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7天連4婚不准假銀行被罰 黃珊珊轟勞動局:恐龍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和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並未針對勞工結婚對象、次數及頻率的限制
因此即使短時間內結婚離婚後又再婚,依法仍享有第二次結婚的婚假權利
不過勞基法的婚假相關條文亦未限制"不得對考績做出不處分"
也沒有限制婚假申請的程序要如何辦理
又短時間內和同個人結婚、離婚,可能會被認定不具離婚真意,故離婚不生效力
惟該不生效力之認定應該由法院司法程序來認定,而不是雇主自行片面認定
因此原則上即使遇上這種狀況,雇主還是要先給這名員工婚假
而後向法院提起訴訟看看是否能成立離婚無效
若法院判決離婚是有效的那雇主只能摸摸鼻子認了
但法院如果認定離婚無效,則後續幾次婚假的事由消滅,因為勞工在該期間並未提供勞務
也沒有法定上可請領薪資的事由,所以該期間的工資應該返還,並且該時段亦可記為曠職
若連續三日或一個月六日曠職,則雇主自可依勞基法12條1項6款請勞工滾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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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象 民主驢 綠吱 藍蛆 支那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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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勞動局被33白嘴了,哭哭
給假的是公司,不是法院
公司可以自行認定那麼短的期間離了又結,結了又離,是有
某種違反誠信原則的企圖啊
雇主當然可以認定違反誠信原則 而且認定因為勞工違反誠信原則導致權益受損 所以提告上法院確認離婚是否成立啊 但是在那之前就是依法給假 符合婚嫁的法定要件就是先給假 事後再看看離婚是否成立,再來請求損害賠償 而不是事前越權先行判定不給婚假
1勞基法沒有限制高頻率結婚的婚假可以不給啊
公司是依法給假,而公司不是法院,無權自行認定違法
1公司如果認為勞工有權力濫用 應該是提告讓法院認定 因為離婚
1有沒有效 不是公司也不是勞動部負責的
1他符合婚假相關的法定請假事由 公司就是先准假 之後再打官司
1看看事由有沒有效 而不是擅自越權代替法院判定離婚無效
公司不用認定違法,只要認定連續結婚離婚是想揩油即可
然後雙方再去說給或不給假是違法,請法院判定就好
1勞基法沒規定短時間高頻率結婚可以不用給婚假啊
1你公司後續當然是要提告讓法院來判決離婚是否有效 但不是一
1開始就說離婚無效所以後續婚假不給請
就跟用同一個阿公過世想連續請3次喪假一樣,一般人也不會
在阿公火化後又把阿公救活,再過世一次來請喪假吧
1理論上如果真是假死,在守喪期間推棺而起,那的確是可以啊
甚至像是已經過更年期的女性勞工,或者做過子宮切除或卵巢切除的的女性勞工 如果要請生理假,雇主依然只能依法給假不得拒絕 勞工如果真的生得出同一人不同時間的兩張死亡證明書或訃聞 雇主也是要先給假,然後查明狀況看看後面一次的喪假事由是否成立
那麼第二次想請個完整喪假,公司絕對能合理懷疑是為了騙
假期,跟原本的婚假一樣是想騙,不給假再讓員工去告就好
,沒有公司一定要核給他的事
那雇主就是違法囉 雇主當然可以合理懷疑沒問題啊 但如果勞工提得出勞工請假規則10條後段所講的證明文件 (訃聞或死亡證明書) 依法就是先給假,事後再看看是否要提告求償並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簡單來說雇主當然可以合理懷疑,但是否該離婚或死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並非由雇主認定 只要符合勞基法和勞工請假規則的法定事由和要求,雇主就是要給假
※ 編輯: HDT (111.242.15.136 臺灣), 04/14/2021 16:35:50雇主覺得有問題,當然就是不給假,哪有給放假了後面才來
懷疑有鬼然後告上法院撤銷?
3有沒有問題不是雇主有權判定的,懂?
1你可以繼續跳針,但雇主只有依法給假,沒有權利和能力去判定
簡單說就是公司你不能自己當法官兼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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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這位太太,聽說你是台北市副市長 然後事主是你們台北市勞動局, 然後你在臉書上面"傻眼"? 啊自己市政的東西是不會自己處理?2
勞動局誰督導的 蔡炳坤啊 黃33明嗆勞動局 暗諷蔡炳坤啊 阿不然妳家老大柯文哲最恨內部不內部解決卻公開放話 結果妳33敢犯大忌做這件事情? 蔡炳坤前一陣子才說內部有放話小人2
33知道「行政一體」四個字怎麼寫嗎? 33是台北市副市長,被罵的是台北市勞動局 兩者同屬台北市這地方自治團體之下 台北市勞動局出的包=台北市政府出的包好嗎? 33以副市長之姿開噴自家勞動局,是在上演自己呼自己巴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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