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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作者
guesw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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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uge (樹大便是美)》之銘言:
: ※ 引述《ncage (凱哥)》之銘言:
: : 下面一堆在那邊講AB版本的
: : 目前看起來狀況大概是這樣
: : 一開始翁質疑抄襲的版本是A
: : 高遞交的版本是B
: : A和B的版本 就差在誌謝加上資策會 以及補reference
: : B = A + 誌謝資策會 & refrence
: : 質疑高為什麼給B不給A 這的確可以討論
: 法官大人
: https://imgur.com/S0lhbC6
: 嘻嘻那堤的工程與應用學院的院長
: 認證嘻嘻那堤的學倫會認證
: 2018年的畢業論文就沒有抄襲了
: A 版 B 版 到底是在爭什麼?
: 這法官是不是學士畢業而已啊?



112年憲判字第8號

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沒啥 問個解釋文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弱弱的問一句,在法學理論的
為什麼311 是不罰?
是在不罰甚麼?
法官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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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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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garetteass 08/22 23:12主要是誣告要件有個「憑空捏造」 在

cigaretteass 08/22 23:12這個判決中變成了「修改證據」 所以

cigaretteass 08/22 23:12才會有這麼大的爭議

我是比較困惑照法條 陳誹謗構件該當無疑 只是不罰 至於其他我不關心 誣告?高害陳誹謗? 陳致陷錯誤? 搞笑喔

※ 編輯: gueswmi (125.224.139.125 臺灣), 08/22/2024 23:17:28

更別說法官就是認高抄襲 陳沒有錯誤指責,所謂高害陳犯誹謗更是無稽之談 所以回到問題? 311的不罰是指不罰陳甚麼

※ 編輯: gueswmi (125.224.139.125 臺灣), 08/22/2024 23:23:35

achun1212 08/22 23:22就法官就是要判高有罪

scarbywind 08/22 23:23就 311是妨礙名譽章節裡的子條

scarbywind 08/22 23:24第三項法官爽解釋到天邊都行吧

ImBBCALL 08/22 23:24現在是大幅緊縮妨害名譽,結果卻大幅放

ImBBCALL 08/22 23:25寬誣告,這什麼操作我真的不知道

gueswmi 08/22 23:33重點是法官認為高編造證據使陳有犯誹謗

WTF1111 08/22 23:34就告訴百姓不要跟某顏色鬥

gueswmi 08/22 23:35罪之嫌 但是310法條陳犯的誹謗乾高的編造

gueswmi 08/22 23:36證據 風馬牛 不相干

gueswmi 08/22 23:39簡單講 高拿A版本也沒阻卻陳犯誹謗罪

gueswmi 08/22 23:41我猜律師也是這樣辯解 法官拉不下臉

gueswmi 08/22 23:42犯後態度不佳 判刑10月

WTF1111 08/22 23:46不得易科罰金,非關你不可

features 08/22 23:50法官心證已經確認了 只是看怎麼判而已

features 08/22 23:50

cerberi 08/23 06:33法官認為其他人都是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