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何還要打高虹安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148245-a1d42-1.html
被告雖辯稱其為本案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係屬「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之概念等語。但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本案期刊論文既為被告與其他三名作者合著,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況本案期刊論文係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權,自非被告「自己的著作」。
先別說變造證據這點
高自己都說"其為本案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係屬「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之概念等語。"
別再說甚麼法官自由心證 你自己都說是自我抄襲了
當然你可以說有些單位對自我抄襲認定寬鬆 甚至不認自我抄襲
但你不能在自己和陳都認原版確實有自我抄襲的情況下
拿修正版去告陳誹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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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美國那邊最早根本不知道牠抄的是共同論文
→
以未牠是抄自己以前單獨發表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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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
推
法院能搞懂這些東西 好強
推
法官不管你是不是真的有抄襲啊
→
你變造證據意圖使人入罪,被判誣告活該
推
可能這法官有寫過論文吧
→
升法官要寫一堆比論文更難寫的東西
推
法官很多都碩士以上的 寫過論文
→
這次開獎時間很快喔 XD 過幾天應該就上
→
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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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先說,我柯黑tmd黑,也很討厭高虹安之前囂張的嘴臉 那陣子打迴建築、阿滿姨的話題,我也是忠實觀眾,看憨川表演看得很爽XD 今天高虹安都沒市長做了,還有沒有政治路都不知道(應該是沒了) 我不太懂還要踩她幾腳的用意... 她都沒市長做了,現在也沒有要選舉,為何還這麼多討論阿?爆
你完全搞錯了。 沒人「打」高虹安,她是自爆。 只是今天法院宣判而已。 ※ 引述《JoeChang5566 (揪嗆欸56)》之銘言: : 今天高虹安都沒市長做了,還有沒有政治路都不知道(應該是沒了)7
原文恕刪。 很重要講三次!!! 是誣告,不是抄襲! 是誣告,不是抄襲! 是誣告,不是抄襲!4
看了一下 我覺得小草們真的是搞錯了 高虹安有沒有抄襲不是這次的重點 這次的重點是高是不是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 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
爆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懶人包: 1.法官認為高不算自我抄襲: 引用的其他論文,高只是其中一個作者,而且著作權是資策會的。 前者可能有爭議,後者理由怪怪的。著作權是資策會的,但論文還是有作者阿? 2.誣告很難成立,得提告所基於的事實是虛構的,爆
[討論] 高虹安誣告到底怎麼回事嗨,各位為鼻孔叫屈的小草 我知道你們大多懶得看判決理由,又或者看不懂,所以幫你們整理如下 要批,就針對判決理由、逐字逐句、條理分明的批評 屁都看不懂,連最基本的查證都不會,就胡亂攻擊法官,實在有夠民粹79
Re: [新聞]高虹安誣告翁達瑞判刑10月 北院:明知論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陳時奮自訴被告高虹安誣告案件,於今日(113年8月21日)判決, 茲說明本件之判決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主文: 高虹安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貳、犯罪事實:16
Re: [討論] 高虹安學位論文與高虹安資策會論文比對認真回。先說結論:高虹安的案例不會構成抄襲,充其量是資訊揭露不完整,而且和林智堅 的案例完全不同。 依據中華大學的聲明,是引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第3款「 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 襲論。」而不是第3點第6款「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也就是所謂「X
Re: [討論] 高虹安V 資策會爭議重點 法盲都進來其實不用這麼複雜 國科會就明文規定不得自我抄襲 不太懂藍白腦到底還想凹什麼? 自我抄襲的問題我也都講過了 會造成學術界的反選擇8
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看起來這是一個很熱心的法官? 原告陳時奮當時沒有提出的"抄襲"的部分, 法官還自己還加入了"另篇"非本案的期刊來佐證"抄襲"??? : ***分隔線***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誣告案件新聞稿8
Re: [新聞] 林智堅:自己寫的東西自己引用 有什麼不根據〈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1第七點「自我抄襲的制約」提到:研究計畫或 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畫中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 ,以及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表之相似研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 。而自我抄襲是否嚴重,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 新貢獻之嫌而定,對此,亦有以下兩點補充:X
[討論] 科技部學術倫理規範明文規定不得自我抄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 國科會官網都有得下載 白紙黑字寫了不管是研究計畫還是論文都不該抄襲自己已經發表的著作 我們高美女什麼時候要道歉阿X
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重點在這個吧 被告雖辯稱其為本案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係屬「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之概 念等語。但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 本案期刊論文既為被告與其他三名作者合著,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 高虹安的律師不知道是用多少錢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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