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為什麼小說作者應該有獨立權力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 保護保護的法律幹嘛? 制定一堆複雜的契約法幹嘛? 只要立法規定,
: : 契約自由,以及人人都要遵守契約約定條款就好了。
: : 不但對智慧財產沒有概念,對契約法也沒有概念就在胡扯
: 只要契約合乎相關法令,你可以不簽,但是不能自願簽署之後又反悔
簡單來說,其它人想跟你說的是...
這些契約法、智慧財產權....都包含著一個原初的精神,那就是Doux Commerce,有人譯為合善商業或善意商業。照定義來看就是什麼商業應使人文明化......之類的。
但簡單來說就是商業的結果應該是正和遊戲,也就是最終應該是各方都有利。
當然你可以和我扯一堆什麼漏洞或手段可以扭曲什麼的,但那是立法者要去搞定的事。在這說的是原初的精神。
而你一直雞同鴨講的回應著:契約簽了就要遵守。
但大家想跟你說的是這契約有問題呀!
簡單來說就是這個契約中甲方得到最大好處,而乙方的好處極少,只有50%的「淨收益」分成外,還要負擔所有可能發生的負面問題。
所以在你用台灣法律來討論時,就跟你說過了這種甲方極有利的合約在台灣很有可能被法庭判為不成立。
就這麼簡單而已。
又或著用最簡單一句話就是:這個合約太霸道了,吃人不吐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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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大家光臨天象館。」
「這裡有著無論何時都決不會消失的,美麗的無窮光輝。
「滿天的星星們在等待著大家的到來。」
── 星野夢美 ﹝星之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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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法第72條還有競業條款都有前例
起點那種新約 在台灣誰看都不合理 鬧大起點吃虧
不過這事情是中國嘛 鬧不鬧大都是作者吃虧...
他就一直在拗以台灣法律來看是合法的
但那合約內容怎看都很容易被判不成立呀
當然中國有中國的玩法 我們也不太懂中國怎玩
不過有趣的是也有中國法律專家出來罵這合約有問題
在台灣要合法那就要有正式員工合約勞健保
這樣才能主張這創作都是公司的
中國玩法就是黨說該贏的贏阿
那個中國法律專家應該過幾禮拜就會被消失了
出生就要簽一條終生奴工契約 不簽就... 應該合理?
在台灣就高機率被判不成立了,合理個屁(一秒說明)
*以後
在台灣這個約根本不可能成立,除非是黑道,高利貸違
法照樣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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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投和天使吃的更多,你能舉例嗎?還是單純用感覺的阿... 另外風險投資和天使投資都是冒著高風險的情況,尤其是天使投資 而且你有看過風投和天使,投資完別人後不只吃肉還把別人的湯給 沒收的嗎? 投資完後就給人微薄薪水叫人做牛做馬,連分成都不給的天使嗎 XDDDD13
事實上我們在STEAM上面看到的圖片、影片等相關資訊,都是遊戲作者自己搞得 和STEAM沒有關係 STEAM在遊戲發行過程中幹了甚麼?他主要是擔任一個平台,類似菜市場收管理 費這樣,原因是在於我前面講的後續維護在早期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 再者對於獨立作者來說缺乏發行的空間,早期獨立作者就是要自己想辦法去各大5
這個是【合法】跟【合理】的問題嘛 甚麼叫合法?立法委員投票通過所有國民的著作權屬於政府 你賣多少錢都是政府的,你還要另外付一筆創作費給政府不然抓去關20年 這個就叫合法,惡法亦法,搞不好還會有人出來洗地: 【作家賺到了名氣!】【為政府貢獻!】【你不愛國嗎!】【STEAM也有收錢!】4
對岸最慘的就是 這是壟斷市場,起點背後是騰訊爸爸 其他大一點的網站只會在負面意義上的跟風 國家又限制出版業,文化娛樂都是要審查的 不簽就等於沒機會7
要認真就認真好久沒那麼認真了,喔對了先說風投或是天使它們吃的更多也沒看過有人喊 違背立法精神 先問一個問題,你寫的小說紅了,是因為簽約起點協助狂推成功?還是就算不簽 你也會成功? 第一這份合約就算是在台灣還是成立,因為他並不存在蓄意的欺騙,基本上你認為5
答案是還真的有,根據中華民國的規定,這個叫做共同創作,依著作權法的內容 如果有契約規定則以契約約定為主,若無則均分。這也是為什麼要用聘雇的原因 來僱傭這些所謂的工作人員 像是電影的話,有燈光師、化妝師、服裝師,一部好電影燈怎麼打、妝怎麼化才符 合要求,服裝怎麼打扮,都屬於這些所謂工作人員的創意,龍套怎麼死怎麼表演4
合約內文10.1 簡述:在協議作品完本一年內除協議作品外之文字作品,甲方擁有相關權利的優先權 乙方需於30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協助甲方行使著作權等優先權,又超過一年後才有新作 品,甲方同樣擁有上述的優先權。限制30日內,如甲方未行使則可轉讓第三方.... 上面是10.1也就是你講的合約原文簡述25
steam他只是後端,也就是他不負責所謂的IP孵化,你講的那些工作其實大部分都是由 作者自己包,難道你要告訴我更新檔他寫的? 我只玩過一些遊戲,像甚麼異塵餘生、HOI這些,請問一下就前面這兩款就好STEAM做 了甚麼廣告? 這就是為什麼有人在說STEAM拿三成太多了,STEAM的做法就是把玩家需要耗費時間的東西6
其實即便到了2020 很多台灣人對智慧財產權這個概念還是很差 應該說 大部分人不會在意這個權力 因為跟自己好像離很遠 原po提到的 演唱權著作權販售權 為什麼不是歌手自己的? 我們就拿音樂這塊來講好了 你今天要在演唱會表演 你要先做歌7
^^^^^^^^^^ : 再來是演唱會工作人員 籌備 行政工作等等... ^^^^^^^^^^^^^^^^^^^^^^^^^^^ : 最後大家都弄好後 才是你看到站在你眼前唱歌的人 : 那光是上面略為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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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暴雪最新用戶協議 一年沒上砍你所有資料行政院的網站 看了一下 壹、應記載事項 十八、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本契約。8
Re: [閒聊] 艾迪大談學林事件但在洪志善的報導中也提到他說: 「球團跟你在商言商,但卻不讓經紀人代表球員來談,這讓我替很多年輕球員感到可惜, 他們明明有機會談到更好的條件,但卻無法做到,反觀洋將可以讓經紀人談,為何國內球 員卻不行?」5
[請益] 合建契約疑問?近期有建商來談土地合建(沒有地上物) 有關於合建契約的問題 想請問各位大大 乙方:上櫃公司 甲方土地:商業區容積300%,建蔽率80%4
Re: [新聞] “斷更”抉擇中的網文作家:觀望、徬徨與你反黃和你寫的內容很明顯你也沒看過有爭議的那份合約咩.... 相信很多人也沒看過啦 簽約的甲方是"上海閱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前面有人講的靈劍山,動漫製作公司是騰訊動漫他不是甲方的,也就是免費授權 騰訊動漫是違法的行為作者可以依照這份合約6.9的內容起訴閱文4
[心得] NTUST: 張善政的錢是什麼問題~除了唱高調這點很容易被反打之外 ~ 張善政: 如果有一塊錢掉到我口袋,我就退選 關鍵還有這個 附件 3-15 農委會及所屬機關補助研究計畫契約書 (參考格式) 第十五條 研發成果之發表3
Re: [轉錄] 王浩宇:時代力量好了啦!扯這個真的讓人笑死啦 本魯隨便拿今年某機關委託計畫的契約條款給你看啦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 (一)乙方因執行本契約而完成之研究報告、軟體程式、文件等,其著作財產權應於完成 同時讓與甲方,並無條件將研究過程所涉及之技術、原理等移轉予甲方。2
Re: [閒聊] 為什麼小說作者應該有獨立權力要 : 淨收益五成給作者 : 條約全文可以去看一下,網路貼的大岡是有問題的 這個比較像NBA的RFA 簡單說就是有兩種1
Re: [心得] NTUST: 張善政的錢是什麼問題~合約被立委拿到 賴又出來打張善政了 ~ 藍白腦繼續混亂中 XD " 乙方並應將已撥付之計畫經費全數繳還甲方 " 這句前面還比公版合約多了一條 " 乙方或其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相關之法律和行政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