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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院揭7大勾串、滅證事證!柯文哲4人交保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高院揭7大勾串、滅證事證!柯文哲4人交保作者
chen10
(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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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43

大家好,還是我肥宅律師啦

我是覺得高院不用為了要押人,然後強迫自己論述羈押必要的層次啦!

直接引用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就好啦!
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吧大家!原則上羈押耶!!欸不對,這好像是對岸的規定......沒事沒事,誤引了,跟現在情況只是有點像而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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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gebraic 01/01 22:39不重要 反正柯文哲死定了 其他不重要

warmyo 01/01 22:50執政黨不是對外最愛吹自由人權高嗎?

warmyo 01/01 22:51會允許這種超越底限的事情發生喔?

mark2326 01/01 22:57刑訴所有學術著作明明都寫羈押是不得已

mark2326 01/01 22:57的強制處分手段 高院法官書讀到哪裡去了

amilkamilk 01/01 23:01這太滑坡了,基本上不要玩政治,不要

amilkamilk 01/01 23:02搶黨的票,不要講黨的壞話,高院哪有

amilkamilk 01/01 23:02可能對一般百姓用這種見解

ruth0204 01/02 00:08哈哈哈你好壞

swgun 01/02 00:32對高院而言 柯文哲應該是恐怖活動

swgun 01/02 00:32的一部分直接羈押算了

kimsman 01/02 01:58賴缺德就是那種獨裁的人,在台南就這樣了

kimsman 01/02 01:58他想處理的人 一定會處理下去

kimsman 01/02 01:58下面的人不處理,就等著被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