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練鴻慶快評》洩密的是吳釗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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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鴻慶快評》洩密的是吳釗燮
15:362024/05/09
言論
練鴻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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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提告徐巧芯洩漏機密,但隨即遭打臉捷克早就公開相關資訊。事情的真相,只有兩個可能,一是徐巧芯公布的不是機密,二是吳釗燮洩密,民進黨挑一個承擔吧。(合成圖/示意圖/資料照)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立法委員徐巧芯為問政,遮蓋敏感資訊後公布外交部提供給每一位立委的所謂「密件」,遭外交部提告洩密。但若仔細審閱相關法條,會發現洩密的不是徐巧芯,而是外交部長吳釗燮。
根據外交部官方說法,「本案公文文書雖基於外交考量列為密等,但仍遵照《條約締結法》規定,於簽約後報請立法院備查,提供立法院委員參考」。沒想到徐巧芯在收到「密等」的文書後,居然擅自公開,傷害外交工作,因此不得不提告云云。
然而根據《條約締結法》第9條:「條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者……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為之」;第12條「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送請立法院查照。但其內容涉及國家機密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依據《條約締結法》,涉及機密的條約內容,外交部根本不可以直接寄送給113位委員,只能「以秘密會議為之」。
再參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2條「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非經解除機密,不得提供或答復。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得於指定場所依規定提供閱覽或答復」
依該項條文文義,國家機密未經解除,行政機關只能在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或答覆」,答覆是口頭,「提供閱覽」是書面給委員看,不是讓你帶走。然而吳釗燮卻是直接對113 位立法委員「密件大放送」,已經該當《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洩密罪責。
還覺得不夠,再奉送吳釗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立法院調取之文件,「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法律的規定很明確,立法委員真的要看機密文件,也只能在不複印的前提下不公開閱覽,自己不能擁有複件。
所以事情的真相,只有兩個可能,一是徐巧芯公布的不是機密,二是吳釗燮洩密,民進黨挑一個承擔吧。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練先生自己引用的《條約締結法》第12條明明白白的提到要給立法院查照。
而給立法院查照的方式就是寄給113位立委啊,不然要由誰查照?
為什麼練先生還會做出:「外交部根本不可以直接寄送給113位委員」的結論呢?
再來,這份密件就不是國家機密,為什麼練先生會引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2條,然後指控外交部「已經該當《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洩密罪責」呢?
https://i.imgur.com/mquUGTJ.jpeg
我實在搞不懂,練先生引用這麼多法條。
為何就是不談外交部告發徐委員用的刑132條第一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是根本不知道外交部引用的法條,還是別有用心呢?
我很好奇。有多少民眾會天真到相信這一篇文章。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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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是喔
這個人還來啊(挖鼻孔
可以查這麼多法條,讓我懷疑這篇文章的內
容是否真的出自他的本意
是吳釗燮拿出來到院外嗎? 笑死
最後引用的是對查閱行為的規範,又不是針
對因職務收到密件時的處置。
對職務上相關特定人傳遞密件才不是洩密
而且這些傳遞都有控管,是取巧芯把密件揭露
變成不可控,這才是洩密
中時(笑
合約不是至少會有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嗎?
他自己另外一篇文章明明也有提到一般公務
機密這個類別 ,結果通篇都以國家機密的
法規談論這份密件的傳遞。
好了啦
屁也錯…唉
靠造謠帶風向維生的男人
莫忘政院王牌小編
為啥你要對某些智障那麼執著?彭文正也是
?????
哪來的法盲 密跟國家機密分不清楚就忙
著丟人現眼
中時耶 中國狗 汪汪汪
有沒有看到但書啊
涉及國家機密可以不受該條限制,有看
到嗎
練蕭威先生應該也常在八卦引法條耍法盲
幹你娘 立法院看到外交潛艦等機密
叫做行政院洩漏機密
他馬的這是三洨
這咖是誰?
中屎? 哈哈哈..超笑
我快笑死 這文章
誰?有比何典聞名嗎?
就是個法盲
???
胡說八道啥
論文仔又跑來挺洩密了,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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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外交部居然是告刑法132條?!外交部認為徐巧芯違反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因此今天到台 北地檢署告發徐委員。 刑法132條 第 132 條21
Re: [新聞] 徐巧芯曝援烏限買台醫材外交部喊告 馬文笑死 依照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7年台上字第5954號對刑法132條的判例: 「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 外交部只敢用刑132告,代表這個文件根本不被列為國家機密 (不然就會以國家機密保護法告)10
[討論] 徐巧芯用「公務員」洩密去辦?看新聞外交部說徐巧芯涉嫌違反刑法第132條第1項 刑法132條洩密其實有三項。公務員跟非公務員刑度有差。 1.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2.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11
[討論]「已經洩漏的機密不叫機密」這句對嗎?,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規範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 主管事務,均負有保密義務,主要是因為公務員代表國家推動及執行 各項政務,本應對國家、公務機關及其職務負有忠誠義務及特別權利 義務關係,然公務員對於政府機關機密必須予以保密之理由與目的何 在?秘密,既係指「隱密而不讓人知道、隱藏不公開的事」,有研究8
Re: [新聞] 徐巧芯洩密獲藍營聲援 黃暐瀚:整黨1. 這筆錢本質就是金錢援助外交 只因為要求對方購買一定額度的台灣產品 這本來是好事,促進我國醫療產業發展的好事情。 結果變成違反採購法,金錢援助外交耶……1
Re: [新聞] 馬文君爆「徐巧芯挨告資料早刊載捷克官媒扯這個? 你知道現在外交部告徐某人什麼嗎? 外交部告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一般告發公務員人員洩密罪,就刑法第一三二條。5
Re: [新聞] 馬文君稱捷克早已公開援烏密件 外交部:就這見解,又沒有法源依據? 我們來看外交部告的是什麼? 外交部告的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刑法第 132 條第 1、2 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3
Re: [轉錄] 練鴻慶快評》問題在吳釗燮 不在徐巧芯: : 1.轉錄網址︰ :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 : 2.轉錄來源︰1
Re: [轉錄] 練鴻慶快評》問題在吳釗燮 不在徐巧芯我覺得這篇社論還挺搞笑的 在某個角度來說也挺無知的 ※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 來源為FB/推特,則文章標題須為來源名稱。(ex:人名、粉絲團名…etc ) ※ : 1.轉錄網址︰X
Re: [討論] 不簽保密就可以洩密嗎?本魯是鍵盤檢查官 來鍵盤推演一下可能的法條 不簽保密協定 這條應該無罪,法律沒規定要簽 她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八章第50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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