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曹興誠第四篇聲明
※ 引述《ntpcgov (新北市政府)》之銘言:
: 2001年璩美鳳光碟事件很多人應該還記得。
: 璩女士分別和兩位男士的性愛畫面,被他的閨蜜以針孔相機偷錄,然後公諸於眾,轟動社: 會。
: 當時有朋友也把資訊傳到我的電腦,我看都沒看,立刻刪除,至今不知道光碟內容如何。: 為什麼我拒絕觀看?因為偷拍是下流的犯法行為,散布於眾更是罪大惡極。如果我也跑去: 看,豈不是成了偷窺的共犯?
: 記得我當時對這件事情感到非常厭惡。我當時想,如果這個光碟的主角是我的姐妹或女兒: ,我會去看嗎?因此幸災樂禍的跑去看光碟,其同理心不夠,道德水準有問題。
: 我們知道,生命、財產、自由、隱私等等,是每個人的基本人權,不容任意剝奪或侵犯。: 認真維護基本人權,大家才可能彼此尊重,社會才可能祥和幸福。像中共這樣不尊重人權: 的社會,即使有了一些臭錢,人人還是活得顫顫驚驚,感覺朝不保夕。即使你當上了國防: 部長,甚至國家主席,你也可能一夕失蹤,從人間蒸發。
: 在法治國家,檢調人員辦案,如果沒有法院的許可,對嫌犯也不得任意偷拍、監聽。許多: 國家更嚴格規定,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無效,刑求取得的證詞也無效。這都是為了保障: 人權。
: 謝寒冰不知道從哪裡弄來了我以前的一些私人照片,對外散布,侵犯了我的隱私權,已經: 犯法。將照片變造,讓我看起來不雅,當然罪加一等;他的目的,是為了妨礙罷免,更違: 犯了選罷法104條,最高可處七年的重罪。
: 謝寒冰不知道自己已經嚴重觸法,還得意洋洋,說他的照片都是真的。真的又怎樣?你是: 誰?你有什麼身分資格任意散布我的隱私?如果別人也這樣對你,或對你的家人,你還會: 得意洋洋嗎?
: 我合理推測,這是中共非法取得的個人隱私,交給謝寒冰充當打手,意圖誹謗我的聲譽、: 阻礙這次罷免。
: 我會受到這些下流手段的干擾嗎?當然不會。
: 謝寒冰不尊重人權的卑鄙行為,讓大家更能認清,在幕後操盤的中共,就是這種貨色。這: 會讓大家更體會到大罷免的必要性。
: 大家站出來吧!這場罷免,不僅是民主和極權之戰,自由和奴役之戰,也是保護人權和迫: 害人權之戰,更重要的,這是一場善良和邪惡之戰。
: 這場戰爭,我們絕不能輸!
: 噓 KadourZiani: 真的又怎樣xdddddd 27.53.136.96 02/19 18:05: https://imgur.com/RMhJvuF
嘗試消化了一陣,還是不能理解
「深度偽造」雖然確實令人痛恨,但證明的方法還沒確實揭露,就一直在對外放話(且還發到第四篇了)
一切還在原地打轉,個人是不信能做到最大效益的發揮...
但無可否認的是,被撕裂的社會,終究是很難復原的(甚至全面作成「大和解」,更是遙不可及的夢)
為了這種節外生枝的鳥事,而與討厭的人糾纏不清,根本無法明白指訴任何一件事,反而使自己深陷泥沼之中。
不管內容孰真孰假,都說要交給地檢署、法院調查了,此後卻仍持續互相傷害,吃瓜子看熱鬧的只會助威,但不瞭解真實案情,讓現有的問題更加劇啊!
反正某些勸說的話,總是無法為這些人所吸收
至於所述的《獨家報導周刊》事件,全案經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零六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當時內容敘述如下:
原判決綜合全案卷證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等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丙○明知為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談話之內容而散布及甲○、乙○○部分之判決,依牽連犯、想像競合犯從一重改判論處甲○、丙○共同明
知為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談話之內容而散布;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改判論處乙○○共同明知為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談話之內容而販賣罪刑(乙○○緩刑
三年),已詳細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按上訴人等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雖已修正,並刪除牽連犯之規定,但本件以行為時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另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妨害風化及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部分,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詳後述)。對於上訴人等所為之辯解,併已敘明:
⑴甲○係「獨家報導」之發行人、丙○為行銷處處長、乙○○則為總編輯。緣丙○於九十
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以四百元之價格在光華商場購得他人所竊錄璩○○與曾○○之性愛
VCD一片。同日晚間七、八時許,丙○與甲○在「獨家報導」辦公室內以電腦觀覽後,
明知上開光碟係他人竊錄璩○○與男子在床上非公開性愛行為之猥褻畫面,為提高該雜誌
之銷售量,甲○乃基於營利之意圖,決定附隨在第六九八期予以製造、散布、販賣,亦即於零賣時隨刊附送,長期訂戶則加收一百元,並指示丙○尋找廠商重製該光碟。丙○遂與
甲○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於同年月十五日經由不知情之楊○○介紹,以二十二萬六千元
之代價委託不知情之欣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欣進公司)業務主管張○○重製三萬片光碟
,欣進公司再復委託由不知情之中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胡○○(已於九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日死亡)予以重製。甲○並在「獨家報導」第六九八期之封面,親下「情史不斷緋聞纏身璩○○慾海無邊政商名流一網打盡」、「璩○○、曾○○床上激情原音呈現」之標
題,且分別以「宗年」、「王台生」之筆名,撰寫主標題為「我如何取得璩○○通姦LIVE
VCD 之陰錯陽差篇」、副標題為「表兄弟鬩牆陰錯陽差李代桃僵」(下稱陰錯陽差篇);及標題為「璩○○曾○○床上激情原音呈現之有聲有色篇」(下稱有聲有色篇)之文章二
篇交給乙○○刊載,於文章中將璩○○與曾○○性愛光碟指為「春宮」影片,並以「表兄
弟鬩牆」、「李代桃僵」等詞句,影射璩○○與男人間之關係複雜。乙○○為總編輯,有
篩選文章、決定刊登與否及修改文章內容之權限,於閱覽後知悉該二篇文章之內容,其中「陰錯陽差篇」係描述取得璩○○與曾○○性愛光碟之緣由,及璩○○與曾○○愛撫、性
交之過程,且將璩○○視為「春宮」女主角;「有聲有色篇」則將璩○○與曾○○性愛光
碟中之全部對話內容,逐字譯為文字,從該二篇文章之內容,顯然明知璩○○之性愛光碟
係遭人竊錄,文章之內容係描述、重現該光碟內之性愛活動及談話,純粹以私人之「八卦」、「春宮」為出發點,足以貶損璩○○名譽之事,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乙○○竟未將前
揭足以毀損璩○○名譽之該二篇文章予以剔除、刪改、修飾或不予刊登,而與甲○基於默
示之犯意聯絡,將該二篇文章交與無犯意聯絡且無實質修改權及決定權之其他工作人員完成付印,而於第六九八期(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七日)發行。經由銷售之通路流入市面,而以文字傳述足以毀損璩○○名譽之事,並隨刊散布、販賣璩○○與曾○○之性
愛光碟等情。業據被害人璩○○、曾○○指證在卷,並有如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證物
扣案可稽,上訴人等亦承認前揭事實之經過。
⑵甲○雖辯稱,告訴人璩○○已於第一審撤回對蔡○○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九條規定,其撤回之效力應及於甲○云云。惟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固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然此條文所指共犯,係指共同實施(實行)犯罪者而言。按蔡○○部分,係被訴與郭○○共同竊錄璩○○與他人
在床上性愛非公開之活動及談話,而涉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罪嫌(依同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該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而甲○係因丙○從市場購得璩○○之
性愛光碟後,予以製造(重製)、散布、販賣,被訴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之罪(該條非屬告訴乃論),故甲○與蔡○○之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分別犯不同之
罪),即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稱之共犯。則璩○○雖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
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對蔡○○之告訴(蔡○○部分業經第一審判決公訴不受
理確定),但該撤回之效力不及於甲○等人,甲○辯稱伊之部分亦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云云
,自有未合。
⑶本件係丙○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以四百元之價格在光華商場購得他人所竊錄璩
○○與曾○○之性愛光碟一片。同日晚間七、八時許,丙○與甲○在「獨家報導」辦公室
內以電腦觀覽後,為提高「獨家報導」之銷售量,甲○乃決定附隨在第六九八期予以製造、散布、販賣,並指示丙○尋找廠商重製該光碟,嗣以二十二萬六千元之代價委託不知情者重製三萬片等情。迭據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第一審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甲○在
第一審偵審中供述之情節相符,因該光碟是向攤販買的,很便宜,所以沒有付費給丙○。甲○與丙○就製造(重製)該性愛光碟,並在「獨家報導」第六九八期隨刊附送、販賣,
應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丙○嗣後在原審雖辯稱該光碟是社會組副主任秦○○自外
界取得,非伊在光華商場購得。甲○亦附和其詞,改稱:「(該性愛光碟)不知是何人拿回來的,放在伊桌上,後來伊輾轉得知是秦○○拿來的」云云。證人秦○○亦證述:伊取
得璩○○之性愛光碟後,不知丙○如何得知,而向伊借用,伊即借給丙○等語。另陳○○
亦證稱:伊知悉秦○○持有璩○○之性愛光碟。惟此部分供述,均與丙○、甲○在第一審
偵審中之陳述不符,顯係嗣後翻異及迴護之詞,不足採信。況該片性愛光碟,無論其來源為何(來自丙○或秦○○),均不影響丙○、甲○於觀覽內容後,決定予以製造(重製)
、散布、販賣之事實。
⑷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對於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內容者,科以刑責。旨在保護個人之隱私權,免遭窺視、刺探後被公諸於世。尤其男女在臥室內床笫間之性愛行為、談話,更具有隱私性,其以竊錄之方法取得者,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公開示眾,縱屬新聞媒體亦不得假新聞自由之名,行侵害隱私之實,而排除刑罰之適用。本件涉案之光碟係重製他人竊錄璩○○及男子在臥室內床笫間之性愛行
為及談話;「陰錯陽差篇」、「有聲有色篇」兩篇文章,則係描述璩○○與曾○○愛撫、
性交之過程,及將對話之內容,逐字譯為文字,而以文字之描述重現光碟內之性愛內容,且載明:「從拍攝的角度……研判,男女主角可能被人以慣用的手法在鏡子中放針孔攝影
機偷拍」、「經本刊鑑定,該VCD的女主角就是璩○○,男主角也確定是曾○○」。上
訴人等既明知上情,而仍執意為之,因認上訴人等應負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之罪責,而以上訴人等嗣後否認犯罪,甲○且稱其被訴部分應為撤回告訴之效力所及云云,乃飾卸之詞,不足採信等情綦詳。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所為前揭論斷,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有何違背法令情形。
且查: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所稱「其他共犯」係指刑法第四章之正犯與共犯而言,包括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第二十九條之教唆犯及第三十條之幫助犯,但不及於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得合併審判,而無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本件共同被告蔡○○
係被訴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罪嫌,依同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該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至於甲○係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之罪,該條並非告訴乃論之罪。依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及原審認定之事實,甲○與蔡○○之間,並無共犯關係,僅係在第
一審合併審判之共同被告而已(另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部分,甲○與蔡○○
之間,亦無共犯關係,惟此部分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詳後述)。從而璩○○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對蔡○○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於甲○等人。甲○上訴意旨,認為璩○○
對蔡○○撤回告訴之效力,應及於同案之「共同被告」甲○;及指摘原判決關於共犯之論
述兩歧云云。非但與法律之規定不合,且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與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亦有誤解。
(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固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犯罪事實。惟該條文所稱之「犯罪事實」,係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社會事實,如犯罪之時間、地點、手段以及其他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而足資認定既判力範圍之具體社會事實而言(參考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四四項)。至於其他之事項,如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而與犯罪構成要件、刑罰加減免除,及特定犯罪事實之同一性等不生影響者,即非屬前揭法條所規定,應記載之犯罪事實。璩○○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無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蔡○○
撤回告訴,與上訴人等均無涉,而蔡○○部分業經第一審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不在原審
審判之範圍,則原判決未在上訴人等之犯罪事實記載璩○○對蔡○○撤回告訴,自不生違
背法令之問題。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在犯罪事實記載璩○○對蔡○○撤回告訴,
其理由之敘述失所依據云云,顯然誤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之內容。
(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之妨害秘密罪,旨在處罰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同法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該罪之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行為,不以首次洩漏秘密為必要。甲○上訴意旨,指稱璩○○與男子之性愛光碟內容
,已先經其他媒體報導,「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無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妨害秘密罪之適用云云。係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本條項之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無須被害人曾○○告訴(另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第二項之製造、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亦非告訴乃論之罪,惟此部分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詳後述)。甲○上訴意旨,指稱原判決認曾○○亦為被害人,但於論罪時置曾
○○未經合法告訴於不顧云云。顯然將「被害人」與「告訴乃論」之定義混淆,亦非適法
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因曾○○未提出告訴,原判
決未對此部分論罪,亦已詳為說明,惟此部分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詳後述)。
(四)本件係以二十二萬六千元之代價,重製三萬片光碟,平均每片之成本約七元五角餘。原判決認為,甲○以零售「獨家報導」附送璩○○之性愛光碟,作為提高銷售量之手段,
長期訂戶則另加收一百元,而有營利之意圖,亦已詳為說明。甲○上訴意旨,辯稱無圖利之意思。係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另否認有犯罪之故意,辯稱報導璩○○之性愛行
為,旨在揭發失德醜行、端正政風、整飭吏治,並匡正社會風氣,原審科以重刑,有失公正、公平立場,深感遺憾云云,乃單純事實之爭執,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原判決事實認定,丙○以四百元之價格在光華商場購得他人所竊錄,璩○○與曾○○
之性愛光碟一片,與甲○在「獨家報導」辦公室內以電腦觀覽後,得知該光碟係他人竊錄璩○○與男子在床上為性行為之畫面,甲○為提高該雜誌之銷售量,乃基於營利之意圖,
決定附隨在第六九八期予以製造、散布、販賣,並指示丙○尋找廠商重製該光碟。丙○遂
與甲○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二十二萬六千元之代價委託不知情者重製三萬片,附隨於第六九八期「獨家報導」發行等情。理由並說明,丙○與甲○居於主導地位,就上開犯行有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惟甲○於第一審判決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因而於撤銷改判時,僅對丙○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按第一審係量處有期徒刑二年,至於上訴審之判決業經本院撤銷),前後並無齟齬。丙○上訴意旨,任意指稱原判決事實與理由矛盾,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
(六)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未濫用其權限,量定之刑罰亦無顯然失輕或失重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原審如何依法審酌丙○係「獨家報導」行銷處處長,為新聞從業人員,明知媒體之傳播效力無遠弗屆,其未謹守媒體之新聞倫理、道德良知,扭曲新聞自由之真諦,大肆重製侵害他人隱私權之性愛光碟,附隨雜誌發行,經由行銷通路流入市面,廣泛流傳,造成社會軒然大波,除侵害他人隱私外,對社會亦產生不良影響,所生危害實屬嚴重,丙○且與甲○居於主導地位等一切情
狀,量處適當之刑,已詳為說明,量定之刑罰,亦無顯然失輕或失重之情形。丙○上訴意旨,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量定,徒憑己見,對於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裁量權之適法行使,為不同之評價,任意指摘調查未盡、理由不備、理由矛盾、違反罪責原則云云,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七)原判決認定,本件係丙○以四百元之價格在光華商場購得他人所竊錄,璩○○與曾○
○之性愛光碟一片,與甲○在「獨家報導」辦公室內以電腦觀覽後,甲○為提高「獨家報
導」之銷售量,乃決定附隨在第六九八期予以製造、散布、販賣,並指示丙○尋找廠商重製該光碟,嗣以二十二萬六千元之代價委託不知情者重製三萬片等情。迭據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第一審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甲○在第一審偵審中供述之情節相符。丙○嗣
後在原審雖辯稱該光碟是社會組副主任秦○○自外界取得,非伊在光華商場購得,並聲請
傳訊秦○○、陳○○、甲○等人。惟經交互詰問結果,證人等之供述,均與丙○、甲○在
第一審偵審中之陳述不符,顯係嗣後翻異及迴護之詞,不足採信。況該片性愛光碟,無論其來源為何(來自丙○或秦○○),均不影響丙○、甲○於觀覽內容後,決定予以製造(
重製)、散布、販賣之事實,原判決已詳為說明。丙○上訴意旨,曲解為原判決未說明前揭證人等之證述不可採之理由,顯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
(八)乙○○上訴意旨以: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概與其實際工作職權不符,若因此入罪,實
屬冤枉。伊初接「獨家報導」總編輯僅一周餘,不負責編務之執行。先前之決策,與伊無關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係以自己之說詞,重為單純之事實上爭辯,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於上訴人等其餘上訴意旨所指摘事項,或為枝節性之問題,或為單純事實之爭執,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人等關於妨害秘密部分(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之罪)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等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又裁判上一罪案件之重罪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其輕罪部分雖不得上訴,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亦應併予審判,但以重罪部分之上訴合法為前提,如該上訴為不合法,第三審法院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而無從為實體上判決,對於輕罪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甲○被訴妨害風化(製造、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妨害名譽(對璩○○加重誹謗);丙○被訴妨害風化(製造、散布、販賣
猥褻物品);乙○○被訴妨害名譽(對璩○○加重誹謗)部分,原審係分別論以刑法第二
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罪,並認分別與妨害秘密部分(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之罪)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依妨害秘密罪處斷。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本件妨害秘密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無從為實體上審理,已如前述,則對於輕罪之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在法律不完善的情況下,當時還能作成判決,理論上已經夠欽佩了
但如今歷史背景不同,本來就不應該拿不同的案件,為自己被捲入的事情解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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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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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您什麼事呢
大家關心的只是曹怎麼跟中國女子在一起,
他的形象完全破滅
都發第4篇聲明,告了嗎?看來不會告了。
重點是,老曹第四篇聲明打臉自己第一篇聲明
,不是自承自己撒謊嗎?
馬來大哥 你只是想貼"是又怎樣"吧XD
就兩人合照 又不是性交照
爆
首Po2001年璩美鳳光碟事件很多人應該還記得。 璩女士分別和兩位男士的性愛畫面,被他的閨蜜以針孔相機偷錄,然後公諸於眾,轟動社 會。 當時有朋友也把資訊傳到我的電腦,我看都沒看,立刻刪除,至今不知道光碟內容如何。 為什麼我拒絕觀看?因為偷拍是下流的犯法行為,散布於眾更是罪大惡極。如果我也跑去![[爆卦] 曹興誠第四篇聲明 [爆卦] 曹興誠第四篇聲明](https://i.imgur.com/RMhJvuFb.jpg)
12
曹哥的邏輯不對吧 -他承認是舊照 -只是變造的不雅觀 但謝寒冰不就也只是幫他遮遮馬賽克? 所以曹哥在乎的其實是馬賽克???![Re: [爆卦] 曹興誠第四篇聲明 Re: [爆卦] 曹興誠第四篇聲明](https://i.imgur.com/LCYUIgVb.jpeg)
8
曹董這個公關操作應該是沒請專業的人 要嘛就是AI說堅持到底 然後冷處理 反正等到法院判決還要很久 要嘛就是說自己正是因為發現中共女間諜的陰謀 才更加堅定抗中保台的決心 現在說法反反覆覆 一下說是AI生成 一下又說是自己的私人照片4
阿肥是個文化人 以前學長拿給我一張大補帖 從此之後阿肥對美鳳姐不敢不敬 1.美鳳姐當年就是被設針孔偷拍 妨害秘密 2.曹董舉美鳳姐的例子實在不妥 有損台灣![Re: [爆卦] 曹興誠第四篇聲明 Re: [爆卦] 曹興誠第四篇聲明](https://i.imgur.com/eWelETrb.jpeg)
曹董在幹嘛啊?????????? 你這篇講一堆三小個人隱私的,不就是承認了嗎?????我的天啊 前面一堆民進黨的案例給你參考了 鄭文燦的影片=>AI深偽 羅致政的影片=>AI深偽4
曹董根本舉例錯誤 如果要講深偽就直接搬出蔡英文不就好了 當初Deepfake不就是搞到蔡英文才用最快的速度修法嗎 而且召喚蔡說不定還能幫賴政府沾一點好感度 推廣數位性暴力這個議題1
我當初大概四年級還剛上國中吧 當時我是一個負責段考的時候九宮格互相cover小隊負責公民與道德的 對於其中一個女同學 她是負責去書店租A漫來給我們大家看的 好啦不重要![Re: [爆卦] 曹興誠第四篇聲明 Re: [爆卦] 曹興誠第四篇聲明](https://i.imgur.com/IZmdqcB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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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好懶,都叫ai幫我整理,反正就是中共陰謀啦 這篇聲明的核心意圖可以拆解成幾個層面: 1. 建立道德高度,譴責侵犯隱私行為 曹興誠一開始用2001年璩美鳳光碟事件作為案例,表達自己對於「偷拍、散布私人影像」行 為的強烈反感,並將這類行為定性為違法、卑劣且違反人權。他強調自己在過去拒絕觀看相![Re: [爆卦] 曹興誠第四篇聲明 Re: [爆卦] 曹興誠第四篇聲明](https://i.imgur.com/3PjoAyF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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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聲明曹興誠肯定有跟律師研究過才會發表 目的就是為了要勝訴 節錄刑法第310條之規定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3
我有個疑問就是 他怎麼都知道是中共 是不是他就是中共? 還是他交給中共? 現在是只有中共會做壞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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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高虹敢誣告案無法獲得緩刑宣告緩刑要符合四個條件: (一) 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必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一些重罪是不可緩刑的,像殺人罪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非法院把 法定本刑一減再減,從十年減到二年,才可以宣告緩刑,這種機會很少,因為減刑也要有 法律上理由,不是想減就可以減的。5
Re: 大S 臉書及妨害秘密判決書大家好我是任爸 不是Selina的爸爸啦 是任人扁爸爸 我要來幫佼哥說幾句 這份聲明寫得不錯 但看起來是請鬼拆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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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審判不可分原則以下即是跟審判不可分的考題: 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控乙以文宣散布不實內容,誹謗其名譽,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被 告乙犯刑 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另外發現,乙為了誹謗 甲之名譽,在該文宣內 容中,自行偽造甲之簽名信件,係一行為另構成偽造私文書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判決被告乙同 時犯上述三罪,依想像競合犯從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4
Re: [請益] 新想像競合犯與既判力是否擴張問題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 某甲駕駛卡車不慎,撞倒由某乙駕駛後座搭載某丙之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均受輕傷。某乙 告訴某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判決某甲無罪確定後,某丙又向同一法院告訴某甲過失傷害 再經起訴,某甲撞倒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受傷,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觸犯之數罪名之 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且係以一行為犯之,依據一行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其有無3
[請益] 刑訴395有關刑事訴訟法 第395: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384: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2
Re: [討論] 阿冰:我還有照片沒爆料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部位者。2
Re: [問卦] 廢死:已提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所以非常上訴應以刑事確 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條件 。1
[請益] 104年刑事訴訟法考題疑義甲經第一審法院依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之殺人未遂罪,判處 8 年有期徒刑,甲提起 上 訴,第二審法院定期審判,然而審判期日之傳票於審理前五日始送達甲收受。但 甲並未 異議,仍到庭陳述,並參與辯論。之後,第二審法院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甲 之上訴。試 問,此第二審判決是否合法? 請教各位大大
Re: [請益] 刑事簡易處刑實務見解疑問簡易判決處刑的開啟,分檢察官聲請(被告請求無拘束力)與法院逕開,檢察官聲請要看45 1第1項的「宜以」法理基礎,法院逕開法理上必須要達到毫無懷疑的確信(因為你只能判有 罪,條文:已足認定其犯罪)。不過這也是學說與實務差距最大的地方,實務是—我爽就能 開,想怎麼開就怎麼開,本於確信嘛。 回到這判決,可能是兒少法的關係,歷審事實審裁判全都不能公開。只能大概從唯一公開的
[問題] 111身心障礙五等訴訟法大意選擇第18題18.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乙抗辯已全數清償,第一審法院以 乙之抗辯有理由,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定乙僅清償 200 萬元,就其餘未清償部分,廢棄第一審法院駁回 甲此部分請求之判決,改判命乙應返還 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關於第三審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