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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為什麼檢察官的照片要打馬賽克?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為什麼檢察官的照片要打馬賽克?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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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lababygi (海勒姆)》之銘言:
: 奇怪
: 檢察官不是公眾正義的化身嗎?
: 案子辦的越大
: 就該越讓大家知道
: 那為什麼檢察官的照片要打馬賽克
: 是做了什麼見不得人的事嗎?
: 解?

如果《個資法》被錯誤詮釋,理論上可以用來對付轉傳原圖的網民、記者等公眾人物,危險性不容小覷

按: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一號刑事判決

一:
按個資法之立法目的,係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此參照該法第一條規定自明。基此,個資法固旨在保護個人之人格權免受侵害,然依其整體規定內容觀察,乃著重在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及相關蒐集、處理應為如何依循之規範,以建立合理利用個資秩序之要求,其所保護者係側重在個人資料之是否揭露、如何揭露及更正等,所應享有之對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亦與保護個人私密性而免於遭窺探之侵犯隱私權罪,及相關洩漏秘密罪,各有其不同層面之規範目的,且其各罪之間,或有可能相競合之情形,但並不全然相互涵蓋。此觀之上開規定係用「人格權」一詞,而未用「隱私權」,益當明瞭。故個資法所保護之客體為「個資」,而非「隱私」,始符其立法規範之目的及意義。而依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就「個人資料」所為定義之規定,除指自然人之姓名等各例示者外,若有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亦均屬之。準此,個資法所稱之個資,應符合三個要件,始足當之:

1.以屬於自然人者為限,並不包含法人;
2.原則上為生存之自然人,死者以特別例外之情形,始有個資法之適用,如遺傳基因等;3.具有特定個人之識別性,即社會上一般人得直接或間接藉由資料之比對、組合,於聯結 某項要素、關係而得以「容易」識別特定人。

惟有些資料,形式上雖屬個資,然並非全然在個資法所欲保護之個資範圍。蓋個資既為個人在從事社會活動之紀錄,則其他參與、在場之人,通常亦為共有此活動紀錄之當事人。是於此共有資料之情形,其他人既共同參與其中,而亦成為該個資之組成要素之一,則個別之人自無法阻礙或禁止其他參與活動者「共有」蒐集、利用該活動紀錄之個人資料。從而,關於個人資料自主權在此情況下即不具「獨占排他性」,須忍受他人在合理範圍內之共有、利用,無從據以主張其個資受到侵害。又個人資料與個人隱私,就規範之保護範圍、意涵及目的,有其重疊競合之處,亦有各自不同之部分。「隱私」一詞,係指個人不欲他人所知,而具有秘密及隱匿性之私密範圍,然個資既包含婚姻、家庭、財務狀況、社會活動等屬開放領域之資料,其本質上即不完全屬具隱匿性,難以期待全然不為他人所知,是此類型之個資性質上即不屬隱私之範疇。詳言之,就個人單純隱密之生活領域,有不受干擾、窺伺之權,此若不涉及或無從識別特定個人,而僅侷限某特定隱私部分等情形,雖應保護其隱私秘密,但究非屬個資法所規範之對象;另如因參與社會活動之紀錄資料,已無法合理期待不被其他共同參與之人知悉,並共同擁有該資料,則其本質不具私密性,亦不在隱私權保護之範圍。至其他具有高度私密性之指紋、病歷、基因、性生活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因其性質特殊,則同屬個資法保護之個資及隱私權涵攝之隱私,故可將之統稱為「資訊隱私權」。準此,個資法既旨在立法保障個人對其資料之自主權,為謀求社會之共存共榮及共同發展,於保護個資之自主權同時,亦須合理劃定個資法保護個資之範圍,期以兼顧個人權益保障與社會活動交流之衡平。故對於上述因有其他人共同參與之社會活動紀錄,倘其中含有其他人之個人資料,然此時個人資料自主權原則上因不具「獨占排他性」,則參與之他人除有惡意不當聯結之逾越合理利用範圍外,應排除在個資法所規範處罰之列。

二:
個資法第四十一條規範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為構成要件。此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又所謂「足生損害於他人」,係指他人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雖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結果為必要,惟客觀上仍須有足認該不法行為將使保護之法益遭受侵害之風險。故本罪之成立,以其主觀上須有為圖自己或第三人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目的,或以損害他人財產或非財產上利益之意圖;而客觀上則必須有足生損害於他人利益之虞,方可當之。

三: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資法第五條定有明文。考其規範意旨,在避免資料蒐集者巧立名目或理由,任意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故就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與蒐集之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得與其他目的作不當之聯結,而其利用之基本原則,並應尊重當事人即個人資料之本人權益及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且不得超越目的明確化及比例原則之範圍。



而且檢察官、法官都不是「嫌犯」,雖然能容忍輿論關注,但不代表對顯然違法之行為,亦當有相同的忍耐

在「綠能你不能」的環境下,任何形式的散佈都可以被指涉觸法,因此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驅使下,會有這局面是可以被預期的。



不過要「無碼」版本的話,去「迷因台式民主」臉書專頁,就可以找到原圖

該頁面直到今天凌晨,都還在嗆人

顯然的似乎一點都不怕法律的「鐵鎚」

但從近來流傳的消息可見,該當事人大概已經有睡眠不足的徵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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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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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pen2002 07/03 11:22https://i.imgur.com/eLHFwJ1.jpeg

gay7788 07/03 13:29檢察官是什麼很賤的職業ㄇ?