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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陳時奮二審判6個月 林志潔: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陳時奮二審判6個月 林志潔:作者
ahodes
(宇宙護衛隊)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17

※ 引述《unixxxx (皓皓)》之銘言:
: 說穿了這只是文字遊戲
: 講好聽是「引用」,講難聽就是「抄襲」
: 問題在於
: 高虹安的論文明明就有引用(也就是被質疑抄襲的部分),卻還反過來控告別人毀謗。: 既然論文是她自己寫的,她當然最清楚裡面有沒有問題。這種情況下,誣告罪才會成立

所以說你只是鄉民,
但法官不是。

就算她最清楚又怎樣? (均是假設語氣。以最壞狀況為前提做假設)
那也只是主觀上有使人受刑事處分的意圖,或犯意。

但客觀構成要件呢?
她虛構了什麼事實、申告了什麼不實的事實?

實務上多的是這種邏輯不好的法官。
既遂犯的審查,必須先客觀再主觀;
未遂犯的審查,則是先主觀再客觀。 都這是邏輯上的必然。

但判決書寫久了,就會習慣不管大小事,都先主觀再客觀,
又遇到客觀構成要件文字太少的罪名的話,例如本案的誣告罪,
很容易就跟鄉民一樣跳tone:

因為覺得被告可惡、作法違背道義,所以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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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86.35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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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hodes (101.12.86.35 臺灣), 07/31/2025 23:55:10

alice1967 07/31 23:56法官邏輯不清楚?笑死!認真?

spzper 07/31 23:57不是不清楚

unixxxx 07/31 23:57虛構了沒抄襲的事實

邏輯問題: 1. 高虹安是申告陳時奮說她抄襲, 而不是用「我沒抄襲」去告陳時奮。 高虹安講的「我沒抄襲」是證據方法, 只要未落入第二項的偽造變造證據, 證據方法不是客觀構成要件。 2. 抄襲是一種評價,不是一種事實。 我沒抄襲 就跟 我很帥 一樣, 無所謂實與不實。

spzper 07/31 23:57是硬上能升官

tm731531 07/31 23:57你跟法官講邏輯??

Roxsoulee 07/31 23:57這件案子我覺得有結論當推論之嫌

spzper 07/31 23:57不然誰判定有抄襲??

誰判定你帥不帥、沒不美? 抄襲是一種評價,無所謂實與不實。

※ 編輯: ahodes (101.12.86.35 臺灣), 08/01/2025 00:03:33

angellll 07/31 23:59你看柯的案子 沒有一個民進黨的狗

alice1967 07/31 23:59當你覺得那個人不符常理,那就表示有更

angellll 07/31 23:59要詢問行政法院的 笑死川迷

alice1967 07/31 23:59大的事影響了他,他也做出選擇,人生一

alice1967 08/01 00:00輩子都在利益交換!

holien 08/01 00:09跟不講道理的人,就算說破嘴他也裝不懂。

tyson777 08/01 00:14法官故意的。考試上去不是假的

tyson777 08/01 00:14就想升大法官啊

Roxsoulee 08/01 00:34換言之,法院判決得以主觀評價認定

Roxsoulee 08/01 00:34客觀事實,即便與現實相悖,亦無違

Roxsoulee 08/01 00:34證據法則

duduchiau 08/01 00:58沒有很懂 主觀客觀什麼的@@

zerdex 08/01 01:47法官邏輯清楚的很 法庭內外的綜合考量怎麼

zerdex 08/01 01:48做最好都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