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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黃國昌提刪「串證羈押」檢協會:將致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黃國昌提刪「串證羈押」檢協會:將致作者
treeeasy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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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是羈押的法源,不論偵查階段或是審判階段都是。(第93條修正是完備偵訊階段申請禁止審查資訊透露要件,保護被告的防禦權)

這次的修法是讓‘’羈押‘’這件事能更具正當性,有了正當性,當然就降低侵害人權之
機率,絕對是好的修法。

反對者認為“勾串”被排除在羈押理由,影響對於犯罪之追訴,其實這是對於原法條設計
精神的一知半解,而導致的誤解。

‘’勾串‘’是一種行為動作,法律要禁止防範的重點並不是“勾串”行為,而是‘’湮
滅、偽造、變造證據‘’,影響證據力才是大問題。

來看修正前的原條文: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其原文重點事實上只在前段,用意在防止‘’湮滅、偽造、變造證據‘’,而且那還要“
有事實足認為”,也就是要有證據,才能執行羈押。

而後段文字只是舉例功能,感覺像是‘’例如若某勾串行為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
之影響,而且我們有證據證明,那就可以申請羈押‘’。

‘’勾串”只是可能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結果之一種行為樣態,並不獨
特,任何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影響之行為,我們只要有證據證明其影響
性,都可以申請羈押。

反之,若“勾串”不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結果之影響,就是對於證據力
沒有影響,我們又何必禁止,而若對於證據力沒有影響,我們也不會稱為“勾串”,顯見
“勾串”若不與’湮滅、偽造、變造證據‘’連結,就沒有意義,“勾串”後段文字就是
依附前段之舉例文字,不是獨立的要件主體。

所以“勾串”並不需特別列舉出來,該後段文字事實上是贅文,就算刪除也完全沒有影響


所以本次修正後條文如下:

‘’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當你發現‘’某行為‘’會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影響時,而且你有證據證明時
,你就可以申請羈押,“某行為”當然也包含“勾串”行為,所以怎麼會說修法後就不能
以‘’勾串‘’為羈押理由呢?

而且修法把‘’事實‘’改成‘’具體事實‘’,避免用抽象模糊主觀概念來填充事實,
變成一定要用具體明確客觀證據來作為事實,如此羈押才有正當性,徹底降低了侵害人權之機率。

結論:

說修法後會不能用‘’勾串‘’來當羈押理由,根本是對於法律之誤解,把原法條“勾串
”當成獨立主體,脫離原應與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連結前題,反客為主。

實際上當你無法論述及證據證明“勾串”如何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用“勾
串”當理由去羈押人,就是違反法律原意,就是缺乏正當性之違法羈押,而這恰巧是目前柯案法官及北檢所做的事。

無奈原法條的贅文,成了司法界濫用勾串羈押的藉口,就像大法官錯誤解讀憲法條文一般,綠共法務部及綠色司法人員完全背離原法條設計之精神,胡亂解釋法條,胡亂羈押,柯文哲就在沒有任何論述及證據下,以可能串供當空心理由,羈押了一年。

這次修法就是刪除原法條之贅文,並加強要求具體證據,讓法律更符合原法律設計精神,避免有心人士濫用,也更符合現代先進司法尊重人權與證據之宗旨。

修法前的法律錯誤解讀,造成司法官可以不需要有任何證據及論述,單憑司法官自己心證認為有“勾串可能‘’就可以羈押,若有人認為這樣的現況是合理的,那這人一定是活在
現代的古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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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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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son 08/23 00:26前面是非供述證據,後面是供述證據

修法後,你有證據說嫌疑人會影響口供,你還是可以申請羈押歐,就是拿證據出來。

GG888 08/23 00:26清清白白的收三百萬

dieyoung 08/23 00:28踩腳踏車收300萬

300萬我講很多了,就是違反政治獻金法加白目,這篇不是談這個,請去爬文,後面相同3 00萬的,恕我就不回了。 有論述能力就自己反駁一篇看看歐,期待高見。

※ 編輯: treeeasy (118.169.76.236 臺灣), 08/23/2025 00:33:42

sincere77 08/23 00:30綠色側翼都說得好像修法就是廢除羈押

sincere77 08/23 00:30制度一樣呵呵

magamanzero 08/23 00:31這個問題在於檢方還要證明勾串滅證

magamanzero 08/23 00:31對檢方來說太為難了 大概 www

battlewind 08/23 00:31畢竟鶄障只會複述關鍵字 內涵這東西

battlewind 08/23 00:32党沒說要

※ 編輯: treeeasy (118.169.76.236 臺灣), 08/23/2025 00:40:02

syterol 08/23 00:44監聽到串口供算滅證嗎?能算的話感覺不

syterol 08/23 00:44是很難啊

imgkiller 08/23 00:53全部要拿證據出來,那那些詐騙嫌疑被

imgkiller 08/23 00:54羈押的,至少要放掉一半

有證據才能羈押。

imgkiller 08/23 00:57對所有的"嫌疑犯",都要給"人權",你

pokjg 08/23 00:57不管怎麼修,八卦一定挺啦

imgkiller 08/23 00:57確定這是八卦版鄉民要的?還是只是想多

crazysinger 08/23 00:58詐騙嫌疑犯你以為原本羈押率很高嗎

imgkiller 08/23 00:58給柯文哲人權而已,那你黃國昌修一個柯

crazysinger 08/23 00:58?真好笑

imgkiller 08/23 00:59文哲專法就好,當法界跟小草一樣好唬

markhbad54 08/23 01:07只要黨的司法狗還在,法條怎麼修都沒用

plug 08/23 01:14濫檢把法條玩爛了被收回又要哭

ostracize 08/23 01:14

NLNG 08/23 01:17詐騙本來就有金流(就足以串證之虞)才有搜

NLNG 08/23 01:18索羈押

duriel3313 08/23 01:26不用具體證據就羈押才是可笑

※ 編輯: treeeasy (118.169.76.236 臺灣), 08/23/2025 02:07:49

cerberi 08/23 05:33

jerryjayg 08/23 06:42

quadaquada 08/23 07:03法律本身沒問題重點是用的人怎麼解讀

mortleo 08/23 07:35把預防性羈押改成事實性羈押?

預防性質也還是要證據先來。

binshin 08/23 07:38國民黨過就會過了~科

yuiwei 08/23 07:56

skying85 08/23 08:31青鳥:又一個卡提諾律師

※ 編輯: treeeasy (36.231.181.71 臺灣), 08/23/2025 08:49:27

EricJian 08/23 08:55支持

turbomons 08/23 10:10True

※ 編輯: treeeasy (111.71.110.162 臺灣), 08/23/2025 11: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