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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談] 辭職後的一記回馬槍=考績丙等

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閒談] 辭職後的一記回馬槍=考績丙等作者
bota
(llll)
時間推噓 3 推:5 噓:2 →:5

※ 引述《BPM88 (成立新板好難)》之銘言:
: 因為「詆毀機關」,所以丙等。
^^^^

一, 前幾個禮拜, 有一個被國安局告違反情報工作法的,
那件我覺的不見得會輸

二, 雖然行政訴訟的勝率比刑事訴訟更低(畢竟有檢察官把關了),

相對於國安局那件(可能要請強一點的律師),
我覺得這件, 不用請太強的律師, 應該就會贏

詆毀在法律上沒有這個詞, 相似的就是公然侮辱跟毀謗(刑140條),
而公然侮辱跟毀謗, 要件是要嚴格檢視的

陳述事實, 怎麼樣也不會構成 "詆毀" 這兩個字

原po 那篇,... 其實沒有罵趕林羊,靠北之類的髒話, 通篇都是在
陳述一個事實,...

這去告, 感覺隨便都會贏

ps: 原po已經離開這個體制, 贏跟輸已無實益, 不過會有造福後人的效果
, 地方局處應該沒有法制人員, 才會讓他有 "他說詆毀就是詆毀的錯誤
觀念", 這會被法院打臉的

ps: 其實我支持上訴,... 雖然對原po已無關, 不過如果能贏, 糾正機關濫用

權力的風氣, 讓他改革, 以後進去的人會比較好,
然後那個機關內部管理合理一點, 對社會其實還是好一點 (機關是公部門
不是誰的公司 , 沒有人有權力在裡面濫用權力)

然後透過法院, 把一個濫用權力的機關糾正成不那麼濫用權力,
這其實是社會的進步

ps: 初步判斷那個機關濫用權力的理由: 升遷商調不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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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es120903/05 18:49贊同你的看法,不過我不敢講那麼絕對,凡事都有風險XD

foone03/05 18:59用刑事概念解釋行政法?

丙等有懲戒性質, 對於有懲罰性質的法律要件都要嚴格檢視 (法理相通), 這是常識

※ 編輯: bota (219.85.125.231 臺灣), 03/05/2021 19:01:03

ali21003/05 19:02你的法條怪怪的

fcz97303/05 19:38前幾天某篇一個私德都能記過了,板上還一堆人挺應該罰,何

fcz97303/05 19:38況批評機關,活該被吃死

luismars03/05 21:07真笑話,陳述事實是言論自由吧?批評機關的是鄉民呀...

bbb156403/05 22:10法律上也沒有毀謗 只有誹謗吧@@

bbb156403/05 22:10而且那是310條...?

R321003/05 22:25前幾天看到在辦公室罵長官也能說是有損公務人員聲譽 不要小

R321003/05 22:25看老人的智商 愚蠢到你無法想像

justeat03/06 11:59法律上沒有寫死的詞,解釋空間才大,誰有權解釋呢

tsui120603/06 15:48還在講國安局不見得會輸,若真贏了是國家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