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翁曉玲主張政院覆議失敗就得接受 大法官
※ 引述《ifulita (ねっ子ルーナイトさん)》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記者署名:
: 劉晉仁
: 3.完整新聞標題:
: 翁曉玲主張政院覆議失敗就得接受 大法官尤伯祥質疑:立院有比較大?
: 4.完整新聞內文:
: 大法官尤伯祥聞言馬上質疑,「翁委員,您的意思是行政院主張係爭的規定違憲,因此提: 請覆議,立法院這邊沒有通過,行政院就必須接受,換句話講,立法院說沒有違憲就沒有: 違憲,行政院就必須要接受。那我這邊就產生2個疑問,第1個是照您這樣講,那是不是我: 們的憲法有所謂『國會優位』?也就是立法權比行政權大?第2個,憲法法庭這邊的違憲: 審查權,在這種情況下又將置於何地呢?」
這裡有一個話術陷阱!
這裡尤伯洋大法官,設了一個不是A就是B的結果,而讓你不得不選B這個陷阱。
但是事實上,A的成因,就是就是憲法明確告訴你當A的狀況產生時,你C(行政院)就必須
要去接受執行。而當你執行到某一個D的狀況時,再反過來尋求釋憲的手段,說明在執行
D的狀況,己經造成違憲(B)的狀況。這才是真實依憲法運行時,要合理推進的路徑丫?
申請覆議,立院沒有通過,行政院當然就要接受。
這是憲法增修條文中寫的。
而不是如尤伯洋大法官說的,立院說沒有違憲就沒有違憲。
而是憲法增修條文直接告訴你了。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A0000002&FLNO=3&ty=L
而翁委員就先解釋沒有國會優位的問題,而是要行施行過,真得碰到違憲的狀況,再提申
請。
這就回答了尤伯洋大法官的第二個問題了。
憲法法庭要審理違憲審查案時,應該要有具體、明確的侵害憲法內,所定立的侵害行為
,或是直接侵害到行政院的權力核心時,才進行審理。
: 翁曉玲趕忙否認有說「國會優位」,但她還是堅持,行政院做為「受規範對象」,行政官: 員質詢若有虛偽陳述會有處罰,其他國家都有看到類似規範,即便像司法院、各級法院裡: 面的訴訟法,都有類似規定,她不懂有什麼侵犯到行政機關的核心權力?又有哪裡違反憲: 法基本原則?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732737
: 6.備註:
--
1.小草比翁上人還會答辯。2.小草比大法官還
懂解釋憲法。真的好棒棒喔!
笑死人了,明明憲法這樣寫的,你看不懂憲法增修條文。 尤大法官是在預設一個狀況,這種在申辯的攻防上很常見,你沒有見過嗎?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7/11/2024 12:13:03乾 所以人家問你 假如真的違憲了 行政院
要執行一個違憲的法條嗎? 藍白回答 等
法律很多定義的是原則、準則的問題。 今天行政院對於一個自己認定違憲的問題,是不是真實上違憲? 而憲法增修條文就是告訴你,你在覆議的結果,就必須去接受,這是憲法定義的遊戲規則 。 結果行政院自己補腦這個規則是違憲,反而自己的行為先違憲?
講的好像大法官不是人選的是神選的
個案發生再自己救濟 靠 這可以喔 先把頭
砍下來 你再自己接回去?
本來就是個案再行救濟。 拿頭砍下來比被送刑法141-1條?
以問答問最好笑,柯昌最愛用,自己說出
來後過幾天又說沒有啦~怎樣怎樣
哥布林多吸點星海羅盤
廢死才是真的頭砍下還找不到救濟
好可怕 提出質疑又要被說有問題
反正大法官早就 …
成員相同,當初能強勢通過,覆議就不會
成功。這才是最大的陷阱
行政院兼憲法法庭違憲自己認定
愛因斯坦會犯理論上誤錯,大法官也是
反質詢要先主席勸告制止的要件產生好嗎
小草考試都100分 趕快幫蔥寫作業
接受覆議結果跟釋憲是兩回事
你也知道是兩回事,結果你不看詹森林大法官問的問題。
柯建銘都幫大法官寫好作業
伯洋伯祥一對寶 台灣的瑰宝
律師直升大法官 你好大我好怕
我不認為尤大法官問這個問題是錯的,因為就申辯的狀況,你要設計問題,才能直指你設 定的核心內容。 這裡翁委員就提出一個問題,行政院要明確告訴大家,立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案,有那 一條直接接管了行政院的核心權力?
我都懷疑綠的是中共派來摧毀台灣的
連大法官都可以搞的這麼low
最近的洗文有今年年初假老二的即視感,
找些懂法律的網軍吧,連這點錢也要省,
藍白是乞丐黨嗎?
我不懂法律,我也不是網軍。 你直接貼標,就是一個自定標籤的行為。 我貼的就是憲法修政案的內容,我講的是針對昨天內容,提出我的見解。 你自己也可以貼一篇,公開貼文是人民的言論自由。
原PO就再說法律了,是不認識字?
阿綠的法是大法官的法,不是憲法的法
,大概4john
藍白這一波真的不太行 於法於理都輸
笑死人了,這是針對8/6的言詞辯論所進行的程序而已。 結果你出來洗一個莫名其妙的問題?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7/11/2024 12:24:04真羨慕綠的油水夠多能找一堆高級網軍來護
航
哥布林現在有多推崇大法官,當年就有多
推崇黃國昌
黨就超越憲法,拿憲法管黨是搞錯什麼
大法官怕直播軟掉趕快用話數騙人
原來憲法有寫,那你得讓翁書面答覆上去。
明搞笑了,昨天又不是真得審判庭? 連昨天許宗力大法官一開頭講的,你都沒有聽? 昨天是在討論,憲法法庭要不要受理三院申請的暫時處份案,結果這個要不要受理的討論 看到民進黨把自己的底牌全拋出來了。
歐美都施行幾年了還於法於理不合, 是裝
瞎還是裝傻
垃圾大法官
不用預設立場啦,要不要受理而己。 真正熱鬧的是8/6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7/11/2024 12:29:28少來偷換概念了 美國根本沒有反質詢罰錢
這種事情,請律師也不用主席同意,甚至
民眾也不在硬性傳喚名單內
台灣的國會改革就是擴權而已,全面退化
美國的聽證會就具有法律位階,基本上美國的聽證會他不是司法權審理的手段, 而是美國用以進行國會取得證據的手段。 基本上不是司法審理手段,你是請什麼律師? 美國有一條叫藐視國會,如果被美國國會認定藐視國會是有刑法的。 藐視國會(英語:contempt of Congress)是指妨礙美國國會或其任一委員會工作的行為 在歷史上,賄賂美國參議員或眾議員均被視為藐視國會。而在現代,藐視國會適用 於那些拒絕國會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傳票的行為;通常傳票是為了強制某人作證或提供所 要求的文件。 美國要求你來,你不來就會被判藐視國會,你在國會虛偽陳述也是會判藐視國會。 在1934年的空郵醜聞中,原美國商務部航空助理部長小威廉·麥克拉肯因在收到國會傳票 後銷毀證據而被判處10日拘留。 昨天尤伯洋大法官問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其實是和藐視國會有關。 就是總統如果應邀不到,立法院有什麼反制措施。 這就是在確立,立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會不會侵害到總統的行政特權。
如果這次成立會不會以後還沒實害發
生就開始釋憲 讓釋憲直接變成擺在檯
面上的政治攻防手段
確認違憲之前本來就要先執行
還有憲訟法65條 直接跳過
然後直接腦補 違憲
昨天其實是討論有無假處分正當性
全部都一直在問立院哪邊沒違憲 笑死
哥布林真的是吃屎長大的
八卦版一堆,真,超超大法官
認真討論就被瘋狂貼標攻擊 辛苦了
黃國昌聽不懂只好看直播了
有人連「既視感」三個字都不懂,卻笑別
人知識貧乏……
6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憲法 第 57 條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 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 二維持原案, 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8
Re: [新聞] 藍委提案電價調整須國會同意 經長:剝奪阿肥我認真真心求問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說明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4
Re: [黑特] 藍白上位證明他們可以比綠更爛罵民進黨全國22縣市8800億建設是坑錢, 然後國民黨團總召提個花蓮2兆。 黃國昌說覆議失敗就要卓榮泰下台, 小時候的公民與道德都沒有學好, 行政院長提覆議被否決,2
Re: [新聞] 黃國昌:卓榮泰若覆議失敗 應知所進退你以前念的是憲法第57條第2款、第3款規定︰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 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 ,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 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2
[討論] 關於行政院提覆議案的問題請教目前立法院的現況為 1. 國民黨為最大黨 2. 民眾黨投票時不是支持國民黨,就是不投票 因此只要國民黨想過的法案,基本上沒有過不了的 可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有權提出覆議案3
Re: [黑特] 三讀但總統不公布不就好了先回頭看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吧: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 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1
Re: [新聞] 覆議表決徵求6壯士!柯建銘嗆藍白「好膽略 對於程序,柯建銘說,行政院作為憲政機關一定要提出覆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定行政院得經總統核可提覆議案,同時規定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不信任案,通過後解 散 國會。黃暐瀚追問,柯建銘不怕解散國會嗎?柯建銘直言,「趕緊的趕緊的,半夜都等你- 只能說啊,整個過程根本就是笑話一則... 而翻了下釋字五二零號 其中針對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憲法第五十七條暫停適用):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 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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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為什麼要倒閣?倒閣就是塔綠斑的假議題啊~ 來來來~ 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 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 憲法增修條文已經改了啦 覆議案只要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同意以上就可以了, 以前綠共黨會那麼囂張, 蘇光頭敢在立法院直接說在那叫什麼的原因 就是當時綠共黨立法委員自己單獨過半,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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