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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檢察官不抗告就是怕了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黑特] 檢察官不抗告就是怕了作者
LimYoHwan
(gosu 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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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換人上台後,對特定檢察官的行為進行調查
可能如下,不抗告就是中分龜縮了

1. 消失的錄影:違反「全程錄影」義務
* 法律名稱: 《刑事訴訟法》 第100-1條
* 解釋: 此法條強制規定,訊問被告時必須「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目的是確保過程公開透明,保護被告權益,也保障檢察官。除非有急迫情況,否則中斷錄影就是違法,之後取得的證詞很可能被法院視為無效。

2. 威脅利誘:「不正方法」取供
* 法律名稱: 《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 解釋: 這條法律的核心是**「自白的任意性」。如果被告的認罪是出於「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等不當手段,那這份自白就沒有證據能力,不能當作判案的依據。檢察官說的「不要當下一個余文」就可能構成「脅迫」或「利誘」。

3. 洗筆錄:筆錄與錄影不符
* 法律名稱: 《刑事訴訟法》 第100-1條 第2項
* 解釋: 這是前一條的延伸。它規定如果筆錄記載的內容,和錄影錄音有不一致的地方(尤其是刻意遺漏),那麼**「不符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這就是為了防止執法者只記錄對自己有利的內容。

4. 語言程序:忽視「語言權」保障
* 法律名稱: 《國家語言發展法》 與 《法院組織法》
* 解釋: 雖然《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庭以國語為主,但《國家語言發展法》保障了國民使用自己母語的權利。在司法程序中,必須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通譯(翻譯)。如果沒告知,就構成程序上的瑕疵,可能影響訊問的合法性。
5. 污染證據:違反「證據保全」原則
* 法律名稱: 《刑事訴訟法》 中關於「鑑定」與「搜索扣押」的程序規定
* 解釋: 雖然沒有單一法條寫著「不能先看硬碟」,但整個《刑訴法》的精神在於**「維持證據的原始性與完整性」**。正確的數位鑑識流程(SOP)是先製作一份一模一樣的「映像檔」來分析,絕不動到原始證物。程序顛倒就破壞了證據的公信力。

6. 濫權追訴:執法者本身觸犯刑法
* 法律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125條
* 解釋: 這是最嚴重的一條,直接針對司法人員。如果公務員濫用職權,對人進行逮捕或施以其他懲罰,就可能成立此罪。若檢察官的「脅迫取供」行為被法院認定屬實,他將從「追訴犯罪者」變成「犯罪被追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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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ubasa0723 09/05 13:23不是說研議抗告

xulzj524 09/05 13:24笑這次檢察官應該不敢再用奇怪的理由無

xulzj524 09/05 13:24限抗告了

Gavatzky 09/05 13:26一定會抗告 保釋金加到一億

douge 09/05 13:26這些東西就只是基本的而已

Gavatzky 09/05 13:26要讓賴主席開心

petshopboys 09/05 13:31糞草吃屎吃成大律師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