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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法官陰謀詭計直接被柯文哲化解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法官陰謀詭計直接被柯文哲化解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1

推 dodomessage: 其實再多關兩個月就是法定羈押期最
→ dodomessage: 高上限,屆時出來既不用交保金也不1.160.103.91 09/06 21:14
→ dodomessage: 用電子監控。現在放人根本是計劃好 1.160.103.91 09/06 21:14
→ dodomessage: 的惡意滿滿。 1.160.103.91 09/06 21:14


誰告訴你的,小草都是這樣自己曲解法律的嗎?一審羈押15個月的上限那是速審法的規定,但刑事訴訟法規定還是可以命具保責付欸,這可沒有速審法的限制喔,小草法盲不要自以為聰明好嗎?




第 108 條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依第二項及前項視為撤銷羈押者,於釋放前,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附具體理由一併聲請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偵查中案件,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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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06/2025 21:42:36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06/2025 21:45:23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06/2025 21:46:21

joexnozomi 09/06 21:46雜草又看不懂字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06/2025 21:47:05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06/2025 21:53:24

fdtu0928 09/06 21:53法盲又被打臉了。然後又要發動同事出來

fdtu0928 09/06 21:53亂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