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黃國昌:暫時處分都在那邊利大於弊
黃國昌說暫時處分不應該整份都在那邊「利大於弊」,我們來看看他的隊友翁曉玲aka憲法之母怎麼說。
https://i.imgur.com/6iws9UD.png
翁曉玲:「評估是否作成暫時處分裁定時,可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所採取的雙重預測之利 益衡量模式(Prognose, Hypothesen) ,亦即 就 『若不允許暫時處分,但日後本案聲請為有理由時所生之不利益』,與『若允許暫時處 分,但日後本案聲請卻被駁回所生之不利益』進行衡量」。
(參翁曉玲〔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答辯書〕第8-9頁)
黃國昌,知道暫時處分為什麼要做利益衡量了嗎?就算康乃爾沒教,也可以跟同事請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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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翁這兩個是不是搞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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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拿別國的憲法來衝撞我國憲法法庭
推
應該是搞錯出場時間,以為上次是合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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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憲法法庭參照的憲法永遠只有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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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中華民國憲法 你符合美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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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德國憲法 是能證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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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他們討論內容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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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這個法的時候就沒要跟你們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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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用政治來搞法律專業作秀
推
偶覺得還不錯,這兩隻很好地示範什麼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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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辯護律師,提廣大鄉民以及法官上了寶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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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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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
推
其實翁也在講幹話啦 暫時處分有一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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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作成處分的利益需大於不作成處分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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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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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釋字599就有的東西
推
是不是有人吐槽過,翁寫得比黃的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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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拿德國過來講未免有畫蛇添足的意思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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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比狗昌還得體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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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例子講就是翁告訴大法官上完廁所要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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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法官白癡這種基本的東西還要被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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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推
應該是離開學校沒很久,一下就張牙舞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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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她還有印象的學生會被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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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這樣吧。 油蔥就直接不演很久了。
推
他就搞錯了,立法院就沒有損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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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無法依法行使公權力這不會被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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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損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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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套看起來是比黃公國昌想拗綠營也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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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質詢,所以要立法來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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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翁曉玲FB:大法官只是賴清德的立委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翁曉玲 Hsiao-Ling Weng FB 3.轉錄內容︰X
Re: [黑特] 蔡宗珍大法官到底在講甚麼?蔡宗珍大法官的問題重點: 1、立法院代表表示這次增修條文不能成為暫時處分的標的,但蔡宗珍認為這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修條文涉及各個憲法機關的權限,319真調會條例雖主要涉及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權限爭議,但釋字585號針對319真調會條例也可以做成暫時處分的標的,只是當時沒有做成暫時處分的必要,所以立法院代表是不是想根本挑戰釋字585號做成暫時處分的基本原則? 2、這次增修條文對於總統、行政院相關部會,一般人民課與義務的規定,是否有「拘束力」,這些規定是否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3、第二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這些規定是否已經是涉及其他憲法機關權限行使的憲政爭議? 4、承上,如果已經存在憲政爭議,又存在相關權利或公益遭受波及,那做成暫時處分究竟有無不利益?14
Re: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暫時處分裁定理由摘要Q:暫時處分成立是否代表所繫屬本案將勝訴(成立)? A:不一定 暫時處分成立的部分,只代表聲請人主張並非全然無據 在憲法訴訟中,為了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6
[轉錄] 平庸的邪惡回應司法院回應近日爭議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7
[討論] 昨天準備程序的重點根本不在反質詢呵呵 看到一堆人在嗆黃國昌的反質詢定義 昨天的庭明明是「暫時處分」的準備程序 重點根本不在反質詢定義是什麼 而是討論聲請暫時處分是否有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3條暫時處分的要件5
[討論] 黃國昌大法官會怎麼評論暫時處分?就在立法院休會後的沒隔幾天 憲法法庭裁定暫時停止適用國會擴權法 看來大法官們 沒有聽黃國昌大法官的勸告 仍然要跟卡提諾大法庭作對4
[討論] 國會法案有可能被判暫時處分嗎依照法規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看起來要被判暫時處分的要件3
[轉錄] 法操》【憲法法庭】各方意見彙整/國會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 我操,黃國昌你敢嘲諷大法官使用“利大於弊”四字呀? 真的啦,你有空開直播,不如多讀讀聲請人聲請書,或是你們立法院代表的答辯書。個人 認為,翁曉玲寫的答辯書和補充答辯書,寫的比你好多了(都有寫在點上)。 首先,你得弄清楚一件事:就是釋憲這種事,所有法學家的爭點都會是憲法保留/過去釋 字保留/法律保留。也就是說,除非修憲,不然過往大法官對同一爭點作出過的解釋,就
- 依照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指的就是暫時處分的裁定),得 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調查;依照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憲法法庭為暫 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必要者,得指定由大法官行準 備程序。 換言之,該準備程序庭就是在憲法法庭裁定准予或駁回該暫時處分聲請所為的辯論程序,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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