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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虐殺幼兒罪 法界:定義不明難證明故意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虐殺幼兒罪 法界:定義不明難證明故意作者
Lawleit
(我有根懶叫)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4

說什麼幹話?

證明有沒有故意本來就不關刑法的事

就像有沒有金流也很難證明

但司法一樣可以先把你押到脫肛

證明是訴訟法的事

是檢察官的責任

不要亂偷渡



※ 引述《yukihira (△_△▲)》之銘言:
: 虐殺幼兒罪 法界:定義不明難證明故意
: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
: 「剴剴案」引發關注,促成刑法新增第272-1條,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7歲之人處死刑或無: 期徒刑。法界認為,虐殺定義不明,實務運用困難,要證明加害人不確定故意或有認識過: 失有難度。
: 「剴剴案」激起數萬人嚴懲虐童的呼聲,更促成刑法再度修法,新增第272-1條與修訂第: 286條,被外界稱為「剴剴條款」。
: 刑法第272-1條規定,對未滿7歲之人犯殺人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未滿7歲之人,以: 凌虐方式犯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預備實施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納入: 處罰範圍。外界稱為「虐殺幼兒罪」。
: 台北地檢署婦幼專組檢察官蕭永昌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會面臨: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若: 涉殺害對象為18歲以下之人,可加重其刑。
: 蕭永昌說,刑法第271條與刑法第272-1條,在保護對象年齡範圍有重覆,即未滿7歲的部: 份,而在司法實務上,虐童致死案件多以有不確定故意的殺人罪論處,此部分修法有一部: 份屬於疊床架屋。
: 蕭永昌也說,針對虐殺幼童罪,例如長期營養不足致死,加害人可預見死亡結果的發生,: 即可以刑法第272-1條第2項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論罪;但預備與未遂: 的部份,例如過激管教、嚴重體罰,均可能導致被害人重傷,但加害人是否為主觀犯意、: 不確定的故意,或是有認識的過失,即預見發生但確信其不會發生,在實務上難以證明。: 此外,蕭永昌說,在2種不同罪名曖昧不明或證據不足的狀況下,司法人員仍必須依法遵: 循「罪疑惟輕」原則,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解釋,可能使案件結果與社會期待落差擴大,進: 而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
: 蕭永昌表示,以普通殺人罪規格修法,將凌虐與殺人2種行為複合立法,看起來相當漂亮: 的修法,但實務運用有困難,認定仍需高度證據支持。
: 不過,一名曾偵辦多起婦幼案件的檢察官(以下稱檢察官A)則有不同看法,他認為,新: 法針對對象年齡與手段殘酷為核心的加重設計,呼應社會期待,而預備與未遂的部份,強: 化了對幼童的保護,使加害者在犯罪行為發生前或未完成時,就能受到法律制裁。
: 檢察官A解釋,虐童致死案件加害人多有推託之詞,例如劉彩萱曾在調查時宣稱「沒想到: 孩子會死掉」、「只是好玩」、「她有想救回小孩」等語,但可預見其死亡結果發生是不: 確定故意的前提,因此一審仍認定是故意犯。
: 檢察官A進一步提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353號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判: 決,均表明「凌虐」不再以長期、持續或多次為必要,即一次行為也可能構成,此外台灣: 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締結國,禁止任何形式對兒童的體罰及任何不舒服的行為,公: 約具有國內法效力,均可結合新法運用。
: 檢察官A建議,目前針對「虐殺」的法律定義解釋不明確,應透過具體案件偵查過程、終: 結起訴,一步步累積法院判決案例,逐步釐清其法律定義、構成要件,建立法律一致性,: 才能兼顧兒童人權保障與司法正當程序。(記者:謝幸恩/編輯:林傑立)1140816
: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815500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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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3211 08/16 20:17台灣法官就算發現傑森 也無法證明故意

Lolira 08/16 20:22有法跟沒有一樣

spadenet 08/16 20:24最好笑的是在幫助詐欺洗錢每個都有不確

spadenet 08/16 20:24定故意,虐童殺人突然又變得很難認定了

spadenet 08/16 20:24,真的是浮動的不確定故意

warmyo 08/16 21:49法官心證 想壓就壓 想判就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