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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嗷嗚龍寶作者告抄襲裁定不起訴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爆卦] 嗷嗚龍寶作者告抄襲裁定不起訴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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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著來談:

※ 引述《chirex (不含銅鋰鋅)》之銘言:
: ※ 引述《sal60614 (saltics)》之銘言:
: : 之前阿龍疑似抄襲的事件結果出來了==
: : 比較好奇是內文提到,不起訴書不否認抄襲事實,但這樣還能不起訴?.?
: : 有沒有法學家可以幫法盲阿肥解釋一下為什麼啊?
: 要跟新聞對照看一下才知道。
: 國立台灣文學館去年爆出吉祥物「阿龍」抄襲風波,圖樣近似大陸繪師「童年Nora」的作: 品「嗷嗚龍寶」,「童年Nora」跨海控告台文館前、後任館長林巾力、陳瑩芳,以及外包: 商蹦世界與負責人黃勝宏,涉嫌侵害著作權,台北地檢署6日以「阿龍」是由蹦世界李姓: 女員工製作,台文館與蹦世界不知道抄襲情形等理由,處分不起訴。不過台文館與蹦世界: 已對李女提告背信等罪,正另案偵辦中。
: 簡單來說,
: 就是不起訴的理由大概是抄襲的不是台文館,
: 而是那個李姓女員工,台文館與蹦世界也是受害者。
: 所以嗷嗚龍寶要告也是該告李姓女員工,
: 而不是台文館與蹦世界。
: 大概就是這樣,我猜啦。

對照臉書上的貼文,另指出:

「……根據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起訴處分書應優先送達告訴人(即本人或其
代理律師),其後方可對外公開。該情況顯示,臺檢方或法院內部在程序完成前已洩露 案件信息,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侵犯了我作為告訴人的隱私權,並違背法定送達 程序。」

這有點沒辦法理解了

目前查過該法條(相信是指第二百五十五條),沒有發現其所述的內容:

(第一項)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第二項)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第三項)
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所以作為大陸地區人民的他,是混淆了相關規定嗎?



※ 引述《neo5277 (I am an agent of chaos)》之銘言:
: 不是喔,不是這樣喔
: 當初媽媽嘴老闆雇主是要負連帶責任的耶
: 實際拿去使用的是台文館,老闆跟主管沒有監督查核責任,哇塞這老闆跟主管也當的太爽: 了吧?
: 沒有善盡查證
: 這個案子真的丟臉到家了
: 台灣的司法是不是要重新開機一下。

「連帶責任」的事,一般都是民事方面較有關聯

要在刑事案件上適用,必須先看是否有直接財產損失(即多在「詐欺」案、「竊盜」案、《廢棄物清理法》之類的案件上出現)

而目前的情況,相信只是到「著作權受侵害」的層級而已,與財產損失沒有密切關聯



但不管怎樣,既然已經聲請再議

且看高等檢察署是否會重新偵辦(或者原檢察官認為確實無理,而再開程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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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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