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政府有沒有人性?勞基法逼死勞工,勞保局要逼死誰?
在台灣,勞基法是勞工最基本的法律保障,理應為勞工提供應有的保護,確保在勞動關係中不會被不公平對待。然而,當這些法律條文與現實碰撞時,我們往往發現,勞工的權益並未得到應有的尊重,尤其是在涉及高薪低報、勞保費積欠、資遣費等問題上,勞基法的保障機制似乎並未能完全發揮作用。
勞基法的漏洞與律師的建議
我自己曾經也在這樣的情境中深受其害。我在某家公司工作期間,遭遇了資方的高薪低報問題,明明應該拿到更高的薪資,但實際上我的工資卻被明顯壓低。而更令人不解的是,雇主不僅沒有按規定繳納應該繳交的勞保費(那是雇主應負擔的6%),還在我被資遣後,積欠了應給的資遣費。
為了維護我的基本權益,我選擇走上了法律途徑,並向勞動部的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當時,我在調解過程中遇到了一位律師,他告訴我,為了讓案件更順利處理,最好放棄其他的權益,這樣調解會比較快,不會拖延,也不容易引起爭議。由於我對法律並不熟悉,我聽從了律師的建議,選擇放棄了部分應有的賠償和補償。結果,這一放棄,卻讓我付出了更大的代價。
勞基法的漏洞
在勞基法中,的確明文規定了勞工在遭遇不公正對待時,應該享有的權利與補償——例如
高薪低報的賠償、應有的勞保費、資遣費等等。然而,當我在第二次面對高薪低報的職業給付訴訟時,卻發現由於之前的調解,我已經放棄了部分權益,導致我在法律程序中無法再索回本應獲得的補償。
這一切問題的根源,正是勞基法本身的某些漏洞。在台灣的勞動法系統中,雖然勞基法提供了最低限度的勞工保障,但在實際操作中,卻並未強制要求勞工勝訴時免除法律費用,或者至少讓勞工能夠完整地維護其應有的權益。這對於經濟條件較弱的勞工來說,無疑是一種極大的壓力,尤其是在像我這樣的情況下,律師的建議可能會讓勞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放棄本應有的權益。
其他國家的做法與台灣的缺失
與台灣的情況不同,許多其他已開發國家,尤其是西方國家,對於勞方的保護有著更為完善的法律保障。例如,在美國或英國,若勞工在勞動爭議中勝訴,雇主通常需要負擔勞工的律師費。這樣的法律設計不僅保障了勞工的基本權益,也減少了勞工因為法律費用而放棄訴訟的情況。這是一種對勞工的基本保障,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理念,讓勞工能夠在法律面前站穩腳跟,無需因為財力的不足而妥協。
然而,台灣的勞基法並未設有類似規定,這使得勞工在面對與雇主之間的法律爭議時,往往處於劣勢。勞工即使在明知自己擁有應得的權益時,也可能因為無法承擔法律費用而選擇放棄。這不僅讓勞工的基本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也使得資方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逃避法律責任。
台灣法律應該改革的呼聲
台灣的勞基法無疑還有許多可以改進的地方。像我這樣的勞工,當遭遇高薪低報、積欠勞保費、未支付資遣費等不公正待遇時,應該能夠依靠勞基法得到完整的法律保護,而不必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為了避免高昂的律師費而放棄應得的賠償和補償。
改革建議:我認為,台灣的勞基法應該加入類似其他國家做法的條款,即在勞工勝訴的情況下,資方應該負擔勞工的訴訟費用,或者至少對於經濟困難的勞工,提供免除訴訟費用的機制。這樣可以讓更多的勞工敢於捍衛自己的權益,避免因為金錢問題而讓雇主逃避責任。
說真的,當我回頭看這一切,真的很氣。台灣的勞基法明明應該是為了保護勞工的,但現在怎麼變成我們勞工的束縛?我做了那麼多努力,花了這麼多時間,卻因為一點點法律費用就讓我放棄了應得的權益。這不就是變相在欺負勞方嗎?
我們辛辛苦苦工作,拿著微薄的薪水,結果還得為了基本的保障跟資方打官司,而我們完全不懂法律,根本沒辦法和那些有錢的雇主抗衡。律師竟然叫我放棄應該有的權益,說這樣處理比較快,這不就是在踐踏勞工的尊嚴嗎?更何況,這些該給的賠償和法律保障,明明就在勞基法裡面,為什麼勞方還要這麼辛苦才能拿回應得的東西?
這種事真的是讓人火大,為什麼勞基法裡面寫得清清楚楚的東西,勞工卻還要因為“沒錢”而放棄?到底這政府運作、法扶運作,到底是幫誰?幫勞方還是幫資方?這不是在欺負勞方嗎?還是說就是在欺負老百姓?我們要的是公平,別再讓這些權力鬥爭變成勞工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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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文!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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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廢文
高薪低報可以跟勞保局檢舉,他會要求資方
來說明並且幫你追討,我做過資方也做過勞
方,會不會是你不懂得使用自己的權益?
所以他不繳給勞保局到死 他脫產 勞保局就討不回來 我就活該被積欠? 然後我打了官司我什麼都得不到? 我去強制執行 他早已脫產 我要假扣押 還要自己先出錢? 這就是你們完美的勞基法? 這就是你們在保護勞工?
※ 編輯: mimi1020b (1.171.227.82 臺灣), 08/08/2025 21:41:59遇到脫產的擺明就是人頭公司…..只能說要
慎選公司,這算惡意倒閉了 也只能用法律
途徑。以下是一些可用的途徑你可以參考看
看
我要不知道這些 沒走過這些 還會在這邊打費文給你? 台灣的勞基法就是他娘的到底在保護誰 什麼垃圾條文 立法委員 委員都是吃石長大?
※ 編輯: mimi1020b (1.171.227.82 臺灣), 08/08/2025 21:51:25那還有一個方式你試試,找你區域的民代
勞保局根本無法強制資方履行應有的責任,或者對他們進行懲罰,也無法為勞工墊償應得 的權益。現在唯一能夠做的,就是薪資墊償,但這對我們勞工來說,完全不夠。 我打贏官司後,資方如果脫產,那我能得到的補償就毫無保障,還得自己承擔訴訟費用。 這樣的結果,根本無法達成勞基法應該保護勞工的初衷。既然打官司有這麼多困難,勞基 法又有什麼意義?如果最終勞工的權益還是無法保障,這還算是法律還叫基準法嗎?
※ 編輯: mimi1020b (1.171.227.82 臺灣), 08/08/2025 21:55:06 ※ 編輯: mimi1020b (1.171.227.82 臺灣), 08/08/2025 21:55:46只要勞工走勞保系統,就應該強制執行資方的責任,保證勞工的基本權益得到保障。勞保 不應該只是簡單的薪資墊償,應該有更多的法律手段來確保勞工能拿到應得的賠償和補償 。 如果勞保無法強制資方履行義務,那麼勞基法有什麼意義?如果這樣的法律條文不能保障 勞工的基本權益,那不如乾脆說清楚,勞工就是在「約聘」的狀態下工作,根本不該有這 些法律保障。
※ 編輯: mimi1020b (1.171.227.82 臺灣), 08/08/2025 21:57:48勞保局可以罰資方,不過你的狀況對方疑似
人頭公司以脫產,我只能說防君子不防小人
吧,你說強制執行的例子我遇過的是法院會
透過系統看他是那間公司就職或開公司直接
扣款幾%這樣,但那個過程蠻久的。
勞保局確實可以罰資方,但在我的情況下,對方疑似是人頭公司,並且還有脫產的情況。 這樣的情形,讓我只能說「防君子不防小人」,這整個過程就像是在玩貓抓老鼠的遊戲。 如果勞保局真的要強制執行,應該是由政府來幫我執行,而不是給我一張紙,讓我自己去 國稅局查資料。你們所謂的強制執行,其實是讓我自己去調查對方的帳戶。我能調的,只 有他繳了利息或稅金的戶頭,但其他帳戶或資產,完全無法查詢,這怎麼能叫強制執行? 而且,如果國稅局發現欠稅,政府會直接介入進行保護和管束,為什麼在我這種情況下, 政府不能幫我強制執行?我明明知道對方可能轉走資金,但政府卻不給我相應的保護,讓 我自己去做這些調查,這種法律到底怎麼能保障勞工的權益?
※ 編輯: mimi1020b (1.171.227.82 臺灣), 08/08/2025 22:08:14目前的狀況也只能這樣或者找民代幫忙處理
看看了,然後下次就職找有誠信基礎的公司
,總不可能你一輩子在這打轉吧。
人頭公司你還能上班?還是你的人頭公司跟
別人的人頭公司不一樣?
勞工局在提出檢舉後查明檢舉事實就會開罰
然後你覺得你找的律師損及你的權益你卻怪
勞基法而不是去向律師公會申訴?
你沒跑過就別不董裝懂 出一張嘴 所以你覺得這事不用改? 這事就應該繼續爛下去? 這還叫做基準法? 還勞工保險?
※ 編輯: mimi1020b (1.171.217.3 臺灣), 08/09/2025 06:2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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