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無誣告犯行 翁達瑞:博論文法僅
有點想打臉陳時奮的說法...
※ 引述《yokann (PTT和平大使)》之銘言:
: 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前年控告旅美教授陳時奮(筆名翁達瑞)加重誹謗,檢方不起訴: 確定,翁達瑞認為高虹安曾返回美國辛辛那提大學修改增補論文,卻告他誹謗,有誣告犯: 意,自訴反控高涉誣告罪,台北地院判刑10月;陳、高上訴後,高等法院今首度開庭,高: 指出是針對陳當時對她博士論文有誇大渲染不實的部份提告誹謗,她並無誣告犯行或犯意: ,陳則稱,一審已判決認定高的博論確有大幅抄襲,「高的博論文法只有國中程度」,批: 評高在模糊焦點,且一審判決過輕,下次庭訊定4月9日下午。
: 高院今上午9時30分召開準備庭,陳時奮及律師方面主張,僅針對一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 ,理由有三:一是高是知名政治人物,以司法為手段攻擊他人,犯罪手段惡性重大,一審: 僅判10月,比一般人判得還輕,另外,一審還認定高素行良好,未考量她涉詐領助理費被: 判刑7年4月的犯行,二是高犯後態度不佳,三是高並無可以減輕罪責的事由。
一審判決詳文中,已經提到:
「……然國內常見政治人物每有遭人質疑操守或有違法情事時,尤以選舉期間為甚,從不
反躬自省自身過錯,作為人民之榜樣,僅為圖自己的政治利益,為控管損害,避免揭弊 者繼續追擊及大眾繼續討論,濫行提告,以製造寒蟬效應,不僅非在求判明是非曲直, 反而係將司法作為使批評者噤聲之工具,在此動機下,其行為之惡性不輕。」
因此理由一部分,根本站不住腳吧?
同時,就其他上訴理由部分:
理由二
參照:
一、最高法院一零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七號刑事判決
刑之量定及是否宣告緩刑,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遽指為違法。
二、最高法院一零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號刑事判決
量刑之輕重,係法院就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稱犯罪後之態度,包括行為人犯罪後有無悔悟等情形,足以測知其刑罰適應性之強弱。被告坦承犯行,不惟可以減省訴訟勞費,更屬其人格更生之表徵,自可予科刑上減輕之審酌。如被告否認犯罪,係其辯解權之行使,倘以此作為犯罪後毫無悔意、態度不良之評價,並資為量刑畸重標準之一,而明顯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者,固為法所不許,但就個案量刑審酌之情狀為整體綜合之觀察,苟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包括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為之觀察,倘其刑之量定未逾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亦不生量刑畸重之裁量權濫用,即不得僅因判決書記載「事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毫無悔意」等用語文字,即認係將被告行使抗辯權之內容作為量刑標準之審酌。
綜合上述來看,相信不可能會被採納...
理由三:
原判決是說「行為前素行良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當時相信是貪污案部分還沒成立,所以還沒登打進去
然而就算真的已經載入系統,畢竟犯罪性質完全不相同,豈可拿來作對比呢?
: 高虹安答辯稱,並無誣告陳的犯行或犯意,未虛構任何事實,一審判她十月徒刑「對我很: 不公平」。
: 高表示,她當時是針對陳時奮對她誇大渲染不實的部份提告,美國校方、她的指導教授李: 傑都說她的博論沒有不當的問題,並稱博論是她自已的研究所得,「是我日以繼夜修改幾: 個版本得來」,是心血結晶,並非抄襲而來。庭末,高指出,希望李傑教授出庭作證。: 高的律師亦稱,高的博論並無所謂3分之2抄襲資策會期刋,或頁數大幅灌水等情形,高也: 未李傑教授除名,高當時是為了捍衛名譽才提告陳。
: 高院受命法官陳思帆庭末諭知審理爭點,要求高虹安和陳時奮、雙方律師,應就本案自訴: 範圍為何?一審審理判決及判決有無不當擴張?博論有無「不當引註」或「抄襲」、界線: 為何,及違反學術論理情形?高及律師所稱「限縮告訴範圍」的效果等事項,3月17日前: 以書面提交高院合議庭。庭訊共2小時40分。
言下之意:
審理範圍部分,相信被告是針對犯罪事實(原判決之全部),自訴人即原告則針對量刑,雖然容易理解,但撰寫理由還需要時間,因此短期內見不了真章...
: 哇奮哥也拚了,這次終於要到劇中最高潮了嗎 lol
: 不過說真的,這個案子判的超級怪,停審的助理費案還比較有爭議之處,
: 這個判誣告能成立真的挺有趣...
就「誣告」犯罪,最高法院一零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九二號刑事判決明示:
「採證認事,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其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斷,如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 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又證人之陳述有部分 前後不符,究竟何者可採,法院本得依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 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納。」
這主要是取捨上的問題
如果一審時已經明確表達是否接納特定內容的立場,且同時就其信任力度予以適當評價,自然不能認定為需撤銷的違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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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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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去當民眾黨的律師 就靠你了 法學大師
:(
陳時奮的說法怎樣都無所謂吧.
你還真閒寄去律師團給他們當答辯狀
這案子是高虹安被判刑 高虹安上訴
陳時奮只是追加說我覺得判太輕
就算陳時奮說法被駁回,也不會讓高虹安
自動推罪啊XDD
脫罪
陳時奮只說判太輕 失敗頂多就是原判決
其實我覺得只是因為高會上訴 陳才上訴吧
這個案件要判更重可能性實在不高
這篇高案辯護團不會用啊 因為他們主張無
罪欸
爆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懶人包: 1.法官認為高不算自我抄襲: 引用的其他論文,高只是其中一個作者,而且著作權是資策會的。 前者可能有爭議,後者理由怪怪的。著作權是資策會的,但論文還是有作者阿? 2.誣告很難成立,得提告所基於的事實是虛構的,24
Re: [討論] 還在跳針EXCEL不能當證據的通通進來笑死,照你這種說法,如果該excel是kp製作的話,那就成為被告犯罪自白,更沒有排 除的理由,只需要依照訴156之規定,尋找其他補強證據就好,譬如名單上捐款人之證 詞,就足以作為被告犯罪之證明,根本不需要爭論其證明力,這豈不更打臉其他小草的說 法。 如果是第三人所為,同樣可依據159-4傳聞排除法則之規定,找出其他記載真實性證明,35
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我台大法研,台大土博,副修電機資訊,夠資格說人法盲了吧! 來看看幾個典型法盲的言論: 1.因為,公務員濫權,要變成刑法,必須有人受害!而所謂圖利罪,就是沒有啊! =================================== 刑法法益包括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圖利罪侵害的是國家法益11
[討論] 所以KP的EXCEL PAY就是他自己的犯罪自白看到那些網路小草槓精一直在吵EXCEL PAY證據薄弱就覺得好笑 你以為這些問題檢調單位當初沒有預想到嗎? 人家早就準備好等著你啦! 硬碟是從你房間搜出來的7
Re: [轉錄] 謝長廷臉書謝長廷多久沒有執業了? 司法院網站上根本查不到以他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案件 更別提刑事訴訟法於民國92年修正改採改良事人進行主義 加強證據能力之規範與檢察官舉證責任都不知道吧! EXECL能不能當作證據是證據能力的問題,與證明力無關4
Re: [新聞] 愛女被性侵強拍影片自殺 父私刑126傷口虐: : 噓 ojkou: 這還要賠400萬 42.79.39.32 09/06 14:45 : 噓 cwind07: 還要賠對方家屬四百多萬 傻了吧 自己女兒 61.30.135.45 09/06 14:49 : → cwind07: 被這垃圾搞的家屬要不要賠 還要去做牢勒 61.30.135.45 09/06 14:50 : 推 heat0204: 養出這種性侵男 家屬真敢收這4百萬 49.217.131.239 09/06 14:541
Re: [新聞] 知名藝術家果園內「走後門」!猥褻2智能【裁判字號】111,侵上訴,7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
Re: [新聞]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 父:死者非親生告生母詐欺推 mystage: 最後用刪去法判的啊,把兒童自噴的可能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性刪掉,也沒找到外力的證據,所以推測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為男子加害。我認為合理 110.28.99.195 01/28 17:59 adsl15888: 推測可以當證據判刑? 當然可以1
Re: [討論] 小沈1500圖的內容一堆bug (版本3.0)笑死,讀書一點都不犯法好嗎?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性- 這個案子如果上訴,大概會被減刑吧 雖然不可能無罪,不過很奇怪的是 法官判決一再強調要有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但是這案子如果不是豬隊友自爆被告有犯罪,二方也是各說各話 看起來也沒有所謂的直接或間接證據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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