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夫妻資產分配
「按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其立法理由係以該孳息如係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其增值難認他方配偶未予協力,宜視為婚後財產,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以保障他方配偶之權益。且婚前財產縱係無償取得,其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孳息,仍視為婚後財產。而夫妻之一方結婚後,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孳息,實亦有他方配偶對家庭及其財產整體予以協力之貢獻,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婚後無償取得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亦應類推適用上開第1017條第2項規定,視為婚後財產。」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 字第1837 號裁定。
☆給原波:
其實你的想法沒錯,法律見解也是站在你這邊的,至於法律見解是否對錯,這個很難用短短幾句話就解釋清楚。所以可能有人覺得奇怪,為什麼是贈與財產的孳息也要做為婚後財產與家庭共享,但事實上法院實務見解就是這樣。
我只能說,原波是個對另一半很大方的人,也是個很努力工作的人,很可惜,世界上大部分的人都不是這樣,自私的人終究是佔多數。
能夠不用工作就可以領接近30000元薪資,還不用另外支付生活費,小孩撫養費,甚至最辛苦的時候還有娘家贊助的24H保姆可以支援,現在又多了每年70萬可以放進口袋完全不用拿出來分享的零用錢,我只能說原波老公真是命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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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全職家管在您眼中不是工作 。您作好被廣大家庭
主婦群起圍攻的準備了嗎?
原PO又不住台灣…
好的 以後請統稱全職家管為米蟲 感恩
那70萬哪是婚後財產.她先生是代持.所謂被動收入相當
於是每年被贈與.又不是孳息
大家少算了伴侶還有生理需求,原po長期出差,老公一
年性次數只怕連個位數都沒有,這70萬應該還包括性費
用,以正常男人一個禮拜一次的低標準,包開房費一年
花30萬差不多,剩下40萬剛好家用
噓原po老公全職家管被說成"不用工作"
就打掃家裡跟顧小孩而已,哪裡難了(甜笑
爆
首Po是否同意記者抄文:NO 借朋友帳號,先說我是女方。 我跟老公結婚6年了,有一個女兒5歲,婚前我的工作能力就比老公強,薪資也比較高 所以婚後我們協議,由老公全職帶小孩,我在外工作 我的工作性質是要到處出差,大概平均40天可以請一個7天長假在家。3
43 : 我跟老公提議,這筆錢是不是當作你的收入,加上我的收入,我們全家收入 : 150+70=220萬,扣掉小孩跟家用40萬,我們所得平分每人90萬 : 但老公不同意... : 他說這是他們家給的,不算他的收入,所以我還是要給他薪水的一半7
這很像國家考試的題目 依據民法規定, 婚前財產所生孳息,算婚後財產 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算入婚後財產 最高法院依據上開規定以及舉重明輕法理,認為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所生之33
重看一次原文,發現是否是話術的問題...... 原文希望藉由 「150+70=220萬,扣掉小孩跟家用40萬,我們所得平分每人90萬」 來達到妻結餘90萬,夫結餘90萬。 換個說法30
其實看起來是老公有點習慣了之前的家裡工作分配 然後突然又多了一倍的被動收入有點捨不得再分你 畢竟70萬這數字有點尷尬 還沒有多到分給你自己還可以好好爽爽 加上這70萬被動收入搞不好老公有別的處置方式 例如再投入股票加大資本 準備之後的退休金21
先回覆標題問題,板上夫妻財產所得/家用分配的做法通常分成兩大派, 一派是「大水庫派」,一派是「各自管理派」。 我個人是各自管理派,但也不是說大水庫派不好。 事實上板上有很多家庭是大水庫派,他們也運作得很好。 大水庫的困難點主要是很考驗人性及夫妻感情。2
建議4.離婚 從你內文的敘述 老公根本沒有愛妳 真的愛你的人 一定願意把每一分錢都交給你管理、運用3
按照月薪嬌妻的概念,原PO老公對家庭勞動的付出所獲得的收入是75萬-家庭支出(不知 道還剩多少),真正進口袋的個人所得或許不多,但是去上班收入也只有70萬,所以選擇 了家庭。 這種感覺就好像在一間薪水不高的公司,可是工作內容是自己喜歡的而且有成就感,老闆 不加薪也沒關係;原本相安無事,有一天老闆突然說:「原來你家蠻有錢的,那我要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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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法定財產制是分別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現在社會有個問題 就是中華民國法律用中文寫 大家就以為我識字所以法律就都懂了 前面那個太太出錢用在自己身上, 先生出錢用在太太身上卻還被公審愛計較就是個好例子13
[課業] 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為何不納入財產分配?想請問大家 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有規定 婚後一方的財產如果是無償取得的話 那麼在婚姻關係結束後 這部分就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就我粗淺所知 無償取得像是繼承或贈與5
Re: [討論] 侯妻任美齡公開信全文 應該有高人指點吧民法 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 ,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4
Re: [問卦] 結婚沒生小孩 等於契約情侶?婚姻最大的功能 就目前法律來看 說真的跟小孩的關係不大啦 非婚生子女的權益 跟 婚生的子女的權益 其實根本已經沒什麼差別 非婚生子女還是一樣可以向生父請求扶養費跟繼承遺產 可以打請求認領之訴 所以真正婚姻的功能 就是 透過法定財產制 可以分得更有經濟能力一方之財產啦2
Re: [新聞] 年薪200萬男友「婚後堅決AA制」連蜜月也我是覺得這是幻想文啦 但是基於法律的角度來看 我是覺得這女的很蠢就是了 薪資差距這麼大 就算AA又如何 除非他男友跟他結婚要用分別財產制 不然最後最賺的還是她啊 之後吵到離婚 也是她賺到 因為法律規定 婚後財產是平分的 除非是接受無償贈與的部分1
Re: [閒聊] 大家會很想在台北市買房子嗎?民法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 1018 條1
Re: [新聞] 快訊/侯辦強調「凱旋苑是侯夫人繼承財猓KMT只扯民法1017條第1項 卻故意遺漏1017條第2項 依據1017條第2項 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如果雙方離婚 侯友宜可以對凱旋院的租金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既然那麼在意青年跟居住正義- 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範圍,所以太太主張先生之婚前房地要納 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無法律上依據。 不過,如果先生若是用婚後賺得的錢去繳納婚前房屋貸款的話,所繳納的貸款額度,如果 先生沒有另外補償太太(例如:從婚前財產拿出等額來補或以其他受贈與所得財產來補) ,那麼此額度將被認定為現存的婚後財產,要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 務後,如有 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 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 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