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散布曹興誠私密照涉違刑法 謝寒冰:這是
推 joyi: 到底告了沒啦!趕快告死謝寒冰,真廢! 111.71.90.213 02/22 17:54→ goddamnhuge: 所以告了沒 俗仔? 118.150.232.27 02/22 17:55推 omanorboyo: 噗 你們男神還沒提告你知道嗎 49.216.162.17 02/22 17:56
笑死!原來有人不知道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提自訴?
只要委任律師寫好書狀遞交給法院就可以了
哪需要去地方法院按鈴表演?
那是只有傻逼政治人物才會做的事啦!
等你收到起訴狀就知道啦!別在那邊吹口哨壯膽了!
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20 條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
謝寒冰完蛋了!
按鈴申告這件事其實不需要按鈴
那個 講難聽就是個政治人物擺拍用的
…
我支持趕快提告謝寒冰啊,都幾天了啦
原本用意是給不識字/不懂書狀寫法的
一般民眾用,實際跑流程其實直接走
進去遞書狀就好(書狀樣本網路上有得
載)
現在識字普及率高,不會寫法大多也
會先去找律師諮詢
幾乎淪為政治人物擺拍場景了
我也支持新加坡人趕快提告
講一堆廢話。曹氏就沒有提告。有的話記者早就
報導了
憨鳥:我們男神不太喜歡表演
沒去當曹董法務可惜了
青鳥都對曹董絕口不提了,你最有種,挺你
不知道謝有沒人支援他律師費 真的很勇
39
Re: [心得] 台北敦南福斯業務&新車漏油分享內容也許無關車子,但因為推文中,有某樓說,檢察官不起訴,業務還是可以請律師提自 訴。 看到這個,身為鍵盤律師,就很難不回一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 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 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13
[討論] 連我都能輕鬆打臉勾惡化的黃國昌應該蠻多人都知道的新聞 陳明文對黃國昌提告 黃國昌先是臉書發文跳腳,痛斥陳明文濫訴 而陳明文則是發聲明回應 就有網友轉貼陳明文的聲明給黃國昌看 黃國昌的最新回應是 來館長直播辯論啦! 然後又有網友在黃國昌臉書底下留言3
Re: [新聞] 林智堅論文抄襲不公開審理 法官要求提供驗收法盲的時間到了.... 也提供給自認看不懂的版友以更新法律知識 ※ 引述《jojoway (FATE)》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林智堅論文抄襲不公開審理 法官要求提供 : 3.完整新聞標題4
[請益] 有關刑訴自訴提出程序有關刑事自訴程序,有些疑問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盼請解惑。 相對於公訴,自訴係由犯罪被害人(或直系親屬、配偶)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稱:「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又參考陳樸生師、林鈺雄師教科書所稱,「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係指三種狀況: 1.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於告訴期間未經合法告訴者(同法第237條第一項)。2
[請益] 有關刑訴319第3項但書的問題各位先進、前輩大家好 小弟最近在寫考古題,練習到97年的司法官刑訴第三題時遇到了一些問題 該題雖然涉及通姦罪,但主要的問題仍然是刑訴的爭點,所以還是希望有大大能指導一 下~ 我先努力把心裡的疑問用文字描述清楚:2
Re: [新聞] 4大學生西門町速食店討論功課 他嫌「太吵傷害罪走自訴?請問你是哪家法律系的學生? 因為就我的認知裡,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 可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起告訴,告訴他們有犯罪發生, 請求偵辦提起告訴,由檢察官代替起訴犯罪行為人,再由法官審判 而自訴的話,要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進行審判的要求2
[請益] 刑訴ꜳ19 III刑訴ꜳ19 III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 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 者,不在此限。 想請教各位: 為何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他部就不得提起自訴啊?找遍網路跟淋浴熊的書都沒- 實際上要成立此類犯罪,條件非常嚴苛 第三款部分,曾有判例,且也比照套用到其他同條文案例上: 前段部分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三百一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必須因犯罪而被害之人,始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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