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隔熱紙太黑可以檢舉嗎?
至從裝了電子後視鏡後,就有想將後檔隔熱紙貼到最黑的想法,但又怕確實有相關法規是禁止的。本於律師的職業病及實事求是精神,我研究法規後如下:
一﹑從889貼的交通部路政司書函來看,其爰引的法條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而該法條規定:
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八、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從此來看,該條文明顯是為處理「汽車定期檢驗」通過與否,而設列舉檢驗的事項。如果其中一項不符合前述條文所列舉的事項,結果也只是「不通過」汽車定期檢驗,而對此並無明文有何罰則存在。
再者,究竟什麼是「不透明」?什麼是「反光紙」?似乎未看到法規有進一步解釋。對此我查了一下過往有沒有人因為此點驗不過而提起行政救濟的案例,但並未找到任何先例。但也許是實際上,驗車時要證明「不透明」及「反光紙=隔熱紙」這件事,在上級機關及法規均無明確定義及檢測手段前,幾乎難以佐證。又驗車可到委託代驗廠處理,如果驗車廠刁這點,可能生意也不用做了。
二﹑另外有趣的是,若去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注意跟前面所說的法規不同)第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 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這邊要注意的是,這條要規範的對象車種是「計程車」。那既然有罰則,則必定會有行政救濟。對此我又以法條為關鍵字,去檢索過往有討論到「不透明」定義主要為:
不透明反光紙,並非完全無法透過光線之貼紙,只需足以反射光線,使車輛外照射之光 線因反射作用無法完全穿透車窗玻璃,由外界難以觀察知悉車內情形即足以當之。
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發現該車後方擋風玻璃黏貼不透明反光紙,由外無法看透車內。
(二)除可看見車內色度較強之白色椅套外,餘均無法清楚辨識。
(三)用手電筒以一二OOO燭光也照不進。
(四)水銀燈照射下,看不到車內情形。
(五)從車輛後面的角度看不太清楚乘客的狀況,從前座角度看執業登記很清楚,但從車子側邊看,確實看不清楚乘客的狀況。
(六)後二車窗除約二分之一之斜角部分未貼色紙外,其餘二分之一部分均貼上暗色隔熱紙,如站在車旁約二公尺處觀察車內情況,雖可看到車內後座有乘客一人,但該乘客之坐姿、衣服顏色、款式在一般光線及太陽下均甚為模糊,不易辨識。
(七)兩側車門玻璃顯示車外人、物反射影像。
(八)天色明亮,直視右後車窗玻璃,不可透視車窗後景物,看不清楚透視車內擺放之物品。
綜上,若依據過往法院的標準,「假設」同罰「計程車以外自小客車」,則可能路上跑的大半車都會遭裁罰的命運。
再次強調,目前本條僅裁罰「計程車」。
三﹑不能貼「不透明反光紙」的理由?
因為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目前僅裁罰「計程車」,則在法院論述該法條裁罰的裡理由,多半以:
(一)使計程車內舉動均可由車外清楚辨識,以維護乘客及駕駛安全。
(二)使治安人員及一般社會大眾均能由車窗觀察車內之活動情形,以避免汽車遭人利用為犯罪工具,藉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三)營業小客車不能黏貼不透明反光紙之立法意旨,乃係為了保障乘客於搭乘營業小客車時之安全考量為目的。
(四)自小客車為載客運輸用途之營業小客車,乘客與駕駛獨處於車艙內,與一般大眾運輸工具之座艙具一定程度公共性、開放性自難相提並論,為避免其遭人利用為犯罪工具,故要求此類車輛所有人應確保使一般社會大眾能由車窗外適當距離清楚觀察車內之活動情形,以維護社會治安,確保駕駛及乘客之人身、財產安全。
以上的理由,若是在裁罰「計程車」上,似乎還站得住腳。但是,若以後要修法同將計程車以外的自小客車,也同樣規定「不得貼不透明反光紙」,如違反將受行政裁罰,則前述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腳?則由各位版友可以思考看看。
總而言之,結論是目前除計程車以外的自小客車,貼「不透明」的「反光紙」(或隔熱紙),是沒有行政裁罰依據的。
仍有許多思考不周之處,還請補充。
※如轉載請註明:PTT_Car_zhaomine801
※ 引述《elynn889 (NcMar47)》之銘言:
: ※ 引述《elynn889 (NcMar47)》之銘言:
: : 如題我889
: : 白天出門發現很多車貼超黑的隔熱紙在違停,雖然可以隔三分鐘送件,但想請問一下,: : 紙目前可以送公路總局嗎?
: : 感謝
: 交通部函釋下來了
: 隔熱紙可以檢舉
: 判斷標準跟我說的一模一樣
: 能透視車內及不反光為原則
: 汽車本身在製造安全玻璃時,部分車廠會將玻璃窗做隔熱處理,
: 可見光透光率皆不得低於70%,如果過低則不得登檢領照行駛照路
: https://imgur.com/u3osihh.jpg
: 蹲點拍攝,應該能抓不少
: https://imgur.com/KKV41S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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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εξt ζrον νy αξδrοι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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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快
完美示範 執業律師 跟 萬年國考生 的差別
不求考試只求發文不需讀那麼仔細 標題打到 內容馬乎就夠
當初uber還是白牌車的時候,這些立法理由形同虛設
欸欸,這麼長可以把結論先打出來嗎
當年彭婉如被挖眼全裸棄屍後多的條文
要求先打結論是要合先敘明嗎XD
不然也不會只針對計程車
我原本有問路政司,希望路政司能夠給予明確答覆,看起
來目前只能請車主回去驗車外無相關罰則
這個就標準的頭痛醫頭(彭婉如命案) 沒處罰的條文就是訓
示規定而已 代驗廠刁這個進到行政訴訟程序也只是被打臉
自啦
推
專業
所以檢舉就只是擾民,毫無其它意義
學日本阿 擋風跟正副駕高透光率
推推
原來如此
不用罰錢不用做什麼 叫他回監理所檢驗
推
推樓主跟2樓,反觀萬年國考落榜仔
推
推
自以為百年難得一見的天才,還是要被打臉!早就說過只
會複製貼上法規的人,根本不會懂法規的含意在哪,然後
現在被打臉後又要推給都是路政司的錯!都不會是自己的
錯!
推研究法規精神。其實法規對隔熱紙的驗車標準本來就很籠統
,根本沒有一個一致性、科學化(定量化)的統一標準
雖不罰錢,但需要驗車就是一項麻煩了
可是如果驗車不過的話也麻煩XD
反觀
計程車這樣危險 就代表其他車這些理由也會危險
電子後視鏡+1,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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