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恢復民眾檢舉罰單爆量...傳高雄限制警員
※ 引述《asin404 (asin404)》之銘言:
: 檢舉仔再這樣濫用檢舉
: 迎來巨大民意反彈之後
: 這檢舉限縮肯定會縮得越來越小
: 看看檢舉仔的濫用檢舉的社會亂象
: 政府應該要規定檢舉案例
: 不成立一次要因誣告被罰款多少錢
: 甚至嚴重濫檢舉亂提無效的檢舉例子的還要
: 接受刑法審判入監服刑
: 濫提無效檢舉的檢舉仔累犯者終身不能檢舉
: 不然社會老百姓跟執法人員整天被這些濫提無效檢舉的檢舉仔搞得疲於奔命實在是付出太多
: 社會成本
這到底是啥鬼理論?
民眾有檢舉交通違規的權利,但是警察有審核的權限,
有違規就開單,沒違規就跟檢舉人解釋不開單的理由!
就像民眾有訴訟的權利,你可以到派出所報案提告或是到地檢署去按鈴申告,
但是有沒有成立犯罪是檢察官的權限,
被告有犯罪就起訴,沒犯罪就不起訴處分!
就像工時、食安、工安問題可以跟主管機關檢舉,
但是有沒有違法違規是勞工局、環保局、衛生局等單位的權限去認定!
道理這麼簡單不懂嗎?
守法是應該的,訴訟及檢舉也是民眾的權利一環,對整體社會是正向功能,
不應該因為檢舉錯誤的特例而限縮所有人的檢舉,對國家是不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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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街頭因為違規停車年死三千人,現在交通部卻說要限縮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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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檢舉魔就好,一年幾萬張就是有病
以前不是很愛調侃警察蹲點抓闖紅燈抓右轉賺業績 現
在不用出門在辦公室開單就好 警察應該沒什麼不滿的
吧 都是議員民眾意見一堆
所以臺灣鬼島無誤,一年路上死三千人,沒人想改變啊
在南部做什麼都合法
上面怎麼不說開一趟車就可以看到上百個違規
民智問題而已
真的 就算死了那麼多人 還是改變不了台灣人愛違規
沒什麼好有病的 定好檢舉時間和規則 按規矩做事沒這
麼難..講難聽的 我被檢舉過我也沒這麼恨 自己要冒風
險 卻不願意承擔風險的情況? 卯贏逆?
一年能幾萬張就知道多少人習慣違規,鬼島觀念真的差
誰叫你噹817?笑爛? 活該?
我ˇ當部長一年改善啊! 有很難?
犯罪天堂耶
一年總共死三千個 然後違停就害死三千???
違停不對 但也不要把不是它的鍋加在它身上
很多都是警察在辦公室調監視器檢舉的
X
不用聽誰的,是交通部自己有發新聞說了,檢舉條件附加很多,不合格就是無效用規勸, 交通部加上有行文地方部份交通違規騎樓等各縣市政府可以各自規範開不開單的方式 基層員警本來就要參照上層指令做事,難怪有一堆員警大頭症發作,亂開單被處罰也是活 該而已 反正就是檢舉達人濫用檢舉制度,為了多數民意,當然是送魔人下去,魔人當然會跳腳說X
檢舉仔再這樣濫用檢舉 迎來巨大民意反彈之後 這檢舉限縮肯定會縮得越來越小 看看檢舉仔的濫用檢舉的社會亂象 政府應該要規定檢舉案例1X
檢舉仔真的吃飽太閒 覺得自己是聖人 建議有檢舉紀錄的人如果自己違法應該加重處罰 寬以律己嚴以待人沒道理 --X
真的無聊 要限也是限檢舉魔人好了 一年幾萬張是有病吧 結果一刀切搞到大家都不能檢舉!? 不如給個額度X
覺得這種檢舉仔真的是有病 一年檢舉一萬多張 等於每天檢舉40張 在想社會怎會有這種毫無工作能力不事生產 的社會邊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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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高雄警局限制民眾檢舉案件 和員警開單多篇靠北police的文章談到高雄警局限制民眾檢舉的案件 第一篇 #靠北police8209 偉哉高雄市警局,連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信箱的開單量都要限制,每天檢討送出去的單量, 超過件數就不能再送件。現在越來越多民眾使用檢舉系統,信箱件數與以往相比絕對是激16
[問卦] 交通違規檢舉限縮是不是削弱社安防護網如題,邏輯是這樣: 民眾檢舉權限在今年4/30被修法限縮 --> 打電話請警察來處理交通違規的檢舉成本提升,且因時間差導致檢舉成立機會下降 --> 違規車輛被檢舉機率降低 --> 呈上,贓車或通緝犯因透過交通違規而被發現的機率也因此降低12
Re: [爆卦] 民眾黨交委會主委:私人交通檢舉不客觀,不適用在職業司檢舉是檢舉 認定是認定 裁罰是裁罰 首先要把上面三個觀念搞清楚 才不會有問題 說民眾檢舉是不專業 這句話本來就有問題 民眾只是提供違規事證而已 需要什麼專業 就跟我在路上看到疑似犯罪去報案而已 是否認定為犯罪進入偵查 是檢察官跟警察的事情5
Re: [問卦] 該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獎金嗎?千萬不要開放有獎金 只要別限縮檢舉就夠了 我相信很多人都願意無償幫忙檢舉(包括我) 依台灣人的個性 但凡只要跟錢有關2
Re: [問卦] 日本人:台灣交通超爛,想去觀光前應三思幫各位歸納一下幾個問題啦 政府到民間都是問題 以政府單位來說 立法委員不加強相關法規的處罰力度 甚至還縮限檢舉範圍X
Re: [問題] 這則新聞的駕駛檢舉被撤銷?裁判書在此 ========================================================= 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交字第 514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