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提刪「串證羈押」檢協會:將致
首先,敝人一直主張 講法律,不是要你說文解字、古文觀止,
因為:
1. 文字是不精確的,尤其是中文,沒有時式,更常沒有主詞受詞。
2. 沒有法律是完美的,更何況是翻譯法學、翻譯法律。
法律是拿來用的,那就放在權力分立、民主法治的原則下去看就好,
一般人也才能接受,
不然只是法律人自己在那邊爽,
台灣的法律人地位被台北地檢、背後的藏鏡人搞成什麼德性,
大家心裏有數,
我們不需要檢察官任何團體的意見。
檢察一體,大家都知道跟誰一體、怎麼一體。
國家權力,包含司法權下的羈押權,當然不是也不能司法權自己說了算,
不要忘了還有執法的行政權,還有立法的國會。
從這大原則下去看就很簡單:
當羈押權明顯被檢察官、法官濫用,而且超過半數的人認為已經是政治裁判時,
就應該由其他權力、制度上本來就如此設計的另一個權力: 國會/立法院,
去制衡!
所以這個勾串要不要改?
大家都覺得是濫用了,當然改! 為什麼不?
我管宗主國 德國日本還是美國 怎麼講,現在就是在我們台灣被亂搞了,
為什麼不改? 為何我們得去說文解字?
真要講不妥的地方,在於羈押權的問題遠不止於此,我隨便舉就有:
1. 檢察官起訴重罪,法官就可以無限關押?沒有期限?這啥小?
2. 什麼叫沒有必要性(然後交保)? 判斷標準是什麼? 你法官的心情?
3. 實際上否定被告的緘默權,那就應該給被告證人適格,
你不給緘默、不給做證,然後又說他可以勾串別人,這又是啥小?
最近敝人算是把歐洲的民主「歷史」補了一圈,
真要講什麼心得,就是: 從來沒有完美的、已經很好的制度等你去拷貝,
大家都是一邊走一邊做一邊看,
所以:
不要再說文解字了! 覺得羈押權的規定被濫用,就改,少廢話!
※ 引述《treeeasy (無)》之銘言: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是羈押的法源,不論偵查階段或是審判階段都是。(第93條修正是
: 完備偵訊階段申請禁止審查資訊透露要件,保護被告的防禦權)
: 這次的修法是讓‘’羈押‘’這件事能更具正當性,有了正當性,當然就降低侵害人權
之
: 機率,絕對是好的修法。
: 反對者認為“勾串”被排除在羈押理由,影響對於犯罪之追訴,其實這是對於原法條設
計
: 精神的一知半解,而導致的誤解。
: ‘’勾串‘’是一種行為動作,法律要禁止防範的重點並不是“勾串”行為,而是‘’
湮
: 滅、偽造、變造證據‘’,影響證據力才是大問題。
: 來看修正前的原條文:
: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其原文重點事實上只在前段,用意在防止‘’湮滅、偽造、變造證據‘’,而且那還要
“
: 有事實足認為”,也就是要有證據,才能執行羈押。
: 而後段文字只是舉例功能,感覺像是‘’例如若某勾串行為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
據
: 之影響,而且我們有證據證明,那就可以申請羈押‘’。
: ‘’勾串”只是可能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結果之一種行為樣態,並不
獨
: 特,任何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影響之行為,我們只要有證據證明其影
響
: 性,都可以申請羈押。
: 反之,若“勾串”不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結果之影響,就是對於證據
力
: 沒有影響,我們又何必禁止,而若對於證據力沒有影響,我們也不會稱為“勾串”,顯
見
: “勾串”若不與’湮滅、偽造、變造證據‘’連結,就沒有意義,“勾串”後段文字就
是
: 依附前段之舉例文字,不是獨立的要件主體。
: 所以“勾串”並不需特別列舉出來,該後段文字事實上是贅文,就算刪除也完全沒有影
響
: 。
: 所以本次修正後條文如下:
: ‘’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 當你發現‘’某行為‘’會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影響時,而且你有證據證明
時
: ,你就可以申請羈押,“某行為”當然也包含“勾串”行為,所以怎麼會說修法後就不
能
: 以‘’勾串‘’為羈押理由呢?
: 而且修法把‘’事實‘’改成‘’具體事實‘’,避免用抽象模糊主觀概念來填充事實
,
: 變成一定要用具體明確客觀證據來作為事實,如此羈押才有正當性,徹底降低了侵害人權
: 之機率。
: 結論:
: 說修法後會不能用‘’勾串‘’來當羈押理由,根本是對於法律之誤解,把原法條“勾
串
: ”當成獨立主體,脫離原應與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連結前題,反客為主
。
: 實際上當你無法論述及證據證明“勾串”如何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用“
勾
: 串”當理由去羈押人,就是違反法律原意,就是缺乏正當性之違法羈押,而這恰巧是目前
: 柯案法官及北檢所做的事。
: 無奈原法條的贅文,成了司法界濫用勾串羈押的藉口,就像大法官錯誤解讀憲法條文一般
: ,綠共法務部及綠色司法人員完全背離原法條設計之精神,胡亂解釋法條,胡亂羈押,柯
: 文哲就在沒有任何論述及證據下,以可能串供當空心理由,羈押了一年。
: 這次修法就是刪除原法條之贅文,並加強要求具體證據,讓法律更符合原法律設計精神,
: 避免有心人士濫用,也更符合現代先進司法尊重人權與證據之宗旨。
: 修法前的法律錯誤解讀,造成司法官可以不需要有任何證據及論述,單憑司法官自己心證
: 認為有“勾串可能‘’就可以羈押,若有人認為這樣的現況是合理的,那這人一定是活
在
: 現代的古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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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推你,很棒的理解
被濫用 北檢北院給你看什麼是證據了
問題應該從羈押時間跟方式下手
這一次一個EXCEL都可以吵一年
刪勾串沒意義而且影響辦案手段
Excel為什麼可以吵 因為連記者都看得到
一個可以被洩密的檔案有啥證據力?
然後北檢一直拿這個當羈押的理由 可笑
確實
可笑 然後北院吞了阿
每兩個月開一次延押庭 最高六次
被放就抗告抓回來 這兩個問題比較靠北
法治國家,搞得像人治國家
那不就跟老共一樣 黨說了算
當執政者濫用權利時,給與權利的人民本來
就有資格收回,你說會影響檢察官追訴犯人
,沒辦法,當天平往哪邊傾,就往另一邊加
砝碼
法也需要人執行的
那就來互相傷害
什麼證據都沒有也能押 這就是司法迫害
台灣司法還有什麼公平正義可言
台灣司法是被壞蛋玩壞的
民進黨再不下台 民主法治回不來
推。司法被執政黨弄爛了。
你這樣法界會說你沒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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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檢方當庭逮捕 有其道理看到某板部分id開始洗政治迫害 覺得傻眼 首先 辦刑案時 為了解案情![[討論] 檢方當庭逮捕 有其道理 [討論] 檢方當庭逮捕 有其道理](https://doqvf81n9htmm.cloudfront.net/data/c33772002_229/202308/202311/202401/202403/202406/202408/image%20(9)(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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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要廢勾串之虞可羈押!黃國昌駁為柯文不是禁止用勾串當羈押理由,是以勾串為羈押理由要先有具體事證,而這根本沒有縮限既 有的羈押權,因為這本來就是該遵守的基本法理原則。 但你法律人不能潔身自愛,無具體事證就濫權濫羈,就讓法律來幫助矯正。 要變成像對小學生那樣,把不能在走廊奔跑的提醒字眼貼在牆壁上,逼得法律要連如此基 本的法理原則都要白紙黑字寫出來,不就是這些司法人裡的害群之馬給弄的,辦柯案跟高8
[問卦] 司法單位濫權,有誰能監督?濫用羈押權: 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羈押被告,但如果濫用此權力,例如不當延長羈押期限,或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聲請羈押,都可能造成人民權益的損害。 -- Sent from nPTT on my iPhone 15 --8
Re: [問題] 日本檢察官權力那麼小嗎?看來你不懂日本檢察官權力多高 有證據就能羈押人這就是超高權力了 日本的「人質司法」你可以去了解一下 在台灣的法律規定 有證據還不夠5
[問卦] 「勾串共犯或證人」羈押理由 根本被濫用?請問一下 只要檢察官說 該案一定有共同正犯 共犯 麻煩法官 羈押被告 不然被告會勾串 共犯 證人 法官:好好 給我押好押滿5
Re: [新聞] 白委擬刪「勾串共犯或證人」羈押 法官論羈押是司法官的武器 當司法官拿來濫用 被收回去剛好而已 為了以後可以繼續羈押詐團 所以即使認為司法官濫用羈押1
[黑特] 防禦權又是什麼鬼?第一次檢察官說:「可以羈押他嗎」 台北地院:「不行」 所以阿北就回家惹 然後檢察官跑去找高等法院 檢察官:「我收集了更多證據,可以羈押他嗎」4
Re: [問卦] 大家來集思廣益司法究竟需要什麼改革?戰 : 。我們是否需要全方位的改革來解決這些問題?以下幾點改革方向值得討論: : 1. 矚目案件與羈押庭是否應公開線上轉播? : 重大案件與羈押庭的審理結果影響司法公信力。是否應透過線上直播讓審理過程透明化 ,2
Re: [新聞] 白委擬刪「勾串共犯或證人」羈押 法官論供三小 以前檢察官要羈押人自己就可以開羈票 不用法官同意 後來是釋字392的時候大法官說憲法明文規定人身自由要由法官決定,才把羈押權從檢察 官移往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