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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鄭文燦涉貪有串供、逃亡之虞! 延長限制出境、出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快訊/鄭文燦涉貪有串供、逃亡之虞! 延長限制出境、出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1 推:2 噓:1 →:1

→ ivorysoap: 笑死 所以你的有事實足認不就自由心證 39.15.0.199 04/25 00:49→ ivorysoap: 跟柯麻兒的 要運毒不會用真名一樣荒謬 39.15.0.199 04/25 00:49→ ivorysoap: kp的串供事實在哪裡? 39.15.0.199 04/25 00:50

雲台灣人別鬧笑話了!

要不要看看最高法院的裁定?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712 號刑事裁定

一、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所定限制出境、出海,係為保全被告到案,避免其逃匿國外,致妨礙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強制處分,同屬對於基本權之干預,且為羈押之替代手段,固仍應具備與執行羈押相同之法定理由。然既僅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非為確定被告本案是否應為有罪認定及科處刑罰,且因尚不影響被告在國內之日常工作及生活,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度顯較羈押處分為低。從而關於其有無必要性之審酌標準,自得相應放寬,於判斷有無法定之相當理由,僅須依自由證明,使法院相信「很有可能如此」之程度即可。又審判中有無此等事由與實施之必要性,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衡酌訴訟進行程度、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等情而為合義務性裁量。倘其限制出境、出海之裁定,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或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者,即難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你知道什麼叫嚴格的證明,什麼叫自由的證明?

羈押必須要嚴格的證明,不僅對於證據能力有限制,連證明程度都要達到無合理懷疑之

確信

但限制出海出境則為自由的證明,沒有證據能力的限制,證明程度只要達到使用法院相信

很有可能如此即可

當然對於證據證明力的要求的結果有顯著的區別,法盲不讀書,就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

眼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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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44.21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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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4.210 臺灣), 04/25/2025 01:06:02

meredith001 04/25 01:05支那網軍真的整天造謠

KingKingCold 04/25 01:11有夭說夭 有些人是不是不造謠會癢?

aaa5678 04/25 01:22差在有沒有黨證 大方承認有困難嗎?

hong414 04/25 02:30假小草又來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