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認了!收捐款「只是轉手,沒帶回家
※ 引述《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之銘言:
: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謝國樑為首捐給民眾黨的那筆共600萬政治獻金,並沒有進入民眾: 黨的政治獻金專戶。
: 也正因如此,這600萬成了侵占起訴的核心。
: 反觀妙天那筆1000萬,倒是沒事。因為金流清清楚楚,確實有匯入基金會帳戶。柯文哲收: 下後,也真的進了指定基金會。
: 但這600萬,就完全找不到進入民眾黨帳戶的金流紀錄。
: 柯文哲的主張是:「我有用於黨務,我沒有私吞。」
: 我們大家也相信柯文哲這個人清白,不可能會貪這種黨內的政治獻金。
: 而且如果真的有用於黨務,那當然不算侵占。
: 可問題是——金流找不到。
: 在「證有不證無」的原則下,檢察官已經舉出了對他不利的具體事實與證據,
: 那麼柯文哲若要主張「確實用於黨務」,就必須提出相對應的證據來支撐。
: 但他忘了…………
: 光一句「我有用於黨務」,卻拿不出任何明細、報銷紀錄或證人佐證。
: 今天是600元法官可能相信,但600萬一句忘記了是不可能讓法官信服的。
: 不過問題也不是不能解。
: 既然柯文哲的說法是用於民眾黨的黨務與選舉事務,那理論上黨內一定有人接觸過這筆錢: 、參與過相關支出。
: 只要有人願意站出來作證——
: 對對對,就是那筆支出,就是那場活動,就是那筆轉帳,那侵占的疑雲就能迎刃而解。: 所以,當務之急,
: 是要盡快找出那個幫柯文哲轉手金錢的人,
: 不能讓柯文哲蒙受這場不白之冤。
這篇就亂帶風向...問ai分析一下
這篇說法在法律基本常識上存在多處嚴重誤解與混淆,特別是對於政治獻金法、刑法上的侵占罪構成要件以及刑事訴訟上的舉證責任的理解。
1. 政治獻金的法規適用與「專戶」的混淆
欠缺的基本常識: 該文將「謝國樑捐給民眾黨的600萬政治獻金」與「侵占起訴」的核心聯繫起來,暗示金錢未進入政治獻金專戶是違法的關鍵。
法律反駁:
政治獻金法規範的「政治獻金」是指對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的捐贈。政黨應設「政治獻金專戶」收受。
然而,若此筆款項是謝國樑以個人身份捐給民眾黨作為黨務或選舉用途,且未匯入專戶,這首先是違反《政治獻金法》的行政責任,可能涉及對政黨的行政裁罰(如罰鍰),而非直接構成「侵占罪」的刑事責任。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的核心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即便金流有瑕疵,款項是否「屬於黨」以及柯文哲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將款項據為己有,才是構成侵占罪的關鍵。款項未入專戶與侵占罪的構成並無必然的法律關聯性。
2. 「金流清清楚楚」與「侵占罪」的關係誤解
欠缺的基本常識: 該文將「妙天1000萬」因「金流清清楚楚」就「沒事」與「600萬找不到金流」導致「侵占起訴」對比,錯誤地認為金流的透明度是判斷是否構成侵占罪的唯一或主要標準。
法律反駁:
侵占罪不取決於金流的透明度。 即使金流清晰匯入政黨帳戶,若款項後續被黨的負責人(柯文哲)私自挪用於非黨務用途且有不法所有意圖,仍有可能構成侵占。
反之,即使金流不透明(未入專戶或未有詳細記錄),若能證明款項確實全數用於黨務或選舉事務,柯文哲並無據為己有的意圖與行為,則不構成侵占罪。「有無不法所有意圖」是侵占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比「金流透明度」更為關鍵。
3. 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原則嚴重混淆
欠缺的基本常識: 該文提到「在『證有不證無』的原則下,檢察官已經舉出了對他不利的具體事實與證據,那麼柯文哲若要主張『確實用於黨務』,就必須提出相對應的證據來支撐。」
法律反駁: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無罪推定」與「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證有不證無」在法律上通常用來描述無法證明「不存在」的邏輯困難,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必須提出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來證明被告(柯文哲)「有」實行犯罪行為(即侵占的行為與意圖)。
被告沒有義務自證清白。 柯文哲只需「否認犯罪」。雖然被告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清白(例如用於黨務的證據),但「提不出明細、報銷紀錄」本身,並不能直接等同於檢察官已經證明了「侵占罪成立」。
檢察官的核心責任是證明柯文哲有「不法所有意圖」,僅證明「金流找不到」是不足以定罪侵占的。
4. 關於「侵占罪」與「用於黨務」的關係
法律觀點: 如前所述,若款項確實用於黨務,即排除了侵占罪的「不法所有意圖」。這是法律事實的判斷,而非個人猜測。
法律實務: 檢察官起訴侵占罪,必須要證明款項不是用於黨務,而是被柯文哲據為己有。即便缺乏詳細收據,若能找到其他佐證(如證人證詞、款項流向私人用途、或資金去向與黨務無關的間接證據),才可能支持起訴。該文將「找不到明細」視為定罪的必然結果,是法律理解上的直線思考與片面化。
結論
該篇論述將《政治獻金法》的行政瑕疵(未入專戶)直接等同於刑法的「侵占罪」,並嚴重誤解了刑事訴訟的「無罪推定」及「檢察官負舉證責任」等基本原則。在法律上,「金流不清」僅為間接證據之一,並非構成侵占罪的絕對條件**,判斷的核心仍須回歸到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與「據為己有」的行為。
PS.白話就是...沒入政治獻金專戶,行政裁罰,到底後面是怎樣花的,檢察官要自己証明錢用在非黨務上,而不是柯p自己要證明錢用在黨務上.
--
反正有人會信就好
重點是籤運 不在於法理
你跟AI的對話不要PO出來 AI會害羞
AI的回答可以被誘導,把AI當稻草,我只
能醉看胡扯了!
AI!! crossover~~太神啦
雜草精神勝利啊
底線已經一路退到
就算私下收錢也是清清白白
即使金流不透明,若能證明款項確實全數
用於黨務或選舉事務,柯文哲並無據為己
有的意圖與行為,則不構成侵占罪 -> 這
就是舉證責任變成柯要負責了
退到底來說就算他舉了也還是兩造說法
要反舉證吧 等檢調提出再反駁舉證
實務上,找人頭、隱匿金流,都會被認為
有意圖侵佔的證據。
問一下 這個推文的說法,是把法律的基本常識搞反了! 舉證責任:誰說有罪,誰就要證明 那位網友說的:「如果柯文哲要證明錢用在黨務,那舉證責任就變成他要負責了。」 這是錯的,而且是非常嚴重的法律觀念錯誤。 法律的底線:你沒罪,除非別人能證明你有罪 誰是原告?檢察官。 誰指控柯文哲「侵占」?是檢察官。 誰要負責證明? 根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無罪推定」,檢察官必須拿出百分之百確 定、沒有任何疑問的證據,來證明柯文哲確實有私吞這筆錢的行為和想法。 舉證責任從來沒有轉移。 就算柯文哲手上一張收據都沒有,金流亂七八糟,他也可以一 句話都不說,就等著看檢察官能不能證明他把錢放進自己口袋。 柯文哲「證明清白」是他的權利,不是義務。 柯文哲如果拿出證據(例如找證人、活動 照片、轉帳紀錄等)證明錢花在黨務了,這只是在反駁檢察官的指控,目的是讓法官覺得 「嗯,好像有疑問,檢察官的證據不夠強」。 判決結果: 只要法官心裡還有「合理懷疑」,認為檢察官沒有完全證明柯文哲有私吞 ,法律上就必須判柯文哲無罪。 簡單來說: 檢察官永遠是那個必須**「證明你有罪」的人。柯文哲只是在「證明你錯了 」。這兩者的責任是天差地遠的,永遠不會交換。
※ 編輯: erspicu (182.233.248.16 臺灣), 10/09/2025 18:08:34只能靠AI幫柯文哲辯駁也太BI了
跟AI問卦 貼出來之前 可以叫AI先挑戰一
下自己的論點 禾斗禾斗
款項是否「屬於黨」以及柯文哲是否有「
不法所有意圖 」將款項據為己有,才是
構成侵占罪的關鍵 -> 基隆市長已證稱「
屬於黨」;實務上,找人頭、隱匿金流,
都會被認為「不法所有意圖」。找AI當稻
草,好歹也看清楚AI寫了什麼吧?
這個就是偽命題 "實務上,找人頭" 都會被認為「不法所有意圖」 錯 會被認為規避政治獻金上限 頂多就是規避政治獻金法 再超譯成"隱匿金流"更莫名其妙
※ 編輯: erspicu (182.233.248.16 臺灣), 10/09/2025 19:21:36某路人在路上撿到錢被攝影機拍到,被警
察循線找到後,路人拒絕回答,只表示沒
有把錢據為己有 -> 因金額龐大,且攝影
機影像清 ,路人也承認撿到錢當下把
拿走,檢查官決定提起公訴 -> 到法庭後
,路人仍只表示沒有據為己有,且承認當
下有把錢拿走,其它拒絕回答 -> 請問這
時法官可以判路人侵占遺失物嗎?
樓上你去問謝要不要告柯侵占呀,謝百分
百會說不是,笑死。還跟遺失物類比嘞,
去問問捐款的人有沒有認為被侵占呀XD
謝會說,柯用的好,拜託,北檢一定早問
過謝要不要告柯侵占,一定是沒有,北檢
才會不敢提這事的。去問民眾黨有沒有認
為被侵占,一定也沒有,沒有受害者,你
怎麼判柯公益侵占?
樓上法盲,公益侵佔是公訴罪,不用被害
人提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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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啦 如果這樣都有罪 "你們誰沒拿過我爸爸的錢!" 吳淑珍陳水扁不就早就關到死了 現在還不是都在外面趴趴走6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謝國樑為首捐給民眾黨的那筆共600萬政治獻金,並沒有進入民眾 黨的政治獻金專戶。 也正因如此,這600萬成了侵占起訴的核心。 反觀妙天那筆1000萬,倒是沒事。因為金流清清楚楚,確實有匯入基金會帳戶。柯文哲收 下後,也真的進了指定基金會。
~~~~~~~~~~~~~~~~~~~~~~~~~~~~~~~~~~ 我了解小草的不甘心 但是 妙天這筆 也不會沒事 判多久的問題 用常識想一下 這種超大筆的捐贈 用現金 用人頭 "不能扣稅" 只有兩種可能 1. 給的人不能捐 (妙天 這個宗教領袖 就不能捐政治獻金)![Re: [新聞] 柯文哲認了!收捐款「只是轉手,沒帶回家 Re: [新聞] 柯文哲認了!收捐款「只是轉手,沒帶回家](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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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也是在帶風向 胡說八道 一樣ai check一下 這篇說法試圖從「常識」和對「基金會」法規的片段理解來推論犯罪,但在法律基本常識 和對政治獻金法、刑法以及民法上法人設立的理解上,存在多處嚴重的誤區與混淆。 1. 政治獻金法與捐贈對象的混淆 欠缺的基本常識: 該文直接認定「妙天這個宗教領袖就不能捐政治獻金」,並將此案視5
這不對吧 若能證明全數用於黨務選舉事務 變成要柯文哲自己證明自己收的錢全數用於黨務 正常人根本辦不到 應該要檢察官找到證據證明柯文哲收的錢,"沒有全部用於黨務"這樣才對X
誰還記得新北市國小校長 21位營養午餐貪瀆? 是你嗎? 還是你媽? 最後十八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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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認了橘子幫拖「1000萬元箱子」 裁: : 6.備註: : : 高能小草:沒金流 :1X
Re: [爆卦] 柯文哲fb: 檢察官瘋問是不是騎車時收今天邱先生在法庭上說:「這筆錢就是單純給柯文哲本人用的。」 結果民眾黨馬上發文歡呼,彷彿找到什麼免死金牌,急著強調:「錢是給柯文哲個人的! 所以不是侵占政治獻金!」 講得好像是什麼逆轉關鍵、打臉檢察官似的。 但是誒誒誒,冷靜一點。1X
Re: [新聞] 柯文哲涉侵占政治獻金 北檢扣押木可近光 謝國樑 說長輩捐給民眾黨 200萬 這筆錢沒進民眾黨的政治帳戶 就可能會有背信罪了 若這筆捐給黨的政治獻金200萬進私人口袋 就可能有侵占罪 一罪一罰4
Re: [新聞] 京華城案》邱佩琳:親帶200萬元到市問 AI: A給柯文哲一筆錢,沒有指定用途,屬非親屬間侵占之公訴罪,檢察官起訴柯文哲侵占, 但A不承認也作證告知不認為被侵占,請問侵占會成立嗎? ChatGPT 說: 一、侵占罪成立的必要條件(刑法第335條第2項,非業務侵占為例)8
Re: [新聞] 小草硬拗柯文哲收的是「政治獻金」 林智林智群不愧是勝率25%的大律師 柯文哲身上有京華城貪汙+圖利,政治獻金,公益侵占多個案子 目前就只有京華城案正在審理 其他案件沒有審理 只有鏡檢知道完整的證據4
Re: [討論] 橘子拉走1000萬?推 Ahhhhaaaa: 印象中謝國樑母親的200萬也是捐給新故 114.136.230.183 10/08 12:00 → Ahhhhaaaa: 鄉協會 114.136.230.183 10/08 12:00 不用再說什麼「印象中也是捐給新故鄉協會」這種話。 事實是:謝國樑早就公開承認,那筆錢是給民眾黨的政治獻金,起訴書裡面也白紙黑字寫 得清清楚楚。X
Re: [討論]阿北定罪率高嗎?法律教授吳景欽這樣原文太冗長 直接END 丟給ChatGPT 你也可以用CheatDPP來回我 1. 對價關係不存在 (1) 210萬元的政治獻金 ‧ 合法性與用途的解釋:4
Re: [討論] 柯文哲口供就承認有收沈慶京錢啦笑死!小草法盲又出來耍寶了。 一、以政治獻金包裝的賄款合法? 關於這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刑事判決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只要有對價關係就是收賄,就 是非法,沒有例外,至於入個人或政黨政治獻金專戶根本不是重點,前時代力量黨主席徐永明的案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他為了時代力量募款而向前 太流董事長李恒隆達成以政治獻金作為協辦公聽會,一審被判期約賄絡有罪七年,就說明1
Re: [討論] 大概懂了柯文哲的貪汙手法,類大水庫理論這真的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人家政治獻金法第二條就規定了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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