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
推 spursmanu: 有個人只是把照片貼一起寫血債血還就 103.137.63.136 07/07 22:40→ spursmanu: 被羈押了 給你參考 103.137.63.136 07/07 22:40
笑死,原來有人不知道把照片貼一起寫血債血還就構成恐嚇了嗎?
而恐嚇罪正是預防性羈押的理由之一嗎?
在回到家暴男這件事情上,如果你有去搜尋過法院判決就知道,單純違反家暴令並不
構成預防性羈押的理由,還必須有反覆實施,且無法以31條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等方式預防再犯者,才可能被准許羈押,以符合羈押的最後手段性。
而相關的被羈押的裁定中,多伴有人未遂、恐嚇、危害公安之暴力犯罪,也就是因為
有這些暴力犯罪傾向,法院才會准許羈押,如果單純只是違反家暴令,法院根本就不
可能准許羈押,檢察官又有什理由申請羈押?
而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363 號刑事裁定講得更清楚,法院再裁定是
否准予羈押,是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發生暴力犯罪的可能性為前提,不是以單純的以
違反家暴令就可裁准羈押的。所以在那邊跳針違反家暴令就可以羈押,根本是在幻想
,實務上根本就不存在這樣的案例。
四、茲被告以上開情詞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於107 年4 月3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
1 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提出本件聲請,爰由受命
法官1 人獨任為此裁定,先予敘明。本院審酌被告對於其所
涉之犯罪事實均坦承在卷,本案並於107 年4 月30日辯論終
結,被告自偵查中即受羈押迄今,已受有相當不利處分,本
院雖認被告缺乏控制脾氣之能力,且在有本案過失傷害案件
、需與告訴人和解之經濟壓力下,有再次與家人發生衝突之
高度可能,而有反覆實施違反保護令犯行之虞,羈押之原因
尚存,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稱已向父親道歉,表示悔意,父
親亦前來看守所會面,而被告之母親現確在加護病房就醫中
,被告父親即本案被害人之一表示對被告交保並無意見,有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可參,本院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其家
庭現狀之改變、被告父親之意見,認暫無羈押之必要,再審
酌被告並無資力,若諭知其提出一定保證金,徒增被告親友
困擾,對被告亦無有效拘束力,爰依上開規定,准予被告停
止羈押,並限制其住居在雲林縣○○鎮○○路○○○ 巷○ 號,
另衡酌本院所核發相關保護令內容,附加不得對陳美雅、陳
奕丞、陳美伊、陳進和、陳許月珠、陳俊宇等被害人或特定
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及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且應遠
離其等位於雲林縣○○鎮○○里○○路○○○○ 號之住所至少
10公尺之條件。被告有違反上開條件之情事,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117 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再執行羈
押,併此敘明。
而回到本案的基礎事實,新聞報導說得很清楚,謝男是因為家暴聲請暫時保護令
獲准,然後回住家搬東西,但因摔破存錢筒兩人發生爭執,沒有毆打情事,以
現今的實務判例,是不太可被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而得裁准預防性羈押的,所以檢察官
無保請回沒有聲請羈押(一般都是要有傷害,恐嚇,或殺人未遂等才有可能被聲押獲准)
,誰知隔天就發生憾事。從這裡根本看不出檢察官未聲請羈押有任何法瀆職的可能性,
因為加害人根本沒有表現出恐嚇、危害公安,傷害或殺人等暴力傾向,在現行的實務上
就是不符合預防性羈押的要件,就算檢察官聲請也是被駁回。至於拿後來發生的殺人結果
來說檢察官瀆職根本就是事後諸葛,檢察官又沒有預知能力,只能當下的條件做判斷,
當事人就是沒有顯現出符合羈押的要件的暴力傾向,你要他能做成麼?難道你要
學關鍵報告一樣,使用先知來預防犯罪嗎?這豈不是可笑至極。
據了解,謝男因有多次家暴紀錄,5月的時候被張妻聲請暫時保護令,新北地方法院6月核發。前天謝男跑到張妻住家搬東西,但因摔破存錢筒兩人發生爭執,被認為違反暫時保護令移送,檢方昨天複訊後將謝男飭回。
至於拿戴姓工程師的案例來說嘴,根本就是自打嘴巴,戴姓工程師上傳有血跡的司法官
照片再加上血債血償字眼,本身就已經觸犯刑法305條的恐嚇罪了,而且他不只有一次,
在他人警告之後仍然繼續公布承審法官的照片進行威嚇,這就已經符合刑訴101之一一項
https://i.ibb.co/bgJHVW6Z/7777.jpg
的反覆實施要件了,被羈押也是剛好而已,家暴男要是有類似的恐嚇行為一樣也會被羈
押的好嘛!
所別再跳針了好嗎?
--
詛咒跟恐嚇你分不出來?
笑死,還在ㄠ喔! 法院判決去看一下好嘛!
https://meee.com.tw/ZtJriYX※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106.91 臺灣), 07/08/2025 01:34:53
其實有趣的是,大師好像都以為法檢肯定都是
正確判斷
笑死!還在幻想? 法院實務就一堆血債血債構成恐嚇的案例,小草還以為自己詭辯會被接受?
https://meee.com.tw/ZtJriYX小草是不是脫離現實太久了,成天幻想自己是法官 憑自己的主觀意識解釋法律,要不就是找CHATGPT當法律顧問 以為自己的詭辯有用,難怪會被搞到羈押 一點病識感都沒有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106.91 臺灣), 07/08/2025 01:49:07繼續押柯也正確,放家暴男也正確,兩個決
策都很遵循羈押要件
前面判例都給你了,一堆恐嚇暴力犯罪被羈押的,看不懂還在跳針? 家暴男要是有恐嚇行為一樣也會被羈押的啦! 不知道你在鬼打牆什麼?
https://meee.com.tw/aEAOaei※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106.91 臺灣), 07/08/2025 01:50:43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106.91 臺灣), 07/08/2025 01:52:53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106.91 臺灣), 07/08/2025 01:59:30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106.91 臺灣), 07/08/2025 02:04:46
故意的 就是讓你知道你被針對
不然怎麼會怕
白色恐怖就是這樣啊
11
首PoThreads上看到的 一堆小草在講 家暴男違反保護令 檢察官無保請回 結果他去殺人![[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 [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https://i.imgur.com/3Lz7abkb.png)
X
那家暴男是有精神病的 (他說的) 而且他殺完人之後有自首 (他說的) 再來他殺完太太之後 沒有反覆實施之虞 所以不需要被羈押 懂嗎? 以上哪點 柯文哲比得上?14
你就回他一句,邏輯謬誤,還不簡單。 邏輯上所謂類比論證,是要以相同的事物為前提的來比較論證,如果二件事物的 性質不同,根本就沒有類比論證的空間。 阿北被羈押的原因是因為與其他共犯有串證湮滅證據之虞而被羈押,其法依據是刑事訴4
推 Sischill: 檢座要不要裁量羈押是他的自由 不過我看 1.169.88.56 07/07 22:05 → Sischill: 到有人一直無視保護令禁令說只是摔杯子 1.169.88.56 07/07 22:05 → Sischill: 就他媽的想問 你到底有沒有辦過家暴案件 1.169.88.56 07/07 22:06 → Sischill: 啦? 還是你律師執照雞腿換來的? 1.169.88.56 07/07 22:06 你他媽要跳針到什麼時候啊!![Re: [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 Re: [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800/20241230/917x687_765138698480.jpg)
1
綠畜護航再多 反正現行制度就是沒保護到人 然後原因就是沒羈押家暴犯殺了人 民進黨的社會安全網真的越吹越掉漆 --1
保護令那個真的沒用,防沒要你死的不防要你死的,至少要裝電子腳鐐 靠近被害人太近警方就主動抓人 --![Re: [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 Re: [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https://i.imgur.com/5VZkXTt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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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schill: 少在那裡貼法條騙一些不懂實務的法盲啦 1.169.88.56 07/07 22:13 → Sischill: 我看你法條也是剛翻出來的吧 整部家暴法 1.169.88.56 07/07 22:14 → Sischill: 看完整點 家事案件多瞭解點啦 1.169.88.56 07/07 22:14 → Sischill: 跳針的是閣下您哦 少在那裡扯KP 我今天 1.169.88.56 07/07 22:16 → Sischill: 針對的是你啦 大法助 1.169.88.56 07/07 22:16![Re: [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 Re: [討論] 脆熱議:家暴男無保殺人 阿北持續羈押](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800/20241230/917x687_765138698480.jpg)
爆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剛剛聲押結果出爐 北院用違反個資法批准 戴瑞甯、林惠珠羈押禁見 這年頭真的以前學的法學知識都可以丟掉了 活久見,可以看到公權力到處濫用![[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https://i.imgur.com/zl8Kc5m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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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北檢:羈押工程師是因為他可能勾結串供如果是普通人把別人關起來 就是犯了拘禁罪 羈押就是給政府一個能力去拘禁別人 但這個能力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也就是非常重大的案子才能這樣做![Re: [問卦] 北檢:羈押工程師是因為他可能勾結串供 Re: [問卦] 北檢:羈押工程師是因為他可能勾結串供](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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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檢方當庭逮捕 有其道理看到某板部分id開始洗政治迫害 覺得傻眼 首先 辦刑案時 為了解案情![[討論] 檢方當庭逮捕 有其道理 [討論] 檢方當庭逮捕 有其道理](https://doqvf81n9htmm.cloudfront.net/data/c33772002_229/202308/202311/202401/202403/202406/202408/image%20(9)(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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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羈押制度的存在的必要性為何?本人沒有特定政治傾向,但是在新聞上看到彭振聲在法院痛哭的新聞,心裡還是覺得非常非常的難過,身為一個近9年的法律工作者,以及對於實務羈押運作的初淺觀察,想趁這個機會討論一下刑事訴訟法羈押制度的必要性: 一、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跟101條之1規定的羈押制度,分為一般性羈押跟預防性羈押,其中預防性羈押是針對有反覆實施犯罪型態,在判決確定前將人關在看守所之規定,此部分基於社會秩序之考量,也許還有必要性,所以預防性羈押不在這篇的討論的範圍! 二、但針對一般性羈押,是否有必要性,雖然很多論述已經說明羈押不違法無罪推定原則,但本人就覺得尚還有討論空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將被告提前羈押之原因不外乎兩個理由,第一個是預防被告“逃亡”,第二個是預防被告”串證或滅證”! 三、但首先,針對預防被告“串證或滅證”部分,依照實務穩定見解,為“自己”或“共犯”的關係刑事案件證物湮滅罪證,基於人性不可期待性之理由,法律上可能不構成刑法第165條之湮滅罪證罪的!但羈押制度卻可以因為預防被告滅證之理由,提前將人關起來,此部分其實 跟無罪推定原則就已經有很大的違背!因此關於預防滅證部分,其實應該可以從加強“搜索跟扣押”程序的去修正即可避免,沒必要透過過羈押制度,而再判決確定前嚴重侵害被告人身自由!而針對串證部分,此部分其實應該可以從是強化檢、辯、審三方交互詰問的方向去避免,況且,再加強搜索扣押程序的方向下,客觀證據也會比較完善,也可以避免人證的不可控性,因此針對預防被告“串證跟滅證”的羈押原因是否有必要,應該還是有討論空間的!4
[問卦] ChatGPT 告訴我吃雞鴨的要件中華民國對於羈押的法律依據與要件, 主要規定於《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至第114條,尤其是第101條與第101-1條為核心條文。 以下為整理說明: 一、羈押的基本法源依據:9
Re: [問卦] 家暴、詐騙、製圖,哪個要羈押?這陣子 地檢署聲押跟法院羈押的標準 讓一些法學大老越來越看不懂標準在哪 以前一般人涉及高度政治的案件,法院會羈押的標準比較嚴格 但大概從去年開始 羈押的標準就越來越低了 以前像是 偽造文書 公然侮辱 違反個資法這種輕罪 根本不可能羈押 要說恐嚇好了4
[問卦] 有沒有羈押期限的八卦如題 根據我國法,有沒有羈押期限的八卦? 根據刑事訴訟法 :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 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問卦] 有沒有羈押期限的八卦 [問卦] 有沒有羈押期限的八卦](https://i.imgur.com/GW8iu55b.jpeg)
3
Re: [黑特] 若接下來提問柯p就是不講話,會怎樣?不怎麼樣 當他昨天玩到讓檢察官當庭逮捕時就準備聲請羈押了 自己把交保的可能性斷了 當庭逮捕,律師聲請提審 提審被裁定駁回,移送回地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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