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陳時奮二審判6個月 林志潔:
※ 引述《axsd (方向鍵)》之銘言:
: 自由時報
: 高虹安誣告陳時奮二審判6個月 林志潔:有抄襲還告人濫用司法資源
真的看不下去,辯護律師實在太糟。
就問:
陳述與事實相符的事,事實的當事人提告誹謗,
一定不成罪?
舉例: 綠帽老公A到處去跟人家講他老婆B, 與C通姦,
B去提告A誹謗,A證明確實有通姦,
A一定不成立誹謗罪?
B會因此成誣告罪?
每次只要牽涉到 實、不實 的問題,就很能彰顯法律人普遍邏輯爛到爆,
另一個典型的罪就是偽造文書,
為了這種小事,最高法院也是花了很多年、一堆判解才搞定。
法律人要有法律人的樣子,講刑案就照主觀、客觀要件的審查來,
不是掛個法律系教授,就可以隨便用直覺就回答。
以這個案子為例:
誣告罪的客觀要件,是以一個虛構的、不實的事實,去申告犯罪,
例外擴張到連(行使)偽造變造證據都算。
就問了:
即使高虹安明知陳時奮講的是真的, 仍指摘陳所述不實而提告誹告,
陳時奮就是有講嘛,
高虹安指摘陳時奮有講, 是虛構了什麼?
就「陳時奮有講」這件事,完全就是真實、沒有虛構,
這樣客觀構成要件是該當個屁?
對,高虹高知道陳時奮講的是真的,仍然提告,那評價是什麼?
就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特別主觀構成要件成立。
就醬!
誰說可以因此就跳痛 變成客觀構成要件也該當?
要說明解字也可以,二個方法:
方法一:
陳時奮提出的一堆佐證,是證據方法還是高虹安申告的事實?
是證據方法!!
證據方法 干誣告罪成立與否的論斷 底事?
誣告罪是處罰「行為人申告的事實不實或虛構」,
而不是處罰「行為人申告的事實所據以認定的事實不實或虛構」
方法二:
誹謗罪的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311條), 或釋509提到的阻卻違法事由,
是用來阻卻的,就醬。
在申告人明知有阻卻違法事由仍提告的情況下,
申告人本來就不會成立誣告罪。
為何:
各位看要件,那些阻卻事由,通常不是一種客觀的存在,而含有評價成份在內。
就問了:
我國哪一條法律,規定告訴人提告之事,要義務證定阻卻違法事由不存在?
更何況,你講存在就存在、不存在就不存在?
老公到處宣提老婆通姦,你確定與公共利益無關?真的有關?
申告人有那麼確認阻卻違法事由不存在從而有真實惡意?
結論:
1. 高虹安提告陳時奮臉書貼了她的論文有抄襲的文章。
2. 陳時奮確實有貼。
3. 高虹安的指摘有無不實或虛構? 沒有!
4.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沒有! 。
這樣是有罪個屁!!!
以上都不是我一個人發明,最高法院對於誣告罪成立要件,
一向如此看法。。
是承辦法官腦袋邏輯混亂,擅自加了一個「被告主觀上是否知悉存有阻卻違法事由」的
牛。
大家都知道法官會累,
但你/妳們這些教授,連這種簡單邏輯都不會,
到底是能力不行、遇事就用鄉民「法感」?
還是純粹政治腦、能搞能驗一舨人就算任務完成?
大家都說法官邏輯有問題,是真的有有問題!
--
有種罪是法官覺得你有罪 事實證據是次要的
這案件事實根本很明確,不是證據問題, 而是法官搞不清楚構成要件。 高虹安根本沒有虛構事實、申告一個不實的事實, 而是她(很可能)知道/懷疑有阻卻違法事由仍提告。
※ 編輯: ahodes (101.12.86.35 臺灣), 07/31/2025 23:46:19不看證據看主觀認定
有種無罪是 我支持她就是無罪
法官都是先認定有罪無罪再來找理由的。
邏輯不重要 重要是有黨證跟沒黨證
法院刻意忽略陳行為已構成犯罪事實
這案件根本很明確 是法官或黨想要什麼
你談的都不是重點
但基於法律特別規定不罰,倒果反證 不罰
笑死,法官自由心證啦!劇本是不是早就
寫好?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然要怎麼扳
?
只是不處罰他的犯罪行為
誣告能成立還判六個月,奇蹟
就算正當防衛不罰,被打得也不能提告
得做出這種見解 我都懷疑誰是法盲。
誣告很難成立,但換了顏色突然簡單成立
我國司法的可悲
在任何可證實的事證上,法官竟以抄襲認定
陳反告高是成立的,嘆為觀止
未審先判的法官要求 被打的也要未審先判
包龍星這腳色 真的是神作
判6個月不得罰款不就故意的
法官很急想升官
沒關係啦,下學期刑分課法綠教授會有新解
沒辦法,法官也要升官==
這案會起訴已經很詭異了 竟然可以一路到二
審有罪 這些法官到底知不知道自己在審甚麼
啊...
如果這個三審定讞 誣告這條實質上可以等於
是被改動要件了 可以成為前例所引用欸 超誇
張
爆
Re: [新聞] 京華城是否停工? 台北地院回文給蔣市府高虹安的案子當時一群律師都在討論刷新他們三觀 首先 高虹安被判誣告的案子 是陳時奮去告高虹安誣告 而高虹安告陳時奮的案子![Re: [新聞] 京華城是否停工? 台北地院回文給蔣市府 Re: [新聞] 京華城是否停工? 台北地院回文給蔣市府](https://i.imgur.com/uUxiUDdb.jpeg)
爆
Re: [新聞] 高虹安「論文案」2連敗!誣告罪判刑10月誣告的要件是 要明知道沒有發生的事卻還提告 以這個案例來說 如果食糞仔沒有評論高的論文 但是高卻告食糞仔妨礙名譽![Re: [新聞] 高虹安「論文案」2連敗!誣告罪判刑10月 Re: [新聞] 高虹安「論文案」2連敗!誣告罪判刑10月](https://i.imgur.com/cMbhm91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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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告陳時奮誹謗遭反控誣告 高虹安一審判刑涉 : 嫌加重誹謗獲不起訴後,反控高涉嫌誣告,雙方歷次出庭針鋒相對,高堅稱無罪,批陳 「 : 莫名其妙」、「亂搞」、陳自稱「善盡公民責任的大學教授」、嗆高「狡辯裝笨」,台 北![Re: [新聞] 告陳時奮誹謗遭反控誣告 高虹安一審判刑 Re: [新聞] 告陳時奮誹謗遭反控誣告 高虹安一審判刑](https://i.imgur.com/dJsalNt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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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有一說一啦~高虹安被判誣告真的不太合理才不是什麼法官討厭他 是高虹安自己做死 高虹安的案件,講簡單點,就是:陳時奮說實話,而高虹安提告他說謊 客觀上,高虹安申告的內容(陳時奮說謊),跟事實(陳時奮說實話)不符,那就是誣告 而之所以這種案例很難成罪,在於主觀意圖很難證明14
Re: [新聞] 高虹安涉誣告陳時奮二審改判6月 高院減刑: : 合議庭考量,高虹安的行為固有不當,但陳時奮指控她「本案博士論文3分之2來自本案期 : 刊論文」等言論確實較為誇張,關於「與指導教授合謀」、「本案期刊論文灌水成本案博 : 士論文」的評論則較為嚴苛,考量後認為,高虹安的整體惡行並沒有達到像一審判決認定 : 的重大程度。此外,高虹安事後向檢方表明「減縮告訴範圍」,也讓陳時奮受到的損害有10
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罪二審改判6月 清大教授指法院邏輯謬誤問AI 如果你是法官在高虹安誣告案中,你會以什麼樣的角度判決,假裝你真的是法官,熟讀台 灣法律,並且理解整個案情 以下,我將以「法官」的角度,結合法律條文、誣告罪構成要件與本案事實,說明我如何 審酌並判決。7
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 magamanzero: 原因之一 請參照誣告罪要件... 台南 08/01 00:40 → magamanzero: 沒有抄襲 他不可能有罪 台南 08/01 00:40 告訴人是否構成誣告罪,仍應該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為判斷(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 581號判例),也就是仍然必須看告訴人所提告的事實有無虛構,而告訴人是不是故意以虛2
Re: [新聞] 高虹安被陳時奮控誣告拚逆轉 罷免日後看法院給的新聞稿比較準 誣告罪要件就兩個 1. 直接故意 這個高虹安告對方毀謗就成立了![Re: [新聞] 高虹安被陳時奮控誣告拚逆轉 罷免日後 Re: [新聞] 高虹安被陳時奮控誣告拚逆轉 罷免日後](https://tpd.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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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高虹安誣告成立的細節來測試一下 陳時奮指控高虹安論文抄襲,並提出高虹安論文某段抄襲作為指控。高虹安提出自己的論文作為證據沒有抄襲的部分,以此控告陳時奮毀謗罪,但論文經修改,修改時間晚於陳時奮指控當下提出論文的時間,與陳時奮指控當下的論文不同。陳時奮以這點控告高虹安誣告罪,請問誣告罪成立機率高嗎? 在這個情境中,高虹安控告陳時奮毀謗罪,而陳時奮反過來以誣告罪反擊,這個情境涉及幾個關鍵法律要素: 誣告罪的要件:根據台灣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的成立要件包括「明知無罪而誣告他人」或「知悉有罪而使其加重罪責」。換句話說,誣告罪成立的前提是高虹安明知陳時奮的指控是正當的,但仍然選擇提告毀謗,意圖使陳時奮受到刑事處罰。 論文修改時間的關鍵性:在這個案子中,核心問題在於高虹安的論文修改時間是否影響了毀謗指控的正當性。如果高虹安在陳時奮提出論文抄襲指控後才修改了論文,那麼可以主張高虹安在提告時並不符合誹謗罪的要件,即毀謗罪的構成事實可能不成立。
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罪二審改判6月 清大教授指法院邏輯謬誤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例:「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 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 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2號刑事判決:「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 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