: [新聞] 賴清德在釋憲結果前「拒赴立院」 黃國現在就看憲法法庭的凍結法律權了。 保護目的: 1.權利:不是權力,所以沒有關係。 2.公益:針對已過去案件的調查,已經執行了,很難說會妨礙公益吧!! 影響程度:難以回復+急迫4
[討論] 國會法案有可能被判暫時處分嗎依照法規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看起來要被判暫時處分的要件
Re: [新聞] 黃國昌憲法法庭被慘電!被問「反質詢依照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指的就是暫時處分的裁定),得 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調查;依照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憲法法庭為暫 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必要者,得指定由大法官行準 備程序。 換言之,該準備程序庭就是在憲法法庭裁定准予或駁回該暫時處分聲請所為的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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