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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明文的規定越少對掌權者越有利」有道

看板C_Chat標題Re: [閒聊] 「明文的規定越少對掌權者越有利」有道作者
sqe123456z
(我愛喬喬=U=)
時間推噓 8 推:8 噓:0 →:8

※ 引述《TED781120 (蒼夜歌)》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Q06jbjF.png

: 小書癡二年級的法律課考試,
: 斐迪南說國家法律訂的越含糊對統治者來說越方便,
: 看這國家一天到晚在搞肅清,王族爽怎樣就怎樣,
: 是不是很有道理啊?
其實拿台灣的司法來看,斐迪南說的沒錯

台灣很多法律標準立的不清不楚

比如刑事訴訟法300條規定「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https://i.imgur.com/Nf319wv.png


這條規定是在規定什麼?

比如今天有個A拿一把槍,在B面前故意往B的大腿開了一槍

檢察官起訴A殺人未遂,但法院認為A的舉動並不是殺人未遂,而是傷害故意

因為B就在A的面前,如果真有殺人故意直接往身體或頭打就可以達到殺人目的,往非致命部位的大腿打明顯不具備殺人故意

因此認為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有錯,引用刑事訴訟法300條直接變更被告的罪名

這樣知道刑事訴訟法300條是做什麼的吧

但要這樣變更法條,有個大前提在,就是法院變更的罪名與檢察官所起訴的罪名必須是要同一個犯罪事實

比如今天檢察官起訴A在9/11日時殺B未遂,法院變更罪名改判A在8/15日時公然侮辱B

很明顯法院判決的範圍與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完全不是同一事實,此時就會違反刑事訴訟法379條第12款「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
https://i.imgur.com/rIFYGeO.png


也就是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但犯罪事實是否同一該如何認定?法律並沒有規定明確標準

因為法律是靠立法委員來訂定的,但大多立法委員根本就沒學過法學,沒學過社會科學

甚至一堆立委都是地方角頭,根本不知道哪先該立哪些要修哪些要定標準

實務上常常有這種不清不楚的法律,通常都是由最高法院來解釋或限縮不足的部分

但最高法院的意見又常常網內互打也是見怪不怪

相似的案例給甲法官他依A學說標準判,乙法官依B學說標準判,丙法官依C學說判

結果就是一個相似的案例,每個法官判出的結果都有些不同,甚至天差地遠

然後還不敢說自己是採哪一個學說的標準

因為一說了自己是採哪一個學說,反而讓自己更不方便沒有彈性變更的空間

甚至給出同一個標準了,結果這標準範圍大到靠北,法官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

回到同一事實認定的例子,就這同一事實的認定法院是有個主流標準的

引用101年度台上字第5182號
「犯罪乃侵害法益之行為,犯罪事實自屬侵害性之社會事實,亦即刑法加以定型化之構成要件事實,故此所謂"同一性",應以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雷同,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有共通性(即共通概念)為準。」

簡單來說,大部分的實務見解認為以基本的社會事實關係是否相同為準,如果相同,就算犯罪時間、地點、方法、被害客體、被害法益、罪名不同,也屬於同一個犯罪事實

舉個例子

甲有一天在停車場突然從乙女的背後強抱住並壓制在地,並在乙女身體各處摸索

後來隨即被路人發現被以現行犯逮捕,檢察官以強制性交未遂起訴甲

但法院審理時認為這個案例是強盜未遂,甲在乙女各處摸索其實是在找他的錢包

隨即引用刑事訴訟法300條將罪名改為強盜並做出有罪判決

好,我法院裁判書也舉了,例子也舉了

看完這些有人看得懂這大到靠北的實務標準界線在哪嗎?

根本就沒人知道這標準到底界線廣到哪裡

我之前問過三位律師,也沒人知道這標準的界線在哪

不管檢察官與法官認定的時間、地點、被害客體、行為方式等等都不同

實務都能掰理由變更罪名改判有罪

1.這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

2.這嚴重侵害到被告的防禦權

可能有些人不知道這有多誇張多不講道理

回到剛剛那個例子,假設你是被告,你本來被起訴的罪名是強制性交結果突然被改成強盜

你要準備證據替自己辯護,這兩個罪名所要準備的東西是不是差很多?

你可能花了一堆時間準備證明自己陽痿,或自己是同性戀來防禦強制性交的罪名

結果被裁判突襲改成強盜罪名,先前你偵查階段、準備程序準備的證據通通沒用

這時你是不是一點招架之力都沒有?被這樣突襲你有能力及時為自己有效的辯護嗎?

為什麼法院要定這種大到靠北的標準?

因為如果法院要認定這兩個罪名事實上並不同一

必須要宣告檢察官所起訴的罪名無罪,再讓檢察官另行起訴變更的罪名再重頭開始訴訟

但法院嫌麻煩啦

走正常程序給他自己工作量增加幹嘛,直接定一個大到靠北的標準全都認成同一事實

想怎麼改就怎麼改,出發點是為了自己方便而不是為了公正審判

回到原文,斐迪南講的沒錯啦,台灣司法就喜歡這種模糊標準

裁判書也是喜歡寫文言文,因為改白話文就必須把理由講的一清二楚

而寫文言文理由就能用意會的意思大概表達就好

讀法律了就會發現法院很多裁判標準都不是出於公平正義來規定的

是為了自己方便而規定的,愛怎麼來就怎麼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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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onywong09/11 11:38大陸法系就是這樣 任何事情都要依據法條

pponywong09/11 11:39但是社會跟科技日新月異 法條不可能全部包括

scotch7764209/11 11:43我484進錯板了

mso1877409/11 11:46所以有所有法條都寫得一清二楚的國家嗎?那樣他們的法條

法律規定的有所不足,會由最高法院來最解釋或限縮 但如果由最高法院來做解釋或限縮,他們就會規定成自己方便的規定而不是對人民有利的規 定

mso1877409/11 11:46會多到所有人都搞不清楚吧?

所以才會有律師這職業,才會有重罪強制辯護的規定

allen2093709/11 11:56大概只要是由人類來審判的話,就不可能把所有法條寫清

allen2093709/11 11:56楚,想當上帝太難了

ssarc09/11 12:17本來就是這樣啊,不同法官觀點不同結果不同不是常識嗎?哪

ssarc09/11 12:17個國家不是這樣的你說說看?

法官不同心證不同很正常 但抽象檢驗標準不統一你跟我很正常? 我整篇都沒批過法官的不同心證,而是抽象檢驗標準

naya741596309/11 12:18不過看起來的確沒辦法全部的可能都寫出來?

naya741596309/11 12:18有哪個國家的法律是克服這點的嗎?

不就有施行細則、實施辦法之類法規命令把法律訂的更細了? 真的沒有立法的,也可以建立判例補足 但有這套配套存在,法院的判例標準常常自相矛盾,或是不清不楚,這才是問題

ssarc09/11 12:18你如果要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讓人鑽漏洞,不如乾脆宣布所

ssarc09/11 12:18有人無罪算了

Dayton09/11 12:25認真文

longtimens09/11 12:49簡單講就是人力有時窮,再簡單講就是你行你上,反正搞

longtimens09/11 12:49那麼細我辦不到

※ 編輯: sqe123456z (118.233.93.165 臺灣), 09/11/2021 1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