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預算法63條規定,人事費可以流出到業
※ 引述《Deraemon (嗲啦A夢)》之銘言:
: ※ 引述《win8719 (win8719)》之銘言:
: : 第 63 條
: :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
: : 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
: : 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
: : 目不得流用。
: : 先不論啥流用啥
: : 這裡寫的很清楚賸餘的時候才能辦理流用
: : 人事費應該是實報實銷~而且進去個人帳戶阿
: : 所以啥情況人事費用可以有多餘的給你流道別得地方去
: : 可以告訴我嗎?
: 大大,律師之所以值錢,就是因為法律寫得很複雜,除了本法,還有施行細則、要點等等
: 預算法本法第63條只寫這樣,
: 但是「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8條第1項第2款有補充:
: (二)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費(不含編列於統籌科目之退休撫卹經費),
: 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如有賸餘亦不得流出。
: (三)除第二款之規定外,其餘各一級(不含二級以下)用途別科目間之
: 流用,其流入、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
: 經立法院或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並確實依
: 預算法第六十三條但書規定之執行原則辦理。
: 人事費用是連流出都不行的,最最嚴格,完全不得他用的預算科目。
塔綠班很好笑
這部預算法是行政法規 底下的細則是政院用的行政規則
違反了有什麼刑責? 頂多行政處罰被記過之類的
高虹安重點是 既然預算法有規定
就不符合刑法的貪污要件
一堆人看不懂重點 我也是笑笑
還律師很值錢 笑死
--
好
好
土安城就是機關我就說了~
那個....你確定高自己挪用助理人事費適用預算法規定?
高虹安應該要找你 專業的
安土城啦
你怎麼沒陪安安出來開記者會
你趕緊向高虹安自介
別再鍵盤了 要救救到底
對 你說的都對
笑到肚子痛
好多雲法律專家。
你好棒快去幫土城安辯護,加油
3k日常
第三個星期了 還有人弄不懂人事費跟作業費的區別...
...
第一 是安土城提的 第二 他提了也是違反= =
這咖確定不是反串嗎 XD
那所有被判刑的立委/議員是?
他門是安土城嗎?能跟安土城比嗎?一堆頭銜的安土城~
高鼻快找他當律師,他願意捐公積金
你錄取了 快去報到 高委員需要你
政黑版這麼多厲害的人趕快去報名高虹安的助理呀
但是薪水要記得回捐喔~~
柯韓粉新浮木XD 真的一直拿這個高潮
真的笑死 XDDDDDDDDDDDDDDDDD
很顯然高鼻安連請律師的費用都想省下來 很符合她一
路走來的行為跟人設
高鼻安應該要請你去當她的律師
反串要講
陳水扁學長
趕快捐錢,大水庫理論就有救了!
高鼻安是機關嗎?她有編列個啥預算?胡亂引用法條還
自以為很聰明?
讚...憲法沒規定 我就沒犯法
反串的有夠爛
這在反串嗎?
認真?
國會助理辦公室是政府機關嗎?
各位!!還不一定喔,大水庫理論適不適用先看黨證,藍
色的那種黨證就OK,這種藍色混砸其他顏色,有可能也
適用
我覺得你說的對 去高那邊上班記得不要遲到杯子要洗
可憐,人事費不能流用都不知道
對,快去救高
20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 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 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 得流用。」 這條在講機關預算歲出,有騰餘時可以挪用5
他 : 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 過 : 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 不25
第 63 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 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 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 目不得流用。1
立法院主計處雖然是立法院底下的單位,但他的業務主管是行政院主計總處。 (也就是預算法與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所稱的"中央主計機關") 不管你是否同意,立法院主計處都需要按照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的行政規則辦事。 "院授主預字" --19
大大,律師之所以值錢,就是因為法律寫得很複雜,除了本法,還有施行細則、要點等等 預算法本法第63條只寫這樣, 但是「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8條第1項第2款有補充: (二)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費(不含編列於統籌科目之退休撫卹經費), 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如有賸餘亦不得流出。8
我真的覺得高虹安很屌 擺明睜眼說瞎話 還說的振振有詞 立法委員是全國最應該守法知法的單位 公然說法律都沒規定 .... 我覺得平行世界裡面有一部-- 虹安憲法 任何法律與 虹安憲法牴觸者無效爆
首Po文章太長,僅節錄,就不全PO了,各位鍵盤公務員咱來討論討論 高委員針對預算法的卓見如下: …略…預算法63條規定,人事費可以流出到業務費,但業務費不得流入到人事費。 高虹安指出,…略…按照預算法與司法實務,公費助理之人事費可以流入業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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