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原來修法前私法人買房只要半價?
※ 引述《PrettyOdd ()》之銘言:
: https://youtu.be/2JAby73dfgA
我也簡單說, 公司相關稅法上, 除非是可以作為沉沒成本的
不然資產成本即使可以做為減項, 但最後資產處理時, 仍然必須回沖
所以
1.營業稅部分, 即使可以說服稅務機關以豪宅作為營業使用
開發票作為進項稅額, 扣抵營業稅
但如此一來, 售屋時也必須加計此一銷項稅額, 課徵5%營業稅
實際上並未節稅, 若房價有成長, 反而會扣更多稅
2.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價金是由流動資產轉為固定資產, 與營利事業所得無涉
之後固定資產分年折舊提報費用, 確實可減少各年度報稅所得
但房子賣掉的時候, 這些已折舊成本都會做為利益回沖到當期所得
所以價金部分實際上並未節稅, 若房價有成長, 反而會扣更多稅
至於相關利息、修繕等沉沒成本, 則確實可以作為當期費用
不過這個部分用法人或個人持有, 是有利有弊
譬如房屋租金的修繕扣除額, 個人是固定43%, 法人就是核實計算
正常情況來講, 個人房東有利很多
另外利息部分, 個人可折抵上限30萬, 法人則無上限, 這部分就是法人有利
3.法人持有住宅, 稅率上往往比個人用自住持有高很多
房屋稅法人持有是個人自住兩倍、地價稅法人持有是個人自住五倍
綜合以上, 法人持有住宅在稅務上並無絕對優勢
楊世光說甚麼半價, 更是毫無會計常識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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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
高手
推
下面空空快說不要賣就不用回沖了
早晚有一天要處理吧 就算你傳兒子傳孫子 也是一樣啊
推
一間房子 你現在省5%稅, 未來多付5%稅 但過了30年房價可能
兩三倍 你繳的5%稅也兩三倍, 值不值得很難說
公司賠錢的時候賣,營所稅會少一些。
但是應該沒有人為了省稅金然後把公司搞到賠錢
所以陽明大賺錢的時候才說要買大樓
哈哈,絲瓜粉崩潰了沒
折舊年度還有可能是虧損,除非有會簽否則虧損年度
不能往後抵賣掉
那一年的營利所得
公司列了一堆費用虧損當下很爽,賣房子時就知道更
爽了
講那麼多,魯蛇就不吃餌了..
這樣很無趣拉.
魯蛇一值認為,有錢人要避稅都很簡單...XD
幹嘛搓破它們的幻夢..
有錢人避稅那麼困難,繳那麼多稅...還比魯蛇有錢那麼多.
這樣叫魯蛇怎麼面對他自己.
會計規定尷尬的就是不賣不用重估 最佳策略就一直囤
YT只在乎流量,賠錢是你家的事
西卡一直分享是事實
西卡一直嘴是事實
嗯西卡很在意
因為看到1+1=3覺得很智障...
然後還一堆人在點頭作筆記...XD
讓我對韭菜們感到非常擔憂.
但如果他不賣的話 扣抵一些稅金 持有成本是不是還行
法人貸款利息也可以全額計入成本 好像也還行 單純持
有出租的話法人似乎有一些些優勢 嗎?
公司貸款只能六成,持有成本稅金超級高.
是怎樣想不開用公司持有?
持有稅法人都比較高, 而且哪來永遠不處理的房地產
好處大概是"可以集資"..
成立公司通常是股東拆帳互相有保障,而不是什麼節
稅,稅不是唯一
考量
土地不折舊, 房屋可折舊, 但也總有一天會垮
我感覺互有優劣欸 利息修繕建物折舊都能報帳
個人好像沒那麼爽 租金收入碰到40%的話 法人只收20%
看起來還可以閃贈與稅
不過房屋土地稅會比較貴 誰比較划算可能要個案討論
王力宏似乎也是用公司買的 代表有些情況應該是有好處
法人要實質自用才划算
單純持有屯的話只有土地
總有一天會垮但不是今天明天會垮,如果變成大到不能倒,
難說又會有法令政策改變遊戲規則
然後也只有建商
改遊戲規則是另一回事 而且也可能是改對法人不利對個人有
王那個是自用
貸款成數影響很小 自然人第三戶之後也只剩下六成
利 所以很難說
用公司買最好的地方是偷吃不會被老婆分走啦 對方
沒辦法請求交出
股權 最多賠女方錢而已
自用才好核報
出租核屁啊,還有王那個公司是故意的 檔女人動他資產
我直覺以為建物比較有吸引力 光是修繕成本跟折舊就可
以抵免一堆稅金了
法人或個人持有, 沒有必然優勢, 但長期出租, 我個人認為是
租金算起來公司高那麼多
個人有利
你自然人57%後才進所得
公司買跟個人買的決策關鍵主要是賺到的錢現在在哪裡
已經稅後進個人口袋的,再去成立公司買就沒什麼好處
錢在公司還沒課個人所得稅的,直接買至少省個人綜所稅
而且貸款部分 個人是有機會鬆綁的 法人很難
什麼因為誰這樣做就代表有利可圖 是屁話啊
老闆養小三也是 用公司買"員工"宿舍多爽啊
大戶的話就是差股利分離課稅28%的稅率 稅錢稅後差異
所謂的折舊要自用才折的夠
沒自用都屁的
既然要自用實際使用的話 所謂的屯房炒作就是個屁
兩邊的女人一次搞定
就變成滿嘴屁味了
但是比屎味好
法人要屯也是屯土地 房屋通常是要用的
不然你左手折右手 最後還是繳繳錢
說豪宅就白癡了
CP 更低好嗎
利益大概就是,凹股東的錢買房子給自己住
單純自用而已
真的要買不如買土地自建自用買大片的
這個在中和不少
各位不要那麼粗暴說實話好嗎
市區一整排那種
新竹山上也有
世光講的東西 都是注意關鍵字提醒研究就好 他說的一
堆內容我都略
不然照他講的投資 早就賠爆了
光特斯拉從谷底一路喊空就夠了
從2013就一路喊本夢比
這社會金流最多的 大多是八大老闆 看過都是用個人名義
買一堆店面 這樣就懂了吧
公司整間轉讓應該比較實在
樓上 私法人轉移上次房地合一2.0已經動了
整間轉讓,買家殺價會客氣嗎
有看到跌嗎?
另外公司持有不動產超過一個比率,轉讓股份也要算房地合一
法人持有的住宅多半是自用店面 但是權狀大概是住宅
剩下的就是工廠或宿舍
真這麼簡單早就一堆人這樣做了
那種住辦啊啥的
再來買來做宿舍用的因為外勞不好租房
空空之所以成為空空不是沒道理的
沒長期自用打算不會去買的
阿我們就做過不動產用法人買入和賣出
因為住宅管理不方便
推
他不是開過公司,怎麼會完全不懂,還是在裝傻?
高手
人家真正花錢買下去,沒利會這樣幹?一定有你沒想到的省錢
處
一定有阿不就好厲害
對啊 賺爆 你什麼時候開一間?
笑死
他列舉的這些優點只適用在你超長期持有商辦店面廠房
他大概有魔法吧,去去稅金走
要能拿去買豪宅那你這間豪宅限制很多 你要能說服人家你是
樓上對啊 就容易實際使用,住宅豪宅屯爆買爆 不知道
什麼智障概念
地縛靈王重出江湖了
拿來當工作室+辦公室 那你的豪宅使用分區要是商業區外
你還要把公司遷進來 然後你公司屬性要剛好是這類型
喔喔 大直有可能
商業住宅大樓 不是一堆?
南港好像也有
公司遷進來光一年非自用房屋地價稅就繳死你 省個屁...
純住的? 腦子可能不好
馬的大直多少人拼命想商用地繳自用稅率 開個YT
說繳非自用會賺錢真的是腦子燒壞了
所以商業大樓容積要高啊 土地持分要少
那些人就繳非自住繳一輩子吧 都馬自己知道的
報費用也要整體營收要夠
最好能隨便報 笑死
這不是早就知道的事情?
我想到的好處大概就是,持股15%的董事長.
凹股東的錢來買房子給自己住...顆顆.
目前帳面上的利益是利息扣抵無上限.
但是牽扯到出租的租金稅金計算法+持有成本高很多.
這個租金利息扣抵早就被更多的支出給掩蓋過去..
另外一種就是,買的時候跟建商做ab約.做很大那種.
買3000萬做一億...
之後轉賣平轉一億.
帳面上沒賺錢,所以在"浮報成本"裡面可以找到利潤所在.
這個確實是有人在操作拉..XD
你看一堆豪宅平轉的,甚至小虧的,很多都是這種.
而如果買一億,賠錢賣9000萬.
這代表甚麼?
這種小公司應該不少
這代表,這個炒房公司的負責人,掏空股東很多錢啊.
但是金額不會那麼誇張
我前幾天有聽到最近有這種事
在排隊買香腸的時候聽到的
推,利息折抵方面,個人30萬算是符合社會財力和福利
c大說的那種,很多小公司這樣搞,所以糾紛很多
也不一定是買房,買甚麼東西都可以這樣搞
長知識
家族企業最愛這樣..所以家族內鬥後面都殺得像仇人.
有些人喜歡當受害者,因為被害所以過得不好,別人都害人所
以有錢。這些想像可以開脫生活的困境,販賣被害永遠有市場
都是they 的錯
they這樣做,一訂有陰毛,一訂有目的...they都很壞..!!!
竹竿戳魯蛇
規則面的好文
絲瓜說QT要把房價打回2008QE的起點
我快笑死
哈哈~推~
都作帳做成外資了 什麼私法人
標準沒見過世面的專家
這就跟美國股票繼承一樣,可以操作的空間太多了,
反正老爸12塊買的,即使現在市價1200也是用12塊去
計算遺產稅,但股票質押卻可以套出遠大量現金去投
資之類的,要是沒優勢會大家都這樣操作?楊世光是
用比較誇飾跟通俗的說法來讓大眾了解,反而你說沒
什麼優勢在我看來才是刻意隱瞞很多操作手法
你講的這些在法人裡都有很大的操作空間,騙騙無知小兒罷
那,有什麼操作空間,講來聽聽
另外,上面指,繼承持有房子的股份利用低報價格來轉移嗎,
科科
另外,外資不能房貸,房地合一最低35%
手法很多 但前提都是要你有辦法賺到這些錢跟資產啊
領薪水的拿錢去開公司然後買房?搞笑喔
這邊就兩個外資公司負責人,不要動不動扯外資好像很深奧
當我們外商公司負責人塑膠膩?
現在都流行丟一句“很厲害你不懂”就跑?
阿那麼厲害,你要講怎樣厲害啊
就像海外所得有個大漏洞 非居民不課海外所得稅 你搭郵輪
去環遊世界不當任何一國的稅務居民就不用繳稅了
問題是大多數的人本來就沒繳多少稅啊
不講我還以為他會魔法,區區稅金走,國稅局就不抽他的稅了
要做稅務最佳化的前提是你原本要繳高額的稅金
台灣領薪階級繳稅有超過100萬的不多啦 不用想太多
上面那幾隻知道有什麼操作空間就會直接講了啦,不知道又
幻想有才會講廢話
g跟o
正解
什麼半價鬼扯來的
那個去去 稅金走可以也教教我嗎 我們一起團購魔杖
世光哥最近一直想便宜買豪宅
我不要魯蛇乾當魔棒軸心的.
推,簽名。
稅務文
看起來法人還是爽啊 持有稅兩倍還是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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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簡單來說 台北一堆超級豪宅 都是有錢人透過投資公司來買 可以節稅7
我不是財稅的 不過我有開公司也都有報帳 網紅亂誤導很不可取 報稅部分有分 費用。進項。資產19
用法人持有不動產的節稅,會在繼承的時候發生。 繼承的時候是按照公司淨值在計算繼承的資產總額,公司的淨值是以取得不動產的時候 ,假設你在民國60年以個人名義參加土地重劃,重劃後用公司持有不動產, 此時,公司的取得成本是以民國60年的取得成本計算, 不動產重估的時候,公司需要提供增值稅準備,所以,一般公司的不動產都不會做重估29
這就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說法, 跟楊世光沒有太大差別 還是一樣那句話 你利用低估折舊逃避的稅, 最後都會在處理的時候回沖回來 尤其是土地這種這幾年已經全面防堵的資產 你用公司持有土地, 在沒有重估的情況下發生繼承, 固然是用淨值計算15
其實不用爭執私法人購房有沒有好處 那些有錢人也不是笨蛋 沒有好處的事情幹嘛大費周章用公司名義購買 私法人購屋許可制 豪宅首當其衝 郭及天/台北報導43
其實這邊的邏輯就有問題了 是為了買豪宅所以大費周章成立境外公司去買 還是原本家族資產就已經成立境外公司公司管理 買豪宅只是剛好而已? 一般會成立境外公司大概有幾個原因3
有3個方法可以避 1.子孫世世代代傳下去 這樣被政府抽的稅可以減到最少 2.繼承後 真的要買賣的話,還可以買新賣舊 也可以稍微省一點稅 3.自己努力享受,盡量花到不要剩太多
80
Fw: [新聞] 行政院會拍板房地合一稅2.0 法人個人5年定案囉^__^ 昨天好多推文說「擬」、「恐」,「等確定了再講啦」 現在真的確定了,怎麼辦呢^^ 去年買套房新成屋的人,還真的要套五年才能賣了 現在丟出來賣,預售屋又已經有實價登入20
[請益] 為什麼台股不盛行股票回購依照我國所得稅法第 66-9 條 僅對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且目前暫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相較於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 個人股利所得稅率為 -8.5% ~ 28% (外資固定為21%)17
[請益] 請問怎麼做最節稅呢?各位房板先進好,我有幾個問題想要詢問,且聽我娓娓道來: 前些日子順利買了人生第一間房,這間隔套房子是從投資客手上買到的,包含帶著租約的原房客。 前屋主為法人持有,皆開發票並且給租客報稅,是否有申請租屋補助他說沒有干涉。 由於是購買個人名字,前屋主建議我可以以19,000$/月 出租給我親人的公司,以避二代健保與降低個人所得稅,之後公司再轉租給租客。 這樣一來公司要付出的營所稅、所得稅將有我這邊負擔,遠比個人所得稅低多了。15
[心得] 美國ETF偶爾在所得稅上較愛爾蘭ETF有利Blog post: ====== 美國ETF的股利需課30%稅 愛爾蘭ETF透過美國-愛爾蘭的租稅協定,可達部分節稅效果 通常來說,台灣人購買愛爾蘭ETF會較美國ETF稅務有利12
Re: [情報] 日本發票制度引入對ACG的危機本魯是會計系社畜,而且老婆也是フリーランス剛好中招,所以有稍微去了解這個制度。簡單講解一下。 インボイス(INVOICE)制度用中文來講就是統一發票制度。這個制度的概要就是,所有交易都要開立發票且必須由有進行營業登記的法人或個人開立。發票上要有類似台灣統編或稅籍編號的號碼。如果開立人非已做營業登記的課稅營業人,那麼此筆交易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這邊可能會有人看不懂,所以先說一下營業稅的基本概念。營業稅是針對消費行為所課徵的稅額,日本稱為消費稅,有些國家稱加值稅(Valued Tax)。購買商品或勞務時含的營業稅為進項稅額,販賣時為銷項稅額。兩者可以互相扣抵,扣抵完後進項多者可退稅,銷項多者要繳稅。一家公司的銷項就是另一家公司的進項,在台灣的統一發票制度下兩者可以互相勾稽防止逃稅。 日本其實到現在都沒有統一發票。雖然有請求書但跟台灣的收據一樣格式隨便你寫,所以不同公司不同個人開立出來的會長得不一樣。因為沒有統一發票所以也沒有進銷項稅額勾稽系統,實務上完全無法核對到進銷項。日本國稅局的做法也很好笑,他們只要求開立的INVOICE要按照一定格式撰寫,然後公司要自己區分得扣抵及不得扣抵進項稅額。 那這跟現行制度有啥大差別?你實務上如果無法查核公司有無正確進行進項稅額申報,制度寫得再漂亮都沒有用。我們先不說故意違法的情形,實務上不小心多報或漏報是很正常的事。台灣因為有進銷項勾稽系統所以可以大幅度減少錯誤,但是日本可沒有。你要求民間自己正確申報卻沒有一個好的方法查核及減少錯誤的話就只是做半套,效果有限。6
[問題] 一人公司營登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問題「財政部107.07.23台財稅字第10704004880號令摘要: 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營業人,以住家房屋作為稅籍登記場所, 未僱用員工,未供辦公或存放設備及物品者,准申請按住家用稅率及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說明:5
Re: [請益] 請問海外所得匯回所得稅問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3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 稅: ...... 五、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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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輝達關鍵的是「研發中心」設在哪吧?22
Re: [新聞] 輝達擬在台建海外總部 以北市為優先20
Re: [新聞] 財劃法修法三讀 估中央失血3753億7
Re: [新聞] 輝達擬在台建海外總部 以北市為優先7
Re: [新聞] 輝達擬在台建海外總部 以北市為優先2
Re: [新聞] 輝達擬在台建海外總部 以北市為優先1
Re: [新聞] 輝達擬在台建海外總部 以北市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