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微罪不記點」5大共識出爐!違停、騎機
閱讀障礙?
: 1200以下不檢舉
節錄原新聞:
檢舉項目也將限縮,林福山說明,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的交通違規,也將
限縮不開放民眾檢舉。
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
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
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
: 我就騎內線禁行機車
道交處罰條例 45 條 1 項 13 款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範例:劃分快慢車道之一般市區路線,有禁行機車
道交處罰條例 60 條 2 項 2 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
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範例:蘇花改、南迴改
道交處罰條例 60 條 2 項 3 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
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範例:市民高架、建國高架、封閉路段無慢車道規劃之禁行機車路段
: 遇到路口違停 又怕有死角的話 直接幹上人行道再繼續往主線走 不能檢舉
道交處罰條例 45 條 1 項 13 款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 一眼不合不想等紅燈直接紅燈右轉 900元不舉 右轉後直接尻迴轉 未依兩段式600一樣: 不舉
紅燈右轉
道交處罰條例 53 條 2 項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未兩段式左轉
道交處罰條例 48 條 1 項 2 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未待轉通常開此款法條,部分法盲警察會亂開闖紅燈
: 汽車違停在車道上 跨雙黃繞過它 逆向900一樣不舉
汽車(包含機車)違停
道交處罰條例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細項不列)
道交處罰條例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細項不列)
跨越雙黃線
道交處罰條例 45 條 1 項 1 款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但因閃避違停跨越雙黃線者,本就可依裁量權不罰
: 行使路肩 超出道路邊緣 不舉
: 重機也有福啦
: 騎機慢車道 駛入機車停等區 900元 通通不舉
道交處罰條例 45 條 1 項 4 款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發廢文前先把新聞看清楚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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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要看交通怎麼解釋"最高罰鍰"的意思 因為汽機車
或大學長罰多少都不一樣 有另一個裁罰基準表
機車
那麼我們需要調到2000
重機或成最大贏家
罰單也需要反應通膨
能不能簡單一點? 字數要少於30!
害我最近都偷偷臨停~~不好意思~~
推整理
結論就是以後違規可以亂停了,什麼人行道,圓環,
交叉路口,反正人在車上或附近就給他停下去,警察
來在移走就好
8
嗯...這政府就是他媽的智障 微罪不記點 好 結果違停最高也只罰1200 然後檢舉線定在1200以上83
其實不用那麼氣啦 看你整篇的重點放在違停上 雖然我也討厭違停 送了好幾百張 但轉個念二輪路權大解放 現在是四輪變難開2
感謝大大的拋磚引玉~~ 身為中部的低端二輪仔,我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藍盾牌台63線終於可以騎車爽上啦! 由於台63線只是省道等級 且速限也才70而以 如此安全的封閉道路 哪個智障規定機車不能上 機車"誤"騎罰則600-900而已,符合微罪範圍17
好奇問一下,裁量權是自由心證的意思嗎 曾經因閃公車切隔壁禁行機車被攔,鴿子說要在公車後面停到他走,包含違停、卸貨也是 一直以來比如雙線道被違停擋住都很抖地逆向繞過去 總不可能停在那邊慢慢等鴿子吧 最靠北的是之前在羅斯福路被小黃逼到公車專用道被攔,鴿子說我應該要減速讓他,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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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這可以檢舉幾條? (結案回報案件已結案, 感謝桃園市警察局、和有提供意見的眾板友, 來回報一下以便日後若有板友遇到危險駕駛想檢舉遏止該行為時,有個參考依據。 另外,雖然原文底下回文我已經有提到, 但我想再次強調,16
[問題] 這個算是什麼違規?如題,在等紅燈的時候被外側四輪大爺按喇叭, 要我讓出位置好讓他可以迴轉, 一開始是不想讓,但看到他狂按喇叭跟一直逼近, 覺得跟鈑金硬碰硬吃虧的還是自己最終還是超貼前面的轎車讓開,11
[問題] 超車跨越雙黃線各位板友前輩好,前幾天上班途中,遇到不少機車為了超車不斷從前方車陣中 竄出來,甚至更有許多車輛跨越了雙黃線到對向車道,現場險象環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9
Re: [新聞] 四輪惡意逼車衝撞重機!騎士慘摔翻滾影片前方車有路權不讓道是錯誤觀念 另外,重機和汽車都有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5
Re: [閒聊] 大家知道這樣是違規嗎?沒事沒事 只要我遇到這種走藍線沒打方向燈的 我都直接檢舉檢好檢滿 直接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100%過7
[交通] 111-4-30交通新法規只有一兩條可用。可檢舉項目幾乎全是動態行進中的根本無法檢舉,報警後等警察來時現場早已不知去向, 跟沒改差不多,由於文長就不整理了,可檢舉項目以黃字標示。 尤其是: 在交岔路口臨時停車可檢舉,但是固定停在交叉路口的更可惡,卻沒看到有這條可 檢舉,可以看出民代有很出力在喬,喬到新增加可報警的項目形同廢文。- google了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會被記點又低於1200以下的條款 第 31-1 條第2項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第 45 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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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 正面表: : : -- :1
Re: [分享] 自殺式攻擊嗎?查了法規 應該是用這條來看 大家都說切車的錯 以法規來看 應該是用第二項嗎?(不依標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 「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教練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