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金素梅喊:台美關稅要公民複決
※ 引述《oftheday (oftheday)》之銘言:
: 這麼重要的關稅貿易協議,依據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6條、第7條、還有第8條的規定,必: 須由立法院逐條實質審查和表決。
: 高金素梅強調,即使立法院表決通過,因為數千億美元已涉及台灣三代人的家底,表決的: 結果也要由公民複決才能定案。如果沒有按照這樣民主作業程序就向美國屈服,那就是賣: 台!那就是叛國!
: 川普直接用行政命令要求各國關稅的稅率,根本沒有理美國的國會
: 最好就藍白否決,美國就會讓步啦
: 要不要試試看,要吃幾趴?
: 笑死
這種人根本不識國際時勢
如果讓她去當外交部部長,必定貽笑大方!(只是目前已知她最高學歷是「中央民族大學民族學系」,所以不能怪她無知...)
雖然《條約締結法》確有明文,但目前美國已經拿刀架在脖子上了,理論上已經不容有任何退縮的空間
如果真的照該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發展下去:
(第二項)「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第三項)「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到時美國一定會課上原關稅、甚至還有可能來得更高啊!
然而不管怎樣,要解套不是無路
第八條第一項的但書表示:
「……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其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 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
個人是認為,台美之間的協議簽署,必定會有法律根據
因此根本不需要經過審議,只需要報告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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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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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太長了,立法院可以解決任何事,
支持立法院投票否決20%關稅
支持高金素梅 請立法院傳喚川普來說明
川普不來 立刻針對川普罰款
不過她嚴格來講是被kmt丟包出去的
找回傅崐萁但不想找回她 大概就知道
她有多雷
支持藍白去擋啊 吃32%就別在那叫
藍白:比55%低的我們不要
來自祖國安徽的原住民!勿嘴
4000億美金拿來補助產業可以補助幾年啊?
高筋麵粉就是個笑話阿 他哪次出來是拉
票的?
藍白賤畜會吹就好了
他不需要懂啊 他只要懂得利用民粹對幹
國家又不是多數人說的算
不信你問習近平贊不贊成這個論點
之前拒不發一萬,也說於法有據
現在要發,也是於法有據
法律就是這樣,表面上有規定
其實解釋隨便人
到時候要拉在野黨一起背書
自然就會叫立法院審
爆
Re: [爆卦] 邱顯智FB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2020-04-06 法規名稱: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7 日![Re: [爆卦] 邱顯智FB Re: [爆卦] 邱顯智FB](https://i.imgur.com/AF61gr1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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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條約締結法法規名稱: 條約締結法 第 6 條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 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8
Re: [新聞] 國民黨時力響應民團 籲台美貿易倡議應送雖然我是美粉但我覺得合理阿,台灣對美國簽的協定適用條約締結法沒甚麼問題 條約締結法: 第 2 條 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 締結條約或協定,依本法之規定。X
[討論] 民眾黨 徒具形式的兩岸監督條例草案民眾黨 (尤其是黄國昌) 罵了民進黨打 假球很久的兩岸監督條例 黃國昌委員在選前不斷的說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欺騙台灣社會 日前 黃國昌委員完成了2
Re: [新聞] 《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協定》美國會可審跟對岸簽的叫協議 目前跟對岸處理的法律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依照法令第4-2條第三款辦理 簽完回來後依照第5條第二款辦理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X
[討論] 監督條例已立法審柯文哲服貿協議沒問題誰說兩岸監督條例沒有入法的 已立法只是名稱不叫兩岸監督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 1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討論] 監督條例已立法審柯文哲服貿協議沒問題 [討論] 監督條例已立法審柯文哲服貿協議沒問題](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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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黑箱協議,太陽花再起嗎?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9號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 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 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 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2
Re: [新聞] 《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協定》美國會可審這樣啊,原來台美簽的叫「協定」 所以只要查照就好了 可是我看條約締結法第三條規定: 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