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驚!"懷疑虛偽陳述" 的"懷疑"2字被拿掉了
※ 引述《jacklyl (135綠 246白 週日忠貞藍)》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驚!"懷疑虛偽陳述" 的"懷疑"2字被拿掉了
: 時間: Thu Jun 20 14:20:59 2024
: 行政院對外發布的7大理由
: 公告給綠鳥看的覆議原因
: 其中一項是「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 結果今天質詢被爆出
: 原來真正送給立法院的版本
: 覆議理由被改成「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
: 懷疑兩個字被拿掉了
: 懷疑兩個字,僅限於對綠鳥宣傳用
: 完全沒想到 原來覆議理由也能AB版耶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1.152.172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DWb0btEFTLqo
: → boyen0917: 幹真的傻眼 當時圖卡明明署名行政院 211.72.172.141 06/20 14:21: → boyen0917: 結果今天卓榮泰說是自己發的 暈 211.72.172.141 06/20 14:22
這個有趣耶,
行政院在台北市,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可以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卓榮泰已經自白, 這個檢舉下去, 要吃案也吃不下去吧?!
立法院也可以函送台北市警察局.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
來看看這版的低能兒智障塔綠班死忠怎麼回
也是在等, 下面有第1個 ^^
應,笑這般低能兒下一代一樣是低能兒啦
叫蔣萬安罰他阿 不敢喔
塔綠班亂搞都裝沒看見
所以官員虛偽陳述,不該科以刑責嗎?
公訴罪,任何人都能線上報案一下。
警察局隸屬於行政院,不可以下犯上
造謠罰300萬怎麼沒了?
行政院長造個謠怎麼了嗎
63
Re: [新聞] 周玉蔻稱沒確診質疑「檢體遭感染」哇 直接質疑檢體遭汙染 這是很嚴重的問題耶 會不會造成所有人恐慌?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44
Re: [閒聊] 高雄明天停止上班上課無聊當有趣 這種造謠可以依社維法函送呢^_^~ 社維法63-1-5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6
Re: [新聞] YTR莫彩曦玩「手銬挑戰」違反台灣法律!3看得我好亂喔, 看影片最後還是沒有沒收手銬, 所以在台灣一般人到底能不能持有警銬呀? 警械使用條例 第14條一項4
Re: [新聞] 金融時報:台灣頻繁發現中國軍用氣球入侵到底是 中央社散佈境外勢力製造的假消息對人民認知作戰 還是 國防部隱匿中共氣球入侵我國領空的消息 你選哪一個XDDD2
Re: [問卦] 如果你是偉捷,現在該怎麼辦他會怎麼做我是不知道 但你這番言論好像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裡面的第五點,我去問問警察叔叔看看你這樣言 論ok不ok,等我一下喔,我家旁邊就是警察局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1
[問卦] 有沒有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的八卦?「傳染病防治法」第63 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1
Re: [新聞] 罕見!男帶「2刀1鋸」不罰 法官:放車廂起手式 先說好 小弟推崇自由放任主義 政府功能大概就守夜人的角色 透過警察、法院來確保每位公民的財產安全 至於「攜帶」一詞-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 這標題我覺得可以 沒新聞來源那就是你自己下標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一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 引述《freemanlex (福里曼)》之銘言:
- 作者: Dodoroiscute (再想想)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社維法的"散布謠言"是繼續犯?狀態犯? 時間: Thu Nov 5 23:08:56 20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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