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
推 Sischill: 檢座要不要裁量羈押是他的自由 不過我看 1.169.88.56 07/07 22:05→ Sischill: 到有人一直無視保護令禁令說只是摔杯子 1.169.88.56 07/07 22:05→ Sischill: 就他媽的想問 你到底有沒有辦過家暴案件 1.169.88.56 07/07 22:06→ Sischill: 啦? 還是你律師執照雞腿換來的? 1.169.88.56 07/07 22:06
你他媽要跳針到什麼時候啊!
誰跟你說違反保護令就可羈押的?第31條的規定沒看見嘛!
還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ㄟ,除非是這些都不能達成目的才可以羈押
KP第最初沒被羈押的理由就是因為這樣都沒看的嗎?
而要依據第30條之1羈押必須要犯違反保護令者有反覆實行犯罪之虞,必要時得羈押之E
前提是要
1.違反保護令
2.有反覆實行犯罪之虞
3.無法第31條處理之情況
這三個要件都要具備才能羈押ㄟ,你連基本的邏輯思考都不懂,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好嘛!
第30條之1(犯違反保護令者有反覆實行犯罪之虞,必要時得羈押之)
﹝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第31條(無羈押必要之被告得附條件命其遵守)
﹝1﹞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五、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
﹝2﹞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
﹝3﹞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
--
他媽的誰跟你講說我要他羈押了? 我一直
都講那是裁量權你爽就好 我今天針對的是
你一個堂堂司法人員(自稱) 把家暴案件看
成只是摔杯子的小事? 你他媽的真夠格堂
司法人員呀
看不懂中文,還在跳針? 1.違反保護令 2.有反覆實行犯罪之虞 3.無法第31條處理之情況 你要不要先回去看看KP前二次沒被羈押的裁定書理由?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106.91 臺灣), 07/07/2025 22:15:18所以兇手用事實證明只有羈押才是唯一
的手段
少在那裡貼法條騙一些不懂實務的法盲啦
我看你法條也是剛翻出來的吧 整部家暴法
看完整點 家事案件多瞭解點啦
跳針的是閣下您哦 少在那裡扯KP 我今天
笑死,還在跳針啊!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12300184.aspx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與政治獻金案,26日依貪污等罪起訴柯文哲等11人,全案移審後 ,北院原裁定柯文哲3000萬元交保、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4000萬元交保、國民黨台北市議 員應曉薇1500萬元交保、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500萬元交保、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 文宗1000萬元交保。 北檢對柯文哲、沈慶京、李文宗、應曉薇4人交保裁定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 ,發回更裁。北院更裁裁定柯文哲加保到7000萬元,沈慶京加保到1億元、應曉薇加保到 3000萬元、李文宗加保到2000萬元。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106.91 臺灣), 07/07/2025 22:17:45針對的是你啦 大法助
誰能把這個帶回去大學重修一下中文? 為
什麼他要一直扯KP進來? 邏輯死去?
笑死!邏輯死去的人是你吧! 居然不知道羈押最後手段性,難怪一直在那邊跳針!
事實就去殺人了,沒判定會反覆實行是錯的
這叫做倒果為因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106.91 臺灣), 07/07/2025 22:25:54不難看出社會安全網應該是因事不關己的法
匠而破裂的,可以想出100個理由關押政敵,
想不出一條理由保護婦兒弱勢
不用倒,而是不能不去評估會有什麼果就縱放
藍白不是多數?不爽就去修法啊
柯文哲貪汙狗串證被羈押根本活該
智障破腦雜草在那裏靠背靠木啥小
嗯啊,家暴案小事而已,有個叫林秉樞的
也只是因為家暴而被短短羈押七個半月
11
首PoThreads上看到的 一堆小草在講 家暴男違反保護令 檢察官無保請回 結果他去殺人![[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 [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https://i.imgur.com/3Lz7abkb.png)
X
那家暴男是有精神病的 (他說的) 而且他殺完人之後有自首 (他說的) 再來他殺完太太之後 沒有反覆實施之虞 所以不需要被羈押 懂嗎? 以上哪點 柯文哲比得上?14
你就回他一句,邏輯謬誤,還不簡單。 邏輯上所謂類比論證,是要以相同的事物為前提的來比較論證,如果二件事物的 性質不同,根本就沒有類比論證的空間。 阿北被羈押的原因是因為與其他共犯有串證湮滅證據之虞而被羈押,其法依據是刑事訴1
綠畜護航再多 反正現行制度就是沒保護到人 然後原因就是沒羈押家暴犯殺了人 民進黨的社會安全網真的越吹越掉漆 --1
保護令那個真的沒用,防沒要你死的不防要你死的,至少要裝電子腳鐐 靠近被害人太近警方就主動抓人 --![Re: [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 Re: [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https://i.imgur.com/5VZkXTtb.png)
7
→ Sischill: 少在那裡貼法條騙一些不懂實務的法盲啦 1.169.88.56 07/07 22:13 → Sischill: 我看你法條也是剛翻出來的吧 整部家暴法 1.169.88.56 07/07 22:14 → Sischill: 看完整點 家事案件多瞭解點啦 1.169.88.56 07/07 22:14 → Sischill: 跳針的是閣下您哦 少在那裡扯KP 我今天 1.169.88.56 07/07 22:16 → Sischill: 針對的是你啦 大法助 1.169.88.56 07/07 22:16![Re: [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 Re: [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800/20241230/917x687_765138698480.jpg)
推 spursmanu: 有個人只是把照片貼一起寫血債血還就 103.137.63.136 07/07 22:40 → spursmanu: 被羈押了 給你參考 103.137.63.136 07/07 22:40 笑死,原來有人不知道把照片貼一起寫血債血還就構成恐嚇了嗎? 而恐嚇罪正是預防性羈押的理由之一嗎?![Re: [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 Re: [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https://i.ibb.co/bgJHVW6Z/7777.jpg)
爆
Re: [新聞] 快訊/延押庭裁定結果!柯文哲「再押2個按照臺北地方法院對外發佈的裁定理由詳細: 一、柯文哲經訊問後,依目前卷證資料,他除涉犯貪汙治罪制條例最重本刑五年以上的圖 利罪犯罪嫌疑重大,再依卷內事證,目前尚有共犯未到案,且有犯罪事實待偵查機關繼續 偵查作為予以釐清。 二、在柯文哲的羈押原因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有事實![Re: [新聞] 快訊/延押庭裁定結果!柯文哲「再押2個 Re: [新聞] 快訊/延押庭裁定結果!柯文哲「再押2個](https://i.imgur.com/xsuFfLeb.jpeg)
50
Re: [問卦] 北檢:羈押工程師是因為他可能勾結串供如果是普通人把別人關起來 就是犯了拘禁罪 羈押就是給政府一個能力去拘禁別人 但這個能力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也就是非常重大的案子才能這樣做![Re: [問卦] 北檢:羈押工程師是因為他可能勾結串供 Re: [問卦] 北檢:羈押工程師是因為他可能勾結串供](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53
Re: [新聞] 戴維斯聲明自清「只想抱女兒」 衝突畫面所謂「家庭暴力罪」,就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有規定如果對屬於家庭成員的人,犯刑法的罪 名(例如傷害、恐嚇、毀損、偽造文書等等均屬之)。但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沒有刑罰的 規定(就是沒有對哪個行為要判處多少刑罰的明文規定,其實也不用,因為刑法都規定了 ,不用疊床架屋),所以如果對家庭成員犯刑法之罪,刑度上直接回到刑法該罪的法定刑![Re: [新聞] 戴維斯聲明自清「只想抱女兒」 衝突畫面 Re: [新聞] 戴維斯聲明自清「只想抱女兒」 衝突畫面](https://i.imgur.com/VxCdZgxb.jpg)
13
Re: [問卦] 為啥林秉樞被收押羈押有分一般性羈押跟預防性羈押 一般性羈押的目的是為了要保全證據跟保全被告 什麼時候可以一般性羈押? 被告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供之虞時 為了防止以上的危險,可以將被告羈押9
[發問] 有學長用家暴罪現行犯逮捕的實務經驗嗎小弟目前遇到的家暴現行犯都是因為違反保護令而逮捕 但家暴法第26條第1項:「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2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而家庭暴力罪的定義在第2條第2項:「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發問] 有學長用家暴罪現行犯逮捕的實務經驗嗎 [發問] 有學長用家暴罪現行犯逮捕的實務經驗嗎](https://i.imgur.com/1i9uhfEb.jpg)
4
[問卦] ChatGPT 告訴我吃雞鴨的要件中華民國對於羈押的法律依據與要件, 主要規定於《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至第114條,尤其是第101條與第101-1條為核心條文。 以下為整理說明: 一、羈押的基本法源依據:4
Re: [討論] 刑訴114條各位法匠怎麼解釋?自己把法條貼出來還裝瞎 這種類型的也不是一兩天的事了 刑訴114 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X
[討論] 小草讀一下預防性羈押羈押有兩種 第一種叫一般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101條 五年以上罪加逃亡或滅證串證 第二種叫預防性羈押
Re: [新聞] 涉性侵還要她改筆錄 羈押禁見喊「違反無實際上是有聘請辯護人的(而且不是公設辯護人) 只是這理由無法令法官信服就是了...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侵抗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廖XX(下稱被告)經訊問後雖否認犯罪,惟本案有 被害人(姓名詳卷,下稱A女)之指訴及相關事證在卷,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