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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苗博雅:新新併 我建議北市府直接解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苗博雅:新新併 我建議北市府直接解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4 推:9 噓:5 →:45

笑死,小草不是一直笑苗沒律師牌不專業嗎?怎麼現在又相信他的說法了?

不過很可惜這次他錯了,而且錯的離譜,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3條規定得很清楚,金融機構合併後,其存續機構當然概括繼受消滅機構所有權利義務,包含地上權設定,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當事人沒有拒絕同意的理由,更不可能以特約排除,不然其他債權人一定會跳出來抗議,台北市要用這條解約想都不用想,一定敗訴的啦!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八八二號


次按金融機構合併法所稱合併,係指二家或二家以 上之金融機構合併為一家金融機構而言,並涵蓋依該法第十三條 規定,農、漁會讓與其信用部與銀行,而結束原有信用部業務之 情形,此觀該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及同條第二款之立法理 由至明。因此農、漁會依同法第十三條讓與其信用部與銀行,在 訴訟上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法人合併之規定,由受讓之銀行承 受訴訟(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而農會是否已喪失實施訴訟之能力,應由受讓之銀行承受訴訟, 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當事人如應聲明承受訴訟而誤聲請 承當訴訟者,法院亦應闡明之。查佳冬鄉農會於民國九十年九月 十四日由代行信用部職權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存 保公司)與抗告人訂立讓與承受信用部契約,存保公司於九十六 年六月七日向原法院提出陳報狀稱:佳冬鄉農會與羅芳麗(即相 對人之被繼承人)間之訴訟,佳冬鄉農會前依法院判決而為假執 行,該假執行款項已於當時入帳,並同時產生資產及負債之權利 義務關係。所謂權利,係假執行之金額;所謂義務,係於負債項 下提列同額之保證金,資產負債同時提列之結果,並不影響佳冬 鄉農會信用部之淨值。因假執行同時產生之資產及負債,已由抗 告人概括承受等語(見原審更㈢卷㈡一二九頁反面至一三○頁) 。佳冬鄉農會如於九十年九月間讓與其信用部與抗告人時,已將 其在八十五年七月間因本件訴訟取得之假執行案款,列為其信用 部資產及負債之一部分,併由抗告人概括承受,依上說明,即應 由抗告人承受訴訟;倘抗告人誤為承當訴訟之聲請,法院亦應予 以闡明。原法院未遑細究,逕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洽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 引述《omanorboyo (omanorboyo)》之銘言:
: https://youtu.be/E3axLi63bEk
: 政黑男神苗博雅:
: 先嗆新壽不開發卻兩邊都想撈
: 如果還是不識相硬要當攔路虎
: 新壽因為合併而變更主體
: 甲方同意才能讓新主體承接
: 我建議到年底直接解約了啦
: ----------------------
: 民進黨議員支持往這個方向走
: 未來台北市長也喊話要這樣幹
: 奇怪 政黑憨鳥在哪條平行線?
: 唉 難怪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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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60.24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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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0:55:26

baiya 10/11 10:56他這建議應該是蔣先說公司合併約要重談

baiya 10/11 10:57與期要重談 直接解約好了 應該有上下文

FLYzo 10/11 10:57智障小草

SunnyBrian 10/11 10:58敗訴就賠錢,但不會賠到140億,最多

SunnyBrian 10/11 10:58就32億加點利息還你就是了。這就北市

SunnyBrian 10/11 10:58府現在的算盤,我只能說想得太美。

zebirlin 10/11 11:06加註一下 treasurehill說自己是律師呢~

zebirlin 10/11 11:06來看是北市法務局都廢物還是某人廢物...

m21423 10/11 11:09併購合約就不算 北市府展示了法律新高度

m21423 10/11 11:09 以後有得玩了

zixiang 10/11 11:10他這個條約也是在他被併購之前簽的,你

zixiang 10/11 11:10要用繼承去解釋,怎麼不說他也繼承了這

zixiang 10/11 11:10條約

特約排除法律強制規定無效好嗎?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1:12:35

zixiang 10/11 11:13這不動產是他的嗎

小草法盲是不是不知道地上權是不動產物權?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1:15:12

court0043 10/11 11:16不是抵觸,而是存續公司承受了合約,沒

court0043 10/11 11:16有不承受,但承受了的這個合約有解除

court0043 10/11 11:17條件,台北市府認為條件成就、可以行

court0043 10/11 11:17使解除權,但還沒行使。所以爭點是這

court0043 10/11 11:17個條件是否真的成就?因為合併的是金

court0043 10/11 11:17控,簽約的是新光人壽,是金控的子公司

court0043 10/11 11:17。金控合併算是人壽合併?

不要在胡扯好嗎?解約條件是2027(最遲2029)未取得的建築執照,不是金融機構合併好 嗎!用這個理由來解約一定敗訴,就算新光不告,其他債權人也會提告,官司打不完,這 塊地就廢了,還要扯什麼?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

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1:20:47

zixiang 10/11 11:19我是不知道誰是法盲哪,我只知道很多法

zixiang 10/11 11:19盲出來講這些正在執業的專家說法盲

quid1121 10/11 11:20笑死~ 放了3年多生草 北市府依契約終止

quid1121 10/11 11:20租約 很難懂?

笑死,那要到2027(最遲2029)新光還沒取得建築執照,不是現在,連條文都搞錯,就不 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zixiang 10/11 11:20另外如果真的要,請舉一模一樣的例子,

zixiang 10/11 11:20不要舉一些而非的例子,不然會像柯文哲

zixiang 10/11 11:20跟民進黨成員的狀況

zixiang 10/11 11:21就柯要關但是民進黨不用,這時候很多死

zixiang 10/11 11:21忠就會指出其中精妙的差異

笑死,我台大法研,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台大法學論叢作者,職業律師,請問你那位?律 師執照在哪?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1:22:12

zebirlin 10/11 11:21 結論:鳥又贏 哈哈~ 明年再回來朝聖這篇

quid1121 10/11 11:21支持萬安市長 打擊刀叉吃人肉的財團~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1:23:55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1:26:50

k44754 10/11 11:29對對對 謝國樑入獄了沒

ymlin0331 10/11 11:29小草信阿喵?

k44754 10/11 11:29政黑傻鳥挺NET強佔國家土地,你應該沒上

k44754 10/11 11:29車吧:)

court0043 10/11 11:42真的覺得你很糟,唸法律的卻抓不到重點

court0043 10/11 11:42、抓不到爭點,一個契約裡面同時有條

court0043 10/11 11:42件、期限,根本就是常態,你說因為期

court0043 10/11 11:42限未到,所以條件未成就,你在講啥小?

court0043 10/11 11:42被別人一直罵說問A答B還真的就是如此。

court0043 10/11 11:42現在律師都是出現在脆,大家的重點早就

court0043 10/11 11:42是在: 1. 金控合併的相關法令,可以

court0043 10/11 11:42用哪一條來說契約上的解除條件/終止條

court0043 10/11 11:42件無效?因為大部分是在講不適用既有

court0043 10/11 11:42的民事法令. 2.新光人壽還存在。

笑死,法盲還在跳針,回去唸書好嗎? 人家契約規定的解約條件是新壽2027(最遲2029)還沒取的建築執照,不是企業合併好嗎 ?企業合併根本沒有列在解約條件。 至於企業合併概括承受時是法律明定的法人消滅時債權債務關係,屬強制規定,不得以特 約排除,你連這基本常識都沒有,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1:46:26

iampig951753 10/11 11:44當沒有其他債權人嗎==

iampig951753 10/11 11:45這裡是臺灣不是中共捏

v40316 10/11 11:46所以你說苗是錯的也可以怪小草?博士念不

v40316 10/11 11:46完錯亂了嗎?

笑死,你是不是連中文都看不懂?我是嘲笑小草一方面超小鳥美律師牌,一方面又相信他 個說法,自我矛盾的可以了! 回去重修國文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1:48:36

pandp 10/11 11:49這次換苗被蛋雕了

pandp 10/11 11:50不過不意外,苗就台大法律出來的,昨天就

pandp 10/11 11:50有人認證台大法律教授的大法官很廢了,教出

pandp 10/11 11:50來很廢的台大法律學生也很正常

笑死,共同採購契約條款的規定就說公司合併是契約不得轉讓的例外,有人不讀書還要出 來耍寶? 中央信託局購 料處代辦採購契約條款第11條第4款規定

:「立約商不 得將契約之部分或

全部轉讓與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 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

之債 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中信局/洽辦機關 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LawDJ 10/11 11:51這個是昨天掏出來的解約事由

https://i.meee.com.tw/X7G0ISZ.png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1:57:58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2:02:29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2:03:06

LawDJ 10/11 12:15事後終止特約 整個契約終止 會有衝突嗎?

地上權登記是物權欸!依照金融機構合併法可以直接辦理變更登記喔,你光終止合約沒用 喔!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

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0.247 臺灣), 10/11/2025 12:18:27

LawDJ 10/11 12:19理解了 感謝

LawDJ 10/11 12:20物權變動的問題 想起來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