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LZW-PLG/家暴仍有球打?戴維斯加盟洋基未
釐清一下
之前有人說過了
Q不是違反保護令起訴
但當下是基於保護令現行逮捕
後續起訴一審也是依傷害罪起訴
二審改判過失傷害
從裁決書中可以看到(這邊直接引用二審)
19:17:10時,被告有與告訴人用雙手搶奪A童之情形,告訴人用雙手將A童抱在身前,被告則用左右手分別拉住A童左右手,告訴人仍用雙手緊抓A童以免A童遭被告搶走,緊抓同時告訴人則向後踉蹌後退,被告則向前進,被告仍持續用雙手抓住A童不放,告訴人雙手亦未放開,而因雙方拉扯欲爭搶A童,告訴人雙腳更離開地面懸空,此時被告用力將A童往上抱,告訴人因被告向上拉之力量而明顯身體又被抬高。
顯見當時已情緒失控
不是單純拉扯造成的擦傷
Q是抱著(抱著小孩的媽媽)把兩人一起抱離地面
小孩體重多一個成人
你不可能說窩不知道吧==
二審之所以少十天是因為
本院再衡量,被告身為職業籃球運動員,且為第一位歸化我國之外籍球星,依其身分,亦知其不可以犯家庭暴力傷害罪而自毀其前程,以及本案發生之地點就在派出所門口,被告辯稱其無傷害告訴人之主觀上犯意,尚非全不可信。
後面還有一段在講過程的就不貼了
白話文就是
客觀證據明顯,但認為Q沒有主觀犯意,所以改過失傷害而非傷害。
但有些爭議
1.情緒失控下並不是全部的公眾人物都會以"我是公眾人物"為第一優先思考
所以"因為是公眾人物所以不會賠上自己生涯"的說法有明顯漏洞
2.法官忽略了要求在派出所門口交接孩童是基於前一張保護令=女方主動
反認為是Q要求在派出所門口所以沒有犯意
結論上依此案來看
告訴方目的可能是留下紀錄 所以沒有繼續往上上訴
被告方可能基於兩次判決都認為客觀證據明顯,後續攻防也只會在刑責輕重而已
所以也沒上訴
結論的結論
Q不只是現在洗的輕輕擦傷而已
他是抱著女兒把前妻+女兒抱著飛高高
當下行為是嚴重的,只是最後造成的結果是相對輕微的
舉個例子:
你不可能說把小孩飛高高往上拋到二樓
但我接住了 所以沒有傷害 沒有問題
對吧
所以過程還是要審視的
那Q原本是有保護令的,前妻撤銷 又改成暫時
這個部分法官略過是基於"Q不知道又有一張保護令"
這同時也表示了兩種可能
1.Q在知道沒保護令的情況就會做出這種事
2.Q有保護令的時候也有可能做出這種事
如果保護令被算進去的話
這些行為就不是傷害還是過失傷害的問題了
行為犯跟本不考慮主觀意圖=整件事情事實上本就該以行為審視
同意P那條一開始就開的莫名其妙
我講過很多次車禍造成傷害都能變成過失傷害(刑)觸發永久禁賽
甚至事件發生這可能變成威脅球員的工具(當然不可能明面上說不給錢我就讓你沒球打)
但Q這案實際情況還是跟直接引述結論的"搶小孩間接造成擦傷"有差距
我也同意不符合比例原則
即使先不提有規章又補一個可以看紀律委員會有跟沒有一樣
也該出來解釋紀律委員會心證過程
先解釋為什麼可以不用永久禁賽
後面再說什麼因為已經被禁幾場了所以抵銷之類的隨便
但總要講個幾句吧
不累積公開案例就真的變成看紀律委員會爽不爽了
那不如直接把這條廢掉
--
P寶到現在就是不敢面對現實,FLG就是個標準人治聯盟
大大好猛-.-這判決書看的完....
人治就人治阿!滾動調整兩個聯盟那次沒發生過
P寶又來爛招了
給Q球打不是問題,而是規章很爛...
某v本來就愛洗地啊呵呵
而且他已經成功囉
一支新球隊說加入就加入 一個人加入算什麼大事?
寶會無視判決書嗎?
嘿哥:法院我很熟,一起去
沒想到有些人會為了護航PLG 在那邊硬拗 PLG到底有什
麼魔力
支持黑哥拿出會議記錄 如果只是口頭說說就先斬後奏
那可不行
不重要 P要續命 什麼都可以
不重要 黑人兄弟情重要
P寶只想P能活下去,至於是像個正常有規矩聯盟還是
惡搞無視規章隨便來就不在考量範圍內
現在修規章都還來得及,規章目前只說終身禁賽,沒說
不能加盟
就有一個視情節調整的天條
所以到加盟為止問題不大,如果不修規章還要放行出賽
的話,那就真的是亂七八糟
那就沒違反規章
也不可能違反規章 因為都可以視情節調整
現在就是不演了,我就爛
家暴不嚴重 過失傷害不嚴重 me too不嚴重
這就是FLG示範的社會責任
要先簽約成為聯盟內球員 才能開正式紀律會議??
還沒簽約 此地無銀三百兩 不能開紀律會議??
因此正式會議之後才補開 這樣好像說得通喔
台灣標準的法規訂了當參考
監守自盜/違法放貸/紅火案/黑心油商/社會責任記得
結論就是Q的過失傷害是真的 但P的條文更是相當粗糙
不是不嚴重 是沒嚴重到要終身禁賽
所以沒這麼嚴重就需要紀律委員會出來說明阿
本案是無限接近剛好沒收到新的保護令躲掉家暴法
這就需要判定的紀律委員會的心證了
類似事件跟前一張保護令有無相關 我覺得也是應該要
判定的部分
應該說 前一張保護令是不是也有實質暴力事實所以
才核發 這個就需要聯盟去調查
笑死 在這邊高道德標準看P的 麻煩你們也用同樣的標
準看其他聯盟喔 別整天在這雙標
我內文應該完全沒有道德標準的問題吧
我知道你說的聯盟規章跟後續處理的問題 但只覺得Q的
事在哪個國家哪個聯盟應該都不會被終身禁賽
即使以家暴來看 NBA大概也是禁1/3季
不永BAN可以理解 但還是需要一個說明
FLG只想要苟延殘喘
前幾年先嘴滾動調整的不是某些人嘛,怎麼又改口了呢
笑死
TP是在眼紅Q加入P嗎
大部分人都很歡迎Q回歸的
原來守法在某些人心中是高道德標準
滾動特例聯盟 迴力鏢吃好吃滿 哈哈哈
有啥好眼紅的?等到了快退休年紀了 一場能打多久都
不知道 球隊還要因此扛家暴負面形象
如果會眼紅,早就一堆球隊找了,哪輪得到洋基簽
P只要能存活甚麼都行,大黑哥萬歲
某v是指我嗎...我近期超少看台籃喔...
為了守護PLG 什麼原則都不重要
89
[討論] 分析戴維斯的家暴傷害案 (公布了)用chatgpt4簡化+分析 犯罪事實–Q是甲,前妻是乙,案發時間5/12(五)19:17 證據能力–Q的律師和檢方都對證據能力沒有異議–![[討論] 分析戴維斯的家暴傷害案 (公布了) [討論] 分析戴維斯的家暴傷害案 (公布了)](https://i.imgur.com/leApzQsb.png)
53
Re: [新聞] 戴維斯聲明自清「只想抱女兒」 衝突畫面所謂「家庭暴力罪」,就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有規定如果對屬於家庭成員的人,犯刑法的罪 名(例如傷害、恐嚇、毀損、偽造文書等等均屬之)。但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沒有刑罰的 規定(就是沒有對哪個行為要判處多少刑罰的明文規定,其實也不用,因為刑法都規定了 ,不用疊床架屋),所以如果對家庭成員犯刑法之罪,刑度上直接回到刑法該罪的法定刑![Re: [新聞] 戴維斯聲明自清「只想抱女兒」 衝突畫面 Re: [新聞] 戴維斯聲明自清「只想抱女兒」 衝突畫面](https://i.imgur.com/VxCdZgxb.jpg)
40
Re: [新聞] 互控逼車!台68線重機騎士(判決書出爐)去年轟轟烈烈在車板和重車板都引起討論的案件 雙方互告, 應該蠻多人都很想知道到底最後誰輸誰贏 因為覺得很好奇 , 所以利用判決書系統查到了 比照一下事發地點和時間 , 應該就是下面的判決 有興趣的可以看一下![Re: [新聞] 互控逼車!台68線重機騎士(判決書出爐) Re: [新聞] 互控逼車!台68線重機騎士(判決書出爐)](https://img.youtube.com/vi/sL5TPaZ_q2U/mqdefault.jpg)
34
Re: [新聞] 「護國神Q」球星戴維斯慘了!原文留最後一段 「 檢方認為,戴維斯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告訴人指被告涉嫌違反家暴令 : ,但經查新北地院雖曾核發家暴令,但告訴人後來又撤銷,桃園地院亦於今年4月24日核 : 發民事暫時保護令,但在5月13日戴維斯在林口警分局製作筆錄時,才首次告知戴維斯保 : 護令相關主文內容,戴維斯於案發前並未收到保護令之辯詞,應屬有據,檢方偵結依傷害![Re: [新聞] 「護國神Q」球星戴維斯慘了! Re: [新聞] 「護國神Q」球星戴維斯慘了!](https://i.imgur.com/LIF5Hj0b.jpg)
20
Re: [問題] 阿慈:合約不保證里程無法求償這問題我幾年前就查過了阿 看一下瀏覽日 嘻嘻 懶得看我跟你講結論: 1.不懂車的又不愛仔細看契約ㄉ不要亂跟車行買二手車 嘻嘻 2.這種條款確實可以阻卻詐欺罪的成立 連推給前手都不用![Re: [問題] 阿慈:合約不保證里程無法求償 Re: [問題] 阿慈:合約不保證里程無法求償](https://i.imgur.com/UeKH7hdb.png)
16
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因為通姦除罪化了,而且我覺得你把案件單一性的概念搞混了,所以我幫妳換成兩個情境 ----- 情境1 甲對乙丙提出普通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後,發現事實上當時傷害甲的人其實是丙 丁9
Re: [新聞] 阿兵哥約旅館打手遊變一夜戰3次 正妹痛以下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軍訴字第二號刑事判決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112年7月8日)、地(○○市○○旅館)與告訴人初次見 面,即投宿旅館,與告訴人發生性行為3次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 :發生性行為是經過告訴人同意的,並無違反告訴人意願,告訴人於發生性行為後翌日, 還有一起離開旅館並前往用餐等語。辯護人並為被告辯稱:告訴人於性行為過程中均未表1
Re: [新聞] 快訊/台鐵豐原車站濺血!28歲男突亮水果目前確實已經羈押了,但多久後出來就不好說 今天稍晚時候,台中地院以一一四年度聲羈字第八八七號,裁准檢方的羈押聲請(但沒有 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略以: 「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依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證述、卷內其他證據資料,足認被告
Re: [新聞] 4女「站鞭炮堆上」祭改嚴重炸傷 道士和以下參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苗簡字第四零一號刑事判決 起訴書提到部分: 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及同條後段之過失致重 傷害等罪嫌。被告甲○○、乙○○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丙○○、丁○○、戊○○、己○ ○造成傷害、重傷害之結果,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Re: [新聞] 不爽員工討勞健保!南投民宿小老闆「掃射查詢了判決資料(台中高分院一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四零號),此案的被告(即張韋丞) 對於上訴範圍,有特定表示: 一、非法擁槍:僅針對「量刑」 二、殺人未遂:全部 而上訴理由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