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院法官解除監控讓鍾文智跑了! 監察院
※ 引述《jeff0025 (無法顯示人物名稱)》之銘言:
: 記者詹詠淇/台北報導
: 高院法官邱忠義、陳勇松因解除「鮑魚大亨」鍾文智的科技監控,導致鍾文智在判刑定讞: 前逃亡。監察院今(20日)表示,陳勇松辦理鍾文智強制處分案件時,違反辦案程序及職: 務規定,情節重大,監察院9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委員所提彈劾案,: 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 引述《TBOC (花嚴)》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78weY65.png
: 案件整理
: 113/10/09 開庭訊問是否延長科控;檢察官建議繼續施以電子監控。
: 113/10/11 書記官致電辯護人與檢方,詢問「加保」意見,這裡出現AB版
: 問辯護人是「若增加保證金2,000萬元、不繼續施以科控」,OK嗎
: 問檢方是「增加保證金2,000萬元」,檢方回覆無意見
: 113/10/14 合議庭的案件審理單:決定加保2,000萬、不延長科控。
: 只有案件審理單,審理單是法院內部行政文書,沒有當庭宣告
: 而且根本沒送出,對外不生效力
: 113/10/15 吳書記官依陳勇松指示電話通知辯護人「辦理加保」,未通知檢察官。: 113/10/16 被告完成加保;吳書記官通知監控中心「不再延長,請拆除設備」。: 113/10/17 被告鍾文智實際拆除電子手環。
: 114/03/17~21
: 陳勇松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A版→B版),A版被蛋雕,但因為高檢3/17向高院調取: 該案「強制處分電子卷證」,所以卷內附有原始電話紀錄(A版),北檢3/21去調紀錄,: 裡面只有B版;所以法院文書你什麼時候去調,內容可是不同的唷,反觀某隨身碟根本: 沒有原始映像檔。
: 原始電話紀錄(A版)
: 僅記載詢問「增加保證金2,000萬元」,並未提到「不延長科技監控」。
: 竄改的電話紀錄(B版)
: 「本院擬增加保證金2,000萬元,不予延長科控設備監控,檢察官有無意見?」
: https://i.imgur.com/8x1AbUO.jpeg
: 高檢署電話聽到的是A,根本沒提到解除科技監控,當然說沒意見,結果人就跑了
: 114/03/28 高院補行公告「略式裁定」。
: 整個案子從鍾文智拆除電子監控,到高院被黃國昌質詢後終於補裁定,總共經過162天。: 整個案子就是個我國司法現況,有党證無敵
: 1.檢察官沒收到裁定,中間在幹嘛,你不能提起抗告是一回事,沒收到裁定你直接裝死?: 2.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根據職務分工,應督導整個裁定程序完成,但評議後未依法宣示: 、也未交付書記官製作裁定書,而且事後以手寫方式修改原評議文件,並指示陳勇松補製: 「評議附件」,陪席法官表示這兩個完全沒告知他後續事項。
: 但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評議,審判長邱忠義係偶發失慮,尚無懲戒之必要?
: 監察院也只有彈劾受命法官陳勇松
: https://i.imgur.com/xyracNz.jpeg
補充彈劾案文: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陳勇松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貳、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承審被告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上訴第三審強制處分,於合議庭評議被告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後,未宣示裁定、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又於被告逃匿引發社會關注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及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被彈劾人陳勇松自110年8月2日擔任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法官(甲證1)。緣被告鍾文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二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4億4,132萬2,161元(高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該案上訴第三審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有關羈押等各項強制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而被告鍾文智之防逃措施,包括具保8,000萬元、每周一、四、六至派出所報到及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並經高院刑事第24庭審酌被告鍾文智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變更強制處分必要,而於112年10月18日裁定命被告鍾文智併自112年10月18日至113年10月17日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1年)。其後該案強制處分案件由被彈劾人擔任受命法官之高院刑事第26庭接辦,所涉違法失職事實經過如下:
一、被彈劾人陳勇松法官於113年10月9日開庭就被告鍾文智是否延長科技設備監控(下稱科控)為訊問程序,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詹○○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針對
辯護人主張不再對被告施以科控或改以交付個案手機命被告隨身攜帶等請求,詹檢察官敘明事實及法律上理由,二度建請法院應繼續施以電子監控。訊後被彈劾人諭知待合議庭評議後,另以書面裁定(甲證2)。退庭後,被彈劾人指示書記官吳○○詢問檢辯雙方意見
,吳○○書記官於113年10月11日致電辯護人陳○○、王○○律師有關增加保證金2,000萬
元不繼續施以科控之意見,獲辯護人同意(甲證3),另於113年10月11日下午3時30分許及同年10月14日上午10時35分許致電高檢署亢○○書記官,詢問檢察官就該案增加保證金
2,000萬元之意見,經亢書記官轉達檢察官無意見。
二、合議庭於113年10月14日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略以:本案於命被告再加保2,000萬元之保證金後,應足以有效減低被告棄保潛逃之可能性,無庸延長其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被告原限制出境出海及命其遵期至派出所報到之強制處分仍屬有效,不受影響),由審判長、陪席法官與受命法官3人簽名記載於電腦繕打之審理單(甲證4)。被彈劾人陳勇松明知合議庭有關被告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期間之決定,屬得抗告之裁定,應當庭宣示或製作裁定原本,交書記官製作正本以送達當事人,亦明知系爭裁定尚欠缺宣示或送達之生效要件,竟指示吳○○書記官於113年10月15日上午10時20分,以電話單方面告知被告鍾文
智之辯護人辦理加保事宜,而未通知高檢署承辦檢察官,致檢察官無從決定是否提起抗告。113年10月16日並指示吳○○書記官至法警室出示前開審理單影本,由法警核對及填載
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後,送交被彈劾人核章確認,使被告鍾文智據以完成繳款之加保手續。同日再由吳○○致電通知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告知本案監控期滿不再延長及請
求派員拆除監控設備,鍾文智遂於113年10月17日至高院法警室拆除電子手環設備(甲證5)。
三、114年3月12日最高法院判決被告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有罪確定(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4290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接獲防逃通知後,立即啟動防逃機制,請轄區分局密切注蒐鍾文智行蹤,隔日鍾某未依規定向派出所報到,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無著,臺北地檢署隨即發布通緝。該案披露後,外界抨擊法院涉嫌縱放重大經濟罪犯,被彈劾人與審判長邱忠義為因應後續調查及責任追究,重新檢視系爭審理單,認為所載內容未充分表明合議庭所持理由,由邱忠義於114年3月17日至同年3月21日間,在審理單上以手寫方式增補「被告報到正常,身體各部位皮膚罹患皮膚病,電子科控設備不利治療,且」、「三、詳如附件(評議附件)。」、「113.10.14」等文字,再由被彈劾人作成「評議附件」附卷(甲證6)。被彈劾人並以吳○○書記官聯
繫檢察官表示意見之公務電話紀錄(下稱A版電話紀錄)記載有所疏漏為由,於114年3月17日至同年月21日間,指示吳書記官重新製作電話紀錄,將所載詢問內容「本院如增加保證金2,000萬元,檢察官有無意見?」改為「本院擬增加保證金2,000萬元,不予延長科控設備監控,檢察官有無意見?」(下稱B版電話紀錄,甲證7),並將A版電話紀錄抽出丟棄,改以B版電話紀錄附卷。然因高檢署檢察官已於114年3月17日向高院調取系爭強制處分案之電子卷證,其內附有原始版本之電話紀錄,與臺北地檢署於同年3月21日調取之電子卷證相互比對,始發現被彈劾人事後抽換系爭電話紀錄等情,更令外界質疑內情不單純,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
四、114年3月28日高院補行公告本件命被告加保及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期間之「略式裁定」(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及製作裁定正本送達當事人。檢察官雖據以提起抗告,然因被告鍾文智已於113年10月16日辦理加保手續,並於同年10月17日拆除科控設備,該裁定無撤銷之實益,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921號裁定駁回。
五、被彈劾人前開違失行為,經高院法官自律委員會於114年3月31日審議,決議移請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嗣經法官評鑑委員會審議,認為其嚴重違反職務上義務及辦案程序規定,情節重大,於114年8月1日決議,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罰款10個月月俸(甲證8)。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按法官職司審判,平亭曲直,負有保障人權,實現公平正義之重責大任,地位崇高,權力甚大,自應恪遵法律,謹慎行事,並避免不當之行為,方能獲得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茲將本案彈劾理由及適用法條說明如下:
一、被彈劾人陳勇松於本院詢問(甲證9)及所提書面說明(甲證10)略以:
(一)被告鍾文智於科技設備監控期間不再延長之決定,無庸做成裁定,至於加保2,000萬元保證金則屬上開決定之(前提)條件,故無應依法定格式製作裁定原本,或應將系爭審理單所載內容以審判作業系統傳送書記官及指揮書記官製作裁定正本送達當事人等問題,受命法官僅須囑由書記官電話通知辯護人轉告被告辦理加保手續。倘被告無法繳納前開加保金額,即將儘速製作延長科技設備監控期間之正式裁定。之後因情事變更,經合議庭重新討論,為保障當事人及辯護人聲明不服之權利,故於114年3月28日改採「裁定說」,製作裁定正本上傳。
(二)檢察官雖於113年10月9日庭訊時建議對被告繼續施以電子手環之科控處分,但高院於113年10月14日送達被告「刑事聲請狀」繕本,且檢察官於同日電話詢問時回稱「沒有意見,尊重鈞院決定」等情,可認為檢察官於收受被告聲請狀後,已修正原「建請繼續施以電子監控」之意見。且繳交上開保證金部分本無需檢察官實際參與,遂未特別注意應另行通知檢察官。
(三)其原採「條件說」,將審理單定性為前提條件,認為不需要製作裁定,但考量強制處分期滿當然失效,若未製作書面,卷內會完全看不見處分過程,故當時決定以審理單的方式處理並附卷。本案經外界關注及反應後,審判長邱忠義與其重新檢視,認為系爭審理單記載之理由過於簡略,由邱忠義以手寫方式在系爭審理單上補充記載與當時評議內容相符之理由,並由其預先準備相關處置考量、問題及疑義之檢討報告,透過上傳至LINE群組方式徵得合議庭全體成員閱覽同意後,截取部分內容作為系爭審理單上補充記載之「評議附件」。故2次增補之評議內容及評議附件,與合議庭最初評議內容相符,並經合議庭全體成員一致同意,而由審判長邱忠義以「手寫」方式記載,明顯可辨之形式外觀,應可達成類似「蓋章、註記」之效果。
(四)實務上有關電話紀錄的更改,有多種作法,可在電話紀錄上直接增刪,亦可另製作新電話紀錄抽換。本件書記官於113年10月11日及14日詢問辯護人及檢察官的電話紀錄皆經其確認。嗣被告逃亡後,其發現漏未記載「不予延長科技設備監控」。書記官確認其與檢方電話聯繫時,確有詢問加保2,000萬元不延長科控,因若未提及不延長科控,僅稱再增加保證金,檢察官立場本無由反對,該問題即無意義。故而委請書記官另行製作完整之系爭電話紀錄加以抽換。固然抽換方式與刑事訴訟法所規定應為「蓋章、註記」之方式不符,惟其增補記載之內容既與事實相符,書記官抽換原電話紀錄,是以完整的聯繫對話取代原始記載內容過於簡略的紀錄,並無故為不實記錄的動機及必要。且該案卷證仍由合議庭保管,合議庭自有本於實情而增補系爭電話紀錄內容之職權,無損於司法形象。
二、本院審酌認為: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凡法院或法官判斷事實、適用法律後所為之意思決定或表示,除以判決為之外,概以裁定為之。又法院之裁定得分別情形,以口頭宣示、記載於筆錄或製作書面等方式行之,刑事訴訟法第50條但書、第224條第2項、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司法實務上,肯認法官就不同類型之事項,得依其訴訟程序之需要,以非法定格式作成書面裁定。至於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16條之2第2項之變更、延長或撤銷……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因僅規定科控處分之「變更、延長或撤銷」需由法院裁定行之,固然可據以主張法院「不延長」科控之決定無須以裁定行之,然被彈劾人於113年10月9日就被告是否延長科控進行訊問,已當庭諭知「待本院合議庭評議後,另以書面裁定」等語,當事人顯然可預期合議庭評議後,將以書面裁定方式對外表示合議庭評議之內容。況且該評議之結論係被告加保2,000萬元保證金替代不延長科控處分,其中增加保證金部分屬羈押之替代性處分,依法檢察官及被告均得行使抗告權,本應以書面裁定行之。司法院亦認為本案合議庭之決定屬「廣義之替代性處分變更」,應以裁定為之(甲證11)。況本案經合議庭審判長、陪席法官與受命法官討論,由三位法官簽名於記載決定內容之審理單上,而系爭審理單內已載明命被告提高具保金額而變更原科控處分之判斷結論及理由,足可認為合議庭之評議決定已做成書面裁定。是以被彈劾人所辯,未延長被告科技設備監控期間之決定非屬裁定、加保屬該決定之「前提條件」,亦無庸為裁定,以審理單方式處理並附卷之目的僅供查考等理由,均難以成立。
(二)次按「裁判應由法官制作裁判書。但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得為抗告之裁定應敘述理由;裁判應制作裁判書者,應於裁判宣示後,當日將原本交付書記官。但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5日內交付之」;「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223條、第225條第3項、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詢據司法院表示:「裁定之生效,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並於宣示當時發生效力;倘非經當庭宣示所為之裁定,則於送達時始對外生效」(甲證11),司法院114年4月23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140200612號函亦明確表示:「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且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並通知當事人;裁定制作裁定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定之人;惟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無庸制作裁定書(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2項、第225條第3項、第227條第1項、第50條但書規定參照),爰請法院轉知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注意,如有當事人未到庭,而法院當庭宣示裁定時,宜以適當方式通知其知悉。」(甲證12)。如前所述,本案系爭審理單之裁定內容屬強制處分之替代性處分,當事人得依法提起抗告,此時依據前開規定,須踐行當庭宣示、公告及通知當事人、製作裁定書以正本送達當事人之法定程序,始具備生效要件。被彈劾人未宣示裁定、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僅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而未通知高檢署承辦檢察官,致檢方無從提起抗告,顯已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侵害檢察官監督司法程序之權限,確有重大違失。
(三)被彈劾人復辯稱高院於113年10月14日送達被告聲請解除科控處分書狀給檢察官,書記官於同年月11日及14日詢問辯護人及檢察官兩造的問題均相同,經檢方書記官回復檢察官對於解除科控沒有意見,故認為檢察官已改變主張。如檢察官堅持,高院也許就會製作正式裁定並送達,或至少增加保證金等語。惟據高檢署蒞庭之詹○○檢察官在本院證稱:
印象中其書記官告知之內容確實未提到不延長科控,僅說到加保2,000萬元,且其於113年10月9日庭訊時已明確表示建議繼續施以科控處分,在情事均未變更的情形下,並未改變原先主張等語(甲證13)。審酌本件書記官電話聯繫檢察官表示意見之原始紀錄(即A版公務電話紀錄)並未記載吳○○書記官曾就解除科控等事項詢問檢察官之意見,陳勇松所
辯尚無憑據。況且依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第15點及附件3規定,公務電話紀錄限於「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通話後「應由發話人認有必要時,複寫2份,以1份送達受話人簽收」、「受話雙方均應附卷存檔,以供查考」。本件法院徵詢檢察官對於強制處分之意見,既然足以影響裁定之實質內容,宜以開庭或至少以發函、傳真等書面方式行之,但陳勇松法官對於訴訟上重要事項,竟指示所屬以電話向檢方書記官傳話之方式行之,又未依規定製作電話紀錄由雙方確認附卷,且其事後為提出有利於己之主張,竟又指示書記官抽換原已附卷之電話紀錄,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0條有關公文書增刪附記應留存字跡之規定,有違合理的行政程序,自應負違失之責。
(四)有關事後增補系爭審理單內容部分,被彈劾人雖辯稱增補之評議內容及評議附件,與最初評議內容相符,經合議庭全體成員一致同意,而由審判長邱忠義以「手寫」方式記載,明顯可辨之形式外觀,應可達成類似「蓋章、註記」之效果等語置辯。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408條第2項規定「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且詢據司法院表示:「裁定原本作成對外生效後,倘認原先裁定所載內容有欠妥適,有增修之必要者,應循裁判書更正製作之流程,將修正後之裁定原本交由參與審判之陪席法官先行閱覽簽名,再送審判長核閱。」本件系爭審理單經合議庭於113年10月14日作成後,雖因未依法宣示或送達而不具法定之生效要件,但被告鍾文智早已據以於同年月16日完成加保手續,並於同年月17日拆除電子手環等科控設備,對被告已產生實質效力。從而檢察官嗣後雖針對補行公告之「略式裁定」提出抗告,但因無撤銷之實益,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況且該案陪席法官於高院法官自律委員會亦證稱,合議庭於113年10月14日評議後,審判長及受命法官均未曾告知該案後續進行情形,其對該案無指揮監督權限,亦無從自審判系統得悉該案件辦案進行情形,更未曾同意更改原簽名之原始審理單內容,迄媒體報導及法官自律委員會開會始獲悉審理單有所謂的第二、三版本等語(甲證14)。足認被彈劾人增補評議內容未踐行裁判書更正之法定程序,其增補系爭審理單及前開抽換電話紀錄,出發點皆因鍾文智逃匿後,在不知相關卷證已提供檢方的情形下,為因應後續之調查及責任追究所為。核其所為,嚴重損害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有重大違失。
綜上,被彈劾人為資深法官,明知合議庭有關被告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之決定,屬得抗告之裁定,須經宣示或送達等程序,始對外發生效力,亦明知系爭審理單未經宣示裁定、依法製作裁定書正本送達當事人,竟僅由書記官以電話片面告知被告鍾文智之辯護人辦理加保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事宜,而未將裁定之內容送達檢察官,致檢察官無從決定是否提起抗告,顯已嚴重違反訴訟程序。又於被告鍾文智逃匿引發輿論抨擊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並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均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嚴重損害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其所為,顯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第5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第15條第1項:「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一、有急迫情形,無法通知他方當事人到場。二、經他方當事人同意。三、就期日之指定、程序之進行或其他無涉實體事項之正當情形。四、法令另有規定或依其事件之性質確有必要。」等規定,情節重大,依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及第49條第1項,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及法官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這樣讀起來,應該能有一定理解吧?
其實辦理程序不當一事,當初已經討論到不要再討論了,只是監察院近期才「醒來」,明確表態具體疏失
雖然看似是遲到了,但總好過沒到。
之後就看懲戒法院怎樣接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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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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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罰俸了 還想怎樣?
笑死罰十月月俸
法綠人自我作賤 眾人唾之 剛好而已
幹!羈押起來查金流呀!還要我教?
難怪綠蟲膽大妄為官賊一條龍縱放
10個月薪水根本是笑話
爆
[問卦] 有沒有呂正燁法官的八卦?「 監察院彈劾委員會102年6月6日通過法官呂正燁之彈劾案。經監委調查,該法官有8件刑 事案件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訴訟,草率審理結案,嚴重漠視被告訴訟權益,離譜的行徑包括 「開庭前一天才指示書記官以電話通知被告到庭」。 監察院調查指出,呂政燁於8件涉有違失之刑事案件中,有6起個案,剝奪被害人審判中到 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於部分案件審理時,片面向被告表答否定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偏35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等人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https://i.imgur.com/byefaaK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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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今夜暫休兵!柯文哲第2度羈押庭換「他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呂政燁,擔任該院刑事審查庭法官期間,對於審理案件,嚴重違反辦案 程序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侵害訴訟人權益,損及司法信譽,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 監察院102年6月6日通過監委林鉅鋃、李復甸提案彈劾,全案移請司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呂政燁承審臺北地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79 號等8件刑事案件,未依法定 程序進行訴訟審理,包括未酌留被告準備訴訟法定猶豫期間、漠視刑事訴訟法傳喚被告應![Re: [新聞] 今夜暫休兵!柯文哲第2度羈押庭換「他 Re: [新聞] 今夜暫休兵!柯文哲第2度羈押庭換「他](https://www.cy.gov.tw/images/share_og_img.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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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的律師單挑法官執法破壞「證據鏈」說得沒錯 覺得很扯嗎? 法官放走重刑犯都行了,破壞證據有什麼了不起的? 前陣子兩個法官縱放被判刑30年的鍾文智,大家是不是已經忘了? 審判長邱忠義、受命法官陳勇松未宣示裁定或指示書記官依裁定原本製作正本送達 雙方當事人(指鍾文智、高檢署檢察官),且二度增補審理單上裁定原本內容,X
[黑特] 一個被彈劾的法官憑什麼能開羈押庭第二次羈押庭的法官 呂什麼東東的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呂政燁,擔任該院刑事審查庭法官期間,對於審理案件,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侵害訴訟人權益,損及司法信譽,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102年6月6日通過監委林鉅鋃、李復甸提案彈劾,全案移請司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呂政燁承審臺北地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79 號等8件刑事案件,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訴訟審理,包括未酌留被告準備訴訟法定猶豫期間、漠視刑事訴訟法傳喚被告應用傳票規定、剝奪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機會、片面向被告表達否定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的偏頗立場、判決書製作粗率等違失,侵害被告及告訴人的訴訟權益,也經上級審法院於其中部分案件判決中嚴詞指摘程序違失,影響人民對審判品質的信賴,違失事證明確。 提案委員表示,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職權,本應恪遵法律規定,以超然、公正、客觀之立場,審慎執行審判職務,呂政燁法官竟為求結案之速,嚴重違反相關辦案程序規定,損害司法信譽。 沒辦法做出公平裁決的法官4
[請益] 考銓 有關獎懲章節 其中一句話 不知其意大家好 唸到現行考銓制度 有關獎懲的章節 其中有一句話 實在看不懂它的意思 請版上的考友 解惑一下 先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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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八歲就開扁同學以後能成大事嗎63
[問卦] CloudFlare又掛了?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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