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明文的規定越少對掌權者越有利」有道
※ 引述《TED781120 (蒼夜歌)》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Q06jbjF.png
: 斐迪南說國家法律訂的越含糊對統治者來說越方便,
: 看這國家一天到晚在搞肅清,王族爽怎樣就怎樣,
: 是不是很有道理啊?
其實拿台灣的司法來看,斐迪南說的沒錯
台灣很多法律標準立的不清不楚
比如刑事訴訟法300條規定「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https://i.imgur.com/Nf319wv.png
這條規定是在規定什麼?
比如今天有個A拿一把槍,在B面前故意往B的大腿開了一槍
檢察官起訴A殺人未遂,但法院認為A的舉動並不是殺人未遂,而是傷害故意
因為B就在A的面前,如果真有殺人故意直接往身體或頭打就可以達到殺人目的,往非致命部位的大腿打明顯不具備殺人故意
因此認為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有錯,引用刑事訴訟法300條直接變更被告的罪名
這樣知道刑事訴訟法300條是做什麼的吧
但要這樣變更法條,有個大前提在,就是法院變更的罪名與檢察官所起訴的罪名必須是要同一個犯罪事實
比如今天檢察官起訴A在9/11日時殺B未遂,法院變更罪名改判A在8/15日時公然侮辱B
很明顯法院判決的範圍與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完全不是同一事實,此時就會違反刑事訴訟法379條第12款「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
https://i.imgur.com/rIFYGeO.png
也就是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但犯罪事實是否同一該如何認定?法律並沒有規定明確標準
因為法律是靠立法委員來訂定的,但大多立法委員根本就沒學過法學,沒學過社會科學
甚至一堆立委都是地方角頭,根本不知道哪先該立哪些要修哪些要定標準
實務上常常有這種不清不楚的法律,通常都是由最高法院來解釋或限縮不足的部分
但最高法院的意見又常常網內互打也是見怪不怪
相似的案例給甲法官他依A學說標準判,乙法官依B學說標準判,丙法官依C學說判
結果就是一個相似的案例,每個法官判出的結果都有些不同,甚至天差地遠
然後還不敢說自己是採哪一個學說的標準
因為一說了自己是採哪一個學說,反而讓自己更不方便沒有彈性變更的空間
甚至給出同一個標準了,結果這標準範圍大到靠北,法官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
回到同一事實認定的例子,就這同一事實的認定法院是有個主流標準的
引用101年度台上字第5182號
「犯罪乃侵害法益之行為,犯罪事實自屬侵害性之社會事實,亦即刑法加以定型化之構成要件事實,故此所謂"同一性",應以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雷同,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有共通性(即共通概念)為準。」
簡單來說,大部分的實務見解認為以基本的社會事實關係是否相同為準,如果相同,就算犯罪時間、地點、方法、被害客體、被害法益、罪名不同,也屬於同一個犯罪事實
舉個例子
甲有一天在停車場突然從乙女的背後強抱住並壓制在地,並在乙女身體各處摸索
後來隨即被路人發現被以現行犯逮捕,檢察官以強制性交未遂起訴甲
但法院審理時認為這個案例是強盜未遂,甲在乙女各處摸索其實是在找他的錢包
隨即引用刑事訴訟法300條將罪名改為強盜並做出有罪判決
好,我法院裁判書也舉了,例子也舉了
看完這些有人看得懂這大到靠北的實務標準界線在哪嗎?
根本就沒人知道這標準到底界線廣到哪裡
我之前問過三位律師,也沒人知道這標準的界線在哪
不管檢察官與法官認定的時間、地點、被害客體、行為方式等等都不同
實務都能掰理由變更罪名改判有罪
1.這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
2.這嚴重侵害到被告的防禦權
可能有些人不知道這有多誇張多不講道理
回到剛剛那個例子,假設你是被告,你本來被起訴的罪名是強制性交結果突然被改成強盜
你要準備證據替自己辯護,這兩個罪名所要準備的東西是不是差很多?
你可能花了一堆時間準備證明自己陽痿,或自己是同性戀來防禦強制性交的罪名
結果被裁判突襲改成強盜罪名,先前你偵查階段、準備程序準備的證據通通沒用
這時你是不是一點招架之力都沒有?被這樣突襲你有能力及時為自己有效的辯護嗎?
為什麼法院要定這種大到靠北的標準?
因為如果法院要認定這兩個罪名事實上並不同一
必須要宣告檢察官所起訴的罪名無罪,再讓檢察官另行起訴變更的罪名再重頭開始訴訟
但法院嫌麻煩啦
走正常程序給他自己工作量增加幹嘛,直接定一個大到靠北的標準全都認成同一事實
想怎麼改就怎麼改,出發點是為了自己方便而不是為了公正審判
回到原文,斐迪南講的沒錯啦,台灣司法就喜歡這種模糊標準
裁判書也是喜歡寫文言文,因為改白話文就必須把理由講的一清二楚
而寫文言文理由就能用意會的意思大概表達就好
讀法律了就會發現法院很多裁判標準都不是出於公平正義來規定的
是為了自己方便而規定的,愛怎麼來就怎麼來
--
大陸法系就是這樣 任何事情都要依據法條
但是社會跟科技日新月異 法條不可能全部包括
我484進錯板了
所以有所有法條都寫得一清二楚的國家嗎?那樣他們的法條
法律規定的有所不足,會由最高法院來最解釋或限縮 但如果由最高法院來做解釋或限縮,他們就會規定成自己方便的規定而不是對人民有利的規 定
會多到所有人都搞不清楚吧?
所以才會有律師這職業,才會有重罪強制辯護的規定
大概只要是由人類來審判的話,就不可能把所有法條寫清
楚,想當上帝太難了
本來就是這樣啊,不同法官觀點不同結果不同不是常識嗎?哪
個國家不是這樣的你說說看?
法官不同心證不同很正常 但抽象檢驗標準不統一你跟我很正常? 我整篇都沒批過法官的不同心證,而是抽象檢驗標準
不過看起來的確沒辦法全部的可能都寫出來?
有哪個國家的法律是克服這點的嗎?
不就有施行細則、實施辦法之類法規命令把法律訂的更細了? 真的沒有立法的,也可以建立判例補足 但有這套配套存在,法院的判例標準常常自相矛盾,或是不清不楚,這才是問題
你如果要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讓人鑽漏洞,不如乾脆宣布所
有人無罪算了
認真文
簡單講就是人力有時窮,再簡單講就是你行你上,反正搞
那麼細我辦不到
5
說對一半 但最好的方法其實是 根本不通過法律 而是用官媒之類的東西 放一個態度出來42
首Po小書癡二年級的法律課考試, 斐迪南說國家法律訂的越含糊對統治者來說越方便, 看這國家一天到晚在搞肅清,王族爽怎樣就怎樣, 是不是很有道理啊?8
不一定 說實話,專制國家,怎樣的規則其實根本無所謂 你看看中國歷朝就知道 中國歷朝都喜歡把法律訂得很嚴格,而且鉅細靡遺地把各種罪行列出來,一大堆都是死罪 可是每次出問題,都一個功過相抵或是用什麼大家幫求情的名義輕判12
這感覺比較像作者個人的刻板印象吧 如果比較以前的法律和現代的法律就能發現 以前的法律訂的非常細節跟詳盡 現代法律反而很抽象 拿跟小書癡差不多背景的中世紀法律當例子 Lex Ribuaria 這是五世紀左右的法蘭克地區的法律3
討論這個首先有個前提是,執政者會依法執行。 如果不依法執行的話無論條文多或少都是一樣的。 (話說這跟C洽一點關係都沒有是要怎麼拉回來的雷) 基本上這邊所謂的「法律」應該指的是行政法的部分 也就是政府如何依法行政,而該條文必須公開透明,而且有可預測性。1
我突然想起中國之前關於分級的討論,有人貼過圖,不過我還是要再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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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納飛猛能否來台 中職已開會23日做決定聯盟要否決或者要同意 其實我都沒意見 但聯盟應該要訂一個標準 而不是用一個不清不楚的規章來處理 再者 從此之後 不可以只針對外籍球員 所謂的違反健康形象 若可以對外籍球員做規範5
Re: [新聞] 屏東挖眼案判5年外界質疑輕判 法官解釋了要罵去罵立法委員不修法啦,一堆不看內文的 就已經講了未遂最高刑度就六年,直接判到頂的話其他更糟糕的重傷害未遂怎麼判?如果對這個罪名的刑度上限不爽去找立委啊 既未遂的部分吵起來更莫名其妙,先不論他構成要件,連檢察官起訴都是用重傷害未遂了,為什麼不連檢察官一起罵?實際看他的構成要件,上網查一下就知道必須要治療後仍有嚴重損害才該當,這個案子就沒該當是要怎樣判既遂?以為構成要件是法官自己捏的喔? 反正裝睡的叫不醒,想罵的應該還是會生一堆理由,我也就講講 -----11
[請益] 有罪有罪不可分的疑問[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想請教各位大大關於有罪有罪不可分的問題,假設檢察官就裁判上一罪之A部分起訴B部分 未起訴,審理時法官認為A部分有罪B部分無罪,依實務見解(參最高107台上2696決)5
[Vtub] 團長裁判所484沒遵守正當法律程序R位置就坐錯了啦! 中間審判長無誤 但是審判長只負責開庭流程進行R 整體案件還是由審判長左邊的受命法官負責 但是MIO媽媽坐到右邊5
[課業] 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不太會問問題還請見諒 是做105年高考 法律廉政(三級)第4題 遇到的問題 先說2個觀念 看是不是有錯4
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 因通姦已除罪 試以傷害設例: >>>若丙丁傷害甲 惟甲誤以為係乙丙 甲為傷害罪直接被害人 依232 得向偵查主體依242告訴(乙丙傷害甲) 告訴效力範圍本及於 乙傷害甲+丙傷害甲 之2個犯罪事實 無須動用2391
Re: [課業] 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我的答題,參考看看,(等待其他高手補充寫不好的地方@@) (一).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合法,撤回追加起訴不合法 1.法條 (1).265追加起訴,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言詞或書面 (2).7相牽連案,一人犯數罪1
Re: [課業] 單一案件上訴問題?: 個人認為高點的解題方向沒有錯。 這題是在考是否為無效不起訴、漏未判決或漏判救濟、單一性案件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的原則與例外。 首先是偽造信用卡罪與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在一般情況下,以罪數論判斷,兩者應該是處於吸收犯單一案件關係。 其次是單一性案件在偵查與審判階段判斷效力,依目前實務見解,以欠缺處罰條件為由作成的確定不起訴處分,僅就該不起訴處分實際認定的事實發生實體確定力,就本質上屬於法律上單一案件的他部犯罪事實,不生實體確定力;至於審判階段,經檢察官就單一性案件一部犯罪事實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未經起訴的他部犯罪事實與經起訴的犯罪事實為單一性案件,且兩部分皆有罪的情況下,未經起訴的犯罪事實有第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適用,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皆得審判。- 簡易判決處刑的開啟,分檢察官聲請(被告請求無拘束力)與法院逕開,檢察官聲請要看45 1第1項的「宜以」法理基礎,法院逕開法理上必須要達到毫無懷疑的確信(因為你只能判有 罪,條文:已足認定其犯罪)。不過這也是學說與實務差距最大的地方,實務是—我爽就能 開,想怎麼開就怎麼開,本於確信嘛。 回到這判決,可能是兒少法的關係,歷審事實審裁判全都不能公開。只能大概從唯一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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