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 正面表
※ 引述《vatog (...)》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 正面表
: 時間: Sat Dec 11 11:29:4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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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噓 GivemeApen : 擋到你家門口本來就不會開妨礙他車通行 12/11 11:33: 妨礙整棟建築內居民進出的權益啊 天才
: → cy7872322 : 停家門口的還好 有些沒監視器的回來牽車就知道了 12/11 11:36: ※ 編輯: vatog (36.224.133.111 臺灣), 12/11/2021 11:38:50
: → GivemeApen : 要供不特定他人才叫他人他車 誰家有供不特定人進出 12/11 11:40: → GivemeApen : ? 12/11 11:40: 這邊的他人指的是相對於違停駕駛的其他人 天才
: ※ 編輯: vatog (36.224.133.111 臺灣), 12/11/2021 11:42:50
: 噓 GivemeApen : 你要不要去翻翻法條再說啊天才 12/11 11:43: → vatog : 況且第56條第1項第5款是當標線脫落或未鋪設時的重要 12/11 11:45: → vatog : 輔助,可以用來取締任何擋住人車通行的人 12/11 11:46: → vatog : 禁止檢舉真的是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12/11 11:46: 噓 GivemeApen : 你還是先去搞懂什麼叫他人跟他車再來吵 12/11 11:46: → vatog : 你要不要把整分條文看看 少在那邊說蠢話了 12/11 11:47: → vatog : 至少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內搜尋"他人"吧 懶蟲 12/11 11:48: 噓 GivemeApen : 我他媽整條都差不多背起來了還叫我看喔 笑死人 12/11 11:49: → vatog : 我用第56條第1項第5款都不知道用過多少次了 12/11 11:49: 推 MK47 : 打不贏 加入他就好了 12/11 11:50: 推 decom : 期待大車學長一次店面擋一 12/11 11:50: → decom : 整排 12/11 11:50: 噓 GivemeApen : 所以你家可以開放不特定人車進出喔 在哪我也要參觀 12/11 11:51
寫這麼清楚 GivemeApen你也能強辯扭曲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他人、他車指的是除了汽車駕駛人之外的其他他車,主體是汽車駕駛人,"他"即指
駕駛人之外。
他人、車的通行處是給何人、何車通行則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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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得餵狗我幫你啊 都有幫你整理好
行政法保護公眾權益 你家是公眾膩?
不是要戰?出來面對啊 我他媽都看完一集狗屎寫手了
人呢?
他去約會吃大餐了啦
奇怪 那只是他的個人看法和解讀而已
你以為能證明什麼? 反正實務上我驗證過很多次
你就繼續活在自己的幻想世界吧
終於願意滾出來了喔
該作者文中提到的原po只是運氣不好 碰上沒擔當又
我看你根本沒搞清楚供其他公眾通行什麼意思
不諳法規 怕麻煩不敢開單的警察罷了 這很常見
警察覺得妨礙通行是妨礙馬路上的車通行 跟你家無關
啦
一個社區可能幾百戶 大門和停車場當然算公眾通行處
喔?所以社區可以供所有人進出?那我要去參觀
幫補血,連噓真的很氣,謝謝G大提供家門口給人停車
我家門前有紅線 停啊嘻嘻
呵 反正幸好新北市警察沒這麼垃圾 為了不開單任意
曲解法令
曾經聽聞台北市廢警說要完全擋住過不去才能開56-1-5
沒想到今天又聽到逃避開單的新招了 佩服佩服
你說我曲解現在又扯到別的地方去幹嘛
別人都幫忙整理好懶人包還要凹 理由?
凹atog
什麼懶人包啊? 裡面法院的判決全部都是舉發 根本沒
有不舉發的判例 該文作者只是對原po們所受到委屈做
文章沒看完?
出自己的推論和解釋而已 根本沒有法院判例可供佐證
一位網友的看法又不能代表交通部或警政署 你真可悲
有沒有舉發乾你家車庫屁事
你又扯到別的地方了 凹atog
https://reurl.cc/WXnpR9 「他人」的意思就是:別人
也就是除了「自已」以外的所有人類
國文程度不好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
1樓貼的判例滿有意思的, 簡單說就是交通法規只維護
公眾利益, 如果只是妨礙特定人自己去走民事處理
所以沒法律背景的就活該當韮菜任人欺負
所以今天我只要有權有勢, 我車子想停誰家就停誰家
別人的停車位我管你租的買的我想停就停
公權力也不能介入, 受害者只能自行走民事求償
自己中文能力有問題還重複把人家噓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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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態項目」縮限於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等違規停車。 包括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違規併 排臨時停車,以及佔用身障停車格等。另外,紅黃線違停只要沒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 就不能逕行檢舉。10
資料來源: 這幾天看板友們的討論氛圍似乎都認為「三讀」通過後就都不能檢舉了, 可是按照法律的制定程序來說, 目前只有三讀通過,尚未經「總統公布」的最後程序,8
有人在質疑哪裡在亂畫紅線 我們來看台灣收入第一的里怎麼畫的 兩道單行道,非主要幹道,超低行駛量 結果整條畫紅線19
看一堆推文才知道原來路上一堆三寶哪裏來的 什麼叫做不合時宜的法規害人違規 所以要限縮檢舉的範圍 問題不是出在法規不合時宜嗎? 法規跟不上時代你不修法,反而是限縮檢舉6
禁止檢舉前 大官、有後台權勢者違停->被檢舉->開罰 平民違停->被檢舉->開罰 修法禁止民眾拍照檢舉後 大官、有後台權勢者違停->警方接獲報案,到場勸導25
學長們都以行動慶祝這個值得慶祝的日子呢! 學長:停在人行道上,又不會被檢舉,就算警察來也只是勸離,等警察來再繞一圈回來繼 續停就好。 政府:被檢舉的那麼多人,我來限縮檢舉這些票都變我的^ ^5
停紅線這種違規被檢舉根本沒什麼好說的 全部都紅線就是不能停,沒有那種全部紅線這樣我沒地方停,所以這邊紅線可以忽視,應該要可以停,惡法非法被開單不是我錯,是檢舉達人的錯 這邏輯到底是三小? 真正78的檢舉是那種標線亂畫,畫了一個蛇形,順順直行反而被檢舉沒打方向燈,這種才是靠北吧 -----81
縮限檢舉的法條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去立法院網站搜尋了一下,有三 個提案,內容基本上都是以減少民眾檢舉為主,都是由藍綠兩黨提案並連署,提案網址跟立 委名單如下: 756委2481168
鴿子不想管,那就照三餐檢舉請鴿子來啊,不能網路檢舉,那就現場看嘛 鴿子辛苦?老百姓工作也很辛苦啊 以前讓鴿子在電腦前面看可以解決的問題,現在每台車都要到現場確認 這個禮拜已叫警察來看3次我家巷口的紅線違停(出門都要練S型倒車,超不爽) 鴿子不開單可以啊,反正誇張違停的都那兩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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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重機上國道 拖吊依法無據當然,我們都知道目前重機上國道會被開罰單+強制拖吊 一直以來警察都說,依法有據,可以拖吊 但仔細研究法律之後就會發現,似乎找不到法源依據?? 警察所說的25條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25條1-713
Re: [閒聊] 稍早發生...關於警察開單程序合法性?開罰單作業流程 鳴笛讓你有時間移車是好心 但不是正規作法 被投訴是基層受罰4
Re: [問題] 政府帶頭在轉角十公尺違規停車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2
Re: [新聞] 「石牌你最帥!」亂停車擋巷口回南部 網直接找警察拖吊就可以了 搞的這麼麻煩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若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時,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2
Re: [討論] 酒駕是酒醉駕駛還是酒後駕駛?刑事和行政定義的"酒駕"不同 行政觀點來說 只問酒精濃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1項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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