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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法白FB:怕我藏毒品,就攪爛我的食物?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轉錄] 法白FB:怕我藏毒品,就攪爛我的食物?作者
coubeo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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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2

剛剛文章怪怪的重新整理一下
※ 引述《ms883050 (腰閃到好恐怖)》之銘言:
: ※ 引述《ethanul (一打牛)》之銘言:
: : 轉錄網址︰
: : https://www.facebook.com/1406596662949370/posts/3080028658939487/
: : 轉錄來源︰
: : 法律白話文運動FB
: : 3.轉錄內容︰
: :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怕我藏毒品,就攪爛我的食物?
: : 檢疫所有民眾反應,親友送來的食品被打開翻攪,而指揮中心表示過去查過毒品,醫療: 應變組副組長王必勝也公開翻攪飯菜的影片。
: : 擔心有藏毒品,就可以把所有送進來的飯菜都翻一遍嗎?
: : ——
: : ■ 好人才不怕被查?
: : 「如果他們沒犯錯,幹嘛怕被查?」
: : 「什麼都照流程走,怎麼抓的到人?」
: : 當偵查機關違法搜索、盤查時,經常有人會這樣回應,這樣的說法可能是認為,為了把: 犯罪一網打盡,所以偵查機關就算違法也是可以接受的。
: : 在這種心態底下,國家權力可能會無止境的擴大,因為人人都有可能犯罪,所以穿著拖: 鞋、有前科的人都有可能被臨檢、被大力說服簽下同意搜索。
: 鞋、有前科的人都有可能被臨檢、被大力說服簽下同意搜索。
: : 但在法治國家裡,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為了節制國家權力,以及避免代表國家行使權力: 的人濫用,所以國家公權力要干涉人民權利時,都需要一定的程序來規範。
: : ——
: : ■ 要怎麼限縮?
: : 比如在警察臨檢時,法律會要求要有「合理懷疑」,檢察官想搜索犯罪嫌疑人時,也要: 說服法官有「搜索的必要」。
: : 就算以上這些「合理懷疑」、「搜索必要」有時依靠的是偵查機關長年累積的直覺,也: 不代表他們的判斷一定是對的,透過法律事先劃定標準,並透過一次又一次的爭辯討論規: 定的合理性,才有可能避免權力失控。
: : 如果每個人民都認為公權力的判斷不可能有錯,後果可能是國家一手遮天,可以恣意認: 定合法與非法的界線。
: : ——
: : ■ 相忍為國?
: : 回到檢疫所的爭議,如果擔心有毒品,合理的做法應該是請警察經過檢察官許可,向法: 官聲請搜索票,而不是抱著「寧可錯殺,不可縱放」的心態搜索人民的財產。
: : 從王必勝的貼文可以看到,「集中檢疫所安全組員警是依據專業的經驗,從住民的行為: 模式、送物品的人、物品的異狀…等判斷後進行抽查,查出違禁品的比例非常高。」
: : 看到這類的新聞,我們仍然應該問:
: : 就算檢疫所員警不是全面搜查,而是依照標準抽查,但既然是員警偵查犯罪,理論上應: 該要有搜索票,那指揮中心有搜索票嗎?
: : 就算有先讓民眾簽查看物品同意書,但入住檢疫所只是為了避免疫情擴散,「如果不簽: 就不能點外送」是不是對人民的隱私侵害過廣了?
: : ——
: : #法律白話文運動
: : 4.附註、心得、想法︰
: : 簡單的法治議題
: : 早就重申好幾遍了
: : 就只有政黑某些人看不懂
: : 現在法白幫忙各位整理
: : 不要說法白是4%粉專嘿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Vivo 1920.
: 講到法律,當然要看看大法官怎麼解釋了,
: 不過4%應該都自認比大法官更專業。
不是大法官講的都一定對,你剛好提到最有爭議的釋字號之ㄧ

且你連690號是針對強制隔離
而不是人家討論的刑事搜索的正當法律程序都搞不清楚
人家說A你講B
但是既然你要講690號解釋就來看看


690號針對舊法傳染病防治法37條第一項: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
當年這法條就這樣沒了

然後690號多數理由書認為此法合憲
1、目的不同:保護性強制處分和刑事強制處分
2、程序不同:事涉專業和法院拘禁程序不同
3、法定基礎不同:事涉專業行政機關比較適合決定
4、仍然有行政程序法和訴訟法的監督,所以仍然有正當法律程序

這邊都是理由,但是貼法條和理由書不要每次都貼自己要的地方
釋字690最大的矛盾就是最後一段結論:

「系爭規定未就強制隔離之期間予以規範,及非由法院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固不影響其合憲性,惟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他的意思是:
根據上述理由我們認為合憲
雖然這是一條
「沒有期限、沒有救濟、沒有主管單位、沒有責任歸屬、沒有施行辦法又實際上侵害人身自由的法條」
有點怪怪的所以還是建議趕快修法

這號解釋完全推翻過往限制人身自由
的一貫性嚴格審查
664號和588號解釋
(664針對逃學少年、588針對行政拘提管收)
都闡述人身自由保障是所有權利的基本
就算是非刑事的人身自由限制
也必須有不能讓步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換個想法如果690號解釋說得通:
「保護性強制處分不當然適用憲法8條規定」

假設立法院訂個「精神病患保護法」,內容大體有:
1、「為治療保護精神病患」(公益保護人民身體健康目的)
2、「由兩名以上醫師鑑定」(事涉專業)
3、「得為留置治療等必要之處置」

然後你某天在家吃個火鍋唱著歌
突然就被警察帶走,經過兩位醫師鑑定為精神病要留在”醫院”打針住院
你可以按照690號解釋精神在「事後」打行政訴訟看看喔
法官可能就會用事涉專業駁回呢

喔對了其實這也不是我一個你嘴巴上的「4%」想法
你知道大法官不是一個人嗎?也是有不同意見書

例如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時任大法官的
「不同意見書」也有提過
https://www2.judicial.gov.tw/FYDownload/uploadfile/C100/690%E9%83%A8%E5%88%86%E4%B8%8D%E5%90%8C(%E8%A8%B1%E5%AE%97%E5%8A%9B).pdf

…….專業有無可能濫權,當然也是我們考察的重點。歷史經驗顯示,當權者以罹患精神病為藉口,以達整肅政治異己目 的之事例,屢見不鮮。不談前蘇聯格別烏惡名昭彰之例,即 使在當代二十一世紀不同角落的人類社會,也發生過,或正 發生同志或異於主流的特定宗教信徒被惡意以精神病患處 置的不名譽事例,他們都有一個共通點:是否罹患精神病患,都是由專家參與決定。或許論者認為傳染病疫情防治與 精神病有別,不能相提並論。但既然有罹患精神病為名,行
整肅異己之實的事例,本席就不得不對涉及傳染病的強制隔離決定同樣生起警戒之心。況文獻另有記載,美國上世紀初 的「傷寒瑪麗」(Typhoid Mary),因疑似傷寒帶原,終其一 生前後被強制隔離拘禁達二十六年,且從未經過法院審查。 學者的研究認為,傷寒瑪麗所受待遇,與因其低下階層愛爾 蘭裔移民的出身背景致遭歧視不無關係。……………


以及最後段

…….最後,本席對本件多數意見最感到不解的是,即既已提 出強制隔離應遵循「嚴謹(行政)組織程序」,才符合正當 程序要求,則對未能滿足此一程序要求的系爭規定,為何未 作任何理由交代,就任其輕騎過關,而只敢籲請主管機關朝此方向檢討修法?又如果認定系爭法律合憲,又如何能指示 「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此一更 高標的修法方向?合憲之餘的進一步法律修改,難道不屬政 策形成範疇,而須歸政治部門掌理嗎?司法者在此說三道 四,難道不會遭致越俎代庖、逾越權限的質疑?………..


當然也不是許宗力院長的說法就是真理,只不過就貼個690號理由書部分內容
不去理解消化內文
: 「大法官釋字第690號」理由書略以
: 1.強制隔離與刑事處罰不同,毋須同樣審查
: 強制隔離雖拘束人身自由於一定處所,
: 因其乃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
: 為目的,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且事
: 涉醫療及公共衛生專業,其明確性之審
: 查自得採一般之標準,毋須如刑事處罰
: 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採嚴格審查標準。
: 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 2.強制隔離有重大公共利益,無其他侵
: 害更小之方法,屬必要控制疫情手段。
: 強制隔離,其目的並非直接出於拘束上
: 開受隔離者之人身自由,為阻絕疫情之
: 蔓延,使疫情迅速獲得控制,降低社會
: 之恐懼不安等重大公共利益,將曾與傳
: 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令遷入指
: 定之處所施行適當期間之必要強制隔離
: 處置,進而予以觀察、檢查、預防接種
: 及治療,除可維護受隔離者個人之生命
: 與身體健康外,且因無其他侵害較小之
: 方法,自屬必要且有效控制疫情之手段
: 。
: 3.強制隔離與其他防疫之決定,應由專業
: 主管機關較法院決定能收迅速防治之功。
: 強制隔離與其他防疫之決定,應由專業
: 主管機關基於醫療與公共衛生之知識,
: 通過嚴謹之組織程序,衡酌傳染病疫情
: 之嚴重性及其他各種情況,作成客觀之
: 決強制隔離與其他防疫之決定,以確保
: 其正確性,與必須由中立、公正第三者
: 之法院就是否拘禁加以審問作成決定之
: 情形有別。且疫情之防治貴在迅速採行
: 正確之措施,方得以克竟
: 其功。
: 是對傳染病相關防治措施,自以主管機
: 關較為專業,由專業之主管機關衡酌傳
: 染病疫情之嚴重性及其他各種情況,決
: 定施行必要之強制隔離處置,自較由法
: 院決定能收迅速防治之功。
: 所以這件事情吵不起來的原因就是因為
: 已經有人吵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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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beooh02/22 11:28還是怪怪的底下都被截掉,反正就是至少也看一下人家理由

coubeooh02/22 11:28書內容不要隨便貼個釋字就結束

cool1052802/22 12:23就看不懂他才貼出還請大家幫忙看嘛

JingJing0002/23 05:15許玉秀大法官的不同意書寫的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