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
※ 引述《IokUdiefirst (武漢肺炎)》之銘言
: 乳提 隔壁看到立委們所提案的「建議修正版」
: 可見現行條文只有罰幾萬或勞動沒入之類
: 被政府和立委們認為輕微
: 所以行政院和圖中立委們分別提出各自版本,強化罰責
: 與ACG最為相關,也是iwin引起爭議的在於的點在於解釋範圍
: 行政院版本較為溫和,解釋明確寫「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
: 以立委們所提案的修正就更激進的多,
: 補上「客觀上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等根本沒客觀定義的敘述,擴大政府的解釋權。
: 引起性慾就是政府主觀吧,客觀個鬼... 引起誰的性慾不就政府說的算?
: 其他物品是什麼? 我們ACG的圖片,公仔,是不是就被包進來了?
: https://imgur.com/t8z2der
: 我跟我婆交往還要被管嗎
https://www.gvm.com.tw/article/110095
看看遠見的這篇報導再回頭來看看,從教授謝煜偉所說的,「客觀上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這段文字就是單純引自大法官釋字對猥褻物的解讀,根本說不上是此次修法“補上”的東西。
「她也補充,法條中有提到「圖畫」也在管制範圍,早在2015年朝野共同提案就有,並非2023年修法中加入。」,這部分也是早就有的敘述,從版友貼出的先行條文裡就有“圖畫、照片”,2023修法擴大解釋範圍的說法到底是從何杜撰而來?
「當時都在講防止受害者二次創傷,二次元沒有受害者,對於現在(下架)做法不能接受,並非立法時對於這個制度的原意。」她表示將會要求衛福部將創作者意見納入考慮,「跨黨派關切兒少保護,但要跟創作自由取得平衡。」
甚至說,認為當初修法目的是擴大解釋範圍的二次元的,當事人人直接跟你說明白了原意並非如此。所以整件事根本就不是法條擴大了解釋範圍,而是有人擅自擴大自己的解釋權去曲解法律。
至於,是不是有人刻意在把議題引導到錯誤的方向?希望大家能更認真的審視自己閱讀到的任何資訊,畢竟我們不能知道所有人是不是有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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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法律這樣訂就是給人有機會擴大解釋嗎
如果不是本意不是就該檢討法條嗎
你的有人是指iwin 展翅 衛福部 興大法律教授吧
現在人家就是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 不檢討法條 不然要幹嘛
至於有人刻意引導 ?? 本來就有模糊空間吧 怎麼審視
你審視了嗎?就沒看到你在新聞刊出前通靈出原意
你看一下修法說明對於圖畫包括的對象好嗎。他那樣寫
請問衛福部會不會照做
現在看來就是當初訂太寬 有人接著有解釋空間 拿來打二次元
*藉著
幫你補上常理判斷的主詞 有錯請指正
笑死,你直接說iwin人人良善
現在光聖經送iwin直接雙標就不是不小心模糊
當然,擅自擴大解釋範圍的總不會是我吧,當然是iwin
j大,我寫的很明確,這些東西都是本來就有的,包含猥褻
物的解釋、圖畫,只是你看原篇就知道,他是說去年修法
加入的
法條當初修成這樣也是失職 根本完全沒全盤考量 然
後讓保守派控制的iwin與衛福部能擴權執法
只因為什麼事件就修法,這種作法無疑是頭痛醫頭,腳痛醫
腳,完全沒有思考過修法後帶來的影響。
不是阿,2023修改的東西都列出來了,除非你的是指當初
大法官釋字、2015修法等等,確實也是有不少人當初就覺
得有爭議
你講的是2023?我知道是更早就有啊 這幾天討論很多人都
提過 你指講2023這件事是模糊焦點嗎?
如果有 那也只是讓人意識到原來快10年了都沒有補上 如
果認為有問題的話
我忘記那個賣漫畫上法院的是幾年的事了
六年前
是啊,這篇報導出來,對我來說其實新得知的就是委員直
接將明修法原意不含二次元
所以到底是有爭議還是沒有 沒有的話那 這些團體上法院
本來就不可能成立 只是不懂法的在自嗨 大家確實是亂罵
不是單純上不上法院的事
我上次就回過這篇了,你回頭去看他給的2023修法,其實
這些段落根本沒改什麼,就是加重現實兒色影片的部分
我講的就不是2023 是講2015
看起來就是保護司跟以及協會還有iwin擴大解釋「圖
畫」包括二次元創作
我認為的有爭議是早就有了而非2023,甚至就是iwin自己
亂解釋,但往前翻實際上也有賣本的被罰,應該就是你們
說的六年前?
就算到法院必定擋下來,那是一回事
就如同社維法一樣,被法院/檢察官不定罪/不起訴那
是一回事。要的是那個寒蟬效應(這在監察院報告中
有提及)
法院沒擋下來吧
但是這個2015?現行條文也是圖畫
所以是...2015搞出圖畫 2018出了第一個思想犯?
沒擋吧,我是只記得在哪篇提到的,上網賣二手本,因為
裡面好像內容提到X中生所以被認定兒少的?
現在2024了 所以是快10年前
法院判不判是一回事 現在不就是iWin擴大管轄嗎
如果本來就不用補 那就是這三個單位在騙無知大眾 懂法
的都知道辦不成 (除了一位興大法律教授)
法院跟檢察官那邊一直都是很末端的事情了
這個有出現,把圖片改成圖畫、照片
「辦不成」與「寒蟬效應」是兩回事
他們現在執法面的施壓已經能逼得平台自主刪文 不會
到法院
iwin 就是以可能會過來辦的啊 如果辦不成 大家怕都不怕
是啊,最可怕的是他們攤手說只是建議
最好奇的是當年結局如何
不是,大家都知道社維法定罪率很低
但是你還會聽到「被社維法」
理想是加個排除或限制條款,寫清楚僅限牽涉實際存在之
兒少、或不包含虛擬創作比較不會有爭議就是了。縱使上
法院能沒事,但光可能上法院就會造成寒蟬效應,更何況
萬一抽到N卡法官,你可能還得打二審。
法院辦不辦還是未知,但是你怕惹上麻煩就刪是已知,而
且他們也只是“建議”處理,會不會這樣就脫身
如果法條本來就不管所有的圖像 那這個機構連成立的正當
性都沒有吧
是,很大機率會這樣搞
不是有一兩個就被判有罪 但印象有人評論那兩個就是亂判
別忘了前幾年某專線是掌握很大權力,然後出事的時
候完全卸責說跟我無關
這個機構還是有成立的正當性,只是他辦這個是亂搞。
就像那個賣二手本的,會不會是因為“賣”所以觸及的法
規不同?如果用那案做例子,只是持有或上網發文散佈勒
賣漫畫那個的我印象中主要是公開賣、沒製作隔離措施才
被搞,但後來用哪條去判我就沒注意
這種「民間組織」就是常常利用「無執法權」來卸責
沒出事時喊要聽我的,出事時就說無執法權甘我屁事
公開招標的就不要當民間組織了 領誰的錢
H大說到重點 這模式噁心的地方就是沒事的時候搞你
出事的時候就說我也不是強制性的 責任在你自己身上
另外再查了一下,n 號房事件引起的就是2020兒福聯跟展
翅上公共政策參與平台,其中的訴求修法加重製造、持有
、散布兒少性剝削「影像」者之刑責。
這點好像可以對應到2023的修法,新增了一條對「影像」
的加重刑責。
但看他們的立場 只會三月辦座談會再把他們的說詞跟錯誤
解釋的法條重新講一次
也沒多久,也不過才兩年前某專線就這樣玩的
參與招標又怎樣,出事就拿出自己無執法權來卸責 這
老招了
假設立法當事人年事已高等無法補充說明 立的兒少的圖像
的敘述,在創作上也不會成立嗎?
我是覺得要請委員們協助看能不能改條文講清楚不含虛擬
啦,但八成會被無視就是。不然縱使這波能順利渡過,模
糊的條文擺在那邊,總有一天會再來一次。
對
這段展翅當初的訴求,其實就類似現在對二次元的冠罪,
以衛福部“當年”的回應,其實是說誘拐本身就有法規,
無須獨立罪刑
吵久了 遇到想立功的 就就拿著模糊的法條來做了
的事務官
當年的回應很有邏輯阿,怎麼會現在...
那中興教授豈不是....XD
就想要擴權立功
當時回的有邏輯
展翅談話也想刑罰化 ...
嘻嘻 當初中介法想幹嘛不就知道現在想幹嘛了嗎:)
當年賣本被判刑就是因為38條。他賣本是在露天的十八
禁區 他本來一審無罪因為他有做隔離沒有違反刑法235
但是二審被法官以違反兒少性剝削法38條判刑。因為他
的本本有兩本涉及未成年性交
所以兒少性剝削法是從2015年就能判刑 所以他修法說明
圖畫包括是漫畫動畫是抄以前的說明嗎。然後被衛福部
拿來當令箭
那意思就是本來就有思想犯囉
補充樓上提被判刑的時間點是2018年,跟2023年的修法時
間點不付,所以38條基本上在2015年就已經可能讓法官直
接判持有者38條
遙想當年在買動漫買的黑本君有一天也被下架了
38就我剛剛貼的,圖片改成圖畫、照片
原本叫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所以跳來管本本感覺也很奇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
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我查了一下 2015年修法理由沒有把圖畫跟漫畫動畫做連
結 是2023的修法理由才有寫 簡單來說就是本來沒寫清
楚 但有法官照此判刑 2023修法確立兩者的連結 然後就
變現在這樣
那就是... 自從那個罰思想的法官後
如果是謹慎的修法倒也沒什麼,但iwin點火,接著各路不食
人間煙火的學者,活在象牙塔裡的官,提出各式荒謬的理論
想定宅宅思想罪,才會燒成這樣
逐漸朝思想犯修
所以應該可以算是2023的修法讓原本可能有爭議的地方
確定變成衛福部能拿修法理由當作依據判宅宅刑
有些法沒實際碰到沒人知道吧,像是2015年也沒人知道未
來有人用這個法判acg有罪
目前這法條基本上只要照原文上面提的,直接增加“必須
有現實真人受害”就可以避免法條被曲解
當然這樣修一定不會讓本身對acg有意見的保守團體接受
如果范雲說的是正確的話 那就代表其他立委有人被遊
說趁這次修法把二次元確立入罪 然後修法理由跟衛福部
部長說法非常類似 應該是來自同個團體的施壓
樓上,是司長,差一個字差很多XD
好不容易慢慢推廣出去,又要被歧視跟貼標籤了
那些保守團體照前面文章來看他們一直想針對acg出手很
久了
近年國際針對兒色議題有明確打壓情況也給了這些保守團
體一個能夠言明正順出手機會了吧
明明歐美國家大部分都沒有明令禁止虛擬創作。台灣這
些衛道人士非常的急啊
雖然大多數可能沒明確法令,不過“自肅”這點已經快變
各大創作主流就是,所以那些協會會強調國際也這樣做大
概就是因為看到這些“自肅”吧。
看這篇內容 最邪的就是展翅協會吧,想封禁所有虛擬
兒少。提出的理由還相當搞笑。按他邏輯 暴力或犯罪
創作 通通都要封禁了
最邪的就是展翅協會+1
就當初修法沒想到二次元這塊,現在被有心人士抓到漏洞擴權
法律沒有明講虛擬創作沒有受害者也被納入在「圖畫」裡面吧
?
(′・ω・‵) 你們先去保護真實兒少再來管創作吧
看看新聞 又有真實兒少受害
都管和都不管,都不是會好的方向
我看沒有,但法條怎樣寫對象都是人,二次元你怎麼畫都
不是自然人
管真實兒少的,他們肯定也會管啦,不需要這樣加開戰場
推這篇,讓大家清楚知道起因到底是甚麼。
爆
首Po乳提 隔壁看到立委們所提案的「建議修正版」 可見現行條文只有罰幾萬或勞動沒入之類 被政府和立委們認為輕微6
欸 其他物品 也太模糊了 像是裏作遊戲 比方說蘭斯 VenusBlood 戰女神 對魔忍 千戀萬花 BaldrSky等3
推 glion: 原來又是范婦要搞事 我就想說還有誰會這麼嚴重的假道學 02/06 03:30 → glion: 完全違背人倫常理、忽視人類本能的提案 02/06 03:31 → glion: 就為了滿足這些假道學者的嗜虐欲 反正宰割宅男也是正義 02/06 03:32 對兒童和未成年做瑟瑟ㄉ事 是人類本能、人倫常理ㄇ1
我覺得問題是她立法的中心理論就是個BS 那理論根本不是任何一種已知科學 單純就是一個主觀認定 哲學家卡爾曾經說過從經驗得來的理論 必須具備邏輯上容許反例的存在5
我覺得這篇沒有提及部分事實 所有我來補充 范雲他們的修正 其實是司法院的建議 理由是他們希望牽涉刑法的部分 在相關的條文都要保持差不多的論述26
不相關的段落恕刪 ※ 引述《IokUdiefirst (武漢肺炎)》之銘言 : 與ACG最為相關,也是iwin引起爭議的在於的點在於解釋範圍 : 行政院版本較為溫和,解釋明確寫「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 : 補上「客觀上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12
看起來從前年開始基本上持有色情ACG ex漫畫 圖片就已經犯法了嗎? 所以像FF CWT這種活動其實已經算違法了? 只是警察不想去抓而已嗎? 年後還有FF42 本來預定要去的現在有點怕25
這張圖那裡來的先打問號 沒有任何的出處 沒有出處的圖容易有翻車的危險 如果看這條的立法記錄1
我記得我有看過新聞,有買春買到未成年但對方因為抹濃妝+衣服打扮,法官認定「看起來 不像未成年」所以買的人無罪。 同理,網路上能看到一些打扮成蘿莉、JK風格的人公然約,這種除非涉及大規模性交易,不 然沒看過因為打扮得太幼被逮捕。 不過某司長前幾天的意思,感覺是看起來像+本來就未滿18的都算是兒色。5
這次引起討論的法條在這 立法時序 往下找會議紀錄(我昨天找一整晚沒找到開會影像存檔)
97
[討論] 要燒IWIN不如燒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如題 因為最近iwin的問題鬧到所有人到快炸掉 幾乎所有人都認為iwin建立的目的應該是防止兒童接觸不良網路 跟二次元創作有什麼關係?為什麼由他們來界定二次元創作會傷害虛擬兒童的人權? 然後中間還冒出衛福部出來...想說這關衛福部屁事,主管不是NCC嗎?91
[討論] 比起 iWin ,衛福部兒少法讓我們真的要和動漫說再見了轉載自DCard: (有稍作增刪及上色) 就不討論滑坡到言論自由,違憲之類的了,就這個法條討論 有理解錯誤的地方歡迎討論,同時也歡迎轉載到 ptt/巴哈之類的論壇 參考這個法條修正:24
[iWIN] 名為變態的神父FB衛福部擴張解釋兒少法第二條到虛擬人物,是很有問題的.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 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將防範兒少性剝削的對象,從真實兒童移轉虛擬人物,這絕對是錯誤方向,恐怕會大幅增15
Re: [討論] 比起 iWin ,衛福部兒少法讓我們真的要和動漫說再見了立法院法律系統點「立法歷程」可以看到過去的法案。 這法從84年就有。當時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84年制定用的就是「圖畫」 96年修正才改成「圖片」 104年又修正成「圖畫、照片」3
Re: [iWin] 事件相關討論個人整理跟看法如果是真正有問題的兒少剝削 有機構可以執行我覺得倒是沒什麼 但是這種像是防火牆的機構麻煩衛福部有種點直接成立 不要在那邊把責任丟給NGO : ------ : 事件的主要問題 : ------2
Re: [新聞] 兒少性剝削圖被要求下架 PTT鄉民炸鍋還燒現在那邊還有個主流論述是在說兒少性剝削法的38條違憲 各位看看法條是這樣的 第38條 第一項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 昨天研究了一下這個問題 癥結點其實應該不是在iwin 而是在去年修法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 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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