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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吳成典案例高長說的預算法63條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吳成典案例高長說的預算法63條作者
win8719
(win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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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認真去查了案列一下

為何三審沒有再提到預算法63條的問題

一審卻是有發現了一個改變

一審的判決日期是在民國99年的時候

那時候的預算法63條是這樣說的

第六十三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
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
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
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
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
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所以只要照的時中央規定流用就可以了


但是到了102年這條法改過了變成這樣

第六十三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
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
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
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
流用
,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
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
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
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
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
不得流用。


其中流出額度 5%以下由機關自行辦理,

流出額度 5%至 10%者,須將經費流用情形表送立法

院。

https://tinyurl.com/2akc2ecx

預算法第 63 條但書規定之執行原則


所以高虹案要流用的話就要去辦理


所以現在一直拿吳成典出來說的人是不是沒注意這條款有改過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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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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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man21411/16 01:36 人家理組的捏

scratch0111/16 01:37業務費是業務費 人事費就不能留用阿

t2111/16 01:37你先查一下 刑事訴訟最高法院上訴的標準好嗎?

scratch0111/16 01:37高亂帶想帶成薪資給助理就不是人事費 你還被他繞進去

win871911/16 01:37我查了

win871911/16 01:37三審再說證據問題

win871911/16 01:37你要不要去看一下

win871911/16 01:37金門高分院表示,並無積極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吳成典擔

win871911/16 01:37任立委期間,與其助理鄧琰、許勵宏、許國文、李浯燕有檢

win871911/16 01:37方所指控的詐領國會助理薪資貪瀆情事,檢方上訴駁回。

faiya11/16 01:38人家想拿明朝劍斬清朝官不行嗎?

win871911/16 01:38我只是想讓t21找別的東西出來說

foreverthink11/16 01:38又不是柯文哲的第二預備金

t2111/16 01:42要說什麼,判決書都寫了

win871911/16 01:42都說了那是一審判決書寫的是民國99年到了三審之後都在說

win871911/16 01:42證據的問題

win871911/16 01:43你三審如何看到預算法?

win871911/16 01:44https://tinyurl.com/25f4ljx6

boogieman11/16 01:46最高法院判無罪原因是因為當時檢調不合法取得證人供詞

boogieman11/16 01:46

win871911/16 01:48T21加油你行的

kuninaka11/16 02:39t21加油

kuninaka11/16 02:39要說什麼

c4123171711/16 03:15這條是寫業務費或其他不含人事費的規則,人事費很硬,

c4123171711/16 03:15沒在跟你更變科目的,沒得變,通常一動到表示妳預算有

c4123171711/16 03:15問題,隔年會被檢討或是砍預算,高委員審預算不知道有

c4123171711/16 03:15沒有了解這點

rahim0311/16 07:25「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8條第1項第2款就說不能流

rahim0311/16 07:25用了 吳只是一個判決 你去找後來的其他類似案件判決 這種

rahim0311/16 07:25主張其他法院都不買帳

t2111/16 09:46你不是在自己打自己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