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前大法官對國會改革違憲有意見
※ 引述《Max0406 (LeGOATKingJames)》之銘言
: 剛剛看完湯德宗教授的影片
: 重點有二個
: 1.採用錯誤的權力分立觀
: 2.發明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不能並存說
: 他認為這個憲判是相當失敗的
: 這樣看起來那些大法官是不是很有問題啊
: 不知道各位怎麼看
幫補充
前大法官湯德宗評釋113年憲判字第9號(上集)
113憲判字第九號判決是失敗的憲法解釋。
1.錯過釐清憲法結構,進而匡正我國憲法秩序的機會。
2.嚴重扭曲現行的憲法結構,增添憲法亂象。
大法官解釋憲法的目的是守護憲法。
1.守護憲法結構,也就是基本的憲政體制,1997修憲之後,究竟中華民國的政府體制是什麼處於混亂的局面,我國是「修正式的總統制」,而非半總統制。
2.守護基本人權,宣告牴觸憲法的法律無效。
修正式的總統制
半總統制的定義是,總統民選有固定任期且向人民負責(具體來說就是可以罷免);內閣向國會負責。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開頭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但是實際上行政院並沒有向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也無法要求行政院向其負責。
行政院院長的任免操之在總統,立法院無法介入行政院的人事。就算總統所屬政黨成為國會少數黨,也不需要與國會多數的在野黨合作籌組內閣,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直接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在我國憲法體制下不會出現半總統制典型的雙元行政首長共享行政權的狀況。
我國憲政體制不是半總統制,使得由在野黨掌握多數的立法院無法迫使行政院向其負責,只能加強監督,才產生修正立職法的問題。
113憲判字第9號並沒有意識到我國憲政體制是修正式的總統制,總統掌握行政院院長的任免,實質上指揮行政,總統才是實際上的最高行政首長。民選的國會無法過問行政院的人事,只能代表人民進行監督與制衡。
大法官的任務是就憲法體制的現狀,思考如何鞏固。在修正式總統制的情形下,立法院想要加強對行政院的監督,但不可以使原本由總統所領導的行政院被立法院控制,必須使兩個權力之間保持平衡。
113憲判字第9號採用錯誤的「封閉而隔絕的」權力分立觀,嚴重壓縮立法權能
理由書第81段:「總統作為憲法機關,其憲法上地位及職權均應由憲法自為規定,屬憲法保留之事項,除憲法明文規定或授權外,尚非可由立法院制定法律,課予總統憲法所無之義務,或就總統憲法上職權之行使,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是立法院於未有憲法依據下,以法律規定總統應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者,其立法乃屬逾越其憲法上職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意思就是只要憲法沒有說總統有某個權力或義務,立法院新增規定,就是憲法沒有授權而可能違反權力分立而違憲
(1.)權力之間無法絕對劃分,應該是分而不絕、相互制衡
分權只能大體上分,權力分立的重點不是分,而是制衡。
組織上創造分立,在程序上產生綿密的互相制衡的互動。
(2.) 曲解大法官的解釋先例:
互動制衡權力分立觀
立法權的立法結果如果使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行使受到實質的妨礙,就違反權力分立。
113憲判9理由多次引用釋字585,但所做出的結論是立法權如果沒有憲法的授權就不可以立法,是誤解釋字585,只要沒有妨礙其他權力立法權是自由的。
(3.)明顯背離長久以來的憲政運作
憲法只是原則性的、框架的簡短文本,透過立法與憲政慣例的發展來形成憲法的運作。
立憲者也有注意到這個問題,因此有「以法律定之」的授權。
憲法期待的是權力之間有互動,立法權要積極填補憲法的不足。
立法保留原則,採重要事項保留原則,行政機關不得逕以命令定之。113憲判9將此原則限縮為憲法沒有規定授權立法院立法,就不可以立法。使得立法權陷於被動,憲政運作的實務上,一向承認立法院有廣泛且普遍的立法權。例如規定總統的薪水、卸任領域,監察法、憲法訴訟法。這些涉及其他權力的法律都沒有憲法授權,如果113憲判9的標準可能也是違憲。
4. 發明毫無憲法根據的「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不能並存說」
理由書第97段:所謂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係指負民主原則之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所要求之政治責任。政治責任最終即是民意責任,因此,行政院對立法院於憲法上所應負之政治責任,其表現型態固有不同,惟最終均是對民意負責,不同於依法律規定所承擔,且出現爭議時得由法院審查、判斷之法律責任。
(1.)嚴重混淆內閣制與總統制的區別
「行政院對立法院是負政治責任」:沒有說錯,但沒說政治責任的內涵是甚麼,實際上是空話
「政治責任最終是民意責任」:負政治責任的型態在總統制與內閣制的表現是不同的,此處並沒有予以區別,這是有問題的。
因此,「行政院對立法院所負的政治責任,最終是民意責任」,在內閣制是對的敘述,在總統制錯,但大法官從來不說我國是什麼制。
若採取修正式總統制,行政院長是對總統負責,因此行政院長的政治並不等於民意責任。
5.如何解釋?以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為例
按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113憲判9將其解釋為立法院只有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權利,不能用法律叫總統來。
系爭規定關於立法院聽取總統報告的時間與程序規定,應該解釋成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立法院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權利,總統有國情報告義務之附隨義務。而且此規定沒有罰則。
不過新修法之立職法第15條之二第1項有違憲之虞。我國是總統制,才有要求總統赴國會進行國情報告的必要,但我國不是典型的總統制,憲法只有說總統在每年立法院集會時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沒有說其他時間可以要求總統去。此規定的結果,使得總統隨時有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義務,逾越憲法規定。總統及行政院都有向立法院報告的義務,但報告的時間與方式不同。此規定逾越我國修正是總統制的憲法結構,朝向內閣制擴權,把總統降格為行政院長。
要求總統即問即答的部分,若是只限於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的狀況,僅限於於在每年立法院集會時要求總統進行報告,報告完後立即回答立法委員的問題,應該認為合憲。
只要條文的運作結果不會讓總統變成行政院長,應該是合憲。
https://youtu.be/l2aTQ-eoSJI?si=nlfWZQ27gj0puH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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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看完 不過藍白說李登輝亂改
吵這個都沒啥用。最簡單原理監督制衡。
大法官會判違憲就是沒考慮到台灣制度
限制行政權力道不夠。
中國國民黨一心只想把台灣框在一中框架
而已...
2樓 有沒有可能 那些說違憲的大法官就是
李登輝就是看破他們的手腳...
所以搞了半天,他也説了有些地方違憲
覺得現在行政權受到的監督還太多了 不要
監督更好呢??
你不要只把他覺得合憲的地方黃字,他覺
得違憲的地方無視
17世紀的馬販霍布森就懂一中框架的假選
擇,東選西選都是跛腳馬...
沒明確指出或告知臺灣到底是哪種制度
吧 才是大傷
黨說違憲 大法官就只能說違憲 不然
就沒得加薪了
我國是修正的皇帝制而非半總統制
皇帝不用到國會為 自己的 政策受質詢
政策出問題國會也只能把魁儡趕下去
被趕下去的魁儡不爽還可以請皇帝
把國會解散
責任政治最基本的 為自己政策 負責都沒
很多人看不懂
推
簡單來說就是大法官亂判
現在大法官的職責就是替總統和執政黨「
解決」掉任何他們不希望看到的法律或預
算案
本來就是李登輝亂改造成的
所以一個是大法官 一個是犬法官啊
這大法官解釋護航當權者的意圖太明顯
81
首Po剛剛看完湯德宗教授的影片 重點有二個 1.採用錯誤的權力分立觀 2.發明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不能並存說 他認為這個憲判是相當失敗的![[問卦] 前大法官對國會改革違憲有意見 [問卦] 前大法官對國會改革違憲有意見](https://i.imgur.com/CQUitao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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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只是可以將案子送檢察官調查 誰決定是否起訴?檢察官! 誰決定是否有罪?法官! 到底他媽侵犯到所謂「法院調查局檢察官」什麼權力?![Re: [問卦] 前大法官對國會改革違憲有意見 Re: [問卦] 前大法官對國會改革違憲有意見](https://i.imgur.com/myaRZ0e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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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大法官釋憲邏輯 憲法框架是死的 行政院現實制度上就是只對總統負責 大法官說行政院只要負政治責任 立法院不能對行政院加上法律責任3
有在看他的學說的話 可以知道他的思考向來是大法官做的事情本質上是反民主的 但是為了避免多數暴力,反民主的大法官是必要之惡 所以只要不是明顯多數暴力,湯老師基本上都會認為不可以宣判法律違憲 用進步和保守的光譜來講,湯老師可以歸類在保守派的學者,甚至可以說相當偏右![Re: [問卦] 前大法官對國會改革違憲有意見 Re: [問卦] 前大法官對國會改革違憲有意見](https://i.ytimg.com/vi/l2aTQ-eoSJI/maxresdefault.jpg?sqp=-oaymwEmCIAKENAF8quKqQMa8AEB-AH-CYAC0AWKAgwIABABGGUgZShlMA8=&rs=AOn4CLC3vpdFebXbOVwjXYtjqvxRn5uH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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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贊成,因為不是 保守派vs進步派 , 說剛退下來的那一票和現存的是進步派,真的太給戴高帽子。 是要不要講「司法謙抑」的問題, 所謂的司法謙抑,就是面對多數民意時,要不要儘量以政治問題迴避, 以及合憲性解釋優先。
爆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案憲法法庭判決摘要判決主文 1.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 其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 ,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準此,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至上開法律之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之要求與期待,仍應由人民於相關民主程序為民主問![[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案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案憲法法庭判決摘要](https://i.imgur.com/Sfsbt2C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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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賴清德敢不去立法院就是違憲,原因曝光!前言: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第 3 項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討論] 賴清德敢不去立法院就是違憲,原因曝光! [討論] 賴清德敢不去立法院就是違憲,原因曝光!](https://i.imgur.com/12wJ7HR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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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要求總統即問即答就是違憲不懂怎麼會還有人問國會改革法哪裡違憲 還要主張違憲的人自己提出完整的主張 隨便舉一個就好 要求總統即問即答就是違憲 不管是哪個黨修這個法都是違憲 跟哪個黨無關 跟你立場如何無關![[黑特] 要求總統即問即答就是違憲 [黑特] 要求總統即問即答就是違憲](https://i.imgur.com/R18dfBv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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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即時回答」恐違憲! 柯建銘:合憲前賴我們直接來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之3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憲法其實規定了 當總統主動表示要去立院時 立院才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Re: [新聞] 「即時回答」恐違憲! 柯建銘:合憲前賴 Re: [新聞] 「即時回答」恐違憲! 柯建銘:合憲前賴](https://i.imgur.com/30VNmVS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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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ROC的問題在總統有權無責現在大家抱怨總統幾百天不出來面對媒體 這個時候就要先定義,台灣到底是什麼政治體制? 是像美國、韓國的總統制,還是半總統制 目前看起來我國是半總統制,因為有行政院院長 也就是除了總統外還有一個內閣(行政院院長)4
Re: [新聞] 國會擴權釋憲言詞辯論 賴清德:我必須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規定立法院有權聽總統報告,這不用捍衛? 憲法自助餐 --6
Re: [討論]總統願意國情報告 黃國昌:民眾黨團不歡迎憲法第4條第3項白紙黑字寫著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這很清楚啊 立法院可以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那個字跟你說立法院可以質詢總統3
Re: [新聞] 賴總統願赴立院國情報告 國民黨團:不必: : 1.新聞網址︰ :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 : 2.新聞來源︰4
Re: [新聞] 喊邀賴清德國情報告遭總統府指違憲 黃看看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第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對比一下憲法其他規定, 憲法 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2
Re: [問卦] 中華民國被搞成半總統半內閣誰要負責這個r,97年修憲前中華民國是內閣制應該是沒有疑問的,阿不過從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廢除後也運作沒多久就遇到97憲改被修掉了 啊憲改後中華民國政府體制是怎樣 其實學術上爭議很大啦 從憲法條文中總統跟行政院長共享權力這一點來看華國算是雙首長制,但跟法國的雙首長制相比我們的總統又沒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機制來讓總統可以探求最新民意(其實就是見風轉舵) 所以啊,也有部分學者基於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長是由總統直接任命這一點認為我國其實是事實上總統制,阿不過這種論點的批評主要就是憲法53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仍然是有效條文,但總統制下行政權跟立法權其實是互不負責的 阿肥宅我自己其實也是偏向事實上總統制啦,畢竟行政院長是總統全權任命的,反面解釋來說總統也可以單方面開除掉行政院長,導致行政院長地位其實跟總統幕僚差不多,以及就算立委對行政院發動不信任案,行政院長也可以呈請總統解散國會,變成事實上兩邊都有殺招 都不敢互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