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上班差勤不實
※ 引述《justy0805 (乘夢的光輝)》之銘言:
: 各位好,我目前擔任基層管理職,最近發現有同仁早上明顯遲到,卻申請忘記刷上班卡,: 再調閱該同仁之前申請忘記刷上班卡的記錄,並搭配大門攝影機的錄影時間,明顯發現該: 同仁只要申請忘記刷上班卡就是遲到,準確率達100%。
: 除了應該送懲處外,想請問這樣是不是還構成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是
: 另外,因為發生多次,是要合併懲處兩個申誡,還是發生一次一個申誡?
這是刑事責任, 不是行政懲處而已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審查: (1) 並不是忘刷, 而是遲到 ---> 符合明知不實之事項
(2) 前幾次使公務員登載於所掌的文書 ---> 前幾次已經既遂了;
這次被你抓到, 算未遂
(3) 有沒有生損害公眾利益? 答案: 有
因為遲到他要用一小時來補, 忘刷不用, 等於國家(公眾)損失了他
一個小時的勞動, 約200元
送地檢署應該會辦 ----> 這種一定得分的case, 應該還是有算檢察官的績效?
如果他認罪了,...
你應該可以送嘉獎(管理嚴謹)
結論: (1) 檢察官有很小的績效 (2) 你可以嘉獎 (3) 機關遏止的不法的行為
三贏,
然後這個罪很小, 一定緩刑, 不會進去關(對同仁影響不大), 所以
我支持你送
並且刑事訴訟法也講: 公務員知道犯罪行為, "應該" 要告發
(2) 剛剛忘了回, 每次都是一個犯意, 一個行為, 數罪併罰,
行政就是, 有幾次就幾個申誡; 刑法的話就刑度疊加上去
這個case沒有競合的問題
--
「職務所掌公文書」
使人事人員職掌的文書, 發生不正確的情形
你知道什麼叫公文書嗎
你該不會以為,.. 忘刷的表單不是公文書?
※ 編輯: bota (101.10.93.81 臺灣), 10/05/2024 13:42:12齁,既然首po,已知,顯然知情不報者將亦為有罪也。
應報就是不報也違法
你可以看看之前法務部對簽到簿造假的意見
公務員簽名於簽到簿,僅供考核公務員在勤之識別標誌
,並無任何意思或觀念之表示在內,並非偽造文書罪
章所指之文書。
我剛才用忘刷卡、忘記刷卡 也沒有找到跟登載不實相
關的判例
你講公眾利益...除非他偽造打卡紀錄詐領加班費。
不是忘刷卡就是請假,哪來一小時200塊?
你要講公文書,應該是加班申請單這種才是。
因為登載不實陷入錯誤會多給加班費
還真的不構成
題外話,趕快離開公職
一點小事都有人想送你去地檢署了
薪水福利退休沒一項比外面好的
本日公益勸退活動
至於穩定,是忽略了政府財政跟觸法風險
真的要抓我看一堆高官要夾懶蛋囉
我們人事都自動忽視老屁股的差勤
我只能說很多官上班or值班也是出去應酬XDD
結束了還會請同仁幫忙載回辦公室或宿舍一下
但官大學問大 基層如果沒事不要亂惹事
這篇文章看起來是要害人 還三贏
檢察官打詐案就快崩潰 承辦這毫無亮點的業務
理想做法是要請承辦 自我承諾 然後你不再準遲到的
忘刷
幫忙噓
薪水給得跟給乞丐一樣,下班還責任制
全部忘刷的都抓去關,留人事政風下來辦工程,穩妥的吧
那麼會抓基層,下班就不要LINE承辦,告你騷擾
性質上屬準公文書之差勤系統電磁紀錄 …有裁判書檢
索
遲到故意送忘刷的米蟲還會有人幫護航,支持原po秉
公處理,勿以惡小而為之!
benson那一篇我有看到 也只有那個檢察官這樣認為
最後那個金湖國中的 二三審都無罪定讞
也沒有適用什麼登載不實
這些東西都有嚴格的定義 不是你說公文書就公文書
不然民眾申請書寫錯 都抓去關好不好
這扯公眾利益也太好笑 是有詐領錢嗎?
原原po收到忘刷卡申請可以審核
你可以調監視器不給過
「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
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
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我覺得 人員上班紀錄不是公文書
好奇的是當事人明知不實卻讓未刷卡證名單過了,那算
不算幫助犯?
刑事訴訟法241公務員告發業務只是訓示規定,這一件
只是差勤不實扯到包庇罪扯太遠
如果是包庇貪污行為不為舉發才有刑責(貪污治罪條
例13、14)
如果走行政懲處,首長能不能一起處理呢?我說這個!
刑法謙抑性,不要忘了
而且沒得主官或職掌人事政風的同意,私自去調監視器
!萬一監視器有內規,會不會反而自己吃上個資法的刑
責?
以前抓姦,結果抓姦的自己也犯法...
不過您的見解讓我生一之前尚未有的疑問!就是在假設
這個法條對的情況下,足生損害於他人,只有薪水小偷
的可能性?不就貪污,那不就是包庇?
就算是詐領加班費,因最高檢統一見解(拘束檢調政
風),現在是以普通詐欺罪移送偵辦,已經不是貪污罪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那只是刑訴300更改起訴法條的問題!那幫助的事實呢
?
而且加班費和薪水認真的來說有本質上的不同,一個有
審核機制,一個沒有!
不過想想最高檢也對,依法益侵害和法理,真的沒有侵
害這麽大的法益!
回歸這個案例,看不慣差勤不實建議可以反映給業務
單位大主管或人事單位去處理,不要由基層管理職務
的人自己出手
頂多關乎到曠職問題啦 還扯到刑法…
之前橋頭地院有人就是搞到刑事階段XDD
好像有判決書可稽
對, 但好像是"普通詐欺罪"比較對,... 公務員這方面的判決比較少(機關不送or公務員道德真的比較高? 就不知道了); 勞基法那邊就很多, 虛偽出勤紀錄, 當天領錢, 等於是詐取公司薪資, 有罪的機率高 (但不法所得不多 ;不會判太重),.... 同一法理, 即使沒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應該也有詐欺的問題 先送送看, 跑一次地檢署, 下次應該就不敢了 我挺原po移送,... 改用339條移送
※ 編輯: bota (101.10.93.81 臺灣), 10/05/2024 23:40:36最後, 請大家不要貪這種小便宜阿,... 大部分都沒事, 但如果遇到要用刑事移送的機關, 你會很麻煩 跑地檢署不是好玩的 希望大家不要發生為這破事去跑地檢署
你說的對 但我還是認為沒必要
而為什麼支持原po送? 多做幾個有罪判決出來, 各機關的政風就會宣導,... 大家不會誤觸法網 ex: 以前國旅卡也出過事, 全部有罪,... 政風開始宣導, 後來就好很多
※ 編輯: bota (101.10.93.81 臺灣), 10/05/2024 23:48:04還在說詐欺...就問你機關損失什麼了。
搞得跟金湖國中一樣 上訴到最高院浪費時間嗎
所以你意思是說 反正就算不會贏
去噁心人家你也開心。
判決很少,連敗訴都沒有,可能連起訴都沒有呀。
你想當然爾的想法根本不被普遍認同。
即使像金湖國中有少數檢察官堅持
最後還是無罪定讞
機關內部獎懲 合理 扯到刑事 誇張了
至於你說為什麼民間會被告
是因為他們忘刷卡+請加班費
所以會構成詐欺 或業務登載不實 溢領加班費
不是單純簽忘刷卡就詐欺
你用339移送 檢查官問你
所以簽忘刷卡 讓機關交付了什麼東西?
一個小時的薪水?
加班費? 補休時數? 嘉獎?
沒有喔,他請休假一樣要給他一個小時的薪水。
你自己再回去想想,你這篇完全是你自己的想像。
你也沒有找到支持你的判決。
沒, 拋出可能可以移送的法條給原po參考而已; 因為他提到刑事, 感覺很想送 ps: 看過很多機關對民眾(是送民眾, 不是送同仁)送刑事, 最後都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 沒看過檢察官打電話去機關罵亂送 送不送: 是機關的事 起不起訴: 是檢察官的事 有沒有罪: 是法院的事 大家做好他該做的事就好
內部處分即可,走到法律根本不符要件。
你現在說我拋出可以移送的法條也是不負責任吧
你有研究過可行性嗎?
可行阿, 最多就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
然後你說機關隨便送民眾刑事 結果不起訴
有嚇阻力,...大部分之後都不敢了 如果一,二審有罪(即使最後三審無罪), 官司打完, 命都沒了 這種嚇阻力, 比行政處分有用多了 另外, 一,二審有罪, 代表"少數說"還是有成罪的可能性 鄉民真的不要貪小便宜
不就像你這篇一樣
你意思就是說你順著原po的想法嘴砲
反正造成什麼後果也跟你無關
影響組織氣氛 浪費司法資源也不是你的事
反正最多就是不起訴 嘻嘻
我覺得 如果你也不是很了解 可以不要這樣建議嗎
今天公務員動輒得咎被起訴 不也是你這種想法的迴力
鏢
民眾也說反正起訴是檢察官的事
你這篇真的是很不負責的建議
你連構成要件都搞不清 在那刑法339
起訴是檢察官的事我的工作是讓他們見面是吧
然後再推給原原po. 說我只是順他的意思
就事論事 你這篇真的是自己的想像
反串要說欸
犯罪是犯罪事實經過合法調查!
證據要經過合法調查,否則證據排除,證據資格都沒有
,更不用說證明力!反而是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可能違
法,公務員身份加重二分之一!
而且我個人來說,我不會主動管我業務以外的事,非常
容易違法!再來知有違法的當下,馬上就要處理,沒有
處理,多少就有私人的情感在裏面,反應在現實面就是
有人會認為您循私或公報私仇
以天下第一舔的偵辦方式 還真有可能成立ww
支持
推
刑法不是你每個文字對起來就可以套用。
你放心 有損公眾利益這關一定過不了
忘刷單上面申請到班的時間是申請人自己填的啊,為什
麼會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呢?
打臉打的溫和有禮
你研究法律很開心 有沒有想到那會嚴重影響一個人的
生活 他的行為固然不對 但有嚴重到要
直接刑事手段處理嗎?希望每個人都能對彼此多些溫柔
!
況且都有版友指出不一定合乎要件 就算最後不起訴
對一個人的名譽、社會關係 也會起到重大影響 希望
在處理關於「人」的事情上可以多些同理 因為刑事程
序的影響 可不只是「大不了不起訴」而已
97
首Po各位好,我目前擔任基層管理職,最近發現有同仁早上明顯遲到,卻申請忘記刷上班卡, 再調閱該同仁之前申請忘記刷上班卡的記錄,並搭配大門攝影機的錄影時間,明顯發現該 同仁只要申請忘記刷上班卡就是遲到,準確率達100%。 除了應該送懲處外,想請問這樣是不是還構成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另外,因為發生多次,是要合併懲處兩個申誡,還是發生一次一個申誡?17
1.機關有這樣的人肯定不少 被懲處的人如果開始狂捅 OOO XXX 也這樣啊~ 你查不查? 不查不公平,查了得罪更多人 2.下面的人發現你會看每個人出席 除了神經緊繃外,也會特別注意你的行程,記錄下來未來自保16
最近也有類似疑問 藉文發問討論 這禮拜因颱風停止上班之日 本機關所在縣市是禮拜三、四放 但是部分同仁自述居住嘉南高屏地區1
我是覺得原po平時也太懶得「即時」糾正下屬的不正行為,看描述應該是累積了好幾次才下 手。 比起忘刷卡的次數有限制,遲到請假1小時;當日或日後再加班1小時補回來的這個Bug才更 嚴重吧! 還去調監視器紀錄,我倒是很好奇是哪個機關管制這麼鬆散可以隨便讓非業管單位調監視器7
我倒是覺得遲到請假1小時再加班補回來不算太大的bug 畢竟加班也要有理由 也要當事人真的花1小時坐在那邊才可以報 明明沒有事情下班時間坐在那邊 報加班也不一定會過 不過我有一個同事 他住的其實離機關不算太遠 但是他常常遲到5分鐘到10分鐘
6
Re: [新聞] 黃國昌:京華城容獎是否違法誰決定?我懂他邏輯啦 他不是真的在問誰能認定違法 是在限縮圖利罪「明知違法」的解釋範圍 也就是認為20%的容積獎勵必須先被「法院確定」是違法 而柯文哲還在知道法院確定違法後5
Re: [問卦] 如果余正煌出來承認抄襲,PTT會暴動嗎他不敢啦 他要是承認是他抄的 就觸犯 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5
Re: [問卦] 「CDC-1922防疫達人」是公家還民間單位?阿中都說是外包的了 你還想怎樣 官網的資訊就不能錯嗎 欸拜託 今天被誤導的不是你民眾 而是刊載這資訊到官方網頁的公務員 法條幫你查好了啦 刑法158條X
Re: [新聞] 論文門最新進展!倫敦政經學院「否認持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
Re: [新聞] 陳佩琪自爆「用別人名義開公司」!民眾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陳PG本身就是公務員 講白了就是知法 不犯法 犯法的是誰? 以充當公司之「人頭」來說,由於其事先得知自己並非公司負責人或是股東,但在公司登記時卻提供相關資料加以登錄,依據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2
Re: [問題] 公司做假帳是常態嗎?作假帳未必是常態 但偽造文書卻幾乎是國民罪 我也是最近才知道,其實大家離犯罪很近,甚至可能大家都曾犯罪過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
Re: [新聞] 蘇貞昌真的累了 今再口誤把顧疫情說成顧逐字稿還可以這樣指鹿為馬啊 公務人員刊載不實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好像真的可以...2
Re: [心得] 妙妙檢方記者會指出妙妙所犯法條 錄音金流都被掌握了 要換邊喊不要換了嗎 ~ 貪汙治罪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1
Re: [新聞] 女遇詐騙報警給錯資料 無辜男帳戶被凍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女方拿錯誤資料,讓警方凍結無辜男的帳號,讓男生只能藉債生活,這已經觸犯刑法了! 過程中,警方還特別多次跟女生求證,帳號資訊是否錯誤,報案人還一再保證資料沒錯! 很顯然女方已經確認提供的資料沒錯,自己就是要搞這個無辜的男生,所以才會故意拿不實資訊報案,讓男生帳號被凍結。- 看了北院的新聞稿, 高虹安應該是下列三條被判決有罪。 貪污治罪條例 5-2 刑法 214 刑法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