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黃國昌,你敢質疑利大於弊呀?
我操,黃國昌你敢嘲諷大法官使用“利大於弊”四字呀?
真的啦,你有空開直播,不如多讀讀聲請人聲請書,或是你們立法院代表的答辯書。個人認為,翁曉玲寫的答辯書和補充答辯書,寫的比你好多了(都有寫在點上)。
首先,你得弄清楚一件事:就是釋憲這種事,所有法學家的爭點都會是憲法保留/過去釋字保留/法律保留。也就是說,除非修憲,不然過往大法官對同一爭點作出過的解釋,就是現在大法官解釋的理由。
這次暫時處分的裁定理由,主要來自釋字599(第一次定暫時處分)==>
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異。
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足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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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釋字585是第一次提到暫時處分規範的釋憲文==>
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內容。
於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
本件聲請於本案解釋作成前為暫時處分部分,雖非憲法所不許,惟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須予以審酌,併此敘明。
*****
利大於弊四字,就來自釋字585。
所以,在大法官的裁定文中,一直使用這四字,就是告訴你:只要先滿足難以回復,重大損害,有急迫性,且沒有其他手段這四點,大法官再權衡定暫時處分的利弊,若利大於弊,就能定暫時處分(至於你同不同意這五點都符合,那就是另一個戰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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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你看到利大於弊四字,還不知道大法官在引用585, 那未來大法官用585 打臉你調查權需經院會決議,你委員會調查小組根本違憲,你是不是又要出來哭夭大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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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蔡宗珍在問翁曉玲, 「我想請教的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立法院的代表是不是想要根本的挑戰釋字585號解釋,針對319真調會當時釋憲標的所建立的暫時處份所做成的基本原則?」
講的就是這5點。
黃國昌呀,你若不懂憲法,就讓專業憲法學家來吧!
不然,0806聲請方一直用憲法和釋字一個字一個字打臉你,你又扯民法和美國回應,真的很難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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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最新釋字裡面吐槽藍白沒看過585就好
笑了
用字應該是在585已敘明之類的。我好奇的是0806會有多大的火花!期待。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7/23/2024 00:33:25問題就是根本沒有難以回復重大損害之
急迫性阿,所以連署名都沒人願意
還造謠沒人願意署名呀?罰你去看司法院新聞稿。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7/23/2024 00:36:59那時在吵的不是沒有主要撰寫人署名嗎,
什麼時後變成沒有署名了
就造謠完就跑呀。沒辦法處理這種人。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7/23/2024 01:00:02一堆綠狗又再取暖狂吠了
帶種就法庭上狂吠大法官,不然我都認為
是狗在嗷嗷叫
爆
Re: [新聞] 黃國昌憲法法庭被慘電!被問「反質詢定: : 阿肥用白話文解釋啦 : 反質詢就是給委員難看、下不了台 : 官員給委員難看就是反質詢 :X
Re: [黑特] 蔡宗珍大法官到底在講甚麼?蔡宗珍大法官的問題重點: 1、立法院代表表示這次增修條文不能成為暫時處分的標的,但蔡宗珍認為這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修條文涉及各個憲法機關的權限,319真調會條例雖主要涉及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權限爭議,但釋字585號針對319真調會條例也可以做成暫時處分的標的,只是當時沒有做成暫時處分的必要,所以立法院代表是不是想根本挑戰釋字585號做成暫時處分的基本原則? 2、這次增修條文對於總統、行政院相關部會,一般人民課與義務的規定,是否有「拘束力」,這些規定是否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3、第二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這些規定是否已經是涉及其他憲法機關權限行使的憲政爭議? 4、承上,如果已經存在憲政爭議,又存在相關權利或公益遭受波及,那做成暫時處分究竟有無不利益?14
Re: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暫時處分裁定理由摘要Q:暫時處分成立是否代表所繫屬本案將勝訴(成立)? A:不一定 暫時處分成立的部分,只代表聲請人主張並非全然無據 在憲法訴訟中,為了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15
Re: [新聞] 嗆藍白「想挑戰釋字585?」 蔡宗珍曾霸這個記者看起來是直接超譯了蔡大法官說的內容! 一開始,蔡大法官就直接講了: 1.這是暫時處份申請案中的意見陳述的流程,並不涉及後續的言詞辯論(8/6),所以不管 是那一方,如果要拒絕陳述都是可以的。 2.審議的標地立院職權行使法增修條文是法律,不用關心現實的政治運作及政治攻防。8
Re: [黑特] 如果最後大法官解釋是合憲怎麼辦講的沒錯啊,申請釋憲的假處分其實就是第一關,不用等到釋憲結果出爐。 而且看條文大法官如認為有必要也可以請關係人說明。說不定届時就先看到國蔥去跟大法 官解釋了。 假設大法官不同意給假處分,那藍白大概就先宣布勝利。 當然就算給假處分,也不代表釋憲結果就是如何。7
[討論] 昨天準備程序的重點根本不在反質詢呵呵 看到一堆人在嗆黃國昌的反質詢定義 昨天的庭明明是「暫時處分」的準備程序 重點根本不在反質詢定義是什麼 而是討論聲請暫時處分是否有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3條暫時處分的要件5
Re: [新聞] 賴清德在釋憲結果前「拒赴立院」 黃國現在就看憲法法庭的凍結法律權了。 保護目的: 1.權利:不是權力,所以沒有關係。 2.公益:針對已過去案件的調查,已經執行了,很難說會妨礙公益吧!! 影響程度:難以回復+急迫4
[討論] 國會法案有可能被判暫時處分嗎依照法規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看起來要被判暫時處分的要件4
Re: [討論] 覆議案後然後呢?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十天後賴清德就要公佈國會改革法2
Re: [問卦] 大法官宣判的理由合理嗎完全不合理 憲法訴訟法第43條-1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 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 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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