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辭職後的一記回馬槍=考績丙等
※ 引述《BPM88 (成立新板好難)》之銘言:
: 因為「詆毀機關」,所以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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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幾個禮拜, 有一個被國安局告違反情報工作法的,
那件我覺的不見得會輸
二, 雖然行政訴訟的勝率比刑事訴訟更低(畢竟有檢察官把關了),
相對於國安局那件(可能要請強一點的律師),
我覺得這件, 不用請太強的律師, 應該就會贏
詆毀在法律上沒有這個詞, 相似的就是公然侮辱跟毀謗(刑140條),
而公然侮辱跟毀謗, 要件是要嚴格檢視的
陳述事實, 怎麼樣也不會構成 "詆毀" 這兩個字
原po 那篇,... 其實沒有罵趕林羊,靠北之類的髒話, 通篇都是在
陳述一個事實,...
這去告, 感覺隨便都會贏
ps: 原po已經離開這個體制, 贏跟輸已無實益, 不過會有造福後人的效果
, 地方局處應該沒有法制人員, 才會讓他有 "他說詆毀就是詆毀的錯誤
觀念", 這會被法院打臉的
ps: 其實我支持上訴,... 雖然對原po已無關, 不過如果能贏, 糾正機關濫用
權力的風氣, 讓他改革, 以後進去的人會比較好,
然後那個機關內部管理合理一點, 對社會其實還是好一點 (機關是公部門
不是誰的公司 , 沒有人有權力在裡面濫用權力)
然後透過法院, 把一個濫用權力的機關糾正成不那麼濫用權力,
這其實是社會的進步
ps: 初步判斷那個機關濫用權力的理由: 升遷商調不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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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同你的看法,不過我不敢講那麼絕對,凡事都有風險XD
用刑事概念解釋行政法?
丙等有懲戒性質, 對於有懲罰性質的法律要件都要嚴格檢視 (法理相通), 這是常識
※ 編輯: bota (219.85.125.231 臺灣), 03/05/2021 19:01:03你的法條怪怪的
前幾天某篇一個私德都能記過了,板上還一堆人挺應該罰,何
況批評機關,活該被吃死
真笑話,陳述事實是言論自由吧?批評機關的是鄉民呀...
法律上也沒有毀謗 只有誹謗吧@@
而且那是310條...?
前幾天看到在辦公室罵長官也能說是有損公務人員聲譽 不要小
看老人的智商 愚蠢到你無法想像
法律上沒有寫死的詞,解釋空間才大,誰有權解釋呢
還在講國安局不見得會輸,若真贏了是國家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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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認錯,確實我沒那個耐心去了解這個案子的來龍去脈, 只是應m大之請,挑了他一篇文來看,認為這個案子處分極不合理, 就點出其不合理之處,並且認為稍微明理的「上一級機關」就會撤銷這處分。 確實只要再多花個幾分鐘仔細看文中每個字, 很容易就能發現這就是「上一級機關」的復審結果,確實是我不對。X
案件類型:復審案件/考績丙等事件 決定字號:109公審決字第000451號 決定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全文內容:17
感覺 m 畫錯重點, 申論題畫錯重點, 大概五分 : 考核紀錄表,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多數為B級或C級,少數為A級;直屬主管綜 : 合考評及具體建議事項欄記載:「工作效率尚待加強、請假未及早申請、損害機關聲 : 譽」等負面評語。其公務人員考績表記載,有嘉獎1次、事假7日、病假7日2時,無遲 : 到、早退、曠職及懲處紀錄;直屬或上級長官評語欄亦載有「工作效率尚待加強」、85
以下僅為代po --- 有關於復審結果以及後續: 不知道大家是否記得我? 我就是在風很大的那個城市,2
應該還沒 109/12/29 複審決定出來 內部簽陳複審結果, 然後製作決定書繕本, 14天差不多? 所以 "推估" 應該是 1月中 送達當事人 應該還有一個多禮拜的時間可以提行政訴訟46
因為是系列文,所以前情提要就請自己同標題閱讀 當事人在FB更新了復審的進度 機關烤餅的原因非常有創意 但這個也只是他片面之詞啦,畢竟我們也沒看到機關答辯,而更讓我好奇的是,某位好像知道內幕的長官,說好的平衡報導欠了很久,子彈到底飛到了沒有爆
首Po以下僅為代po --- 不囉嗦先看圖(考績丙等通知,當事人表示名字不用遮): ---16
小弟三年前辭職後也是拿過丙等考績, 不過當初是做到身心俱疲, 用非常不成熟的方式消極抵抗, 事後不想再跟原機關有任何往來,39
其實考績丙等還是有差ㄟ 因為公家機關考績獎金好像是按比例算的 如果考績乙等, 至少還有 7/12的 錢 本俸 7本5, 年底大概一萬多塊飛了(考績乙等, 2萬元的7/12) ----------------------------------
爆
Re: [爆卦] 中介法第26條草案這一點蠻奇怪的,其實就是擴充行政權力 1. 法治國家中判斷正確與否,都是要透過司法程序 但今天行政機關可以在不透過司法程序的情況下擴權判斷言語真假? 這個違反了法治精神了吧 2. 行政權力可以"認證"行為/言語審查機構?20
Re: [請益] 審計處有叫人吐錢的權力嗎?以下純粹就法律責任層面討論 原po說機關因為2件性平案件被勞動局罰25萬元,性平三法裡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勞動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那這2件案件應該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而原po說裁處罰鍰事實是因為”部份流程未依規定處理,包括收受案件未於歸定期限內成立專案小組並做成報告,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看起來比較像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依第38-1第2項:「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依第3條第3款,包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那第38-1第2項除了罰雇主,還有併罰職員受僱人嗎?並沒有阿!那這時候可以說因為實際承辦人(職員)有過失要負連帶責任嗎?絕對不行!因為處罰對象法定,關於處罰對象法定,可以參考釋字第638解釋理由書和行政罰法第17條立法理由,這裡就只po行政罰法第17條及立法理由,釋字第 638號解釋理由書有興趣可以自己找來看,行政罰法第17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二、本條規定之目的,除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外,並特別強調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係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亦即除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對於該機關或組織之人員設有併罰之規定外,對於該人員並不當然併予處罰。(理由一是行政機關可否作為行政處罰對象的說明,我就不po了),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除非個別行政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將機關職員明訂為處罰對象,否則在15
[討論] 彭P:我一定會上訴,回頭還會告一下法官彭P之前吉起訴他的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毀謗他。 結果法官以檢察官「並未因追訴及訴訟指揮行為而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 為由,宣告構成要件即已不備,駁回判決。 彭P就很不爽的說法官根本搞不清楚狀況,因為他要告的是公然侮辱而非判決錯誤。10
Re: [討論] 商調不成可提復審、行政訴訟應該要修法明文公務人員有商調請求權 原機關原則上只能同意 例外在人員缺額達某個百分比以上時,才得以「業務需要」而拒絕, 並且用「業務需要」拒絕商調時,該員當年度除受刑事或(法院)懲戒以外,考績應為甲 --3
[課業] 109地方特考三等法制行政法選擇題第13題109地方特考三等法制行政法選擇題第13題(行政處分效力) 13 甲原住民為獲得購屋貸款之優惠,向主管機關申請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如法規規定, 該認定之事實其他機關應受拘束,此係指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實質的存續力(B)確認效力(C)構成要件效力(D)執行力 考選部的答案是(B)確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