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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關於上班差勤不實

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請益] 關於上班差勤不實作者
bota
(ll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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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sty0805 (乘夢的光輝)》之銘言:
: 各位好,我目前擔任基層管理職,最近發現有同仁早上明顯遲到,卻申請忘記刷上班卡,: 再調閱該同仁之前申請忘記刷上班卡的記錄,並搭配大門攝影機的錄影時間,明顯發現該: 同仁只要申請忘記刷上班卡就是遲到,準確率達100%。
: 除了應該送懲處外,想請問這樣是不是還構成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 另外,因為發生多次,是要合併懲處兩個申誡,還是發生一次一個申誡?

這是刑事責任, 不是行政懲處而已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審查: (1) 並不是忘刷, 而是遲到 ---> 符合明知不實之事項
(2) 前幾次使公務員登載於所掌的文書 ---> 前幾次已經既遂了;
這次被你抓到, 算未遂
(3) 有沒有生損害公眾利益? 答案: 有

因為遲到他要用一小時來補, 忘刷不用, 等於國家(公眾)損失了他
一個小時的勞動, 約200元


送地檢署應該會辦 ----> 這種一定得分的case, 應該還是有算檢察官的績效?
如果他認罪了,...

你應該可以送嘉獎(管理嚴謹)

結論: (1) 檢察官有很小的績效 (2) 你可以嘉獎 (3) 機關遏止的不法的行為
三贏,

然後這個罪很小, 一定緩刑, 不會進去關(對同仁影響不大), 所以

我支持你送

並且刑事訴訟法也講: 公務員知道犯罪行為, "應該" 要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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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tkin 10/05 13:26「職務所掌公文書」

使人事人員職掌的文書, 發生不正確的情形

kutkin 10/05 13:28你知道什麼叫公文書嗎

你該不會以為,.. 忘刷的表單不是公文書?

※ 編輯: bota (101.10.93.81 臺灣), 10/05/2024 13: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