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釋憲大解放 祕寶就放在那裡了
※ 引述《mazinkisa (kisa)》之銘言:
: 一樣是民選當選的縣市長需不需要到議會備詢
: 民選縣市長需不需要面對縣市議員質詢
: 民選縣市長需不需要一對一接受縣市議員即時詢答
: 照最新大法官釋憲判例
: 照理應該民選當選的縣市長也可以不需要到議會備詢和即時即答的
: 祕寶原來就在釋憲那裏啊!
其實”質詢權”是內閣制或是總理等行政首長需經國會同意任命的國家,才有的權力。
在內閣制國家,質詢不單純只是立法權質詢行政權,而是國會議員質詢”具有行政官職”
的”國會議員”,本質上仍然是”國會議員”們的”內部討論”,故英國國會可以看到首
相跟議員”同僚”們唇槍舌戰的畫面。
而總理需要經國會同意任命的國家,自然也導致總理與內閣成員需到國會接受質詢。
而以美國總統制來說,台灣大法官的兩者皆民選,沒有誰對誰負責一說,就是從美國總統制來的。
美國總統跟其行政官員,沒有被”質詢”的義務,只剩下美國國會就法律案、預算案或彈
劾案審議時,就獲取資訊的必要召開聽證會,要求相關行政官員或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資訊,運作上是供國會對相關案件進行最後表決的依據,也因為是提供資訊,所以會有出席人員先就議案闡述其意見與佐證,之後再由國會議員進行提問,而回覆過程中出席人員也有律師陪同,類似一種出席法院作證的概念。
至於美國總統在國會的國情咨文,按某陣營的看法,確實就是一場總統以國會為舞台的演講,國會議員無法在總統演講後提出質問,只能不鼓掌或是像裴洛西對川普咨文那樣,撕川普發的演講稿稿紙。
至於台灣嘛,我國憲政體制原先是五權憲法但運作偏內閣制,所以當年行政院長要立院同意任命,也要去立院接受質詢,而總統是透過國民大會間接選出,不具備直接民意基礎,行政命令也需要行政院長副署才有效。
但七次修憲後,我國憲政體制大幅偏向五權憲法版總統制,總統具備直接民意基礎,且可直接任命行政院長,行政命令更無須行政院長副署,只剩下行政院長與行政官員去立院接受質詢,而不是像美式那樣開聽證會。
而台灣總統的國情報告,也類似美國總統的國情咨文一樣,純粹是增加總統表演舞台XD
至於地方政府的運作,就看地方法規怎麼寫了,但大法官是依照”現行憲法與增修條文”
判定”總統”不用被質詢,現行憲法與增修條文還是明文規定行政院長跟其他部長要去立
法院接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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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來認真評論一下柯氏憲改柯文哲他是真的不懂憲政體制的運作,所以才開始發明一些奇怪的東西 以下分別討論他的四個主張哪裡有問題 至於修憲門檻、協商可行性評估這些實際面的問題先不論,單純就制度分析: 1. 首先他說,就算不修憲,當總統的人要提名行政院長,得主動問過立法院的立法委員做 假投票,過半同意才可任命。X
Re: [新聞] 評柯文哲7大當選承諾 前大法官示警:內閣制可能更不受柯文哲的憲法概念很糟 他的法律幕僚也是很糟(?)或是沒有幕僚(?) 三權分立的內閣制不是"制衡" 只是相對於過去君權通包行政立法司法設計權力的分立 然後"內閣制" 首相/總理 由國會選出 閣員由國會議員擔任16
[討論] 柯文哲:我當選總統會去立院備詢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上黃暐瀚的網路節目 他說如果他當選總統 要去立法院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 憲法增修條文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目前規定5
Re: [討論] 黃國昌看來放生藐視國會罪了隨意舉一個英國內閣藐視國會的例子 2017年,Damian Green是時任英國副首相兼內政大臣,被指控在國會質詢過程中提供誤導 性信息,涉及他在議會電腦中被發現的色情內容。 事件發生過程 警察在對Green進行調查時,發現他的議會電腦中有大量色情內容。4
[討論] 台灣的行政院長到底是對誰負責?總統->人民直選 國會->人民直選 在總統制國家 總統與國會分別對選民負責 因此議員不能因總統政策問題追究其政治責任,2
Re: [新聞] 黃國昌宣戰「賴清德辭總統就重選立委」一般倒閣是適用在 內閣制國家 透過倒閣 解散國會 重新選舉 由新民意決定 哪個黨派或是聯盟來組成執政團隊 台灣修憲前 其實算準內閣制國家 因為行政院長同意權必須經過 立法院同意 所以這樣子的倒閣重選國會才有意義 因為在野多數的一方可以透過重新選舉取得組閣權 但台灣現在的制度就是 你倒閣後重新選舉 就算你還是國會過半多數 你還是拿不到組閣權3
Re: [討論] 如果當年閣揆同意權沒取消的話其實這個假設的議題很難回答 再加上這套憲法是被魔改過的 憲法本文的設計,其實是偏向內閣制的設計 總統是間接選舉產生,只有儀式性權力及五院協調權 而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長)需經立法院同意任命2
Re: [問卦] 中華民國被搞成半總統半內閣誰要負責這個r,97年修憲前中華民國是內閣制應該是沒有疑問的,阿不過從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廢除後也運作沒多久就遇到97憲改被修掉了 啊憲改後中華民國政府體制是怎樣 其實學術上爭議很大啦 從憲法條文中總統跟行政院長共享權力這一點來看華國算是雙首長制,但跟法國的雙首長制相比我們的總統又沒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機制來讓總統可以探求最新民意(其實就是見風轉舵) 所以啊,也有部分學者基於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長是由總統直接任命這一點認為我國其實是事實上總統制,阿不過這種論點的批評主要就是憲法53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仍然是有效條文,但總統制下行政權跟立法權其實是互不負責的 阿肥宅我自己其實也是偏向事實上總統制啦,畢竟行政院長是總統全權任命的,反面解釋來說總統也可以單方面開除掉行政院長,導致行政院長地位其實跟總統幕僚差不多,以及就算立委對行政院發動不信任案,行政院長也可以呈請總統解散國會,變成事實上兩邊都有殺招 都不敢互相負責2
Re: [新聞] 明談國政7承諾 柯文哲先曝4主張:改採內閣制、當選後不這些事情嚴格來說都要修憲才能落實 那假設柯文哲打算先透過總統職權實質去推這個內閣制會怎樣? ※ 引述《oscarwu3041 (小羽毛)》之銘言: : 第一是總統提名行政院長,要立法委員過半同意才能任命 虛位元首任命行政首腦的方式有很多種- 原文恕刪。 每每看到這種新聞,我都想點一次問題的癥結點在哪裡,就是在「雙首長制。」裡面的「 總統-國會制。」 這種制度我直接搬維基百科的註解。 // 引言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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