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疑似出現第一個FF遭檢舉兒少性剝削受害者
在露天賣本子被依兒少法判刑
這案子看了有點眼熟,翻了一下才發現以前就討論過了
https://i.imgur.com/HufsSsY.png
新聞也還在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59472
被告吳姓男子2011/12年購入色情漫畫書刊,2017年6月在露天拍賣販售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被判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
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38條很久以前就放在那邊,但後來似乎沒有再跑出其他本子被判刑的案例
過了6年直到iWin風波才又被搬上檯面
去年38條甚至被修改成更模糊的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另外再加碼來看看現在的39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真的按照法條的內容嚴格執行的話
就是買了違規本子的人通通沒收罰1萬元,再送你去上課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法院的法官認為
第38條第1項所指之兒童或少年,解釋上自應以「未滿
18歲之自然人」為規範對象,始符合前開立法宗旨。查本
件扣案之色情書籍9本,其中色情漫畫係以圖畫方式描繪
猥褻、性交行為之情節,色情小說則係以文字敘述猥褻、
性交行為之情節及對象,圖畫及文字內容中之男女均係虛
擬人物而非自然人
雖然被檢察官上訴到高等法院推翻改判有罪
但還是可以看出有法官認定虛擬人物是不算兒少法對象的
希望最近的iWin風波能讓更多人關注這件事對創作環境的影響
--
謝謝
這案例不是也是虛擬兒少嗎?
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是,兩種高院都接受
也就是有機率被判刑的喔~
這麼簡單的事情還能做兩種解釋,我覺得是立法不嚴謹啦
用這張比較好看
一樓剛發一篇不是被噴爆?謝三小的
但以這個標準,現在台灣的本子一堆都馬不能賣了
那ID就來噁心人的 你被噁心到了對吧
請、謝謝、對不起都不懂的風向仔
又還沒檢察官起訴就開始講政府迫害,被檢舉持有兒少
色情當然會被傳喚啊,如果到時候交給地檢署被起訴才
是開始
反正就看下週二那位繪師怎麼說
當事人沒說清楚警方是用哪條法律通知他,大家只能用猜的
但我覺得宅圈最好還是多關心一下相關法律議題
上一篇就有人真的以為以前沒判例
我用兒少條例跟虛擬人物查了判決書系統,最新兩個是
於通訊軟體中以虛擬人物假稱給予豐厚報酬為餌
難怪以前真的有人以為台灣是神聖蘿碼帝國
再來就是107年有法官認為虛擬人物亦受該條規範
地方法院說了不算,高等法院的說虛擬人物算啊
而且現在是“引起性慾”就算,偉哉台灣…
就 法規一旦寬就直接隨便他解釋 思想犯一把抓
把法益跟限縮解釋的原則都當屎
爆
首Po請注意,本文大部分為未經確認情報,督割和idcc殷鑑不遠,希望各位冷靜,這邊如果收到 消息會盡快回文更新 剛剛在Discord群組朋友分享:有住高雄的繪師收到通知,自己疑似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 條例」,要去台北的警局「說明案情」,根據他本人猜測是有人拿他FF的新刊直接去檢舉 噗浪原貼文:6
由於噗主提到了關鍵字 稍微找了一下… 也是叫兒少法 而且發生的機會還蠻大的…37
剛查了他畫的作品 都是孕婦 媽媽 巨乳 作品名:妊娠檔案、蔚藍媽媽…… 感覺沒什麼兒少色情要素啊?4
想到一個可能性 畢竟現在還不知道是怎麼違反的 說不定不是本子本身內容違反,而是販賣或陳列的方式 假設販賣時檢舉人有錄影,剛好那個人買”證物”的時候攤主沒有確實檢查證件,也可能會 被91條或第44-2,44-3條2
因為好像法條有出現圖片、圖畫兩種不同用詞,所以可能有不同解釋的可能,特地去翻了翻 相關法條的修正,以下由新到舊。 2015年修法,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改並改稱為兒童及性剝削防制。 第二條之三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49
你各位當初說跟IWIN沒有關聯的啊 現在已經確認,真的是IWIN委員通報的啊 人家是依法辦事啦,嘻嘻,不知道各位怎麼想啊 -----7
: 我就說了,人家現在在秀存在感,他們要表現自己很有用 iWIN是有自己想法的,上次挖預算案的時候就發現 它們關於三次元通報的部分,已經要被性影像處理中心給搶走了4
修正一下,經某版版友指正後我回去查iWIN流程,發現這流程應該是沒問題的 可能iWNI認定這次事件屬於「重大明確違法且無自律空間案件」 所以是同時通報主管機關與相關權責機關。 並沒有違反他們自己訂的流程。 他們沒有失控,是我自己搞錯了,這邊負責任做好澄清並道歉,是我對不起iWIN。
爆
[討論] 未來持有色色圖畫也要判刑了連結: 原文太長,擷取其中一部份,本月10號立院三讀通過的法案 此外,三讀條文提高拍攝、製造兒少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 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招募、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34
Re: [討論] 真心看不懂IWIN這齣在演哪齣推 raes88097: 如果某些少數性癖的保障是建立在增加 203.204.39.245 02/25 09:54 → raes88097: 未來孩子被侵犯被凝視被作為性幻想對象 203.204.39.245 02/25 09:54 → raes88097: ,我寧願不要保障這些自由 203.204.39.245 02/25 09:54 事情哪有你想的這麼簡單 1. 對二次元性幻想未必等同於對三次元性幻想49
Re: [討論] 未來持有色色圖畫也要判刑了我們來回顧一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34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一審判決 無罪 理由:23
Re: [iwin] iWIN FB回應這次事件。 : 由防治數位犯罪的數位發展部為功能性監理,管制網路成人影像平台。 : : : 你他媽的,政府想管網路的手真的不時伸出來欸,閱讀完我只有吐血與絕望。12
Re: [閒聊] 日本畫師開始發現台灣FF是樂土了大家還是低調比較好 剛剛上班偷懶跑去查判決書 發現這兩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34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14
Re: [閒聊] 漫畫家 鈴木健也遭逮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38-1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 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4
Re: [舊聞] 網拍賣色情漫畫觸兒少法 判刑2月你應該看這段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二) 增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第4章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通 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至少180日之義務,及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 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向檢察官、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作為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4
Re: [討論] 要燒IWIN不如燒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第 38 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虛擬人物的影像是否可能助長現實兒少犯罪無法有效證明的情況下2
[問卦] 違反兒少意願拍攝影片性剝削要判多久?依107年1月3日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 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1
Re: [問卦] 甲甲炎亞綸涉兒少性剝削檢調該出動了吧向北檢告發炎P之後就被檢舉無記者進桶, 今日才有機會跟各位報告後續進展: 臺端來信敬悉,惟臺端指述事項,業經士林地檢署分案偵辦,已轉傳該署參辦。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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