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附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自字第 38 號刑事判決」完整版
至於懶人版,可以參考 #1cnNyeWy (Gossiping)。
全文:
主 文
高虹安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高虹安於任職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新竹市長前,在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任職,並於民國101、102年間奉派至美國辛辛那提智能維護中心建立合作研究關係,其並藉此機會攻讀辛辛那提大學博士,在此期間並繼續參與資策會之研究計畫工作。詎料,高虹安明知其於107年4月27日提交之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using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 Techniques》(下稱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其與其他資策會同事、其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李傑(Jay Lee)合著、作為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並於000年0月間在第二屆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國際研討會(ICPMMT2017)發表、同年9月21日刊登於《MATEC Web of
Conferences Volume 000(0000)》期刊、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均歸屬於資策會、篇名〈
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based on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之期刊論文(下稱本案期刊論文),但其於111年7月擔任第十屆立法委員期間獲民眾黨提名代表參選新竹市長後,因見筆名「翁達瑞」之陳時奮陸續於110年9月23日以篇名〈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同年10月18日以篇名〈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111年7月22日以篇名〈高虹安退出政壇吧!〉等質疑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Facebook發文對其選情不利,竟意圖使陳時奮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直接故意,於111年8月26日以刑事告訴狀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而對陳時奮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告訴,圖以嚇阻各界繼續討論、批評其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問題,以製造寒蟬效應。惟上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70號案件(下稱前案)偵辦後,經其比對認本案博士論文與本案期刊論文有諸多內文相同近似、圖樣相同、表格內數據相同之情事,並以係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合理評論為由,認陳時奮犯罪嫌疑不足,而於112年3月23日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前案不起訴處分書),並於同年4月25日確定。
二、案經陳時奮提起自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高虹安及其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部分於準備程序已同意有證據能力,部分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視為對證據能力已有同意,茲審酌該等審判外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即具證據能力。
二、其餘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供述其為第十屆之不分區立法委員,任期自109年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辭職止,在資策會任職期間至辛辛那提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本案期刊論文為其與其他三位作者合著,而本案博士論文為其自己撰寫;於111年8月26日以刑事告訴狀對自訴人提起前案告訴,嗣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提出告訴後,始於111年9月17日將本案期刊論文增列至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中,另致謝詞係於111年8月10日增補等情;其亦不爭執本案博士論文經與本案期刊論文比對後,本案博士論文中有如自證4至自證8所示與本案期刊論文中之文字、圖表大部分相同之處,惟矢口否認有何誣告之犯行,辯稱:我前案的告訴範圍是「被指導教授除名」、「李傑不承認有高虹安這個博士生」、「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等節,並沒有提告自訴人指摘本案博士論文涉及抄襲部分,本案根本與抄襲無關;又因我是本案期刊論文的第一作者,因循學長姐撰寫博士論文直接援引不會特別註腳之往例,於撰寫本案博士論文時,即疏未注意;況經辛辛那提大學審查,亦認本案博士論文並無學術倫理和著作權之問題,故我並無誣告之犯行與犯意等語。辯護人則辯護以:前案之告訴範圍應以前案不起訴處分書所記載之告訴範圍,亦即被告於前案以111年10月17日刑事告訴理由(二)狀減縮後之告訴範圍為準,是本案自訴人所自訴之內容,既未經被告於前案告訴,有何誣告之問題;且被告前案告訴狀中曾提及者為自訴人所指摘之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剽竊」、「侵權」、「滅跡」等問題,與自訴人本案係指摘本案博士論文有瑕疵,未適當引註等語,不論字詞長度、讀音、前後文義無從得出為同義之文字,亦見自訴人本案所述之誣告事實,與被告前案告訴無從對應;此外,被告係針對自訴人確實存在之上開Facebook發文提告,並無虛構事實之處,況前案不起訴處分係以自訴人上開發文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合理之評論而為不起訴處分,並無認定抄襲之事真實與否,無從認被告有虛構事實,故不得對被告以誣告罪相繩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為第十屆之不分區立法委員,任期自109年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辭職止,在資策會任職期間至辛辛那提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本案期刊論文為其與其他三位作者合著,而本案博士論文為其自己撰寫;於111年8月26日對自訴人提起前案告訴,嗣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提出告訴後,始於111年9月17日將本案期刊論文增列至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中,另致謝詞係於111年8月10日增補等情,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並有被告於立法院之立委個人學經歷網路資料頁面、資策會員工服務合約、國外出差及旅費預支申請書、本案博士論文、本案期刊論文、被告前案刑事告訴狀、檢察官前案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另本案期刊論文係作為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並於000年0月間在第二屆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國際研討會(ICPMMT2017)發表,同年9月21日刊登於《MATEC
Web of Conferences Volume 000(0000)》期刊,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均歸屬於資策會,亦有資策會111年11月21日資法字第1110002808號函、第二屆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國際研討會期刊論文出版資料(含本案期刊論文)附卷可參;且本案期刊論文之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均屬資策會所有,亦有上揭被告與資策會之員工服務合約第6條第2項附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二)關於前案告訴範圍一節:
1.自訴人、被告爭執之重點無非在於自訴人認告訴範圍係以提出告訴時,即以被告111年8月26日告訴狀為準,被告則係認應以「減縮告訴範圍後」之刑事告訴理由(二)狀為準,而僅提告自訴人發文中:「被指導教授除名之高虹安」、「在李傑的學術履歷,高虹安被除名了。換言之,李傑不承認有高虹安這個博士生」、「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之三句話,而不包括原所告訴之本案博士論文抄襲、剽竊、侵權本案期刊論文部分等語。
2.惟此部分涉及二個不同層次之問題:
(1) 客觀上,依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被告前案告訴所指之犯罪事實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按:即被告)同一,且自訴人係基於同一質疑被告本案博士論文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接續之發文,應評價為一行為始為合理,故在此情形下,被告前案所為告訴,效力應及於犯罪事實之全部,故除被告撤回前案告訴,並無嗣後減縮告訴範圍之可能,檢察官、法院就全部之犯罪事實自仍得予以偵查、審理。是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前案之告訴範圍業經被告減縮云云,容有誤會,所指應係其「指述之減縮」,首須釐清。
(2) 此處所謂之指述,係指告訴人於告訴乃論案件中就行為人行為之某一具體部分提出告訴,例如本案被告就自訴人Facebook發文內容中之某幾句話提出告訴般,雖如前述,因告訴範圍及於全部犯罪事實,故告訴人所為指述不拘束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之範圍,但其指述仍具引導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之功能,而此亦為嗣後判斷告訴人有無成立誣告罪之所在。例如行為人某一言論有A、B、C三個部分,告訴人指述A、B部分行為人所述不實而成立誹謗罪,告訴之效力固及於C,然倘A、B、C部分均不成立誹謗罪,因告訴人未就C部分指摘行為人所述不實,而促使檢察官就C部分發動偵查,自難謂告訴人對C部分有誣告之犯行與犯意,則行為人僅能就A、B部分對告訴人為誣告告訴;至於告訴人若嗣後減縮對B部分之指述,因告訴人提告時,已促使檢察官對該B部分發動偵查,於當下即已對行為人產生遭刑事處罰之危險,基於誣告罪為即成犯,而成立誣告罪,自不因告訴人事後減縮此部分之指述,而使原已發生之危險歸於消滅;另倘告訴人於偵查過程中追加對C部分之指述,此時因告訴人以該C部分為對象提告之決意已表彰於外,並促使檢察官就C部分發動偵查,使行為人就該C部分行為亦有遭刑事處罰之風險,故此時告訴人對該C部分行為之指述,即有審究是否成立誣告罪之餘地。承上,告訴人是否成立誣告罪,自不當然以提出告訴當下所指述之行為人犯行為限,尚包含其追加指訴部分,至於減縮指述部分,則如前述,因已對被指述者產生遭刑事追訴、處罰之風險,故不因告訴人嗣後之減縮而使原已成立之誣告犯行歸於消滅,至於被指述者嗣後是否對此訴究,則係另一問題。
(3) 從而,依被告前案刑事告訴狀所載,其指述原即認自訴人於110年10月18日發文中「只有六頁的期刊論文據為己有,灌水成109頁的論文」、「高虹安的博士論文並非原創,也不是個人作品,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剽竊自另一篇期刊論文」、「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只有能剽竊資策會的專案報告」等語所述不實;認自訴人111年7月22日發文中「有三分之二的內容係抄襲自期刊論文」等語所述不實;復經被告前案告訴代理人於111年9月29日確認:前案告訴之核心事實包含本案博士論文及本案期刊論文之關連性,還有:「高虹安博士論文並非原創,也非其個人作品」、「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並追加指述:「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資策會研究,侵犯資策會智慧財產權」等語,足見被告已有指述「自訴人所述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本案期刊論文」等相關說詞不實甚明。至被告辯稱其已於111年10月17日以刑事告訴理由(二)狀減縮指述之範圍限於:「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在李傑的學術履歷,高虹安被除名了。換言之,李傑不承認有高虹安這個博士生」、「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因而主張上開「自訴人所述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本案期刊論文」等相關說詞已非其指述之範圍等語,依上揭說明,因其既已指述,而對自訴人生被刑事追訴、處罰之危險,自有誣告罪適用之餘地。況「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一語,從自訴人110年10月18日Facebook發文之前後脈絡,顯然即係直指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核心問題,被告卻刻意片段截取部分文字,並曲解自訴人之意為被告攻讀博士期間,並無其他研究云云,顯是混淆視聽之舉,已無足採,且檢察官亦是依此比對本案博士論文及本案期刊論文同異之處,並將比對結果作為不起訴處分之理由,益徵論文抄襲一節仍是檢察官調查的標的,並未因被告減縮其指述而使自訴人被追訴之危險消滅,自訴人本案對此提起誣告,自屬有據。
3.另辯護人稱自訴人本案係指摘「本案博士論文有瑕疵,未適當引註」等語,不論字詞長度、讀音、前後文義均與被告前案告訴狀中曾提及者為自訴人所指摘之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剽竊」、「侵權」、「滅跡」等文字不同,故本案自訴與被告前案告訴亦無從對應等語。惟「本案博士論文有瑕疵,未適當引註」等語僅不過是上開「抄襲」、「剽竊」、「侵權」等語內涵之中性事實描述,二者所指並非二事,辯護人所辯過於形式,未見其本質,並不足採。
(三)本案博士論文實係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且為被告所明知:
1.所謂抄襲有廣義與狹義之別,狹義之抄襲為著作權法所使用,專指著作「表達」之抄襲而言,不及於思想、概念、原理之抄襲;反之,廣義之抄襲為學術界所用,泛指所有剽竊他人的著作當作自己所創作的行為。故於著作中援用他人思想或觀念,未註明出處,視為己所創作,即構成學術上抄襲。思想之抄襲者並不負著作權法上之侵權責任,僅涉及學位之取得、教師之升等或學術倫理之違反等問題(參羅明通著,著作權法論Ⅱ,98年9月第七版,第401頁)。又引用他人著作用於自己著作中時,應明示其出處,且須在合理之範圍內為之,另所引用他人創作部分與自己創作部分,須可加以區分,否則均屬抄襲,而非單純引用。申言之,所謂抄襲即是引用他人著作於自己著作中,而未引註或有引註,但所引用之內容已逾合理範圍者,均屬之。另所應引註之文獻,不以已出版者為限,未正式出版之研討會論文、手稿,亦應以正確格式加以引註,以表彰該作者之學術貢獻,此有圖書資訊學研究APA引文格式參考範例可佐。
2.本案博士論文經與本案期刊論文比對後,客觀上,本案博士論文中有如自證4至自證8所示與本案期刊論文中之文字、圖表大部分相同之處,且並未引註或列於參考文獻內,為被告所不爭執。從本案期刊論文大篇幅、幾乎所有文字一字不漏、顯逾合理使用範圍地被引用至本案博士論文中,足認不論是採廣義或狹義的抄襲概念,或被告有無引註,均不影響本案博士論文就是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結果。被告雖辯稱其為本案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係屬「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之概念等語。然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但所引用內容已逾合理範圍而言,本案期刊論文既為被告與其他三名作者合著,為其所不爭執,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況如本院前所認定,本案期刊論文既係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權,自非被告「自己的著作」,實甚顯然。被告所辯,對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而來之結論,亦不生影響。
3.被告為辛辛那提大學博士,且前已取得臺大碩士學位,並多次投稿期刊,參與資策會研究計畫,非無撰擬論文之經驗,對於將本案期刊論文如此大篇幅的引用至本案博士論文中,且未引註或列入參考文獻,係屬抄襲,為其親身經歷的事實,顯為明知,並無疑義。另就未正式出版之論文亦應依正確格式引用,更屬有撰寫論文經驗之被告所應明確認知之規範。復觀本案博士論文參考文獻,可見其中第21筆參考資料,係被告作為第二作者之文章,而第32筆參考資料,係被告作為第一作者之文章,被告均有將之列為參考文獻,並揭櫫其出處(本院卷一第196頁),而未排除不列入參考文獻,堪認被告未將本案期刊論文列入參考文獻中顯非疏失,亦非因其為該文第一作者而基於某學術習慣或學長姐傳承之前例不予列入,實係因其抄襲幅度過大,為免本案博士論文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為他人所發現,而「刻意」所為。此從本案博士論文另大幅抄襲之被告與其他資策會同事、大學教授合著、作為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並於106年9月29日至10月2日舉辦之「The 3rd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ventions (ICI2017)」研討會發表、著作權歸屬於資策會、篇名〈
Sparse Coding for Manufacturing Quality Prediction〉一文(下稱另篇期刊論文),亦未被被告列入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中,益徵此節。否則,倘被告不認其行為係屬抄襲,當自訴人發文指摘其博士論文有抄襲問題時,被告又何必先後增補本案博士論文之致謝詞及參考文獻,而將本案期刊論文納入,循此亦明。
(四)被告明知上情,卻反於真實對自訴人為前案告訴,具誣告之直接故意:
1.按刑法之誣告罪係以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目的,而為虛偽申告之犯罪。其誣告之方式為告訴、告發、自訴或報告、陳情,均所不問。又申告人所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申告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反之,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妄指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非因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誣告罪之構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次按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06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2.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情形,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自訴人以上開
Facebook發文指摘此節,與事實並無相悖;然被告既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之情事,自訴人上開發文所指抄襲一事為真,但卻對自訴人為前案告訴,指稱自訴人所述「扭曲事實經過,且其發文前未善盡查證義務,已有真實惡意至明」云云,自係虛構事實而為提告,已見其具誣告之直接故意;再參本案博士論文之致謝詞欄原無「This study is
conducted under the "III Innovative and Prospective Technologies
Project(1/1)" of the Institute for Information Industry which is subsidized
by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f the Republic f China.」等文字,被告係於111年8月10日始增補此段文字,並經辛辛那提大學校方人員協助抽換留存於OhioLink的論文電子檔,有本案博士論文、被告與辛辛那提大學校方人員聯繫之電子郵件附卷可參;然被告為前案告訴時,卻不以自訴人發文時所見原始之本案博士論文版本作為證據,反而係以上開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作為證據,此舉益見其有使自訴人受刑事追訴、處罰之意圖。
3.被告雖辯稱本案期刊論文僅6頁,如何擴充成112頁之本案博士論文或本案博士論文如何有三分之二的內容是抄襲自該6頁之本案期刊論文,而指稱自訴人所述有誤云云。姑先不論本案期刊論文較之本案博士論文之字體較小、排版較密,二者如何單以頁數作為比較之基礎,已非無疑,是被告意圖以此作為自訴人所述不實之理由,已難憑採;縱自訴人此部分之評論過於誇張,而與事實不符,然亦不影響本案博士論文係屬抄襲之本質,此部分既係事實,依上揭說明,被告所指述之事項中只要有一部分是故意虛構事實而提告,就此部分亦足以成立誣告罪,而不因被告其餘部分之指述無誤,而影響其就虛構事實部分誣告之直接故意,併為敘明。
4.至被告雖以辛辛那提大學研究誠信辦公室(學術倫理)副研究長(此名詞翻譯參自原文:Senior Associate Vice President for Research Research Integrity Officer)Jane
Strasser博士111年8月22日之電子郵件中:「這些指控包含自我抄襲,但這並不被視為研究不當行為。去年,學院已聲明:『對研究生學院而言,並無關於自我抄襲的定義,因此院方無需追究。』我已驗證過,確認論文沒有版權問題。」(The allegations involve
self-plagiarism which is not considered research misconduct. Last year, the
Graduate School Leadership stated,"There is nothing specific to the Graduate
School on self-plagiarism, thus this would not be something we would pursue.
"I verified that there are no copyright concerns.)等語,為其主觀上認為本案博士論文並無抄襲之問題,故無誣告之犯意等語。惟查:
(1) 客觀上,此封信件之憑信性有下列問題:
①自證41係被告於記者會所提出,係經其修改過後的版本,且收件人亦非被告,故自訴代理人質疑此節。經被告提出其與Jane Strasser博士往來之電子郵件,固可見Jane
Strasser博士係與其他校方人士及李傑教授討論本案博士論文遭人檢舉之問題而有上開信件內容,但此僅為內部討論,而非對外之校方正式意見,此從當被告詢問Jane Strasser博士可否使用上開信件內容時,Jane Strasser博士表示:我的電子郵件雖然是針對內部受眾的,但卻是公開記錄(My email, while intended for an internal audience, is
a public record.)等語可明,是其所述僅是個人意見,首先,在證據價值之等級上,其可信性即較低。
②且Jane Strasser博士是否有實際比對本案博士論文及本案期刊論文?是否僅單憑檢舉
人所附李傑教授的著作清單,而僅因被告為本案期刊論文之作者,即直接將本件定性為被告只是單純引用自己先前的著作於本案博士論文而漏未引註之疏失,而忽略本案期刊論文並非被告一人之著作,根本不是所謂「自我抄襲」?且Jane Strasser博士所謂沒有版權問題一說,其是否係在知悉本案期刊論文之著作權屬資策會,始作成此意見,亦非無疑?依辛辛那提大學「學生行為準則」第(B)(3)(d)條關於抄襲之定義:「ⅰ將他人已發表或
未發表的作品全部、部分或改寫後引為自己的作品內容,而沒有透過註腳、引號、引文或參考書目完全正確地註明作者姓名;ⅱ將從個人、機構或網路獲得的資料作為自己的原創作品,但不告知資料來源是其他個人、機構或網路資料;ⅲ 使用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但
未揭露,且無合作者之書面同意;ⅳ引用自己之前書面、口頭或具創意的作品,未經修改且未經教授許可。」(ⅰ Submitting another's published or unpublished work in
whole, in part, or in paraphrase, as one's own without fully and properly
crediting the author with footnotes, quotation marks, citations, or
bibliographic references.ⅱ Submitting as one's own original work, material
obtained from an individual, angency, or the internet without reference to
the person, agency, or webpage as the source of the material.ⅲ Submitting as
one's own original work material that has been produced through
unacknowledged collaboration with others without release in writing from
collaborators.ⅳ Submitting one's own previously written, oral, or creative
work without modification and instructor permission.),其中第ⅳ點實已就學生「
自我抄襲」闡釋其內涵;此外,經比對,被告本案博士論文將其與資策會同事合著之本案期刊論文全文,幾乎未經修改而一字不漏地全文抄入,業經本院認定如上,依上開「學生行為準則」所設抄襲之標準,本案博士論文實亦有違反,是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意見,與上開「學生行為準則」相悖,即無從採信。
③又Jane Strasser博士雖有上開本案博士論文並無著作權問題之意見,且此固亦為辛辛
那提工程與應用科學學院院長John W. Weidner博士於111年10月20日指出本案博士論文在提交之過程中並無研究、學術或著作權之不當行為之信函所肯認,但其等均未提及本案博士論文尚有抄襲另篇期刊論文情事,其等判斷基礎已不完全,可信性已非無疑;且倘確如其等所述本案博士論文並無問題,何以本案博士論文已無法於Google學術搜尋網頁、
OhioLink、ProQuest等學術論文搜尋網站查得?;此情復經本院勘驗Google學術搜尋網頁、ProQuest等網頁無誤,被告對此亦無法提出任何對其有利之證據,是其等之意見均無從信為對本案博士論文並無抄襲問題之有利證據。
(2) 被告於前案告訴時所具誣告之直接故意,並不因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而受影響:
①被告固係於110年8月24日收到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意見之電子郵件後,始於同年月
26日為前案告訴,然如前述,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之內容原僅是內部討論,為被告所知,被告既非毫無智識程度且無社會工作經驗之人,且如本院前所認定,因本案博士論文抄襲情事明顯,被告更是刻意不將本案期刊論文列入參考文獻,在此主觀認知下,其認知是否會因此轉而認定其本案博士論文並無抄襲之問題,要非無疑。
②再者,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僅係針對本案期刊論文表示意見,但如前述,
被告本案博士論文除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外,另有抄襲另篇期刊論文之情事,且被告同未將之列入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亦顯是為刻意隱瞞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另篇期刊論文而來。蓋從被告嗣後增補本案期刊論文至本案博士論文參考文獻中之行為歷程,可見被告因應本案博士論文遭質疑有抄襲瑕疵時,是採「擠牙膏」式的處理模式,當被質疑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時,就僅針對該篇期刊論文回應,嗣後並將本案期刊論文增補至本案博士論文的參考文獻中,但關於尚未被發現之另篇期刊論文,被告並未因本案期刊論文有未引註而遭人質疑時,就有同樣問題之另篇期刊論文一併主動增補至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足見被告對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問題,顯係意圖僥倖,抱持著被發現再處理的心態。從而可見,被告之主觀認知是由「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本案期刊論文而來」及「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另篇期刊論文而來」二部分組合而成一整體之抄襲認知。姑不論被告為本案博士論文之實際撰擬者,就被告親身所歷經之「抄襲」著作權屬資策會,且為合著之本案期刊論文,被告「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本案期刊論文而來」此部分之認知是否因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意見而變更,但被告因仍存「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另篇期刊論文而來」之認知,此部分從卷附資料不僅並無足以改變其此部分認知之合理依據,此外,被告更是欲繼續隱藏此部分抄襲之問題,益徵其主觀上對於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情事,仍有認識。蓋若被告之認知已轉變為其行為已無抄襲之疑義,衡諸常情即會將所涉抄襲的二篇期刊論文均增補至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而不會為相異之處理可明。從而,其主觀上認知既未改變,仍存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情事之明知,並據以決意提告,仍具誣告之直接故意甚明。
③況倘被告主觀認知已受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意見影響,而變更為認其本案
博士論文並無抄襲之問題,何以於前案告訴後,還要以刑事告訴理由(二)狀減縮其所指述之事項,而欲將自訴人與本案博士論文抄襲相關之言論部分剔除在告訴範圍外,並為上開告訴範圍已減縮之答辯?循此,在在可見其前案告訴時所具之誣告故意,並不因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而受影響甚明,是上開電子郵件自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五、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情事,僅因逢選舉,為免自訴人指摘影響其選情,而虛構自訴人所述不實之事,對自訴人為誹謗罪之告訴,致自訴人無端遭受刑事偵查,不僅虛耗偵查資源,妨害我國司法權之行使,並使自訴人面臨刑事追訴之風險,所為甚有不該,應予非難;再衡酌被告所誣指告訴人之罪名為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其法定刑係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之罪,尚屬輕罪;且因有相關物證為調查基礎,並非單憑被告之指述即足以致自訴人受刑事處罰,自訴人所因而被追訴、處罰之風險尚非至鉅;然國內常見政治人物每有遭人質疑操守或有違法情事時,尤以選舉期間為甚,從不反躬自省自身過錯,作為人民之榜樣,僅為圖自己的政治利益,為控管損害,避免揭弊者繼續追擊及大眾繼續討論,濫行提告,以製造寒蟬效應,不僅非在求判明是非曲直,反而係將司法作為使批評者噤聲之工具,在此動機下,其行為之惡性不輕。被告前案告訴之動機即是如此,此從被告提出告訴時,係大張旗鼓按鈴申告並接受媒體拍照訪問,並直指自訴人有關本案博士論文抄襲、灌水之說詞不實,要求自訴人不要躲在螢幕後面,出來為自己的言行負起應負的法律責任等情可明,而當其政治目的已達,於偵查中卻默默地以書狀欲減縮告訴範圍,就上開遭質疑論文抄襲部分不願提告,益證此節。是衡量被告所誣指罪名之輕重程度、此舉對自訴人被刑事追訴處罰之危險性與被告之動機及行為惡性等節,衡諸誣告罪為最重本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責任刑之區塊可分為:低度刑為有期徒刑2月至6月、低度偏中度刑為有期徒刑6月至1年、中度刑偏低度刑為有期徒刑1年至2年、中度刑為有期徒刑2至4年、中度偏高度刑為有期徒刑4年至5年、高度刑偏中度刑為有期徒刑5年至6年、高度刑為有期徒刑6年至7年,故其責任刑之範圍應從低度刑偏中度刑予以考量;再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其於本案行為前素行良好,得為從輕量刑之考量;然被告犯後不思本案博士論文抄襲本案期刊論文、另篇期刊論文之情事昭然,自訴人之指摘實屬有據,其具誣告之故意實屬明顯,卻一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未能正視所犯,其犯後態度不佳,自無從為其量刑有利之考量;兼衡被告自陳博士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在資策會、鴻海集團工作,並曾任立法委員、新竹市長,現遭停職之情事,有二位家庭成員,小康之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嗯,某種程度上來說
還藉機嘲諷某些政治人物有「打壓異己(敵對政黨的民意代表)」的意圖、動機,這法官還真... (以下請各位自行補充)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這法官要不是不食人間煙火不然就是…
還蠻屌的
想當大法官
感謝法官 終於守住了台灣
哥布林文化就是雙標啊
我就看不起爛法匠,多舔一下党嘿
說別人有過錯?法官真把自己當神
無恥下賤畜生不如
笑死 一堆內容現在來看都能打臉
法官腦補大師誒,法官用自己拿幻想來判
刑XD
下一任大法官人選
論文修改完是假的嗎?是憑空杜撰的東西
嗎?法官扯到爆炸,去吃屎吧
綠圾法官
提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叫做“誣告”法官真
的可以的去死了
論點很正確,反正能上訴對高也不是無解~
都把問題點出來了,下次別再自作聰明~
法官想要辦你的時候 再扯的理由都可能
果然又多了一個綠法官,民進黨司法改革啦
民進黨跟共產黨有什麼兩樣?
政治正確
紅明顯,幫原po補法官姓名,以示尊重: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一個市長以濫訴威嚇別人事實陳訴
就民進黨的狗
法官黃瑞成、法官蔡宗儒,等三名法官。
誣告罪以前成案太低才是問題
ptt一堆訟棍就跟高虹安同樣心態
想要一戰成名啊
汪汪!呼呼呼!
還事實陳訴咧XD ,翁達瑞的指控沒有一
項是真的啦,哪來的事實指控
很快就升官了
隨心所欲的
懶人包:我要升官
法官名字記下來 看後續發展
狗的最高境界
高虹安要翻,最簡單的就是挖出其他兩名
作者,來證明資策會的內容有幾成是自己
寫的,抄襲這東西只討論著作人格權
被假老二害了 沒政黨輪替啥都沒用
然後法官明明有看到10/20的公文欸
前面私人書函不夠正式,後面的正式書函
無法證明你當時沒有故意
沃草
有病的法官
曾名阜及黃蔡3位法官很值得被台灣人記住
台灣的悲哀 追殺到死
曾名阜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
士“在職專班”/107/碩士/法律學門/
專業法律學類研究生:曾名阜
這法官應該是看到起訴高的檢察官已經高升了
根本不該談抄襲,只要高不認為有抄襲就
不符合誣告要件啊
當然要趕快投誠…
這種論證方式就是要你死欸
法官「心證」別人的「主觀」,還有什麼
不能入罪
這不就是台灣人民口中的恐龍法官嗎~
這法官...
交大的敗類
被法院雙重認證,告人不成被反訴誣告,講
當然傻鳥40%側翼很開心啦
得像單一法官判決
所有未遂犯都不需證據了
交大出一個護航官員說謊權利的教授
高虹安死在翁達瑞手上,太丟臉了吧,妳
退出政壇吧
顛倒是非黑白以入人於罪
是死在民進黨手上
真要有人送頭,看台灣人會不會醒
反正一定要弄到下次選舉完才會有結果
恭喜榮升大法官
司法已死 哦 早就死了
原來寫個F=ma 或是V=IR都算抄襲啊,垃圾
法官一個
民進黨的走狗
就問一句,法官您自己的論文可以想修就修
?人家學位授與都沒意見,您最厲害?
自己上法庭要小心曾名阜,不爽你就完了
無視於事實 滿口謊言
自己杜撰一堆幻想 到底多想升官
法盲草:司法已死,哈哈
唉 國家養這種人
幻想型法官zz,狗畜民進黨
三民自政論側翼忠實鐵粉
垃圾狗官,想升官也不是這樣
台灣法治世界第一1111111!!!!
跑去辛辛那提改論文增加致謝詞再來告人厲
害了
真的人渣法官,自己幻想亂掰一堆在亂
判的
這就先射箭再畫靶 妥妥的政治迫害
ok改革成功!
話都讓法官隨意詮釋認定 党就喜歡這味
你的管見哪有我的大管的概念
記住這些法官 嘻嘻
是關馬來人屁事 你會幫安安送會客菜
嗎
有空來比對法官的論文,一句話超過40字一
樣的就準備被拔學歷了。
八卦版是義和團嗎,都判得這麼清楚了還
在講一些連自己都不太相信的理由護航
字太多 八卦定調已經審追殺,沒啥好
討論
曾名阜向黨輸誠準備高升大法官
法官想要辦你的時候 再扯的理由都可能
網路講再多也無法改變高要坐牢的事
鬼島司法沒救了
有些人就是黨給的都好吃,嘻嘻
垃圾法官
法律女神應該會用天秤敲這法匠的頭
曾名阜歷史留名了,看看法律人怎麼說
垃圾法官,垃圾民進黨
八卦一堆看不懂判決書的
有沒有人來驗證這些法官論文有沒有抄襲?
這篇判決文應該被釘在中華民國司法界的
恥辱柱上,三位法官的名字還要用紅框標
出來
高的博士資策會出錢 期刊是博論的一部分
論文增修感謝詞 跟抄襲有什麼關係 還在
造謠 而且發過期刊就知道 論文是第一作
者做的 其他人都是掛名而已
那是著作財產權,可沒包含著作人格權
不引用難道要重做喔 她還是期刊第一作者
滿扯的 顛倒黑白了 騙沒寫過論文投期刊
的人
法盲法盲
法官退錢好嗎好意思領納稅錢
跟56一樣傻眼
一堆智障在談著作權 也不想誰出錢派她讀
司法改革大成功
退一萬步講,不是聽說期刊只有6頁? 而高
我想升官
的博論有100多頁;就算全抄好了,也才不
足6%,這能判定高的博論抄襲失效嗎?
高死在自己提....限縮告訴範圍
有些垃圾真的應該出門被車撞死
不是啊,限縮也是高利的權力,拿來做判
案依據..這能說的過去嗎?
現在高最簡單就是找其他兩位作者來作證
了,整點絕對是在抄襲與否
辛大跟教授的聲明都被法官當成屎了,其
他兩位做者的說詞應該更沒價值了
一審法官通常很雷 奇葩一堆
以後不要隨便縮減哈,不然你就是心虛
法官:該換我了吧
不是,這判決書裡的時間序非常怪,
跟之前發的新聞稿也對不起來
法官真的垃圾
小草出征
藍白垃圾秀下限聚集地
一堆護航法官的奇葩,遇到綠色就轉彎
?159樓噴個垃圾也掩飾不了法官自由心
證的判決啦
法官無視學倫會跟美國大學,自己下定
論,所以無視證據的判決你能心服啊
說個笑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祝那些垃圾出門全家平安 呵
嘔嘔
讚!這絕對是司改大成功經典判例!
綠共真的很屌
垃圾司法
連 Jane Strasser 博士的信件一下11
小草真的是法盲 果然是卡提諾法學院的
0年一下111年的
抄襲這麼明顯 小草繼續挺XD
司法好慘死透了
直接判定她抄襲欸,感謝台灣愛你呦
法官自定義抄襲?
八卦一堆智障
笑死 以後理工碩博畢業前還敢要求投期刊嗎
判決邏輯無誤,小草續崩
草都進化成韭菜了 但腦子還是一樣殘XD
這心證是不是跟綠共党勾串的,真他媽噁心
垃圾司法=>台灣的毒瘤
噗
想升官錯了嗎?黨有看到我的忠誠了吧?
這判決很好啊 美國教授懂個屁學術倫理
林治肩都比他懂
幾隻垃圾蟑螂只能噓文賺錢 可憐
可悲綠共
幾隻垃圾鳥飛進推文裡了
又要加入党了嗎
這三位看起來經歷和背景有夠深
欲加之罪 何患無詞
法官是不是自己有一點妄想症?
小草支持高虹安的力量真偉大 一定要上訴
到底喔
台灣加油
以後大學畢業證書要法官認證了才算數唷
八卦崩潰了,哈哈
高改論文 又縮限告訴 都是自作死證
洨草氣瘋了
依這個邏輯全世界理工博士99%都抄襲了,偉
哉台灣法官
好可怕的台灣司法
想從地院雜魚法官翻身吧
民進党司法改革
想當大法官想瘋了
恭喜升官
台灣真的會走到一黨獨大的局面
綠共法官現在連學術單位的證言都不
理了,直接無恥定罪
想升官當犬法官
垃圾法官 下西下景
畜生狗官想著升官阿 舔著臉拿高的案子在民
綠能你不能
進黨前面搖尾巴
辛辛那提:東方鬼島法官學術專業竟然凌駕
我校
好荒謬的判決
上頭有交代 法官也只能射箭畫靶了
沒人敢抗爭 黨說的算啊 跟對岸一樣
八卦仔只看得懂民眾堂的短語音 判決書
對他們來說太難惹
這時候法學專家又閉上嘴巴 裝聾作啞了
判決書寫得很好耶 怎麼一堆人崩潰 XD
毀壞司法欸
這麼硬的論文 沒想到法官有認真比對
辛辛那提被寄了一堆檢舉信,還被發動群
真的可悲 沒黨證最好不要從政
眾去下載高虹安的論文,明明當初學校回
覆就說沒問題,硬要扯個人意見。
原來是科技法律所的背景 算是遇到鐵板
綠色法官
誰信司法
本小利大 升到高院就能等退休了
最可悲的是,明知司法這麼差,大家卻無
法幫高!
綠共大勝利
建立在錯誤的立足點寫的再漂亮還是錯
難道用漂亮的文辭說謊會變成真的嗎
這三個人值得被台灣記住,真他媽綠圾法官
法官都智障在當的喔?
黨可以造謠抹黑,你不准提告反擊,不
然就是藉由司法打壓異己
綠狗
司法已死
讚 準備當大法官
狗搖了尾巴就有狗糧多好
哈哈
未來大法官人選你敢嘴?
好了啦馬來人
重點是還拿2/3補助?其他人都沒拿?捐出
去?
要升大法官的好機會當然要把握啊
大法官 讚
仔細想想,台灣有這些法官太恐怖了。
那天平民遇到這種的求助無門啊。
看來以後不簽聯絡簿也能判刑了
這判決內容真是腦洞大開,垃圾
這法官當他是神
低能法官
有高升機會當然好好把握
青鳥都請側翼網軍幫忙看論文呀
野雞大學不意外 法官都看出來抄襲了
高自己都辯稱沒有要提告抄襲還一堆人吵
欲加之罪
抄襲是在?
法律學說都是先射箭再畫靶啊
太深奧小草看不懂啦,其翻譯一下
威龍闖天關真人版。
台灣法官 >>>>>>> 美國辛辛那提大學
低能
看得出來法官用心良苦要護航某一造。
會唸書會考證照 人人有機會當法官 耶
寫那麼清楚還看不懂 現在是文盲都可以自
稱大學學歷?
下一屆大法官競爭激烈
垃圾法官他媽下西夏井 難怪司法被當垃
如果是抄襲 那學校為何不撤銷學位
圾不是沒道理的
能洋洋灑灑寫這麼多廢話,我真心佩服
沒受過大學教育的才會相信台灣法官不
相信美國大學
建議小智提告台大,讓法官還自己清白
醫療疏失都要送鑑定 難道法官是學術專家?
黨的好法官
這法官真的夠噁心,被人瞧不起活該
為什麼不把法律人的名字寫上來?
第一次看到這麼奇葩的判決書
哪位法官居然相信食糞,噁噁噁
台狗官不意外
懶人包:沒有黨證
法官說如果指導教授跟學院院長的背書
當時的訴訟標的是「被指導教授除名」的
沒問題的話,為什麼論文在Google搜尋
加重誹謗,但本案卻是在實質審查論文是
不到XD
否抄襲
一堆沒發表過論文的人在護航 笑死 單一
個法官直接幫學術界定義是否抄襲? 跟幫
精神科醫生評估是否有精神問題一樣可笑。
完全的先射箭再畫靶,要判你有罪還怕找不
到理由嗎,即使二審翻案這幾個也不會受懲
處嗎,有自由心證無敵技真棒
大法官好~ 敬禮
TLDR 法官是社會亂源
「因循學長姐撰寫博士論文直接援引
不會特別註腳之往例」高虹安講這理
由確定有上過論文寫作倫理????
??
學術論文“不一定”會在搜尋引擎搜到
,法官也是在職碩難道不了解這點
文組:理組知道厲害了吧!!
可以把全台或全世界的論文送給台灣法院
John W. Weidner博士於111年10月20日指出
做抄襲評估了
本案博士論文在提交之過程中並無研究、學
鬼島文組學士懂理工博士論文嗎
術或著作權之不當行為之信函所肯認,但其
等均未提及本案博士論文尚有抄襲另篇期刊
論文情事,其等判斷基礎已不完全,可信性
已非無疑
鬼島法官認為美國那群博士教授不可信
笑死
法綠人不意外
大法官人選
就綠色奇蹟,大家不要再質疑
95%推文沒看內文
說你有罪就是有罪,下次記得選對邊:)
google找不到也是理由~~這法師還法官
下賤的跪,口袋就有尊嚴了
有夠白痴的理由
文組學店仔連判決書都壟長無重點,沒
讀書真的可悲
法綠
有這種法官也難怪人民不信任司法了
想當大法官想瘋了
厲害,現在法官判決靠自己腦補的
法官當到這麼噁心還真少見
真的是大法官的人才啊^^
當初側翼瘋狂洗文表示已經向辛辛那提大學
檢舉高的論文抄襲,真的有抄襲早就像小智
一樣被撤銷學位了
「你各位寫過論文畢業的理工仔,還敢
笑啊?再秋啊!」如是說。
看不懂因該是司法不公ㄅ
塔律官
95%推文沒看不懂判決
美國大學判定沒抄襲;台灣法官認為美國大
學相關學者的判定不可信
綠共党法官遲早毀滅台灣
台灣奇妙的刑期:開車撞死人比誣告還少
搶著升官發財
這三個法官真的是可憐
想升官錯了嗎?誰叫你選上新竹市長
小草們又有糧草復活了嗎 怎麼跟五毛
混在一起洗
綠圾法官 去死啦
好了啦 綠法官 越描越黑 吃相真難看
以後各位要去法院的自求多福
我法官我最大
以下開放草仔繼續跳針崩潰=============
比艾
構成學術上的抄襲XDD 啊學術單位的回
函不用採納?
不意外~只要跪舔垃圾民進黨都能升官發大
財~正正義公平算個屁
這判決 個人立場也太明顯 這樣能當法官
難怪讀文組 做什麼都差不多
司法律界出的骯髒 到可從未少過
敢判我們小草的女神!這法官真的是
有夠大膽!!
想當大法官了哈哈
法官肯定沒寫過論文
台灣法官無中生有 意外嗎
未來xxx 大家尊重點
台灣司法真可悲
積分+1
塔綠班:司法改革大成功
司法已死
民進黨有夠噁心
紅明顯,有沒有神一下法官啊,感覺
一定有料
有夠荒謬
下一任大法官
幹你娘司法
未看先猜白衛兵洗版
人家學歷還在就表示沒抄襲,法官是文
盲還是色盲?判決理由有夠扯
唉
台灣司法 可憐哪
一審法官真的很多奇形種,學校學倫會的說
法都不採信,在那邊自己玩文字遊戲
人家想當大法官
不必去查?
抄襲就像你家小智連學歷都沒了
通篇臆測,這法官真的丟臉至極
真丟你媽的臉
法官除了貪跟上位以外我想不到原因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法官
黃瑞成、法官蔡宗儒
看到尤伯祥能當大法官 現在很多司法
官都羨慕的心癢癢呢
法官
難怪明通師一直要戰清白 真告下去 法官會
找到理由判台大輸的
會寫這種判決,這法官程度明顯很爛
審判長法官曾名阜、法官黃瑞成、法官
蔡宗儒,真他媽屌
這幾個是不是也在肖想瀨清得的老二!
???
恭喜 升官發財啊
超讚的 繼續拉仇恨
翻譯:我也想當大法官
法官:我說了算
綠共贏了
正義得以伸張,讚啦!土城找安^^
一堆看不懂判決文的...
蔡英文跟狗打砲~夢
噢又一堆博士教授了,抄沒抄你說的算
怎麼抹我都不會投綠
綠蛆狗官生兒子沒屁眼出門就給車撞
簡單就是綠色判生其他顏色最好去死一死
90%的抄襲小藍草可是不認的,ㄏㄏㄏ
法官黃瑞成、法官蔡宗儒
交大教出的學生 不出來洗門風嗎?
搞不好是食糞仔忠實讀者
法官本身就是法盲 超可笑的
恭喜三位
狗畜牲的見解可以凌駕美國學術機構的
證明,綠糞党完全共產化
我真的很難相信這是台灣司法的判決
我說你吃了兩碗粉就是兩碗粉
十糞在9月多發的文章,高的論文在那之前
就完成了,拿最後完成版的當證據有什麼
錯? 為什麼不說十糞故意拿初版的要黑?
入人於罪
法官來照這篇蒐證提告,至少賺2年薪水。
稱職
綠的政論怎麼很少討論這題?
跟共產黨有何差別?
綠共真噁
大法官面試
就法律隨法官說,但社會觀感十分差
說你有罪就有罪,突破認知下限耶
想升官想瘋了笑死
被批評沒有引用去修改,然後才去告加重誹
謗,第一案檢查官說不能限縮啊(斷章取義
)
學生準則行為iii說的很清楚
一堆人看不懂判決文的時間序?
厲害了
笑死,全看完,根本硬要找碴
太想升官了 直接做給上級看
綠腦不適任司法職務啦
為了五斗米折腰 真是丟臉法綠人
其實無所謂啦。大部分會犯罪的青鳥比
例很高?到時候被不公平的對待是他們
6頁變109頁多的103頁不就原創?
法官拋棄比例原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該送懲戒
這一個案子是升大法官的資格考 看來考卷
應該會蠻高分
呵呵 學校認定沒抄襲 法官直接推翻
你敢反駁黨就是誣告,弄死你
整篇沒人敢寫法官名字,台司法妓女任人淫
高告的是造謠被除名,那這基礎上她告不
成那誣告罪也不成立啊,跟抄襲有什屁關
系
通篇鬼扯 是不是抄襲不是你法官認定好嗎
還在那邊惟查三小
你他媽就沒有法條規定什麼是抄襲
就不要在那邊自己定義 幹你娘
人家就說verified還在那邊質疑 靠杯喔??
司法讓人唾棄不是沒有道理
恭喜 升官發財
笑死
走狗
爆
首Po懶人包: 1.法官認為高不算自我抄襲: 引用的其他論文,高只是其中一個作者,而且著作權是資策會的。 前者可能有爭議,後者理由怪怪的。著作權是資策會的,但論文還是有作者阿? 2.誣告很難成立,得提告所基於的事實是虛構的,3
大家都誤會了 法官是想讓高當烈士 以退為進 暗助虹安 之前一案還有灰色地帶6X
這到底有啥好護航的啦 我跟同學合作的分組報告交完 把分組報告內容複製貼上變成我自己的期末作業 小草這樣也可以喔? --X
主要是kobe安 被美國正牌教授 當庭電爆吧 說了三個謊 全被戳穿 根本不用對論文18
重點不在於有沒有抄襲,而在於誣告。 我舉一個例子好了:A男站在B女後面排隊, B女覺得屁股被摸了一下,質問A男, 而A男說是因為攜帶的雨傘不小心碰到的, 於是B女將A男告上了法庭,說他性騷擾,60
重點根本不是有沒有抄襲 誣告成立的要點是無中生有 憑空捏造 跟內容對與錯無關 假設你沒罵過我 我沒事跑去告你 我就是誣告 假設你罵過我醜 就算我不是帥哥 我一樣可以告你誹謗 至於誹謗成不成立 要看法官怎麼 判2
看到這新聞我很想問, 台灣讀法律的有甚麼是不行的阿? 而且搞不好還不用念得太高... 大法官 - 法律學士、碩士且沒重要著作或學術成就就可以當。 經濟部長 - 王美花73
最好笑的就是判罰尺度 詐騙有的嚴重到會害死人 但是大部份都輕判 只有主嫌會重判 而這個重判其實也沒多重11
從前用濫訴讓人民閉嘴!不敢評論! 現在用誣告,讓被亂罵的也不敢提告,乖乖吞下去! 有沒有這套司法改革套餐無敵的八卦? 引述《SaChiA5566》之銘言 : 最好笑的就是判罰尺度X
重點在這個吧 被告雖辯稱其為本案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係屬「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之概 念等語。但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 本案期刊論文既為被告與其他三名作者合著,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 高虹安的律師不知道是用多少錢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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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高虹安誣告翁達瑞判刑10月 北院:明知論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陳時奮自訴被告高虹安誣告案件,於今日(113年8月21日)判決, 茲說明本件之判決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主文: 高虹安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貳、犯罪事實:14
Re: [新聞] 選前一天!高虹安公布美國博士論文審查不就資策會丟坨大便到美國 這件事鏡周刊有報導啊 【資策會告高虹安2】控高虹安論文抄襲 資策會越洋向辛辛那提檢舉 民眾黨新竹市長參選人高虹安論文侵權爭議案,持續延燒。本刊掌握,資策會21日已向美 國辛辛那提大學檢舉高的論文抄襲,並檢附上比對結果,主張高重製資策會論文,恐已違7
[討論] 【獨家】【高虹安論文抄襲】撇抄襲卻凌【獨家】【高虹安論文抄襲】撇抄襲卻凌晨偷偷上網加工! 高虹安心虛鐵證曝光 民眾黨新竹市長參選人高虹安的博士論文遭爆涉抄襲,她今早召開記者會強調有引註資策 會的論文來源,本刊卻發現高出示的參考文獻根本是「事後加工」。(民眾黨提供)5
Re: [討論] 為何還要打高虹安阿?被告雖辯稱其為本案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係屬「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之概念等 語。但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本案期刊論 文既為被告與其他三名作者合著,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況本案期刊論文係資策 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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