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廢死理論根本超弱 他們在囂張啥?
※ 引述《gghh (GH)》之銘言:
: 因為廢物藍白配合綠共打假球
: 從球證到對手都它們的人 為什麼不囂張?
: 還有我不知道你是不是反對廢死 還是只是藉話題洗文章
: 但反廢死的論述能力絕不該只有這麼弱
: ※ 引述《seabox (呂雅筑)》之銘言:
: : 也不想想自己只有20%非主流民意 還什麼學者
: : 笑死 廢不廢死根本不需要讀多少書
: : 廢死理論基礎大概就這些
: : 1.國家不能剝奪生命權利
: : 2.死刑沒有嚇阻力
: 歐美早就推行證據基礎政策(evidence-based policy)多年
: 台灣覺青(不管顏色)還在用感覺和想像來討論
: 死刑有沒有阻嚇力 誰要說就拿實證數據研究出來啊
: 以MIT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Duflo為首的一大票當代發展經濟學家
: 早就弄出一大堆可以分析的因果推論技術可以用數據方式看一個政策到底有沒有效
: 台灣覺青不管顏色還在那裏靠鬼扯吵半天
: 但以法律人的法律邏輯 誰提出誰舉證 廢死的舉證責任在哪?
: 我等著看現在這批大法官怎麼要求廢死的舉證責任
死刑吵了這麼久,您是少數點到重點的人
當個案中有一條法律(如死刑)干預了人民的基本權時(如生命權)
到底是廢死的人(聲請釋憲方),負責證明「死刑沒有用→違憲」
還是支持死刑的人(立法機關),負責證明「死刑有用→合憲」
早期大法官並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這跟我國憲法審查採取抽像法規審查,而不是具體個案審查有觀。直到釋字 584號,林子儀大法官在意見書中明確點出舉證責任的問題後,這個問題才逐漸引起學界及實務的重視。
由於台灣的違憲審查模型,基本上是「美國式」及「德國式」的交錯運用,以下用極簡的偏幅說明這兩種審查模式及舉證責任,大致介紹一下大法官到底怎麼審查憲法問題。
1.美國模式:目的及手段關聯性審查
美國聯邦法院在case law的傳統下,逐步累積出類型化的審查標準,由寬到嚴分為「合理審查標準」、「中度審查標準」及「嚴格審查標準」。
(1) 合理審查標準
在合理審查標準下,法院審查:
法律 /手段(死刑)所追求的目的是否為「正當之目的」(ex:嚇阻、彌補被害人家屬)?
法律 /手段(死刑)跟目的(嚇阻、彌補)是否「合理相關」?亦即手段能否達成目的?
舉證責任上,Kelso教授進一步將合理審查基準分為「低低標」、「中低標」、「高低標」
低低標:法院對於立法者的判斷給予高度尊重,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原則上被「推定合 憲」,由原告(聲請釋憲者)負責舉證法律違憲,證明立法者所追求的目的不正當、或者 手段與目的「完全沒有合理關聯」(也就是手段完全沒有辦法達成目的)。
ex:針對社會、經濟立法,採取低低標。
中低標:同樣推定合憲,由原告(聲請釋憲者)負責舉證法律違憲,但相較於低低標,原 告只須要舉證「存在顯然侵害較小的其他替代手段」,就能證明法律違憲。
高低標:與低低標、中低標不同,原告只要能釋明(大致證明)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舉 證責任就會轉換給政府,由政府舉證法律合憲,證明「『不』存在顯然侵害較小的其他 替代手段」。
(2) 中度審查基準
在中度審查基準下,法院審查:
法律 /手段(死刑)所追求的目的是否為「重要利益」(嚇阻、彌補)?
法律 /手段(死刑)與重要利益(嚇阻、彌補)是否「實質相關」?也就是手段不僅要能有 效達成目的,而且必須是侵害較小的手段。
舉證責任上,又可細分為「低中標」、「高中標」
低中標:原告只要釋明其權利遭受侵害,舉證責任就會轉換給政府,由政府舉證法律合 憲,證明「『不』存在一般的侵害較小的替代手段」。
ex:針對性別歧視、非婚生子女歧視、未成年隱私權案件,採取低中標。
高中標:同樣是政府舉證法律合憲,差別是政府必須證明「手段目的直接相關」,這已 經非常接近於下面要講的嚴格審查標準,參見嚴格審查標準的說明。
ex:針對商業性言論(廣告)的管制,採取高中標。
(3) 嚴格審查標準
在嚴格審查標準下,法院審查:
法律 /手段是否追求的目的是否為「極優越的利益」?
法律 /手段與極優越的利益是否「直接相關」?也就是手段不僅要有效達成目的,而且 是所有有效手段中侵害「最」小的手段(不同於中度審查只要求侵害「較」小即可)。套 用美國法院的說法,手段必須是為了目的所「量身訂製」(narrowly tailored)。
在舉證責任上,由政府負責舉證上面的要素(目的極優越、手段是為目的所量身訂製)。
ex:針對「根本之基本權」(fundamental rights)的限制,採取嚴格審查標準。
原則上,所涉及的基本權越是重大,基本權的審查標準也會趨於嚴格,在死刑的案例,豪無爭議的將採取「嚴格審查標準」,換句話說,政府必須則證明,死刑所追求的目的,必須是極優越的利益,而且死刑是追求這種極優越利益侵害最小的手段,別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方案。舉證責任在政府身上。
2.德國模式:適合性、必要性、衡平性審查(比例原則)
(1) 目的合憲性
法院審查,法律 /手段所追求的目的是否為憲法所允許?
(2) 手段適合性
法院審查,法律/ 手段(限制人權的措施,如死刑)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3) 手段必要性
法院審查,是否「別無其他相同有效,且對人權限制較小的替代手段」,如果你採取的干預人權措施,其實有其他相同有效,而且侵害較小的手段可以替代,則你的干預措施就欠缺必要性而違憲。
(4) 衡平性審查:手段所侵害的權利 vs 手段所保護的利益(目的)
在確認能達成目的,並且別無其他同樣有效的侵害較少手段後,法院必須進一步確認,手段所造成的成本(所侵害的基本權,如死刑剝奪生命權),以及其所維護的目的,是否價值相當而不失衡?這屬於價值判斷的問題,但基本原則是,手段所侵犯的程度越是嚴重,其所維護的目的就必須越迫切(重要)。
(5) 舉證責任上,依情形分為「明白性審查」、「可支持性審查」、「強烈的內容審查」
明白性審查:法院尊重立法者的判斷,只有當立法者對「有助於」的預測,「明顯錯
誤」的時候,才會認定違憲。也就是,只要手段「並非全然無助於」達成目的,就可以 通過適合性的審查。(類似於推定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合憲)
可支持性審查:立法者對於「有助於」的預測,不僅要無明顯的錯誤,而且必須「言之 成理」。也就是,立法者必須根據可以取得的資料做出合乎事理,可以支持的判斷。他 必須充分利用一切可使用的資料來源,據此對法律所預期達到的目的做出盡可能可靠的 評估。(立法者/政府負舉證責任)
強烈的內容審查:立法者對於「有助於」的預測,必須證明有「充分的概然性」或「相 當的確定性」。(立法者/政府負舉證責任)
以上只是對於我國大法官所採美德違憲審查模型的極盡簡述,在具體案例中,存在著更多細緻的區分標準,但就死刑而言,不論是採取美國審查模型,或者採取德國模式,無庸置移都是由立法者 /政府負擔舉證責任,其審查標準也趨於嚴格,如依美國模型,則必然採取「嚴格審查基準」,如依德國,則採取「強烈的內容審查」。
回到最初的問題,也就是支持死刑的一方,必須證明「死刑有用→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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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有詹森林這種人在應 最後是硬做違
憲判決
審個懶覺
這樣中華民國每一條法律都要拿出來做一次
合憲性審查才對
還有每一次新修法律都應該憲法法庭辯論之
後才能公布施行才對
大法官的違憲審查權是被動的權利,沒有人聲請釋憲,大法官不能審。
應修法,大法官都須經過以自動手槍執行
的惡倫斯輪盤式篩選,才能當一個月,每
然後就變成司法權獨大凌駕行政或總統的統
治權笑死
個月重選一次。
誰可以決定進入憲法法庭審查,還不是那些
人,你用點腦好嗎
你以為你提案他們會鳥你媽
以人民來說,必須有權利受侵害才能聲請釋憲。
死者生命的利益又何在呢?
讀書死讀死書死讀書就是這樣
不讀書比較可憐吧。
這篇重點整理了
權利受侵害是誰決定的,還是同一群人
你講的這些垃圾我20年前就讀過了
讀過還說得出每條法律都給大法官審的胡說八道?
因為你根本沒有思考過只會背
現制就不可能每條法律都讓大法官審 一來不是每條法律都涉及基本權干預 二來不是每條法律都有人聲請釋憲 既然自稱讀過,還說得出這種胡說八道,說明你邏輯不好,談何思考?太夜郎自大了吧
每一條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都可以加入
基本權的討論
問題是決定能不能討論的只有少數人
這就是垃圾大法官可以在高處說大法官不是
為了人民法律感情存在的根本理由
可悲啊你這個系統裡的小卒
理虧就訴諸情緒及人身攻擊,怎麼看都不像是讀過書的樣子
你拿美國來跟台灣討論本身就有問題。
台灣大法官就是適用美國/德國那套
他們下放讓各州決定,我們是能讓縣市決定?
沒有喔,美國有兩套法院系統,州法院跟聯邦法院,憲法的最終解釋權在聯邦最高法院
文組低薪(含司法官)是可以理解的,
因為想想哪個私人公司可以不管效益,
讓員工盡浪費時間玩文字遊戲、搞文青
?
哪一部分是文字遊戲? 另外,私人公司跟國家追求的目的完全不同,管理方式也必然不同 私人公司追求的是獲利,所以注重效率 國家公司追求的除經濟發展外,更包括人權保障,所以國家行為不能只重視行政效率,反 而要經過層層的審查及管制 用私人公司來跟國家比,說明你的邏輯不太好
不是啊 ~ 美國各州議會有權廢立死刑,
台灣又沒辦法,你只單講大法官制度就直推
美國各州有權廢立死,是因為經聯邦最高法院認定死刑合憲
那你結論不是想要用我國與美國相似之制度
沒啊,這篇是介紹台灣大法官的審查方式,不是要建議引用誰的制度
來表達【支持死刑的一方,必須證明「死
刑有用→合憲」。 】 ?
這是現在台灣大法官的見解,不是我的
你上面那段和V板友吵的不是想證明「臺灣
和美國有相似之大法官制度,因而藉此導引
出大法官裁定死刑違憲的合理性嗎 ?
沒欸,這篇只是回覆原po的問題,「大法官會怎麼認定廢死的舉證責任」而以
我也沒說你建議好嗎 ? 問題就是臺美制度之
差異讓你這篇沒什麼說服力,像V板友說的。
我不太懂你說啥? 地方有沒有立法死刑的權力,跟大法官解釋的審查模型,有什麼關聯性? 為甚麼台灣地方沒有立法死刑的權力,大法官的審查就不能引用美國最高法院的模型? 而且這篇從頭到尾不是我的意見,交錯引用美國及德國的審查模型,是台灣大法官的既定 見解
不是啊,死刑是已經存在的事實,還要
去證明死刑目前是合憲的喔?
憲法的目的是要保障人權,所以當有一條法律干涉到人權時,原則上須由國家負責舉證這 條干涉人權的法律是合憲的;只有在例外情形,才會讓聲請人負責舉證法律違憲。 簡單這樣記就好了。
你這篇文寫得很好,
但沒有法學基礎蠻容易看不懂誤解的xD
我本意只是說明大法官的審查方式而以,現在已經被誤會有立場了ww
那廢死說無期徒刑比死刑對加害人更不
好,也可以申請釋憲嗎?
或許八卦板很多人不認同,認為司法只
會玩文字遊戲,反正全憑法官心證,
但法律相當程度上是一門科學,許多
解釋方法都是經過數百年來不斷發展
跟研究精進的,只是大眾未必都能了
解它的運作規則
同意樓上
法學跟科學相似的地方只有質疑並探求
的研究方式 除此之外法學並無客觀可驗
證的特性 本質上比較接近哲學 用科學
的方式去讀法非常不妥當
事實就是法官心證啊..不然你法律判決有
公式化嗎?願聞其詳。
不過前大法官黃虹霞和南地
院的盧亨龍法官甚至把法學
當文學在實務操作 在判決創
作散文 實在很無語
畢竟法律人自己都看不下去的怪咖奇葩
鴨霸法官過去30年來真的不少啊 也不能
怪八卦鄉民吧
爆
首Po也不想想自己只有20%非主流民意 還什麼學者 笑死 廢不廢死根本不需要讀多少書 廢死理論基礎大概就這些 1.國家不能剝奪生命權利 恩8
教育重要是需要社會文化的支持 不是動不動就推給教育 可不可以先瞭解發展心理學 預防教育要有成效,是需要司法判決的支持 用毒品防制教育來說1
囂張在就學期間給他們奠定他們高分=比其他人高貴的心理催眠 然後出來工作又是國家社會頂層決策圈 讓這些廢死法匠陷入一種極度自我自戀 變成一種心理疾病 再加上法匠的圈子講究詭辯 死刑能不能讓重案犯罪降低的辯論結果未定5
因為廢物藍白配合綠共打假球 從球證到對手都它們的人 為什麼不囂張? 還有我不知道你是不是反對廢死 還是只是藉話題洗文章 但反廢死的論述能力絕不該只有這麼弱 ※ 引述《seabox (呂雅筑)》之銘言:X
我是覺得...難道你們不知道世界的趨勢是往廢死走嗎? 而且現在廢死已經慢了 現在廢死甚至不能算是亞洲第一個地方,亞洲也一大票廢死了 你知道澳門1886年就廢除死刑了 1886年阿,都超過100年了2
: : 歐美是神權思維,才會主張人不能決定另一個人的生命 : 我們是儒法體系,怎麼會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抱歉 廢死才不是什麼(西方)神權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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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衛福部堅持把二次元納入法規後還有救嗎剛剛跟一個法律系的在吵這到底違不違憲 他講違憲審查會採寬鬆審查所以會尊重立法者 如果大法官信立法理由書那個鬼話的話手段跟目的就有合理關聯 然後二次元兒童色情創作也過不了釋字407、617中的性道德與社會風化 性道德的判斷標準都是看大法官的價值判斷7
Re: [情報] 得勝者文教-110學測社會科參考解答第十題應該無解 (A) 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也沒提及 何以直接下判斷違反比例原則 (B) 若管理權係依法律授權而來2
[情報] 大法官即將對通姦罪相關爭議釋憲通姦罪是否違憲?大法官即將給說法 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266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快股法官等聲請解釋案,定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上午9時於司法院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進行言詞辯論 一、爭點題綱: (一)刑法第239條部分 1、刑法第239條之立法目的為何?其係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為何?4
Re: [黑特] 《數位中介法》是否有可能違憲?以下僅就最容易引起爭議的18 19 20條模擬可能的違憲審查 雖然已經改制成憲法法庭 但審 查的標準與法理沒有變化 就聲請資訊限制令而言 由於各主管機關隨時都可以依據18 20條為由聲請法院發布限制令 效果上可能等同於事前審查言論之內容 按照大法官於釋字744的意旨 或可採取嚴格審查基 準(當然也可以認為只要沒有發言前送審的機制都是歸類於事後審查 )形式上滿足法律明2
Re: [新聞] 「連身條款」合憲!但死囚尚有其他釋憲整個「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內容,看起來有夠長 但為示澄清,節錄如下: ───────────────────────────────────────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4
Re: [閒聊] 動保與原住民狩獵文化衝突時該怎麼辦?以下論述以我國法為基礎,長文警告 這個問題其實不夠精確,有必要進一步確認問題中的「動保」,是涵蓋所有動物的動保,還 是限定於野生動物的保育? 這個區分實益在於二者的保護法益並不相同,依動保法第1條,動保法立法目的為「尊重生 命、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祉」,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為「保育野生3
Re: [請益] 明確性原則問題你把所有的東西混在一起談了 讓我們一個一個來 首先是法律明確性 法律明確性原則是指法律使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至少要使得相對人可得而知、司法可以審查 而這樣的要求是來自用憲法上法治國原則對於立法院的立法行為的要求2
Re: [新聞] 政府審查街頭藝人「技藝」決定能不能表演這號解釋比較有趣的地方是在對於表現自由的部分 形式上的法律保留以及實質上的工作權限制很無聊 先不講 我國對於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的審查方式基本上都是遵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言論自由審查方式 一開始會先審查法令是對表現自由造成「事前」的限制還是只是「事後」的懲罰 事前限制的話,像是發表論文前必須給教授看,通過了才能發表,這就是一種很典型的對於表現自由的限制X
Re: [問卦] 大法官憑什麼擅自決定死刑違憲深厚法學知識的大法官? 如果是美國制度,美國聯邦憲法的解釋,每一個聯邦法官都有權限解釋。 寫更白一點,就是每一個聯邦法官在審判每一個案子的時候,如果發現相 關的法律或者命令違反聯邦憲法,該法官都能在判決書當中解釋為什麼這 些法律或命令違憲。簡單說,美國每一位聯邦法官日常審判都可以自主進-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結果勒結果勒 1400萬的機車通勤族,要讓7百萬的小客車?快車道不行、高速公路不行,公 路總局要不要出來統一度量衡了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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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綠營議員不滿新版財劃法 高雄成長比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